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招聘需要特定资格认证的学校教职员工的要求。它指出学区必须只雇用合格人员,并且不得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而歧视。

所有教学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备基本技能熟练程度,除非获得豁免,例如之前已通过考试、持有特定证书,或因在学徒计划中教授成人等其他豁免情况。当出现紧急需求时,在聘用代课教师方面也有灵活性,学区可以对这些潜在的聘用人员进行测试并鼓励他们通过基本技能测试。

除非其特定职位要求,某些证书持有人可以免于参加熟练程度考试,特别是那些教授不需要学士学位的科目或职位的人员,或那些拥有高等教育学位的人员。

如果某人尚未有机会参加考试,他们仍然可以被聘用,但必须尽快参加。如果一个人持有认可机构的学士学位,他们将被自动视为符合基本技能熟练程度要求。

(a)CA 教育 Code § 44830(a) 学区理事会应仅雇用具备法律规定资格的人员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本州公共政策规定,负责向理事会推荐人员就业的人员,不得因申请人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民族出身而拒绝或未能履行推荐职责。
(b)Copy CA 教育 Code § 44830(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830(b)(1) 学区理事会不得在永久、临时或代课基础上首次聘用寻求担任其证书所指定职位的持证人员,除非该人员已按照第44252.5条的规定证明其具备基本技能熟练程度,或根据 (c)、(d)、(e)、(f)、(g)、(h)、(i)、(j)、(k)、(l) 或 (m) 款的规定豁免此要求。
(A)CA 教育 Code § 44830(b)(1)(A) 学区理事会经委员会授权,可以管理第44252条和第44252.5条规定的州基本技能熟练程度测试。
(B)CA 教育 Code § 44830(b)(1)(B) 督学应与委员会和地方理事会合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款的有效实施。
(2)CA 教育 Code § 44830(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有效实施本款时,学区理事会应指示学校督学通过建立合格的紧急代课教师储备库来应对紧急情况。此项准备工作应包括公开通知考试要求以及考试的日期和地点。学区理事会应特别努力鼓励在其他方面被认为是合格的代课人员尽早参加州基本技能熟练程度测试。
(3)CA 教育 Code § 44830(b)(3) 个人根据第44252条证明其在阅读、写作和数学方面的熟练程度,即满足本款的要求。
(c)CA 教育 Code § 44830(c) 如果持证人员已至少一次参加并通过州基本技能熟练程度考试,或在第44252条 (b) 款规定的任何考试中取得及格分数,或在该考试成为强制要求之前已持有证书,则无需参加该考试。
(d)CA 教育 Code § 44830(d) 本条不要求仅为在经工业关系部学徒标准司批准的学徒计划中教授成人而受雇的人员,通过州熟练程度评估工具作为雇佣条件。
(e)CA 教育 Code § 44830(e) 本条不要求持有托儿许可证或授权在残疾人发展中心提供服务的许可证的人员参加州基本技能熟练程度测试,只要该许可证持有人无需拥有学士学位。
(f)CA 教育 Code § 44830(f) 本条不要求持有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并寻求额外证书或教学授权的人员参加州基本技能熟练程度测试。
(g)CA 教育 Code § 44830(g) 如果持有提供医疗专业服务证书的人员不在公立学校任教,本条不要求其参加州基本技能熟练程度测试。
(h)CA 教育 Code § 44830(h) 本条不要求持有指定科目特殊科目证书的人员通过州基本技能熟练程度测试作为雇佣条件,除非特定证书的要求需要拥有学士学位。雇用指定科目特殊科目证书持有者的学区理事会、学区联合体理事会或参与联合权力协议的理事会,应为这些证书设立自己的基本技能熟练程度标准,并安排对这些人员进行评估。理事会设立的基本技能熟练程度标准应至少等同于该学区(或在联合体或联合权力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参与学区)高中毕业所需的测试。理事会可以向被测试人员收取费用,以弥补测试成本,包括开发、管理和评分测试的成本。
(i)CA 教育 Code § 44830(i) 本条不要求持有初步或明确指定科目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证书的人员通过州基本技能熟练程度测试。

Section § 448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学区雇用或留用被判犯有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的人员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例如教学职位。如果定罪涉及此类重罪,特别是如果他们是临时员工、代课员工或处于试用期初期的员工,被定罪者将无法继续受雇。如果定罪被推翻,则允许再次雇用。它根据具体的《刑法典》条款定义了暴力重罪和严重重罪,包括那些提出“不抗辩答辩”的人。

司法部(DOJ)必须将申请人的严重定罪情况通知学区,并可能收取费用。如果定罪得到确认,员工必须立即停薪留职,并可能被解雇,除非该记录受到质疑并被司法部撤回。然而,持有复权证书和赦免的人员仍可能符合就业资格。该法律也适用于特许学校,并且在证书续期情况下适用特殊条件。

司法部提供的信息是保密的,必须在做出决定后安全处理和销毁。学区,包括特许学校,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尽管在特定条件下对某些特许学校和持证员工存在例外情况。

(a)CA 教育 Code § 44830.1(a) 除任何其他禁止或规定外,任何被判犯有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的人,不得被学区雇用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或监督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学区不得继续雇用已被判犯有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的现有持证员工,且该员工是临时员工、代课员工或在员工第二个试用期3月15日之前任职的试用期员工。如果任何定罪被撤销,且原被定罪者在新审判中被宣告无罪,或指控被驳回,则本节不禁止其此后被雇用。
(b)CA 教育 Code § 44830.1(b) 本节适用于任何暴力或严重犯罪,如果该犯罪发生在本州,将被判处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
(c)Copy CA 教育 Code § 44830.1(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830.1(c)(1) 就本节而言,暴力重罪是指《刑法典》第667.5条 (c) 款所列的任何重罪,严重重罪是指《刑法典》第1192.7条 (c) 款所列的任何重罪。
(2)CA 教育 Code § 44830.1(c)(2) 就本节而言,对严重重罪或暴力重罪的不抗辩答辩构成定罪。
(3)CA 教育 Code § 44830.1(c)(3) 就本节而言,“学区”一词具有第41302.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教育 Code § 44830.1(d) 当任何学区的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临时、代课或试用期持证员工的犯罪记录摘要时,两张指纹卡,上面应有该人员清晰的滚动和平面指纹印记以及个人描述和费用,应通过司法部授权的任何方式提交给司法部。
(e)CA 教育 Code § 44830.1(e) 当司法部查明申请学区雇用的个人已被判犯有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或为执行第44836条规定的禁令,任何第44010条定义的性犯罪,或任何第44011条定义的受控物质犯罪时,该部门应将与申请人相关的犯罪信息通知学区。该通知应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学区。一旦全州电子指纹网络在三个工作日内返回响应,对学区的通知应停止。司法部应通过平信或电子邮件向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发送一份犯罪信息副本。司法部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以弥补处理、审查和提供本节要求的犯罪记录摘要所产生的成本。在任何情况下,该费用不得超过该部门实际发生的成本。
(f)CA 教育 Code § 44830.1(f)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该人已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6章第3.5章(自第4852.01条起)获得复权证书和赦免,则任何人不得仅因其被判犯有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而被拒绝雇用或被解雇。
(g)CA 教育 Code § 44830.1(g) 尽管有 (f) 款规定,如果该人能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向相关犯罪的量刑法院证明,其已为学校就业目的而改过自新至少一年,则任何人不得仅因其被判犯有并非暴力重罪的严重重罪而被拒绝雇用或被解雇。如果相关犯罪发生在本州之外,则该人可以向其居住地学区内的法院寻求改过自新的裁定。
(h)CA 教育 Code § 44830.1(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司法部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学区,某现任临时雇员、代课雇员或在雇员第二个试用期年的3月15日之前任职的试用期雇员,已被判犯有暴力或重罪时,该雇员应立即被停薪留职。当学区收到司法部关于定罪事实的书面电子通知时,该雇员应自动终止雇佣,且不考虑本法典或学区程序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终止程序,除非该雇员对司法部的记录提出异议,且司法部书面撤回其对学区的通知。在收到司法部的书面撤回通知后,该雇员应立即复职,并全额恢复从停薪留职到复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i)CA 教育 Code § 44830.1(i) 雇主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申请后续逮捕服务。
(j)CA 教育 Code § 44830.1(j) 尽管有第47610条的规定,本条适用于特许学校。
(k)CA 教育 Code § 44830.1(k) 本条不适用于申请续期其证书的持有证书的雇员,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教育 Code § 44830.1(k)(1) 该雇员最初的证书申请附有其指纹。
(2)CA 教育 Code § 44830.1(k)(2) 该雇员自其证书颁发或上次续期以来,一直在一个或多个公立学区连续受雇,或其证书在续期之间未曾过期。
(l)CA 教育 Code § 44830.1(l)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县教育总监向分段 (k) 的第 (1) 或 (2) 项所述的任何人颁发临时证书。
(m)CA 教育 Code § 44830.1(m) 本条不得禁止学区雇用在1997年10月1日已成为另一学区永久雇员的持有证书的雇员。
(n)CA 教育 Code § 44830.1(n) 从司法部获得的所有信息均属机密。每个处理司法部信息的机构应确保以下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4830.1(n)(1) 任何接收方均不得披露其内容或提供信息副本。
(2)CA 教育 Code § 44830.1(n)(2) 收到的信息应单独存放在上锁的文件中,与其他文件分开,且仅限记录保管人查阅。
(3)CA 教育 Code § 44830.1(n)(3) 收到的信息应在做出雇佣决定后销毁,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1篇第708条 (a) 款的规定。
(4)CA 教育 Code § 44830.1(n)(4) 遵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1篇第700至708条(含)以及《刑法典》第11077条所规定的销毁、存储、传播、审计、背景调查和培训要求,这些要求管理刑事罪犯记录信息的使用和安全,是接收司法部信息的实体的责任。

Section § 448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或相邻县的多个学区指定一个学区或一名县督学,来处理需要认证资格的兼职或代课职位的雇佣程序。被指定的实体可以向司法部发送指纹,接收关于严重或暴力重罪的报告,审查犯罪历史记录,并维护共同的就业资格名单。如果名单上有人被判犯有严重罪行,他们必须从名单中移除,并且参与学区将收到通知。犯罪历史信息是保密的,只能由授权人员查阅。此类信息必须安全存储,并在做出雇佣决定后销毁。各机构必须确保这些数据不向未经授权的方披露,并且必须遵守关于犯罪记录使用和安全的具体规定。

