Section § 48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延续教育学校和班级旨在通过提供必要的课程来帮助学生高中毕业。 这些项目通过职业指导和勤工俭学选项来强调职业准备。 目标是通过包含独立学习、职业咨询和就业安置服务等要素,根据每个学生的需求量身定制教育。

Section § 48431

Explanation
加州每个高中区都必须设立并维持项目,以指导、安置和跟踪那些需要继续接受教育的学生。这适用于法律规定必须继续上学的未成年人。

Section § 484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高中学区为那些必须参加特殊延续教育课程的未成年人提供此类课程。学区也可以设立区域职业中心,提供以就业为重点的教育。

如果一所学校的 12 年级学生少于 100 人,经州教育部门批准,该学校可能获得豁免。对于 12 年级学生超过 100 人的学校,如果它们与其他学区合作提供这些课程,也可能获得豁免,但不能让学生为此长途跋涉。

如果一个县内已有区域职业中心,该县的高中学区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送往那里,以替代延续教育课程。在区域中心就读的未成年人被视为已注册这些项目以替代延续教育课程。但是,学生如果愿意,仍然可以自由选择普通高中课程。

各高中区和各统一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只要其辖区内有任何受强制延续教育约束的未成年人居住,即应在其辖区内设立并维持特殊延续教育课程,并可根据第 52301 条的规定设立并维持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但如果学区内任何设有 12 年级的学校,其 12 年级注册学生少于 100 名,则该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向州教育部门申请豁免该学校遵守本条规定,此类豁免可以根据州教育委员会为管理豁免授予而通过的规章制度予以批准。如果寻求豁免的学区已与另一个高中区或统一学区签订协议,为居住在任一学区内的未成年人维持特殊延续教育课程,则豁免也可以授予 12 年级学生人数超过 100 名的学校,但如果该协议将导致此类未成年人需要从家中长途跋涉才能到达延续教育课程,则不应授予豁免。
如果县内设有本分部第 28 部分第 9 章第 1 条(自第 52300 条起)规定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则该县内任何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第 52314 条的规定,招收原本应接受延续教育的未成年人进入该中心或项目,以替代延续教育。
根据第 52314.5 条规定被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录取的任何未成年人,应被视为已注册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以替代延续教育课程。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未成年人注册延续教育项目或普通高中项目,如果该未成年人自愿选择注册该项目。

Section § 48432.3

Explanation

如果学区理事会决定允许高中学生自愿就读延续学校,他们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来决定谁可以转学。这些决定应该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或不公平地做出。学生只有在符合其最佳教育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转学。

这些政策必须确保转学不被用作开除的替代方案,除非已经尝试了其他纠正措施。任何特定的学生群体都不应在这些学校中过度集中。家长和学生应收到政策副本,并且可以要求召开会议讨论转学是否是一个好主意。理想情况下,转学应在学期的前四周内进行,并且学生如果愿意,可以返回他们原来的学校。

(a)CA 教育 Code § 48432.3(a) 如果学区理事会选择自愿招收高中学生进入延续学校,该学区理事会应制定并采纳关于这些学生的识别、安置和入学程序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哪些学生可以自愿转学或被推荐转学到延续学校,并且该标准不得任意适用,而应在全学区范围内一致适用。批准学生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应基于一项认定,即该自愿安置将促进学生的教育利益。
(b)CA 教育 Code § 48432.3(b) 根据本节采纳的政策和程序还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8432.3(b)(1) 自愿安置在延续学校不得用作开除的替代方案,除非已根据第48900.5节尝试了替代的纠正方法。
(2)CA 教育 Code § 48432.3(b)(2) 应努力确保学区内没有特定学生群体,包括基于种族、族裔、语言状况或特殊需求的群体,在延续学校中过度入学。
(3)CA 教育 Code § 48432.3(b)(3) 如果学区理事会选择允许学生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则应向正在考虑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的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根据本节采纳的政策和程序的副本。
(4)CA 教育 Code § 48432.3(b)(4) 转学是自愿的,并且学生有权返回其原学校。
(5)CA 教育 Code § 48432.3(b)(5) 应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请求,并在学生转学之前,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可以与转出学校和延续学校的辅导员、校长或行政人员会面,以确定转学是否是学生的最佳选择。
(6)CA 教育 Code § 48432.3(b)(6) 在可能的情况下,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应在每学期的前四周内进行。

Section § 484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将学生非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的程序。学校必须向学生和相关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释转学事宜,并提供一次会议以讨论理由和证据。学生可以在这次会议上提出自己的证据和代表。

