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语教育双语双文化教育法
Section § 52161
Section § 52163
本节定义了与双语教育项目相关的术语。“基础双语教育”是指用学生的母语和英语进行教学,帮助他们掌握英语。“双语双文化教育”则平等地使用两种语言,侧重于培养学生在两种语言上的技能,并增进文化理解。
“实验性双语项目”是旨在提高英语水平不熟练学生的英语技能的创新或多样化方法。7-12年级的“中学阶段语言发展项目”侧重于英语熟练度和学业成就,而“个性化学习项目”则满足个别学生的需求。
“小学阶段个性化学习项目”是为帮助低年级学生掌握英语而量身定制的。本节还阐明了“双语跨文化教师”和助教的角色,他们必须流利掌握英语和另一种语言。
Section § 52163.5
本节规定教育项目必须包含旨在提升学生自尊和文化理解的活动。它承认同一班级的学生可能拥有不同水平的英语和母语技能。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根据每位学生的进步持续评估并提供个性化教学。教学内容包括英语和学生的母语学习,随着学生英语熟练度的提高,调整两者之间的平衡,以确保持续的学业成功。
Section § 52163.6
这项法律承认,许多语言的学习材料和双语工作人员存在短缺。如果学校能向董事会证明缺乏必要的资源和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他们可以申请年度豁免,以免除学生母语阅读的要求。教育部将维护一份不同语言的可用教学资源和项目清单,以评估豁免申请。尽管有这项豁免,学校仍需注重培养学生母语的口语技能。
Section § 52164
每年3月1日前,学区必须统计所有英语能力有限的学生,这类学生也称为“英语能力有限的学生”。这包括确定每名学生的主要语言、年龄和年级。统计必须是实际计数,不能是估算,并且应包括所有这类学生,即使是特殊教育学生或移民学生。
统计结果需在每年4月30日前报告给教育部。这些数据有助于规划下一个学年的双语教室,并且应更新以反映新入学或离校的学生情况。
Section § 52164.1
本节概述了加州学校应如何确定和评估学生的母语和英语水平。新学生入学时,其母语只需确定一次,除非家长提出异议,否则无需重新评估。主要语言非英语的学生将接受语言技能评估,以确定其英语水平。如果被认定为英语水平有限,将进行进一步评估,以评估其英语和母语能力,从而有效规划教学。
评估必须在入学后90天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家长。评估过程应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并使用标准化工具。州政府每年审查评估工具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虽然评估通常应由双语教育工作者进行,但如果该语言不常见且合格评估员不可用,则允许例外。
Section § 52164.2
Section § 52164.3
Section § 52164.4
如果一个学生首次入学,并且在家说英语以外的语言,那么他们应该被安排到双语课程中,因为他们被认为是英语水平有限的学生。这种情况会一直持续,直到学生根据另一项规定正式评估其英语能力。
Section § 52164.5
本条规定学校必须保留母语非英语学生的语言技能记录,只要这些学生在该校注册。学校每年必须向教育部报告,教育部再向州教育委员会报告以下学生人数:(1) 主要讲英语以外语言的学生,(2) 英语水平有限的学生,(3) 参加特定语言课程的学生,(4) 英语和其母语都达到双语和识字水平的学生,以及 (5) 已符合语言重新分类标准以退出特殊课程的学生。
Section § 52164.6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学区制定标准,用于重新分类那些英语不流利的学生。这些标准将决定学生何时准备好进入纯英语班级。为了做出这个决定,学校需要考虑不同的因素:教师对学生进步的看法、衡量语言技能的测试、学生家长的意见,以及将学生的基本技能与同龄的英语为母语的学生进行比较。
州委员会将制定规则,以确保学校遵循这些标准。这些规则必须包含一个使用多项衡量标准来评估学生是否准备好进入纯英语课堂的过程。每个学区都应确保参加特定语言项目的学生在转入纯英语环境之前,已掌握了英语理解、口语、阅读和写作方面的必要技能。
Section § 52165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公立学校中英语能力有限的学生在学习英语的同时,能以他们理解的语言接受教学。对于小学生(幼儿园到六年级),如果一所学校有10名或更多学生使用同一种主要语言,学校必须提供特定的语言教学项目。如果学生人数较少,但同一所学校有至少20名学生使用同一种语言,则必须提供至少一名双语教师;如果学生人数超过45名,则增至两名教师。
在中学阶段,学校被鼓励开设语言项目,并配备了解英语语言学习技巧的合格教师。如果没有特殊的项目,每位学生的语言需求都会被评估,并与学生家庭一起制定个别学习计划。
申请资金的学校必须提交详细计划,说明如何满足英语水平有限学生的需求,包括评估、语言熟练程度、学习目标以及如何衡量进展。
Section § 52166
本节规定,某些双语教育项目中的教师和助教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要求。如果学校为英语水平有限的学生开设项目,则必须有足够合格的教职员工,能够用英语和学生的母语进行教学。只有合格的双语跨文化教师和助教才能主要负责这些项目的教学。如果主要教育工作者符合所需资格,其他人可以提供协助。此外,教师评估必须考虑课堂表现,并可能采纳另一位合格人员的建议。