(a)CA 教育 Code § 44830.2(a) 对于某人申请就业,或在县内或相邻县的多个学区中,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兼职或代课职位的情况,各学区可以自行协商指定一个学区,或县督学可以同意代表县内或相邻县的参与学区行事,以履行以下职能:
(1)CA 教育 Code § 44830.2(a)(1) 将指纹发送给司法部。
(2)CA 教育 Code § 44830.2(a)(2) 接收关于严重和暴力重罪定罪的报告。
(3)CA 教育 Code § 44830.2(a)(3) 审查司法部提供的犯罪历史记录和后续逮捕报告。
(4)CA 教育 Code § 44830.2(a)(4) 维护符合就业资格人员的共同名单。
(b)CA 教育 Code § 44830.2(b) 依照 (a) 款授权行事的学区或县督学,就第 44830.1 条的 (a)、(d) 和 (g) 款而言,应被视为雇主。
(c)CA 教育 Code § 44830.2(c) 在收到司法部关于严重或暴力重罪定罪的报告后,被指定的学区或县督学应将该事实告知参与学区,并将受影响的雇员从符合就业资格人员的共同名单中移除。
(d)CA 教育 Code § 44830.2(d) 在收到司法部关于共同名单上任何符合就业资格人员的犯罪历史记录或后续逮捕报告后,被指定的学区或县督学应通知任何参与学区的督学或由该督学书面指定的人员,告知该报告可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由督学或授权指定人员在被指定的学区或县督学办公室进行保密查阅,以便雇佣学区确定该雇员是否符合该学区继续雇佣的标准。被指定的学区或县督学不得向任何参与学区或任何其他人发布该信息的副本,在所有参与学区根据本条规定有机会查阅后,应依法保留或处置该信息,并应维护一份已查阅该信息的所有人员的记录,该记录应提供给司法部,以监督本条所含保密要求的遵守情况。
(e)CA 教育 Code § 44830.2(e) 任何根据本条处理司法部回复的机构,应向司法部提交一份机构间协议,以确立根据本条提交和接收信息的授权。
(f)CA 教育 Code § 44830.2(f) 从司法部获得的所有信息均属保密。每个处理司法部信息的机构应确保以下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4830.2(f)(1) 任何接收方不得披露其内容或提供信息副本。
(2)CA 教育 Code § 44830.2(f)(2) 收到的信息应单独存放在上锁的文件中,与其他文件分开,且只能由记录保管人查阅。
(3)CA 教育 Code § 44830.2(f)(3) 收到的信息应在做出雇佣决定后销毁,依照《加州法规》第 11 篇第 708 条 (a) 款的规定。
(4)CA 教育 Code § 44830.2(f)(4) 遵守《加州法规》第 11 篇第 700 条至第 708 条(含)以及《刑法典》第 11077 条中规定的关于犯罪人员记录信息的使用和安全的销毁、存储、传播、审计、背景调查和培训要求,是从司法部接收信息的实体的责任。

Section § 448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聘用学区实习教师在特定年级担任课堂教师。这些实习教师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教师或大学工作人员提供支持,并须遵循专业发展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年度评估、任何必要的课程,以及在他们教学服务之前和期间的特定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儿童发展、教学方法,也可能包括双语和特殊教育方法。实习教师及其指导教师会因这段培训期获得报酬。一旦实习教师达到项目标准,他们就可以被推荐获得正式教师资格证书。

(a)CA 教育 Code § 44830.3(a) 设有学前班、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双语教育班级或特殊教育项目的任何学区的理事会,经与提供经批准的教学教师培养项目的区域认证高等教育机构协商,可以聘用经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授权的人员作为学区实习教师,在这些年级或班级中作为课堂教师向学生提供教学。理事会应要求每位学区实习教师由经理事会与专属教师代表单位协商后通过竞争性程序选出的持证员工,或由高等教育机构聘用以监督实习教师的人员协助和指导。这些持证员工应持有与他们所服务的学区实习教师相同级别或相同类型的有效资格证书。
(b)CA 教育 Code § 44830.3(b) 聘用学区实习教师的每个学区的理事会,应与提供经批准的教学培养项目的区域认证高等教育机构协商,制定并实施学区实习教师的专业发展计划。专业发展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4830.3(b)(1) 对学区实习教师进行年度评估的规定。
(2)CA 教育 Code § 44830.3(b)(2) 如理事会认为必要,说明学区实习教师应完成的课程(如有),以及完成职前或其他临床培训(如有,包括实习教学)的计划。
(3)CA 教育 Code § 44830.3(b)(3) 针对学区实习教师所教授年级或班级量身定制的强制性职前培训,通过以下任一选项:
(A)CA 教育 Code § 44830.3(b)(3)(A) 120个课时的职前培训和岗前指导,内容包括儿童发展、课堂组织与管理、教学法以及学区实习教师将被分配的学科领域的教学方法,该培训和岗前指导期应在经验丰富的正式教师的直接监督下进行。此外,根据第44325条由委员会颁发学区实习教师证书的人员,应接受残疾学生教学方法的岗前指导。职前培训期结束后,正式教师应向学区提供关于未来学区实习教师培训中应强调领域的建议。
(B)CA 教育 Code § 44830.3(b)(3)(B) 在实习教师在任何课堂任教之前,成功完成由经区域认证的高等教育机构与学区合作设计的六个学期学分课程,旨在提供儿童发展以及学区实习教师将被分配的学科教学方法的指导和岗前指导。
(4)CA 教育 Code § 44830.3(b)(4) 对于在学前班、幼儿园或1至6年级(含)任教的学区实习教师,包括双语教育班级和特殊教育项目,在服务的第一学期提供儿童发展和教学方法的指导。
(5)CA 教育 Code § 44830.3(b)(5) 对于在双语班级任教的学区实习教师,在服务的第一年提供双语学生文化和教学方法的指导;对于根据第44325条由委员会颁发学区实习教师证书的人员,提供残疾学生病因学和教学方法的指导。
(6)CA 教育 Code § 44830.3(b)(6) 理事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标准。
(7)CA 教育 Code § 44830.3(b)(7) 除了 (1) 至 (6) 款中规定的要求外,在特殊教育项目中任教的学区实习教师的专业发展计划还应包括120个课时的强制性培训和监督实地工作,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实践,以及普通教育项目和特殊教育项目中残疾学生教学的程序和教学法。
(8)CA 教育 Code § 44830.3(b)(8) 除了 (1) 至 (6) 款中规定的要求外,在双语班级任教的学区实习教师的专业发展计划还应包括120个课时的强制性培训和岗前指导,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与双语跨文化语言和学术发展相关的学科内容指导。
(9)CA 教育 Code § 44830.3(b)(9) 在特殊教育项目中任教的学区实习教师的专业发展计划应基于委员会根据第44327条 (a) 款通过的标准。

Section § 448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在分配其持有证书的员工时,严格遵循族裔比例是不利的。

Section § 44830.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学区被聘用从事教学工作,并且你持有其他州的证书,你的雇佣合同必须规定,如果加州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通知学区和你,你所从事的工作不符合所需的资格要求,你的工作将被终止。

Section § 44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必须雇用具备公立学校职位所需认证资格的人员。但是,学区或县教育局可以雇用持有言语-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委员会颁发的特定执照并拥有沟通障碍硕士学位的人员来提供言语和语言服务,前提是他们在被雇用或签订合同之前符合某些特定要求。

Section § 44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小型学区(每日学生出勤人数少于2,500人)的课堂教师,每年5月15日前告知学区他们是否计划在下一年返回教学岗位。但是,这不适用于根据另一条关于人员变动的规定收到特定通知的教师。此外,如果学区和教师工会同意,这项通知要求的具体内容可以纳入集体谈判协议中。

Section § 4483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来自公立或私立学院或大学的、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学生,在小学或儿童保育中心担任非教学助理。尽管有其他现有法律,但这是允许的,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学生必须是根据1964年《经济机会法》由联邦拨款支持的勤工俭学项目的一部分。

(b) 他们工作的报酬必须部分来自提供给其学院或大学的联邦拨款。

(c) 教育部必须确定该学生没有个人或品格上的缺陷,如果他们符合其他条件,这些缺陷将阻止他们获得教师资格证。

尽管有第44001、44830、4483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公立或私立学院或大学注册的未取得证书的学生,可由负责维护1至8年级教育的学区理事会允许,在小学或儿童保育中心担任非教学助理,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教育 Code § 44833(a) 该学生的服务须基于该学院或大学根据联邦法规《1964年经济机会法》(第88届国会第452号公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设立的学生兼职就业计划,该规定为勤工俭学项目提供联邦财政拨款。
(b)CA 教育 Code § 44833(b) 该学生因此类服务所获得的报酬,至少部分由美国政府为(a)款中规定的此类计划向该学院或大学提供的拨款支付。
(c)CA 教育 Code § 44833(c) 经教育部制定的程序确定该学生不存在任何个人或品格上的缺陷(专业能力除外),如果他符合其他条件,该缺陷将阻止根据本法典向其颁发任何证书或证明文件。

Section § 4483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学区在没有特定行政证书的情况下雇用某人担任行政或监督职务,条件是他们持有有效的教学证书,有15年教学经验,并且在过去10年里教授过科学、人文学科或艺术等科目。然而,这项规定仅适用于那些在1991年1月1日之前,根据1990年12月31日生效的规定,已担任此类职务的人员。

(a)CA 教育 Code § 4483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学区理事会可以雇用个人担任任何行政或监督职务,无论该人是否持有任何监督或行政证书,如果他或她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教育 Code § 44834(a)(1) 他或她持有有效的教学证书。
(2)CA 教育 Code § 44834(a)(2) 他或她已完成15年教师服务,如第41011条所定义,包括在任命他或她担任行政或监督职务的学区内任教10年。
(3)CA 教育 Code § 44834(a)(3) 在他或她被任命为行政或监督职务之前的最后10年服务,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育或教育方法学除外)、人文学科、数学和美术的教师。
(b)CA 教育 Code § 44834(b) 自1991年1月1日起,(a)款仅适用于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本条在1990年12月31日时的规定,由学区理事会雇用担任监督或行政职务的人员。

