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教育委员会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33590
本节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9名来自不同背景的成员组成,包括立法者、残疾人士以及残疾儿童的家长。这些成员由不同的州政府机构任命,例如州议会议长、州参议院、州长和州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代表州人口,并由关注残疾儿童教育的个人组成。大多数成员必须是残疾人士本人或残疾儿童的家长。成员通常任期四年,但学生成员任期一年,并可选择连任一年。任何公众成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委员会自行选出主席,主席负责在出现空缺时通知任命机构。
(a)CA 教育 Code § 33590(a) 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设有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由以下19名成员组成:
(1)CA 教育 Code § 33590(a)(1) 由州议会议长任命的一名州议会议员。
(2)CA 教育 Code § 33590(a)(2) 由州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一名州参议员。
(3)CA 教育 Code § 33590(a)(3) 由州议会议长任命的三名公众成员,其中两名应为残疾人士,或在公立或私立学校中因残疾状况而接受或正在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的家长。
(4)CA 教育 Code § 33590(a)(4) 由州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三名公众成员,其中两名应为残疾人士,或在公立或私立学校中因残疾状况而接受或正在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的家长。
(5)CA 教育 Code § 33590(a)(5) 由州长任命的四名公众成员,其中两名应为在公立或私立学校中因残疾状况而接受或正在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的家长。
(6)CA 教育 Code § 33590(a)(6) 由州教育委员会根据总监或州教育委员会成员的建议任命的五名公众成员,其中三名应为在公立或私立学校中因残疾状况而接受或正在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的家长,其中一名应为特许学校社区的代表。
(7)CA 教育 Code § 33590(a)(7) 由委员会任命的两名成员,两人均应为16至22岁(含)的特殊需求学生。
(b)Copy CA 教育 Code § 33590(b)
(1)Copy CA 教育 Code § 33590(b)(1) 每位成员的选任应确保委员会代表州人口,并由参与或关注残疾儿童教育的个人组成,包括0至26岁(含)残疾儿童的家长;残疾人士;教师;培养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人员的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州和地方教育官员,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六分章B部分(第11431条及后续条款)开展活动的官员;残疾儿童项目管理者;参与为残疾儿童提供相关服务融资或交付的其他州机构代表;私立学校和公立特许学校代表;至少一名关注为残疾儿童提供过渡服务的职业社区或商业组织代表;以及一名负责寄养服务的州社会服务部代表;以及州青少年和成人矫正机构的代表。
(2)CA 教育 Code § 33590(b)(2) 每位成员应了解各种需要特殊项目以实现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适当教育目标的致残状况。
(3)CA 教育 Code § 33590(b)(3) 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应为残疾人士或0至26岁(含)残疾儿童的家长。
(c)CA 教育 Code § 33590(c) 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委员会主席。除其他职责外,主席应在委员会出现空缺时通知任命机构,并告知需要任命何种在(b)款中列出的代表来填补该空缺。
(d)Copy CA 教育 Code § 33590(d)
(1)Copy CA 教育 Code § 33590(d)(1) 除(2)款另有规定外,每位公众成员的任期为四年。
(2)CA 教育 Code § 33590(d)(2) 根据(a)款(7)项任命的每位学生的任期为一年,并可选择连任一年。
(e)CA 教育 Code § 33590(e) 公众成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 残疾成员 残疾儿童家长
Section § 33591
本节规定,特殊教育委员会中的立法者拥有与联合立法委员会相同的权力和职责。他们应参与委员会的活动,只要这不与他们的立法职责冲突。这些立法者在委员会中任职,只要任命他们的人希望他们继续任职。
根据第33590条被任命到委员会的立法机关成员,应拥有关于特殊教育主题的联合立法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并应与委员会会面并参与其工作,只要这种参与不与其作为立法机关成员的职位相冲突。
被任命到委员会的立法机关成员,应根据任命者的意愿任职。
特殊教育委员会 联合立法委员会权力 立法职责
Section § 33592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委员会成员不会获得报酬,但他们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开支(如差旅费)将获得报销。其他必要开支,只要在预算范围内并获得委员会及其执行秘书的批准,也可以报销。
委员会成员应无偿任职,但他们应获得在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实际且必要的开支,包括差旅费。
经认定为委员会运作所必需但未超出委员会预算的其他开支,可由委员会及其执行秘书批准报销。
委员会成员 报酬 开支
Section § 3359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委员会的职责,该委员会负责指导加州的特殊教育。委员会研究、建议并为州教育委员会和公共教育总监等关键州政府人物和机构提供特殊教育方面的支持。他们公开评论拟议的规章,协助制定联邦评估报告和纠正行动计划,并专注于协调特殊需求学生服务的政策。委员会每年至少报告一次特殊教育活动、资金分配、未满足的教育需求以及如何改进服务等问题。他们的建议会传达给州领导层,并且必须列入州教育委员会的议程以供采取行动。
(a)CA 教育 Code § 33595(a) 委员会应在特殊教育领域新的或持续的研究、项目开发和评估方面,研究并向州教育委员会、公共教育总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供协助和建议。委员会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CA 教育 Code § 33595(a)(1) 就州提出的任何关于有特殊需求个体(如第56026条所定义)教育的规章或条例公开评论。
(2)CA 教育 Code § 33595(a)(2) 就制定评估以及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8条向美国教育部教育部长报告数据方面,向公共教育总监提供建议。
(3)CA 教育 Code § 33595(a)(3) 就制定纠正行动计划以解决根据《残疾人教育法案》(20 U.S.C. Sec. 1400 et seq.)在联邦监督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方面,向公共教育总监提供建议。
(4)CA 教育 Code § 33595(a)(4) 就制定和实施与有特殊需求个体服务协调相关的政策方面,向公共教育总监和州教育委员会提供建议。
(b)CA 教育 Code § 33595(b) 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向州教育委员会、公共教育总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以下与特殊教育相关的事项:
(1)CA 教育 Code § 33595(b)(1) 第56100条中列举的、为有特殊需求个体开展特殊教育所必需的活动。
(2)CA 教育 Code § 33595(b)(2) 联邦和州资金分配中采用的优先事项和程序。
(3)CA 教育 Code § 33595(b)(3) 州内有特殊需求个体未满足的教育需求。
(4)CA 教育 Code § 33595(b)(4) 关于向有特殊需求个体提供更好教育服务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为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20 U.S.C. Sec. 1400 et seq.)之目的,制定、审查和修订“适当”一词在“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短语中的定义。
(c)CA 教育 Code § 33595(c) 委员会的建议或请求应由委员会主席以信函形式转交州教育委员会主席。每份函件应根据公布的州委员会年度议程截止日期,列入下一次即将召开的州委员会会议议程。州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州委员会应通知委员会对每项请求采取了何种行动。委员会的请求也应由委员会主席以信函形式转交公共教育总监、州长以及立法机关的适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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