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继续教育继续班
Section § 48430
Section § 48432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高中学区为那些必须参加特殊延续教育课程的未成年人提供此类课程。学区也可以设立区域职业中心,提供以就业为重点的教育。
如果一所学校的 12 年级学生少于 100 人,经州教育部门批准,该学校可能获得豁免。对于 12 年级学生超过 100 人的学校,如果它们与其他学区合作提供这些课程,也可能获得豁免,但不能让学生为此长途跋涉。
如果一个县内已有区域职业中心,该县的高中学区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送往那里,以替代延续教育课程。在区域中心就读的未成年人被视为已注册这些项目以替代延续教育课程。但是,学生如果愿意,仍然可以自由选择普通高中课程。
Section § 48432.3
如果学区理事会决定允许高中学生自愿就读延续学校,他们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来决定谁可以转学。这些决定应该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或不公平地做出。学生只有在符合其最佳教育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转学。
这些政策必须确保转学不被用作开除的替代方案,除非已经尝试了其他纠正措施。任何特定的学生群体都不应在这些学校中过度集中。家长和学生应收到政策副本,并且可以要求召开会议讨论转学是否是一个好主意。理想情况下,转学应在学期的前四周内进行,并且学生如果愿意,可以返回他们原来的学校。
Section § 48432.5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将学生非自愿转学到延续学校的程序。学校必须向学生和相关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释转学事宜,并提供一次会议以讨论理由和证据。学生可以在这次会议上提出自己的证据和代表。
非自愿转学是基于具体的行为不当,例如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非学校教职员工决定。除非涉及危险,否则只有在其他解决方案失败时才应进行转学。这些转学通常在下一个学期结束后终止,但如果提出请求,可以每年进行审查。
为特殊教学目的(如个性化关注)的自愿转学也受到允许,并可以选择返回普通学校。
Section § 48434
本节解释了学区内某些课程的开设时间。通常,这些课程必须在正常上课时间进行,除非学校理事会为它们设定了特殊时间。如果学区也提供成人教育课程,那么继续教育课程可以在成人课程的相同时间或相同时长内进行,这可能是在白天或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