Section § 44834.1

Explanation

在1991年6月30日之前,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被要求制定规则,允许参与创新学校项目的特定学区员工免除通常的行政服务证书要求。这些豁免仅适用于已获批准的特定学区。此外,法律鼓励大学与学区和教育专业人员合作,开发这些创新的学校项目。

在1991年6月30日或之前,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应制定标准,豁免参与创新学校组织计划的那些持证员工获得行政服务证书的要求,这些计划可由持证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学区行政人员和教师)开发。委员会根据本节授予的任何豁免仅在其已获批准的学区内有效。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鼓励高等教育机构积极参与与学区地方管理委员会、学区行政人员、教师及其他持证人员的合作,共同开发和实施创新学校组织计划。

Section § 4483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获得教育行政服务证书的要求不仅应涵盖理论知识,还应包括实践技能。它强调这些要求应与课程学习、监督下的实地工作以及有助于培养学校行政人员所需的教育领导技能的经验保持良好平衡。

Section § 44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小学或儿童发展中心担任非教学助理的学生不得从事任何教学职责。相反,他们可以在经认证员工的严密监督下,协助处理非教学任务,支持经认证员工所做的教学和行政工作。

Section § 448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立学校不得雇用曾被判犯有性犯罪或毒品相关罪行的人员,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某人的定罪被推翻,并且他们被判无罪或指控被撤销,他们就可以在学校工作。然而,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被驳回,他们仍然不能被雇用。公立学校可以雇用有毒品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某些工作,前提是他们拥有适当的教师资格证书。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836(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836(a)(1) 学区理事会不得雇用或留用在公立学校服务中,曾被判有罪,或在对指控不抗辩答辩后被判有罪,犯有第44010条所定义的任何性犯罪的人员。
(2)CA 教育 Code § 44836(a)(2)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第44010条所定义的性犯罪的定罪被撤销,并且该人在新审判中被宣告无罪,或者对其指控被驳回,则本条不禁止其此后受雇。如果驳回是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进行的,并且性犯罪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则本条禁止该人员受雇。
(b)Copy CA 教育 Code § 44836(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836(b)(1) 学区理事会也不得雇用或留用在公立学校服务中,曾被判犯有第44011条所定义的任何受管制物质犯罪的人员。
(2)CA 教育 Code § 44836(b)(2)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第44011条所定义的受管制物质犯罪的定罪被撤销,并且该人在新审判中被宣告无罪,或者对其指控被驳回,则本条不禁止其此后受雇。
(c)CA 教育 Code § 44836(c) 尽管有(b)款规定,如果某人持有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适当证书,学区理事会可以雇用被判犯有受管制物质犯罪的人员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

Section § 448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学区雇用或继续雇用被法律认定为性精神病患者的个人。如果该法律认定被推翻或驳回,该个人可以再次符合雇用资格。

学区管理委员会不得雇用或继续雇用任何在公立学校服务的人员,如果该人员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六编第二部第二章第一条(从第6300节开始)的规定或根据任何其他州的类似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性精神病患者。但是,如果该认定被撤销,并且该人员在新的诉讼程序中被认定为非性精神病患者,或认定其是否为性精神病患者的诉讼程序被驳回,则本节不禁止其此后的雇用。

Section § 44838

Explanation
如果你申请的是学校里需要认证资格的工作,学区管理委员会会要求你提供一份关于你兵役情况的声明。如果你服过役,你需要出示你的退役或解除兵役文件的副本。如果这些文件无法提供,委员会可能会接受其他证明你兵役结束情况的证据。

Section § 44839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学区或县教育总监雇用需要执业资格的教学人员时,必须确保该人员持有医疗证明,证明他们没有不适合教学或与儿童接触的疾病。该证明必须由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出具,并在提交前六个月内完成。潜在雇员需支付此项检查费用。学区理事会可以提供有条件的工作合同,条件是收到此证明,该证明随后将成为雇员档案的一部分。

现有的执业雇员也可能被要求接受定期体检,费用由学校承担,以确认他们没有传染病。这些记录也会被添加到人事档案中,但雇员本人可以查阅。

州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以指导这些法律的执行。

(a)CA 教育 Code § 44839(a) 当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希望雇用一名需要执业资格的人员,且该人员此前未在本州受雇于需要执业资格的职位时,该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应要求提供一份由州委员会规定形式的医疗证明,表明申请人没有使其不适合指导或与儿童交往的任何致残疾病。该医疗证明应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按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规定执业的医师助理、按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自第2700条起)规定,根据标准化程序和规程执业的执业高级注册护士,或根据联邦法律免于执业许可的委任军医官直接提交给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体格检查应在提交证明前不超过六个月内进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可以向申请人提供雇佣合同,但须以提交所需的医疗证明为条件。尽管有第44031条的规定,该医疗证明应成为雇员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应向雇员或其指定人员开放。
(b)CA 教育 Code § 44839(b) 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可以要求持有执业资格的雇员接受定期体格检查,检查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按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规定执业的医师助理、按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自第2700条起)规定,根据标准化程序和规程执业的执业高级注册护士,或根据联邦法律免于执业许可的委任军医官进行,以确定该雇员没有使其不适合指导或与儿童交往的任何传染病。定期体格检查的费用应由学区或县教育总监承担。该医疗证明应成为雇员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应向雇员或其指定人员开放。
(c)CA 教育 Code § 44839(c) 州委员会应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和管理本条。

Section § 448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退休人员重返学校工作的情况。在雇用他们之前,学校必须获得一份医疗证明,确认他们没有任何疾病会妨碍他们与儿童一起工作。这份证明必须由医生根据退休人员首次工作前六个月内进行的体检出具,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这份证明将成为他们雇佣记录的一部分,并可供他们查阅。学校在退休人员受雇期间也可以要求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以确保他们仍然健康,但这些额外检查的费用由学校承担。最后,州委员会将制定管理这些程序的规则。

(a)CA 教育 Code § 44839.5(a) 当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希望雇用一名因服务而退休的退休人员,且该人员此前未曾作为退休人员被雇用时,该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应要求其作为退休人员首次雇用的条件,提供一份由州委员会规定的医疗证明,表明该退休人员没有使其不适合指导或与儿童交往的任何致残疾病。该医疗证明应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执业的医师助理、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6章(自第2700条起)的标准化程序和规程执业的执业高级实践注册护士,或根据联邦法律免于执业许可的委任军医官完成并直接提交给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办理医疗证明需要进行由州教育委员会规定的体检。该体检应在证明完成和提交前不超过六个月进行,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尽管有第44031条规定,该医疗证明应成为雇员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对雇员或其指定人员开放。
(b)CA 教育 Code § 44839.5(b) 最初雇用该退休人员的学区或县教育总监,或随后雇用该退休人员的任何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可以要求该退休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执业的医师助理、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6章(自第2700条起)的标准化程序和规程执业的执业高级实践注册护士,或根据联邦法律免于执业许可的委任军医官进行,以确定该退休人员没有使其不适合指导或与儿童交往的任何传染病。定期体检的费用应由学区或县教育总监承担。该医疗证明应成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一部分,并对退休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开放。
(c)CA 教育 Code § 44839.5(c) 州委员会应制定与本条的实施和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4484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需要特殊认证的教师和其他学校员工可以从3月15日开始被聘用,担任下一个学年的职务。这些员工每年都会自动续聘,除非适用法律中的特定条款(此处未列出)。此外,学校可以在12月31日之后的任何时间为即将到来的学年招聘新的认证员工。

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的人员可在3月15日或之后被选聘担任下一个学年的职务,且每位如此选聘的人员应被视为逐年连任,除非第35043条、第44221条至第44227条(含)、第44831条至第44891条(含)、第44893条至第44900条(含)、第44901条至第44906条(含)以及第44908条至第44919条(含)另有规定。
在12月31日之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当时未在该学区受雇的人员可被选聘担任下一个学年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

Section § 44841

Explanation
从2025年7月1日开始,加州的学校,包括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和州立特殊学校,在雇用人员担任短期教学职位时,必须确保该人员持有符合美国心脏协会或美国红十字会标准的心肺复苏术 (CPR) 认证。

Section § 4484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学区员工未能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告知学区董事会他们是否会返回工作岗位,他们的工作可能会被终止。对于普通学校,截止日期是7月1日之前通知董事会,要求通知的截止日期是5月30日。全年制学校的要求通知截止日期更早,为4月30日,员工需在6月1日前回复。如果收到通知后员工未回复,则可能被视为拒绝受雇,并可能在6月30日被终止雇佣。

如果员工此前已确认返回,但在新学年开始时无正当理由连续20天未报到,则在学区提前适当通知后,其雇佣关系可能会被终止。此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前一学年4月30日之后休假20天或更长时间的员工。

(a)CA 教育 Code § 4484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学区的试用期或正式员工在任何学年的7月1日之前,无正当理由未能通知学区管理委员会其在随后的学年是否打算继续在学区服务(视情况而定),且学区管理委员会的书记员或秘书已不迟于前一年的5月30日,向该员工亲自送达或通过美国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至其最后已知地址,要求其发出此类通知(包括本条的副本),则该员工可被视为已拒绝受雇,其作为学区员工的服务可在该年的6月30日终止。
(b)Copy CA 教育 Code § 44842(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842(b)(1) 对于在全年制学校服务且其学期在7月1日后的14天内开始,并担任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员工,如果学区已在4月30日之前要求该员工在当年6月1日之前通知学区其在下一学年是否打算继续在学区服务,且该员工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该通知,则学区可视为该员工已拒绝受雇,并可在该年的6月30日终止其作为学区员工的服务。根据本款规定,在5月31日之后但在6月30日之前发出辞职通知的员工,应在该员工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或在获得替代员工后(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解除其合同。
(2)CA 教育 Code § 44842(b)(2) 学区根据本款规定向员工发出的通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并应连同本条的副本,由学区管理委员会的书记员或秘书亲自送达该员工,或通过美国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至其最后已知地址。
(c)CA 教育 Code § 44842(c) 如果学区的试用期或正式员工在已按照上述程序通知学区管理委员会其打算继续在学区服务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随后的学年开始时报到履职,则该员工可被视为已拒绝受雇,其作为学区员工的服务可在连续缺勤的第20天之后终止。任何学区不得根据本款规定终止任何员工的雇佣,除非学区已至少提前五天明确通知该员工报到工作的时间和地点,且该员工未曾请求或未被学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休假。
本款仅适用于在前一学年4月30日之后连续休假20个或更多工作日的员工。