非自愿转学是基于具体的行为不当,例如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非学校教职员工决定。除非涉及危险,否则只有在其他解决方案失败时才应进行转学。这些转学通常在下一个学期结束后终止,但如果提出请求,可以每年进行审查。

为特殊教学目的(如个性化关注)的自愿转学也受到允许,并可以选择返回普通学校。

(a)CA 教育 Code § 48432.5(a) 负责将学生分配到延续学校的每个高中或联合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关于将学生非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的程序的规章制度。
(b)CA 教育 Code § 48432.5(b) 这些规章制度应规定,在转学前,须向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如果学生是寄养儿童,则须向该寄养儿童的教育权利持有人、律师和县社会工作者发出书面通知;如果学生是《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24.1条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则须向该印第安儿童的部落社会工作者以及(如适用)县社会工作者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他们有机会要求与学区总监的指定代表召开会议。
(c)CA 教育 Code § 48432.5(c) 在会议上,学生、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或者(如适用)寄养儿童的教育权利持有人、律师和县社会工作者,或者(如适用)印第安儿童的部落社会工作者或(如适用)县社会工作者,应被告知拟议转学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应有机会查阅所有依据的文件、质询任何证据和证人,并代表学生提出证据。学生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代表和证人与学生一同出席会议。
(d)CA 教育 Code § 48432.5(d) 非自愿转学学生的决定应基于以下认定:学生实施了第48900条中列举的行为,或者在学生依法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中习惯性旷课或出勤不规律。
(e)CA 教育 Code § 48432.5(e) 转学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并发送给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或者(如适用)寄养儿童的教育权利持有人、律师和县社会工作者,或者(如适用)印第安儿童的部落社会工作者以及(如适用)县社会工作者。决定中应说明该决定是否须经定期审查以及定期审查的程序。
(f)CA 教育 Code § 48432.5(f) 参与将学生非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的最终决定的人员,不得是学生在作出决定时所就读学校的教职员工。
(g)CA 教育 Code § 48432.5(g) 学生经学区总监指定代表同意,可以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以获得个性化教学等特殊关注。
(h)CA 教育 Code § 48432.5(h) 仅当其他方法未能促使学生改进时,才应实施非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但如果学生首次实施了第48900条中列举的行为,且校长认定学生的在场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威胁扰乱教学过程,则学生可以被非自愿转学。
(i)CA 教育 Code § 48432.5(i) 非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的期限不得超过直接导致非自愿转学行为发生的学期之后的下一个学期末,除非学区管理委员会应学生、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或者(如适用)寄养儿童的教育权利持有人、律师或县社会工作者,或者(如适用)印第安儿童的部落社会工作者或(如适用)县社会工作者的请求,采纳一项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非自愿转学年度审查程序。
(j)CA 教育 Code § 48432.5(j) 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的学生有权在下一个学年开始时返回普通高中,并经学区总监指定代表同意,可以随时返回。

Section § 484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特殊延续教育课程,包括区域职业中心开设的课程,必须为须参加延续教育的高中学生每周提供至少四小时的教学。

Section § 4843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学区内某些课程的开设时间。通常,这些课程必须在正常上课时间进行,除非学校理事会为它们设定了特殊时间。如果学区也提供成人教育课程,那么继续教育课程可以在成人课程的相同时间或相同时长内进行,这可能是在白天或晚上。

(a)CA 教育 Code § 48434(a) 除非(b)款另有规定,此类课程应在学区的正常上课时间开设,或在理事会为此类课程设定的特殊上课时间开设。
(b)CA 教育 Code § 48434(b) 如果学区开设成人课程,学区理事会可以在成人课程开设的相同时间或相同时长(白天或晚上)开设继续教育课程。

Section § 48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课程的设计应能有效教授其旨在服务的特定个体,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参与者的需求。

Section § 484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教育委员会制定并维护管理指导、安置和后续服务项目的规则。它还涵盖了继续教育中的组织和教学、学校如何获得这些服务的报销,以及该领域教师和协调员所需的认证。

Section § 484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特殊继续教育课程的学区,接受并使用来自联邦政府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财政拨款,以支持这些项目。

学区或各学区的理事会,视情况而定,开办特殊继续教育课程的,可以接受并使用来自联邦政府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来源的拨款,用于本条的目的。

Section § 484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让为需要替代教育环境的学生提供服务的延续学校,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在该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法律规定,州和联邦资金应在其他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像分配给普通学校一样分配给延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