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本章的规定设定了1至12年级学生应学习内容的标准。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所载规定是适用于1至12年级课程学习的要求。

Section § 5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校将个人和公共安全课程纳入教学,例如急救、心肺复苏、火灾预防和环境保护。它还涵盖健康教育,强调酒精和毒品等物质的影响,并且可以包括产前护理和作为公共健康问题的暴力等主题。

Section § 5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小学和中学将关于酒精、麻醉品和危险药物的课程纳入其教学大纲。学生必须了解这些物质如何影响人体,包括一般影响和对产前发育的特定影响。此外,学生还应学习与过量饮酒相关的健康风险和心理健康问题,包括抑郁症和焦虑症。

学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哪些年级和课程将包含这些教学内容。法律还规定,负责设计或执行学校课程的人员必须确保在教学中涵盖这一主题。

(a)CA 教育 Code § 51203(a) 关于酒精、麻醉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32条所界定的受管制危险药物以及其他危险物质的性质及其经科学确定的对人体系统的影响的教学,应纳入所有小学和中学的课程。
(b)CA 教育 Code § 51203(b) 关于酒精、麻醉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32条所界定的受管制危险药物以及其他危险物质经科学确定的对产前发育的影响的教学,应纳入所有中学的课程。
(c)CA 教育 Code § 51203(c) 根据本节关于酒精的性质和影响的教学,应包括关于过量饮酒的信息以及过量饮酒的短期和长期健康风险。该教学应包括关于过量饮酒、酒精增加有害健康状况风险的即时影响,以及过量饮酒如何导致慢性疾病和其他严重问题的发生,包括酒精相关死亡和心理健康问题。关于心理健康问题的教学可包括关于抑郁症和焦虑症的教学。
(d)CA 教育 Code § 51203(d) 学区管理委员会应制定规定,明确哪些年级和课程应纳入关于酒精、麻醉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32条所界定的受管制危险药物以及其他危险物质的教学。
(e)CA 教育 Code § 51203(e) 所有负责课程制定或执行的人员,应提供关于酒精、麻醉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32条所界定的受管制危险药物以及其他危险物质主题的教学。

Section § 51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制定的任何课程,都应根据其目标学生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

Section § 512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社会科学教育必须包括教授加州早期历史,以及各种群体的重大作用和贡献。这些群体包括各种性别的人、美洲原住民、非裔美国人、拉美裔美国人、亚裔美国人、太平洋岛民、欧裔美国人、LGBTQ+美国人以及残疾人。教学应强调这些群体如何为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特别是他们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

社会科学教学应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早期历史,以及对各种性别的人、美洲原住民、非裔美国人、拉美裔美国人、亚裔美国人、太平洋岛民、欧裔美国人、LGBTQ+美国人、残疾人以及其他族裔、文化、宗教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对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利坚合众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的研究,并特别强调描绘这些群体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

Section § 51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参加全年制学校的学生享有与参加传统学年课程的学生相同的教育机会,特别是在暑期学校入学方面。

根据第22部分(自第37000条起)参加全年制学校的学生,应在必要时获得与参加常规学年课程的学生在暑期学校期间所获得的同等教育机会。

Section § 51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公立小学儿童身体健康和运动发展的重要性。它规定必须聘用一名体育教育专家,负责制定示范课程标准,向教师提供技术支持,并帮助学校制定适用于1至8年级的体育教育计划。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公立小学儿童的身体健康和运动发展与课程的其他要素同等重要。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为了提高小学阶段的体育教育水平,公共教育总监应通过常规预算程序,聘用一名小学体育教育专家,负责制定适用于1至8年级(包括在内)的体育教育示范课程标准,向教师提供技术援助,并协助学区制定其体育教育计划。

Section § 512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数字公民素养”(涉及负责任地使用技术和社交媒体的技能)和“媒体素养”(关乎理解和评估媒体的能力)。截至2019年7月1日,加州教育部必须向学区提供关于媒体素养的资源和教学材料,包括针对教师的培训项目,这些都可以在网上获取。

(a)CA 教育 Code § 51206.4(a)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教育 Code § 51206.4(a)(1) “数字公民素养”指与当前技术和社交媒体相关的一系列多样化技能,包括适当、负责任和健康行为的规范。
(2)CA 教育 Code § 51206.4(a)(2) “媒体素养”指获取、分析、评估和使用媒体的能力,并涵盖了通向数字公民素养的基础技能。
(b)CA 教育 Code § 51206.4(b) 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学区提供一份关于媒体素养的资源和教学材料清单,包括针对教师的媒体素养专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