Section § 44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地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在雇佣需要认证资格的工作人员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县教育总监。该通知必须包含由总监制定的法规中详细规定的具体信息。

Section § 4484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1947年7月1日之前被聘为试用期或永久雇员,那么您的雇佣关系将正式从您首次担任试用期职务的日期开始计算,除非其他条款对此规则有所修改。

Section § 44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47年6月30日之后受雇的学校雇员,其正式的雇佣起始日期被认定为他们首次在试用期职位上从事有偿工作的那一天。

1947年6月30日之后受雇的每位试用期或永久雇员,应被视为自其首次在试用职位上提供有偿服务之日起受雇。

Section § 44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确定那些在同一天首次被雇用的员工的再雇用优先顺序。如果这些员工被解雇后,法律规定他们有优先被重新雇用的权利,那么他们被重新雇用的顺序将根据学区和学生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员工可以要求书面解释这一决定,学区必须在 15 天内提供,但这并不会给他们带来额外的法律权利。

员工或其代表可以要求查阅他们的受雇日期记录。如果记录缺失,理事会将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据来决定受雇顺序。理事会必须及时纠正受雇顺序记录中的错误。受雇顺序应符合第 44830 条至第 44855 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一般规定应适用于所有雇员,无论其受雇日期如何:
在两名或多名首次于同日向学区提供有偿服务的雇员之间,且这些雇员在服务终止后,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按原始受雇顺序重新任命的优先权时,理事会应完全根据学区及其学生的需求来决定重新雇用的顺序。任何受本节条件约束的被解雇雇员,经请求后,应在请求提出之日起不迟于 15 天内,获得书面说明,其中包含理事会在决定重新任命哪些雇员时所依据的学区及其学生的需求的理由和基础。理事会应请求提供书面说明以确定重新任命顺序的此项要求,不应被解释为赋予受影响雇员任何在没有此项要求的情况下本不存在的法律权利或利益。
显示受雇日期的记录,无论由学区或县保存,应在要求时向学区的任何持有证书的雇员或其指定代表开放查阅。
在缺乏前两节所述任何事项的记录时,理事会应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在给予雇员合理机会提交此类证据后,确定受雇顺序。
所有学区的受雇顺序,在需要时,应按照第 44830 条至第 44855 条(含)的规定确定。
理事会应有权并有责任纠正其记录中不时发现的显示受雇顺序的任何错误。

Section § 448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一所学校从一个学区转移到另一个学区时,随学校转移的雇员的雇佣起始日期,将根据他们最初在原学区作为试用期雇员开始工作的时间来确定。这取决于他们是在1947年7月1日之前首次接受工作,还是在1947年6月30日之后开始获得报酬。

Section § 4484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持证员工辞职或因故被解雇后又被重新雇用,其正式入职日期将是他们接受新工作或开始工作的日期,具体取决于重新雇用是在1947年7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员工的工作因招生不足或服务停止等原因而终止,且这些情况在法律上不被视为服务中断,那么他们的原始雇佣日期将保持不变。

任何持证员工辞职或因故被解雇后,若经董事会重新雇用,其受雇日期应被视为其重新雇用后首次接受重新雇用(如在1947年7月1日前重新雇用)或提供有偿服务(如在1947年6月30日后重新雇用)的日期。
当员工的服务因招生不足或服务中断而终止,或以法律规定不构成服务中断的方式中断时,其原始雇佣顺序应保持不变。

Section § 448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教育法典中列出的各章节和条款,均不得以剥夺个人在法庭上寻求法律判决的权利的方式进行解释。实质上,它强调任何个人的合法权利和救济都将通过法院得到保护和实现。

第35029节、第35161节、第35162节、第44030节至第44034节(含)、第44036节至第44048节(含)、第44800节至第44802节(含)、第44804节至第44824节(含)、第45021节至第45060节(含)、第48913节、第87462节、第87463节、第87469节、第88021节、第88071节,第5部分第1章第1条(自第7000节开始)、第5部分第2章第1条(自第7100节开始),第7部分第4章(自第10300节开始),第8部分第5章第1条(自第12500节开始),第19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32340节开始),第1章第1条(自第44000节开始)、第1章第3条(自第44060节开始),第2章(自第44200节开始),第3章(自第44400节开始),第4章第2条(自第44830节开始)、第4章第3条(自第44930节开始),第5章(自第45100节开始),第51部分第3章第2条(自第87600节开始)、第51部分第3章第4条(自第87660节开始)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剥夺任何人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法律和事实问题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Section § 44850

Explanation

本条澄清,某些加州教育法律不会凌驾于市或县章程中关于学区雇员的规定之上,只要该章程符合加州宪法第XI条的规定。本质上,如果市或县章程对学区雇员有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效。

第35029条、第35161条、第35162条、第44030条至第44034条(含)、第44036条至第44048条(含)、第44800条至第44802条(含)、第44804条至第44824条(含)、第45021条至第45060条(含)、第48913条、第87462条、第87463条、第87469条、第88021条、第88071条、第1章第1条(自第7000条起)、第5部第2章第1条(自第7100条起)、第7部第4章(自第10300条起)、第8部第5章第1条(自第12500条起)、第19部第3章第5条(自第32340条起)、第1章第1条(自第44000条起)、第1章第3条(自第44060条起)、第2章(自第44200条起)、第3章(自第44400条起)、第4章第2条(自第44830条起)、第4章第3条(自第44930条起)、第5章(自第45100条起)、第51部第3章第2条(自第87600条起)、第51部第3章第4条(自第87660条起)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废止或否定依照本州宪法第XI条通过并批准的、载于任何市、县或市县章程中的任何有关学区雇员的规定。

Section § 44850.1

Explanation
自1978年7月1日起,加州任何受市或县章程管辖的学区雇员,如果担任部门负责人或行政职位等领导职务,不会自动获得这些职位的永久身份。要获得永久身份,他们必须符合本教育法典规定的具体标准。

Section § 4485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依据加州《教育法典》特定条款签订的雇佣协议,立法机关可随时修改。这意味着,如果法律发生变化,依据这些条款雇佣的员工的合同不保证保持不变。

依据第35161条、第44221条至第44227条(含)、第44831条至第44887条(含)、第44889条至第44891条(含)、第44893条至第44906条(含)、第44908条至第44919条(含)、第87462条和第87469条规定进行的所有雇佣,均应服从于立法机关在任何时候修订或废止第35161条、第44221条至第44227条(含)、第44831条至第44887条(含)、第44889条至第44891条(含)、第44893条至第44906条(含)、第44908条至第44919条(含)、第87462条和第87469条或其任何条款的权利;本条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根据本条文规定受雇的任何人一项合同,该合同会因修订或废止第35161条、第44221条至第44227条(含)、第44831条至第44887条(含)、第44889条至第44891条(含)、第44893条至第44906条(含)、第44908条至第44919条(含)、第87462条和第87469条或其任何条款而受到损害。

Section § 44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雇佣期不足一个完整学年,也可以在临时学校或班级中雇用担任需要认证的职位的人员。

本法典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在临时学校或班级中雇用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的人员,即使其任期不足一个完整学年。

Section § 44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区与来自其他地区(如外国、美国其他州或领地,或加州境内的学区)的持证员工进行交换。这些员工被称为“交换持证员工”,在交换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

虽然不要求教授相同科目或年级,但在选择交换员工时应考虑其专业资质。每位交换员工都必须持有在加州有效的适当教学证书,但他们无需为此支付费用。

交换协议最长可达三年,经各方同意,在期限结束后可以转为永久性交换。

任何学区的理事会,在遵守州委员会规定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与任何外国、美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或本州内其他学区的相关主管机构签订协议,以交换和聘用任何外国、州、领地或属地的公立学校的正式持证员工以及本州内其他学区的员工。根据本条规定聘用的任何持证人员应被称为“交换持证员工”。未经被交换员工同意,不得进行交换。
应充分考虑交换员工的总体资质和专业地位与被交换员工的总体资质和专业地位的比较。但是,不要求交换持证员工与被交换员工教授相同科目或年级,或两者皆同。如果授权的服务并非教学,则不要求该服务与被交换员工的服务处于相同年级水平或完全相同。
除非某人持有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必要有效证书,授权该人在拟聘用该人的学区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否则该人不得被本州学区聘用为交换员工。委员会可以为交换持证员工的证书设定最低标准,但任何交换持证员工均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其他收费,以获取授权其在本州任何学区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的任何必要有效证书。
交换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在派遣期结束时,经所有各方同意,交换可以完成并永久化。

Section § 4485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学区的雇员担任交流职位,这不会影响他们的永久职位分类或任何退休福利。他们在交流职位上的时间,将计入他们的雇佣状态和福利,就像他们仍在原学区职位工作一样。

本州任何学区的雇员接受任何交流职位,不应影响其在接受时有权获得的永久职位分类,或其根据本法典的州教师退休金规定、或根据任何地方或学区退休计划或制度享有的任何权利;在确定其根据第35029、35161、35162条,第44030至44034条(含),第44036至44048条(含),第44800至44802条(含),第44804至44824条(含),第45021至45060条(含),第48913、87462、87463、87469、88021、88071条,第1部分第1章第1条(自第7000条起),第5部分第2章第1条(自第7100条起),第7部分第4章(自第10300条起),第8部分第5章第1条(自第12500条起),第19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32340条起),第1章第1条(自第44000条起),第1章第3条(自第44060条起),第2章(自第44200条起),第3章(自第44400条起),第4章第2条(自第44830条起),第4章第3条(自第44930条起),第5章(自第45100条起),第51部分第3章第2条(自第87600条起),第51部分第3章第4条(自第87660条起)以及本法典中与州退休金相关的规定、以及任何地方或学区退休计划享有的地位时,在交流职位任职的时间应计为在接受交流职位之前立即受雇的学区服务的时间。

Section § 4485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学区继续支付其在州外担任交换教师的本区教师的正常工资,只要教师和学校的管理委员会达成协议。如果学区支付了这笔工资,他们就不需要负责支付代替本区教师工作的州外交换教师的工资。

