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学区的学校理事会设立学校农场,用于农业教育。当他们认为这样做是个好主意时,就可以实施,帮助学生通过亲身实践的农耕经验进行学习。

Section § 52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购买、设立和运营学校农场的任何费用,如果超出农场自身的运营收入,必须由学区的资金来支付。

Section § 52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监督农场,并使用学区资金来支付监督费用。

学区理事会可以规定对农场进行总体监督,且该监督的费用可以从学区资金中支出。

Section § 52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通过销售农产品、牲畜和其他农场产品所获得的资金,都必须存入县金库,并记入该区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52704

Explanation
学区理事会可以选择为学校农场设立一个名为“学校农场账户”的专门银行账户,以替代常规程序。该账户可以用于学区内的一个或所有农场,并用于管理农场收入,例如出售农产品或牲畜所得。资金将从普通基金中取出并存入此账户,按照理事会的指示用于农场的维护。
学区理事会可以,作为第52703条规定程序的替代方案,在一家或多家银行中为学区内设立的每个此类农场,或为学区设立的所有此类农场设立一个账户,该账户应被称为(插入学区名称)学区的“学校农场账户”。如果该账户是为几个农场中的一个设立的,则应被称为(插入学区名称)学区(插入学校名称)学校的“学校农场账户”。学校农场或各农场通过出售农产品、牲畜和其他产品获得的所有收入,可以按照从学区资金中提取其他款项的相同方式从普通基金中提取,并存入该账户,用于农场或各农场的运营和维护支出,具体依照理事会的指示。

Section § 52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的理事会任命一名或多名雇员来管理特定的财务账户。这些被任命的雇员必须确保所有用于这些账户的资金都已存入,并且账户的任何支出都遵循理事会制定的规则。

理事会可以指定学区的一名或多名雇员负责保管根据第52704条设立的账户,这些雇员应负责将所有为账户收到或应存入账户的款项存入账户,并负责账户的所有支出,但须遵守理事会可能规定的此类规章制度。

Section § 52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为农场购买饲料、牲畜和材料,并出售农作物和牲畜等农产品。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定进行这些操作,即使这些规定与教育法典的其他部分相冲突。

管理委员会可以购买农场所需的饲料、牲畜、材料和用品,并可以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出售农产品、牲畜和农场的其他产品,即使本法典的任何规定与此类规章制度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