Section § 52167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班级学生应如何根据其英语水平进行划分。通常,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学生应为英语能力有限的学生,其余学生应为英语流利的学生。如果这些比例不可行,班级仍应反映学校的语言能力构成,且不得导致隔离。重点不应是向讲英语的学生教授非英语语言。州委员会必须在规定日期前制定相关规则。此外,英语能力有限的学生每天至少有 20% 的时间需要在这些混合班级中学习,随着他们英语技能的提高,融合程度应更高。这种设置可以调整,以帮助所有学生有效学习核心科目。
Section § 52168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为帮助英语不流利学生提供的资金是额外补充,而非取代其他州或地方资金。这些资金可用于聘请会说多种语言的教师和助教、制作和购买特殊教材,以及培训员工以提高双语教学技能。它还涵盖了支持家长咨询小组的相关费用以及为学生提供的一些医疗服务。然而,该法律不允许学校削减为每名学生提供的其他英语能力资源。
Section § 52169
本法律规定,从1977-78学年开始,法律其他部分要求设立的某些教育项目必须建立。此外,学区不得削减来自地方、州或联邦资金来源的、用于英语能力有限学生的每名学生资金。
Section § 5217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学校为英语水平不佳的学生制定计划。如果一所学校在一个年级有至少10名说相同母语的学生,或者全校有20名这样的学生,并且获得了特定拨款,它就必须将计划提交给主管。如果未达到这些标准,学校仍需制定计划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这些计划应包括对教师和助教进行双语教学方法的培训,并与当地大学建立联系以提升教育项目。助教也应有机会获得双语教育的教学证书。学校必须将这些计划作为学区向教育部提交的整体申请的一部分。
Section § 52172
Section § 52173
在学生被招收进入双语教育项目之前,学校必须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有关项目的信息,并提供咨询机会。通知应解释项目内容,鼓励家长参观课程,并告知他们有权选择退出以及参与咨询委员会。通知必须同时使用英文和学生的主要语言。
家长可以在任何学期结束时,通过书面通知学校校长,将子女从项目中撤出。
Section § 52175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接收英语不熟练的非居民学生参加某些教育项目。但是,前提是学生的居住学区必须支付他们的学费。
Section § 52176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拥有超过 50 名英语能力有限学生的学区都必须设立一个专注于双语教育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主要由这些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区制定双语教育计划、评估需求、设定项目目标以及确保遵守特定的教育标准。此外,拥有超过 20 名英语能力有限学生的学校也需要设立类似的委员会。这些学校层面的委员会将协助制定学校的双语教育计划,并促进学生定期出勤。截至 1981 年 5 月 1 日,教育部负责为这些委员会的遴选提供指导方针。
Section § 52177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利用拨款管理双语教育项目。主要职责包括确保有足够的双语工作人员具备必要技能,以支持英语不流利的学生。同样重要的是,部门人员要经过良好培训,以有效监督这些项目。
此外,部门内设有一个专门单位负责处理双语教育政策。学区必须确保为非英语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并适当使用资金用于双语教学服务。州长必须每年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并且招收非英语学生的学区每三年接受一次审查。
Section § 52178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教学项目中的主要教师必须是双语教师,他们要么已经持有相关证书,要么正在努力考取。如果合格教师不足,学校可以申请为期两年的豁免,允许那些尚未完全合格的教师在考取证书期间继续教学。但是,只有当教师积极参与相关项目并取得进展时,才能获得此豁免。学校每年必须在 10 月 1 日前申请豁免,并确保教师了解自己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教师在四年内达到教育标准的具体时间表。
这些教师所修的课程必须经过批准并符合教育机构设定的特定标准。教师的进展每年都会受到监督,并对能力提出越来越高的期望。本法规并非旨在提高认证要求,而是确保所有双语教师最终都能完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