如果来自加州的交换教师因受伤、疾病或隔离而无法工作,学区可以支付代课教师的工资,并从原教师的报酬中扣除这笔金额。

如果州内学区的教师(作为州外交换教师)及其常规雇佣他的管理委员会同意,该学区可以在交换教学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并依法进行所有退休目的的扣除。在此情况下,该学区不应支付来自州外的交换教师(为该学区服务以交换其常规教师)的工资。
如果本州内学区的一名教师(作为州外交换教师,且该学区的管理委员会正按本条规定支付该教师的正常工资)因受伤、疾病或隔离而被迫缺勤,本州内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支付雇佣来代替该教师的代课教师的工资,并应从该教师的报酬中扣除支付给代课教师的金额。

Section § 44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区从其他国家或美国地区聘请双语教师,以教授双语、世界语言或文化丰富课程。这些教师被称为“临时执证雇员”,并且必须能流利使用英语。他们还需要特定的证书才能符合受聘资格。

这种聘用最初限制为两年,但如果学区能证明终止聘用将损害教育项目,并且未能成功聘请到合格的加州教师,则可以每年延长,最长总期限为五年。州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职位的证书要求。

(a)CA 教育 Code § 44856(a) 学区理事会,为在学区学校内提供双语教学、世界语言教学或文化丰富课程之目的,在遵守州委员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与外国、美国某一州、领地或属地的有关当局达成协议,以聘用在外国、州、领地或属地的公立或私立学校任教的双语教师。为符合受聘资格,该教师必须能流利使用英语。根据本条受聘的任何人员应被称为“临时执证雇员”。
(b)CA 教育 Code § 44856(b) 除非某人持有委员会颁发的必要有效证书或执照,授权其在拟聘用其的学区内担任需要执证资格的职位,否则学区不得聘用其为临时执证雇员。该人员的聘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但此后,如果聘用学区核实终止聘用将对现有双语或世界语言项目或文化丰富项目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未能成功聘用合格的加州执证教师来填补该职位,则聘用期可逐年延长,总期限不超过五年。委员会应为临时执证雇员的证书制定最低标准。

Section § 44857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受学区聘用从事需要教学或教育认证的工作的人,必须在开始工作后的60天内,按照第44330条的规定,向学区注册其有效的认证文件。当他们续期认证时,也必须在60天内注册续期文件。如果他们持有加州州立大学或州立师范学院的特定文凭,并且已经将其提交给县学校总监并进行了注册,那么他们就被视为已根据同一条款进行了注册。

Section § 44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区招聘需要特殊认证的职位时,他们不能以加州《政府法典》某些条款中被视为歧视的任何理由拒绝面试或推荐某人。除非《政府法典》另有规定,否则存在例外情况。

州立法机关特此声明,任何学区的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负责面试和推荐需要认证职位人员的任何个人,未能或拒绝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 (a) 款所列的任何理由(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有所定义)面试或推荐申请需要认证职位的人员,均违背本州及本州人民的利益,除非本法典和《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44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不得要求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例如教师职位)的求职者必须居住在该学区内。他们也不能根据候选人或雇员是否居住在该学区内而给予优惠待遇。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能根据其技能而非居住地申请这些职位,并且学区系统对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

Section § 44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一所拥有六名或以上认证员工的学校担任校长,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学校行政管理证书。此外,他们还必须持有教学证书,或专长于学生人事、健康、临床或康复、或图书馆服务等领域的服务证书。

Section § 44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与学校相同年级有效教师资格证书的代理校长,在紧急情况下临时担任校长职务,在一个学年内最长可达五个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他们无需满足另一条款 (44860) 中规定的通常资格要求。

持有与所管理学校相同年级有效教师资格证书的代理校长,在不满足第 (44860) 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聘用以应对紧急情况,在任何学年内任期不超过五个月。

Section § 44862

Explanation
要想在本州任何公立学校任教或获得教学证书,一个人必须年满18岁。

Section § 44863

Explanation
持有特殊证书的教师只能教授该证书明确允许的科目。他们不能教授其他科目。

Section § 44864

Explanation
在联合小学学区工作的教师,必须持有学校所在县颁发的有效教师证书。

Section § 44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持有加州州委员会或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教学证书,并且该证书是基于学士学位、实习教学和特殊技能获得的,您就有资格被分配到特定类型的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您必须同意这项分配。这些机构包括家庭教师、成人班级教学,以及在医院、小型高中、延续学校、替代学校、各类社区学校和少年学校工作,或从事独立学习。

由州委员会或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教学证书,基于学士学位、实习教学和特殊任职能力,应被视为符合以下教学岗位的任职资格,但教师被分配到本节规定资格的职位时,须征得教师本人同意:
(a)CA 教育 Code § 44865(a) 家庭教师。
(b)CA 教育 Code § 44865(b) 主要为成人开设的课程。
(c)CA 教育 Code § 44865(c) 医院班级。
(d)CA 教育 Code § 44865(d) 必要的规模较小的高中。
(e)CA 教育 Code § 44865(e) 延续学校。
(f)CA 教育 Code § 44865(f) 替代学校。
(g)CA 教育 Code § 44865(g) 机会学校。
(h)CA 教育 Code § 44865(h) 少年法庭学校。
(i)CA 教育 Code § 44865(i) 县社区学校。
(j)CA 教育 Code § 44865(j) 学区社区日校。
(k)CA 教育 Code § 44865(k) 独立学习。

Section § 44866

Explanation
要在家里教授身体残疾的学生,教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教学证书,或者是在专门领域教授特殊儿童的证书。此证书必须由州委员会或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

Section § 448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机会学校、班级或项目中工作的教师,必须符合与同一学区内其他小学和中学教师相同的资格,并以相同的方式被聘用,除非第44865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44868

Explanation
要在小学或中学担任教师图书管理员,个人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这可以是教师图书管理员证书,也可以是侧重于图书馆学的教师证书,这两种证书都必须由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授权。

Section § 44869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名教师全职担任教师馆员,或者将时间分配为教师馆员和教师,他们被视为与普通教师具有相同的地位。

Section § 44870

Explanation
一个人如果想在一个学周内监督教师工作超过一半时间,他必须同时持有有效的教师资格证书(适用于他将要监督的学校和班级)以及有效的监督证书。

Section § 448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成为卫生主管所需的资格详细列于第44873条至第44878条中。

卫生主管的资格应按照第44873条至第44878条(含)的规定。

Section § 4487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对于某些法律规定(第44873条至第44878条),“健康服务证书”或“具有健康专业领域的标准指定服务证书”也指社区学院健康服务证书,当这些服务提供给第13和第14年级的学生时。

Section § 448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雇佣医生和外科医生所需的资格。如果他们是半职或以上,他们必须持有州医学委员会颁发的有效医疗执照,并且还要有健康相关的服务证书,或者是在1970年11月23日之前颁发的旧证书。工作时间少于半职的,只需要有效的医疗执照。学区可以雇佣这些专业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且必须为他们提供责任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在高中体育赛事期间提供的任务。

受雇于半职或半职以上岗位的医生和外科医生的资格,须为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行医和外科执业证书,并且具备健康专业服务证书,或在1970年11月23日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受雇于半职以下岗位的医生和外科医生的资格,须为加州医学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行医和外科执业证书。任何学区均可雇佣符合上述资格的医生和外科医生,为其学区提供医疗服务,并应为其受雇期间提供责任保险。
本节所称“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高中体育比赛或运动会期间需要提供的任何医疗服务。

Section § 448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加州学区担任心理学家或社会工作者,个人必须持有由相应州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以及具有健康专业方向的服务证书。学区可以聘用并支付符合这些资格的人员。

Section § 44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在学区担任牙医,你需要持有牙科检查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证书和一份专业的健康服务证书。或者,持有在1970年11月23日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也是可以的。学区可以雇用并支付符合这些条件的牙医薪酬。

Section § 44876

Explanation
要在加州成为牙科保健师,包括替代执业或具有扩展职能的牙科保健师,您需要持有加州牙科保健委员会或加州牙科委员会颁发的当前有效执照。此外,您必须具备以下证书之一:健康与发展证书、具有健康专业领域的标准指定服务证书,或具有健康专业领域的服务证书。

Section § 44877

Explanation
要在加州学校系统担任护士,你需要持有加州护理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注册证书,以及与健康服务相关的特定证书。这些证书允许你担任学校护士,但除非你完成额外的健康教学要求,否则不能教学。 自1981年1月1日起,护士还需要证明他们接受过识别和处理儿童虐待和忽视的培训。这种培训可以通过持续教育项目进行。

Section § 44878

Explanation
要在学区担任验光师,您必须持有州验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证书和健康专业服务证书,或者在1970年11月23日之前颁发的同等证书。学区可以聘用并支付符合这些资格的验光师。

Section § 44879

Explanation
要在学校健康服务部门担任听力测量师,你需要获得加利福尼亚州负责管理相关资质的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执照或注册。这确保你具备合法资格提供听力测量服务。

Section § 4488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学区实习生如何成为试用期员工,然后可能成为学区的永久员工。最初,被聘为学区实习生的人员被归类为试用期员工。这些人员可以按照特定程序被解雇或停职。在完成实习并在一个需要认证的职位上被重新聘用一年后,如果他们在随后的学年再次被选任,他们将被归类为永久员工。学区理事会必须在3月15日之前通知这些员工是否会被重新聘用。如果在该日期前未发出通知,该员工将被视为自动在下一个学年被重新聘用。

(a)CA 教育 Code § 44885.5(a) 任何学区应将根据第44830.3条受雇为学区实习生的人员,以及根据第44325条(b)款和第44830.3条完成学区实习生服务并在下一个学年被重新选任到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的人员,归类为该学区的试用期雇员。
理事会可以根据本款,按照第44948条或第44948.3条(视情况而定)规定的程序,解雇或暂停被归类为试用期雇员的员工。
(b)CA 教育 Code § 44885.5(b) 每一位根据第44325条(b)款和第44830.3条完成学区实习生服务,并在根据(a)款所述的下一个学年被重新选任和雇佣的持证员工,在下一个学年被重新选任到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时,应被归类为并成为该学区的永久雇员。
理事会应在员工根据本款所述的、需要认证资格的试用期雇佣的最后一个完整连续学年的3月15日或之前,通知员工关于是否在下一个学年重新选任该员工担任此类职位的决定。如果理事会未能在3月15日或之前根据本条发出通知,该员工应被视为在下一个学年被重新选任。

Section § 44893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永久教师转任行政或监督职务,或承担任何需要认证的特殊任务或头衔,他们仍然保留其永久课堂教师的身份。

永久雇员在从教学职位晋升到行政或监督职位,或被分配任何特殊或其他类型的工作,或被赋予需要认证资格的特殊分类或称号时,应保留其作为课堂教师的永久分类。

Section § 44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校的永久雇员在承担需要认证的不同职责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名具备非教学职位资格的雇员被晋升到行政或监督职位,他们将保留其原有工作类型的永久身份。

对于持有多个职位工作认证的雇员,情况如下:如果他们有资格教学,他们将获得教师的永久身份。如果不是,他们将成为行政级别以下的永久职员,具体工作分配由学区委员会决定。

(a)CA 教育 Code § 44894(a) 不具备担任课堂教师资格的永久雇员,当其晋升到行政或监督职位,或被分配任何特殊或其他类型的工作,或被赋予需要资格认证的特殊分类或指定时,应保留其在此类晋升、分配或特殊分类或指定之前所具备资格的服务类型的永久分类。
(b)CA 教育 Code § 44894(b) 如果一名雇员被授权在需要资格认证的多种职位中提供服务,无论是凭借其持有一份授权在两个或更多此类职位中提供服务的资格认证文件,还是凭借其持有授权在两个或更多此类职位中提供服务的单独资格认证文件,或其任何组合,则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后,他应获得永久身份,具体如下:
(1)CA 教育 Code § 44894(b)(1) 如果他被授权担任课堂教师,他应获得课堂教师的永久身份。
(2)CA 教育 Code § 44894(b)(2) 如果他未被授权担任课堂教师,他应获得行政或监督级别以下的、具备多重资格的职员永久身份。其在具备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职位中服务的权利应服从学区管理委员会的分配权力。

Section § 4489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永久员工,并且被调动到一个需要特定认证资格的职位,你将保留你的永久工作身份。这包括需要这些认证资格的行政或管理职位。

但是,如果你被调动到一个不需要这些认证资格的职位,无论是特殊工作还是新的分类,关于你是否保留永久工作身份将适用不同的规定。你需要查阅法律的另一部分,从第44060条开始,以了解具体细节。

根据第44894条规定,永久雇员在晋升至要求具备认证资格的行政或监督职位,或被分配任何要求具备认证资格的特殊或其他类型的工作,或被给予要求具备认证资格的特殊分类或指定时,应保留其在第44894条中规定的永久分类。
如果该人员晋升至不要求具备认证资格的行政或监督职位,被分配任何不要求具备认证资格的特殊或其他类型的工作,或被给予不要求具备认证资格的特殊分类或指定,其保留永久分类的权利应受本部分第1章第3条(自第44060条起)规定的管辖。

Section § 44896

Explanation

如果学校里担任需要认证的行政或监督职务的人员被调到教学岗位,学区理事会必须在该人员提出请求时,提供一份书面说明,解释调任的原因。如果调任的原因包括不称职,则必须在调任通知发出前 60 天内完成一次评估。

凡是受雇于需要认证资格的行政或监督职位的人员被调任到教学职位时,学区理事会应在该雇员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一份书面说明,阐明调任的原因。如果原因包括不称职,则必须在发出调任通知前不超过 60 天内,完成依据本部分第 3 章第 11 条(自第 44660 节开始)对该人员进行的评估。

Section § 4489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学校担任行政或监督职务,且其职位需要特定资格,他们在通过试用期后可以成为永久性课堂教师。在每日平均出勤学生人数达到或超过250人的大型学区,这是自动的。在学生人数少于250人的小型学区,学区可以选择这样做。此外,这些员工还需遵守第44956.5节中详细说明的特定规定。

Section § 448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聘用某人担任需要特定资质的行政或监督职务,并且他们签订了四年期的雇佣合同,那么学区必须在他们四年合同的第三年5月15日之前决定是否给予他们永久的课堂教师职位。这个决定适用于那些新加入该学区的人,或者那些之前没有签订四年合同的人。如果获得批准,他们就成为一名永久的课堂教师。

Section § 4489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为多个学区从事行政或监督工作,他们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学区来获得永久职位。如果该员工在一个有自己章程的城市内的区工作,那么可能会根据该城市章程适用不同的永久职位规则。

受雇于一个以上区并担任行政或监督职务的人员,应在其选择的任何一个区获得永久性分类。对于位于城市或市县(全部或部分)内,且该城市或市县的章程规定了其他分类的区中的此类员工,应给予其他永久性分类。

Section § 44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一名在一个学区拥有永久工作身份的教师,在休假期间调动到由同一位总监管理的另一个学区,那么如果他们在新学区工作第二年,就可以在新学区获得永久工作身份,届时他们在原学区的永久身份将终止。

Section § 44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像教师这样的持证员工如何在某些学区成为永久雇员。如果您曾在两个或更多学区工作,这些学区学生人数都在 250 人或以上,并且共享管理人员,连续工作了三年(如果试用期始于 1983–84 财年之前)或连续两年(如果试用期始于 1983–84 财年或之后),您就有资格在您最后工作的学区,分别在第三年或第四年成为永久雇员。学区必须在您试用期最后一年的 3 月 15 日之前通知您关于您的职位。如果他们没有通知,您将自动被重新选任下一年的职位。
(a)CA 教育 Code § 44901(a) 凡在两个或更多学区(每个学区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 250 人或以上,并由相同人员组成的理事会管理)担任需要资格证书的职位总共连续三个完整学年的持证员工,在被选任第四个连续学年在任何一个学区担任需要资格证书的职位时,应在第四个连续学年开始时被归类为在其被选任第四个连续学年之前所受雇的最后一个学区的永久雇员。
如果存在两个或更多学区,每个学区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 250 人或以上,并由相同人员组成的理事会管理,凡在其中一个学区连续服务三个完整学年的持证员工,在被选任第四个连续学年在任何一个学区担任需要资格证书的职位时,应在第四个连续学年开始时被归类为并成为在其被选任第四个连续学年之前所受雇的最后一个学区的永久雇员。
本款仅适用于其试用期始于 1983–84 财年之前的试用期雇员。
(b)CA 教育 Code § 44901(b) 凡在两个或更多学区(每个学区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 250 人或以上,并由相同人员组成的理事会管理)担任需要资格证书的职位总共连续两个完整学年的持证员工,在被选任第三个连续学年在任何一个学区担任需要资格证书的职位时,应在第三个连续学年开始时被归类为在其被选任第三个连续学年之前所受雇的最后一个学区的永久雇员。
如果存在两个或更多学区,每个学区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为 250 人或以上,并由相同人员组成的理事会管理,凡在其中一个学区连续服务两个完整学年的持证员工,在被选任第三个连续学年在任何一个学区担任需要资格证书的职位时,应在第三个连续学年开始时被归类为并成为在其被选任第三个连续学年之前所受雇的最后一个学区的永久雇员。
理事会应在雇员在学区担任需要资格证书的职位连续第二个完整学年结束时的 3 月 15 日或之前,通知雇员关于是否在下一个学年重新选任该雇员担任此类职位的决定。如果理事会未能在 3 月 15 日或之前根据本条发出通知,该雇员应被视为已被重新选任担任下一个学年的职位。
本款仅适用于其试用期始于 1983–84 财年或其后任何财年的试用期雇员。

Section § 449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80年,那些在一个高中学区工作,而该学区后来被重组为一个新的统一学区的教师,他们在旧学区的工资和经验可以得到新学区的认可。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继续沿用统一学区的薪资等级,并保留其被认可的服务年限和资历。他们作为试用期员工的起始日期,可能与他们在旧学区开始工作的日期保持一致。

在一个于1980年7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目的的统一化学区中,受雇于1980-81学年的持证员工,如果他们曾于1979-80学年受雇于一个被纳入新组建统一学区范围内的联合高中学区,则可以被纳入该统一学区的薪资表,并获得其作为联合高中学区员工的所有服务年限的认可,作为其在联合高中学区的工作经验。他们作为试用期员工首次获得报酬的服务日期,可以是该联合高中学区确定的日期。

Section § 449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联合高中学区并入一个新的统一学区时,教师的就业情况。如果教师在被接管的学校工作,他们有权在下一个学年(1980-81)被新学区雇用。新的统一学区也可以选择雇用原学区的更多教师,但并非必须这样做。

Section § 44903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当学生人数少于250人的小型学区与大型学区合并时,如何确定教师的永久身份。如果教师在合并前已在小型学区连续工作三年,那么当他们在新合并的大型学区开始工作时,将立即成为永久员工。该规定适用于1979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合并。获得永久身份的试用期从教师在小型学区工作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计算。

Section § 4490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针对有特殊需求学生的教育地方计划发生变化时,持证员工(如教师)的权利。如果教师因特殊教育项目重组而受到影响(例如被重新分配、调动或在其他雇主处找到新工作),他们将保留其资历和分类。他们的服务年限和地位将转移到新的学区或县,影响其薪资等级。被调动的教师在24个月内,在同一学区或县的特殊教育职位中享有优先再雇佣权。如果他们因重组而被解雇,在一定期限内(正式员工为39个月,试用期员工为24个月),他们对类似职位的新空缺享有第一优先权,前提是他们在再任命前未满65岁。

当依照第30部分第2.5章(自第56195条起)制定或修订针对有特殊需求个体的教育地方计划时,适用以下规定:
(a)CA 教育 Code § 44903.7(a) 凡因依照1980年法规第797章进行的特殊教育项目重组,导致为同一雇主提供服务的任何持证员工被解雇、重新分配或调动,或成为另一雇主的员工时,该员工有权享有以下权利:
(1)CA 教育 Code § 44903.7(a)(1) 该员工应依照第44847条,保留其在被解雇、重新分配或调动的学区或县办公室的雇佣资历日期。在解雇的情况下,正式员工应保留第44956条规定的权利,或在试用期员工的情况下,保留第44957条和第44958条规定的权利,由依照第44955条启动解雇的学区或县办公室负责。
(2)CA 教育 Code § 44903.7(a)(2) 因依照1980年法规第797章进行的特殊教育项目重组而引起的重新分配、调动或新雇佣,不应影响在经历重组的任何学区中已获得的持证员工的资历或分类。这些员工在新雇主处,其资历或分类应享有相同地位,包括作为试用期员工的服务时间。在原学区或县办公室作为持证员工服务的总年数,应按年计入新学区或县办公室的薪资等级安排。
(b)CA 教育 Code § 44903.7(b) 所有为有特殊需求个体提供服务的持证员工,应由县教育办公室或单个学区雇佣。就本条而言,根据第30部分(自第56000条起)制定的针对有特殊需求个体的教育地方计划所产生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或负责的地方机构,不应被视为持证人员的雇主。
(c)CA 教育 Code § 44903.7(c) 在因依照1980年法规第797章进行的特殊教育项目重组而对任何持证员工进行重新分配或调动之后,除(d)款另有规定外,该员工在获知和填补其当前受雇的学区或县办公室中,其持有证书的特殊教育领域的持证职位方面,应享有优先权。此优先权应在重新分配或调动之日起24个月后失效,并可由员工在该期限内放弃。
(d)CA 教育 Code § 44903.7(d) 曾在学区或县办公室担任特殊教育教师,并依照第44955条被该学区或县办公室解雇的持证员工,在获知和填补为被解雇员工先前服务的学生提供相同类型特殊教育项目和服务的任何其他县办公室或学区中,其持有证书并曾受雇的特殊教育领域的空缺持证职位方面,应享有第一优先权。自解雇之日起,正式员工为39个月,试用期员工为24个月,如果该员工在再任命前未满65岁,则应享有本条规定的第一优先再任命权。

Section § 44907

Explanation
当学区雇员根据退休法退休时,他们会在学年结束时自动被解雇。但如果他们是根据《教师退休法》因残疾而退休,则不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44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试用期学校雇员在一个学年内,其工作天数达到所在学区学校开课天数的至少 75%,则被视为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学年。对于成人教育项目中的雇员,完成全职职位工作时数的 75% 也同样被视为完成了一年的工作。

然而,如果这项规定与学区和教师工会之间在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签订的现有集体谈判协议(一份合同)发生冲突,则该协议优先适用,直到其到期或续签。

这项法律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08(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08(a)(1) 在任何一个学年内,在雇员任职的学区内普通学校开课天数的至少 75% 的时间里提供服务的试用期雇员,应被视为已完成一个完整的学年。
(2)CA 教育 Code § 44908(a)(2) 对于属于设有幼儿园或任何 1 至 12 年级(含)的学区的成人教育项目,该学区成人教育项目全职等效职位的小时数的 75%(如第 22138.5 条 (b) 款 (3) 项所述),应被视为一个完整的学年。
(b)CA 教育 Code § 44908(b) 在本条(经 2023-24 常规会议第 897 号议会法案修订、废止和增补)与公立学校雇主和专属谈判代表在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 1 编第 4 分部第 10.7 章(自第 3540 条起)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的条款发生冲突时,2023-24 常规会议第 897 号议会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改,在该集体谈判协议到期或续签之前,不适用于该学区。
(c)CA 教育 Code § 44908(c) 本条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44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区聘请持有证书的教师,专门从事由外部资金资助且非联邦或州法律要求的特殊项目。雇佣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包括工作期限和资金来源。

在这些项目下工作的时间通常不计入获得永久教师身份所需的任职时间,除非满足特定条件。教师可以被短期聘用,并在项目资金结束后解雇,无需遵循保护永久或试用期雇员的常规程序。

如果常规项目的教师被临时调到此类特殊项目,并且学区聘请了另一名教师来替代,那么这名替代教师必须遵守特定的雇佣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已作为试用期雇员在常规教育项目中工作的教师,也不适用于成人班教师。本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09(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09(a)(1) 学区理事会可以聘用持有适当证书的人员作为持证雇员,在根据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计划中,或在非联邦或州法规所要求的分类资助项目中工作。此类人员的雇佣条款和条件应由雇员和学区理事会双方同意,并应以书面形式确定。预计雇佣终止日期、资金来源以及分类资助项目或计划的性质也应包含在此书面文件中。
(2)CA 教育 Code § 44909(a)(2) 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不应计入获得或有资格被归类为永久雇员所需的任职时间,除非 (A) 该人员根据本条规定服务的时间至少达到其受雇学区常规学校维持天数的75%,且 (B) 该人员随后被聘用为需要认证资格的试用期雇员。此类人员的雇佣期限可以不足一个完整学年,并且可以在合同或专项资助项目期满时终止雇佣,无需遵守本法典中关于终止试用期或永久雇员的其他规定,第44918条除外。
(b)CA 教育 Code § 44909(b) 凡常规教育项目中的持证雇员被分配到非联邦或州法规所要求的分类资助项目,且学区聘用一名额外的持证人员来替代该持证雇员时,该替代持证雇员应受第44918条的约束。
(c)CA 教育 Code § 44909(c) 本条不适用于在被随后分配到这些项目中的任何一个之前,已在学区的常规教育项目中作为试用期雇员受雇的常规持证雇员。
(d)CA 教育 Code § 44909(d) 本条不适用于成人班教师。
(e)CA 教育 Code § 44909(e) 本条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44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担任教师的经历,不计入成为学区永久雇员所需的服务年限。但是,如果你是一名持有正规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已经在学区常规教育项目中任职,之后被调派到这些职业中心或项目任教,这条规定就不适用。此外,如果在本法律生效时你已经是永久或试用期教师,你的身份不会受到影响。不过,从2025年7月1日起,在单一学区运营的区域职业中心任教的经历,将计入成为该学区永久雇员所需的服务年限。

(a)Copy CA 教育 Code § 44910(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10(a)(1) 个人在根据第52301条授权在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开设的课程中担任教师的服务,不应计入作为获得或有资格被归类为学区永久雇员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年限。
(2)CA 教育 Code § 44910(a)(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任何已被聘用在学区常规教育项目中任教,并随后被指派在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担任教师的持有正规证书的教师,也不应影响在本条生效时已被归类为永久或试用期教师的区域职业中心教师的地位。
(b)CA 教育 Code § 44910(b) 尽管有(a)款规定的禁止,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人在根据第52301条授权在由单一学区运营的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开设的课程中担任教师的服务,应计入作为获得或有资格被归类为单一学区永久雇员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年限。

Section § 449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临时证书任教,该经验不计入成为学区永久雇员的条件。但是,如果你在特定条件下持有为期一年的紧急证书,这条规则不适用于你。

持有临时证书的人员的服务,不应计入计算作为获得或有资格被归类为学区永久雇员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期限。
本节不适用于在第44252条 (b) 款和第44830条 (h) 款规定的条件下获得一年期紧急证书的教师。

Section § 4491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高中军训项目中教授基础军事训练,这项工作不计入你在学区成为永久雇员所需的年限。

根据《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一章设立的高中军训连中,凭证授权的仅作为基础军事训练教员的服务,不应计入计算学区永久雇员资格或获得该资格所需的服务年限。

Section § 4491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在暑期学校项目担任教师并不能帮助您成为学区的永久雇员。暑期学校的工作时间不计入您获得永久雇佣身份所需的服务年限。这项规定只是重申了现有法律,并未做出任何修改。

本条文中的第44882至44887条(含首尾两数)、第44890条、第44891条、第44893至44906条(含首尾两数)以及第44908至44919条(含首尾两数)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持证员工在学区开办的暑期学校中获得永久分类,且与任何此类雇佣相关的服务,在计算作为取得该学区永久雇员分类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年限时,不应被计入。本条规定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44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管理委员会将雇员担任替补雇员,或同时担任替补雇员和试用雇员的一年工作时间,计入其成为永久雇员所需的试用期。此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该雇员在该学年内至少75%的学校上课日担任替补,并且已在需要认证的职位上完成了一整年的试用雇员工作。

Section § 44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将那些工作需要认证的雇员归类为“试用期”雇员,前提是他们尚未被视为永久雇员或代课雇员。这主要是关于如何标记新雇员或那些在教学岗位上尚未完全转正的雇员。

Section § 44916

Explanation
加州学区在招聘新教师或持证员工时,必须在他们开始工作时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这份声明应说明员工的身份和薪资。如果教师是作为临时工被雇佣的,声明必须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并包含临时工作的期限。如果声明没有明确指出工作是临时的,那么该员工将被视为试用期员工,除非他们是以永久身份被雇佣的。

Section § 44917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除了某些特定情况外,学区必须将顶替缺勤教师的人员归类为代课雇员。在9月1日之后,如果找不到正式教师,学校可以雇用任何符合资格的人员作为代课教师,但学校必须证明他们已努力寻找正式教师才能获得批准。如果某人作为临时教师工作满一年,并在下一年再次被雇用,他们将被视为试用期雇员,这算作成为永久教师的第一步。

Section § 44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代课或临时学校雇员在一个学年内工作至少75%的时间,并履行了主要的教学职责,那么如果他们在下一年被聘为试用期雇员,他们将被视为已完成一年的试用期。除非在特定条件下被解雇,否则此类雇员应被重新聘用以填补任何空缺职位。

如果一名临时或代课雇员在特定条件下被解雇,但仍连续工作两年,并且每年都达到75%的工作天数要求,那么如果学区决定填补空缺职位,他们应在之前所服务的年级或教授的科目上获得优先权。

那些随叫随到、按日替代缺勤常规雇员的代课雇员不享有这些福利。被裁员的常规和试用期雇员对空缺职位享有优先权,其权利优于临时和代课雇员(即使这些临时和代课雇员根据本规定已成为试用期雇员)。本规定不适用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超过250,000的学区。

(a)CA 教育 Code § 44918(a) 任何被归类为代课或临时雇员的员工,在一个学年内,其服务天数达到该学区常规学校在该学年内维持天数的至少75%,并履行了学区持证雇员通常要求的职责,如果在接下来的学年被聘为试用期雇员,则应被视为已作为试用期雇员服务满一个完整学年。
(b)CA 教育 Code § 44918(b) 任何此类员工应在接下来的学年被重新聘用以填补学区内的任何空缺职位,除非该员工已根据第44954条(b)款被解雇。
(c)CA 教育 Code § 44918(c) 如果一名员工根据第44954条(b)款被解雇,但仍被学区连续两年聘为临时或代课雇员,且该员工在每个学年内服务天数达到该学区常规学校在该学年内维持天数的至少75%,并履行了学区持证雇员通常要求的职责,那么该员工在学区填补空缺职位时应获得优先权,该空缺职位应为该员工在两年中任何一年所服务的年级水平,适用于接下来的学年。对于分科教学项目,该员工应在出现空缺职位的学科领域进行过教学。
(d)CA 教育 Code § 44918(d) 那些被归类为代课雇员,并以随叫随到状态受雇,按日替代缺勤的常规雇员的员工,不应享有本条的福利。
(e)CA 教育 Code § 44918(e) 根据第44955条规定被裁员的永久和试用期雇员,在优先重新任命期间,对他们有资格任职的任何空缺职位享有优先权,其权利优先于根据本条规定成为试用期雇员的临时和代课人员所享有的权利。
(f)CA 教育 Code § 44918(f)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超过250,000的学区。

Section § 449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区应如何将某些雇员归类为临时雇员。如果一名教师或持证人员受雇从事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任务,例如教授临时课程或与流动人口一起工作,他们将被视为临时雇员。如果他们工作时间超过此期限,且尚未成为永久雇员,他们将转为试用期雇员。对于监督学校体育活动的人员有特殊规定,优先考虑现有教师,但此职位不计入获得永久身份的服务年限。在紧急情况下,学区可以临时任命某人,最长不超过20天,此服务也不计入获得永久雇佣身份的服务年限。

(a)CA 教育 Code § 44919(a) 学区管理委员会应将那些需要具备资格证书的人员(替补雇员除外)归类为临时雇员,这些人员受雇于日常服务,在任何学期的前三个学月内教授在任何学期的前三个学月后不再存在的临时课程,或履行任何不超过任何学期前三个学月的其他职责,或在成人特殊日校和夜校或流动人口学校任教,不超过任何学期的四个学月。如果课程或职责持续超过任何学期的前三个学月,或成人特殊日校和夜校、流动人口学校的四个学月,则该持证雇员(除非是永久雇员)应被归类为试用期雇员。为本节目的,学年可分为不超过两个学期。
(b)CA 教育 Code § 44919(b) 管理委员会应将人员(替补雇员除外)归类为临时雇员,这些人员受雇于监督学生体育活动的有限任务;但该任务应首先提供给目前受雇于学区的教师。根据本款提供的服务不应计入作为获得或有资格被归类为学区永久雇员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中。
(c)CA 教育 Code § 44919(c) 在任何学区,当实际紧急情况发生且无法立即找到可进行试用期分类的人员时,管理委员会为防止学区业务中断,可以临时方式任命某人担任某个职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此任命的人员应被视为受雇于日常服务的临时雇员。某人以临时方式担任此类任命的服务不应计入作为获得或有资格被归类为学区永久雇员的先决条件所需的服务中。

Section § 44920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学区理事会聘用临时教师,为一个完整的学年或至少一个学期,如果他们需要更多教师,因为一名正式教师正在休假或长期生病。临时教师必须持有适当的资格证书。 如果一名临时教师工作了一个完整的学年,并在下一年被重新聘用担任需要持证教师的空缺职位,他们将被归类为试用期雇员,并且他们之前作为临时雇员的一年将计入获得永久身份的时间。 空缺职位是指尚未由永久雇员或试用期雇员填补的职位,除非该雇员正在休假。

Section § 44921

Explanation

加州的统一学区或高中学区可以在第一学期雇用教师作为临时雇员,如果他们预计由于年中毕业,第二学期的学生人数会减少。这些临时职位是根据学区董事会决定的预期入学人数下降而设定的。如果这些雇员在第一学期后继续工作,他们将成为整个学年的试用雇员。

临时雇员应在下一学期或学年重新受雇,如果学区董事会根据其指导方针确定有他们有资格填补的空缺职位。“空缺职位”是指没有由永久或试用雇员填补的职位,不包括因雇员休假而暂时空缺的职位。

尽管有第44919条的规定,统一学区或高中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仅为第一学期雇用需要具备认证资格的人员,并将此类人员归类为临时雇员,只要学区预计由于学生在年中完成毕业要求,第二学期学生入学人数会减少。如此雇佣的人数应限于根据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预期减少的入学人数所需。如此雇佣并在第一学期后继续受雇的人员,应被视为整个学年的试用雇员。
任何此类雇员应在下一学期或学年重新受雇,以填补学区内该雇员具备资格的任何空缺职位。可用职位的优先权应由管理委员会使用第44845条和第44846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就本条而言,“空缺职位”是指雇员有资格任职且未由永久或试用雇员填补的职位。它不包括本应由永久或试用雇员填补但因该雇员休假而空缺的职位。

Section § 44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允许其持证员工从全职转为兼职工作,同时保留其退休福利。要符合资格,有一些具体规定,主要取决于员工的退休计划。

如果您属于州教师退休计划,您必须遵守第 22713 条的规定。如果您属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您需要年满 55 岁,全职工作至少 10 年(其中最近 5 年必须是连续的全职工作),并提出兼职工作申请。您的兼职工作选项通常最长可达 5 年,或直到您年满 70 岁。兼职员工与全职员工一样保留其福利,包括医疗福利。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可以制定规章,允许其持证员工将工作量从全职减少到兼职。
如果员工希望减少工作量并根据本法典第 22713 条或政府法典第 20900 条维持退休福利,则规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教育 Code § 44922(a) 对于受州教师退休计划下的固定福利计划覆盖的员工,规章应包括根据第 22713 条参与减少工作量计划的所有要求。
(b)CA 教育 Code § 44922(b) 对于受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覆盖的员工:
(1)CA 教育 Code § 44922(b)(1) 员工在减少工作量之前应已年满 55 岁。
(2)CA 教育 Code § 44922(b)(2) 员工应已在需要认证的职位上全职工作至少 10 年,其中紧接的五年为全职工作。
(3)CA 教育 Code § 44922(b)(3) 在请求减少工作量之前的紧接期间,员工应已在需要认证的职位上全职工作至少五年,且服务不中断。就本款而言,学术休假和其他经批准的请假不构成服务中断。
(4)CA 教育 Code § 44922(b)(4) 兼职工作的选择应由员工提出请求行使,且只能在雇主和员工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撤销。
(5)CA 教育 Code § 44922(b)(5) 最低兼职工作量应相当于员工在其全职职位最后一年服务期间的雇佣合同所要求服务天数的一半。
(6)CA 教育 Code § 44922(b)(6) 此选项在学前班至 12 年级范围内,仅限于薪资不超过学校校长级别的持证员工。
(7)CA 教育 Code § 44922(b)(7) 此兼职工作的期限应包括规章中规定的、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的一段时间。
(8)CA 教育 Code § 44922(b)(8) 兼职工作的期限不得超过员工达到 70 岁生日的学年结束。
(c)Copy CA 教育 Code § 44922(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4922(c)(1) 员工应获得按比例分配的薪资,即如果其未选择兼职工作选项,其本应获得的薪资的按比例份额,但应保留所有其他权利和福利,为此其需支付在全职工作情况下所需的费用。
(2)CA 教育 Code § 44922(c)(2) 员工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53201 条的规定,以与全职员工相同的方式获得医疗福利。

Section § 4492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学区的一名雇员拥有全职永久职位,那么学区理事会可以随时终止该雇员在其主要职责之外承担的任何额外工作安排或职务。

Section § 44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某些条款另有规定,学校雇员不得签订放弃本章所规定权利的合同。它还允许学区以非全日制方式雇用经认证的人员,无论本法典其他条款如何规定。

Section § 44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聘用或签约兼职或临时阅卷助理,帮助教师批改和分析学生的写作和数学作业。这些阅卷助理不需要资格认证,理事会可以决定他们的薪酬标准。目标是在不增加班级人数的情况下提高学生的写作和数学水平。聘用这些助理并非旨在干预公共就业标准,而是被视为一种实用方法,因为这项工作主要是在家兼职完成的。

Section § 44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聘请持有临时证书的合格人员担任助教,前提是他们目前是加州教师培训机构的学生。他们的工作不计入成为学区永久雇员的年限。

学区可以决定支付这些助教多少报酬,并且他们的雇佣不受某些州就业法律的约束。

任何学区的理事会可以聘用持有临时证书的合格人员,在与加州教师培训机构合作开展的项目中担任助教。除非该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已注册为合作的加州教师培训机构的学生,否则不得如此聘用。持有助教证书人员的服务不计入获得或符合学区永久雇员分类资格所需的服务年限。理事会可就所提供的服务支付其认为适当的报酬。
根据本条受聘的任何人员,不受第一编第一部第十三篇第一章(自第22000条起)至第二十七章(自第24600条起)(包括首尾两章)的规定约束。

Section § 44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县教育委员会或教育部与教师培训机构签订协议,以交换教学人员。教师可以暂时被调派到这些机构,反之亦然,期限最长为一年。

合同必须确保被调派的教师由其新雇主支付薪酬,或者机构之间进行人员交流。在调派期间,教师保留其在原雇主处的雇佣身份。

任何学区的理事会、县教育委员会或教育部可以与任何加州教师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学区、县或教育部的持证人员可以被派往教师培训机构,从事全职或兼职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
加州的任何教师培训机构可以与任何学区的理事会、县教育委员会或教育部签订合同,根据合同,该机构的持证人员可以被派往学区、县教育委员会或教育部,从事全职或兼职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
任何此类合同应规定,由接收人员的实体向雇主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相当于该员工的工资和其他雇佣成本。作为替代该付款的方式,合同可以规定学区、县或教育部与教师培训机构之间进行持证人员的交流。任何此类员工在被派往期间,在所有方面都应保留其作为派遣方(学区、县、教育部或教师培训机构)员工的身份。

Section § 44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学生人数超过250,000的学区,其教学人员中,仅持有紧急证书的比例不得超过5%。代课教师不计入此比例。但是,在双语教育等专业领域,或针对学习障碍、重度障碍或身体障碍的特殊教育,紧急证书有例外情况。

(a)CA 教育 Code § 44928(a) 任何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超过250,000的学区内的学校,在任何时候,其持证教学人员(不包括根据第45030条聘用的代课教师)中,仅持有紧急证书的人员不得超过5%。
(b)CA 教育 Code § 44928(b) 本条不适用于双语教育的紧急证书,或针对学习障碍者、重度障碍者、身体障碍者的教育的紧急证书,或为特殊教育目的设立的任何其他紧急证书。

Section § 449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或县教育局在对学区或教育局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向其教师提供提前退休的激励。如果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值得的,他们可以为退休教师的退休计划额外增加两年的服务年限。这仅适用于满足法律另一条款中列出的某些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