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持证雇员雇佣
Section § 44830
这项法律规定了招聘需要特定资格认证的学校教职员工的要求。它指出学区必须只雇用合格人员,并且不得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而歧视。
所有教学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备基本技能熟练程度,除非获得豁免,例如之前已通过考试、持有特定证书,或因在学徒计划中教授成人等其他豁免情况。当出现紧急需求时,在聘用代课教师方面也有灵活性,学区可以对这些潜在的聘用人员进行测试并鼓励他们通过基本技能测试。
除非其特定职位要求,某些证书持有人可以免于参加熟练程度考试,特别是那些教授不需要学士学位的科目或职位的人员,或那些拥有高等教育学位的人员。
如果某人尚未有机会参加考试,他们仍然可以被聘用,但必须尽快参加。如果一个人持有认可机构的学士学位,他们将被自动视为符合基本技能熟练程度要求。
Section § 44830.1
这项法律禁止学区雇用或留用被判犯有暴力重罪或严重重罪的人员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例如教学职位。如果定罪涉及此类重罪,特别是如果他们是临时员工、代课员工或处于试用期初期的员工,被定罪者将无法继续受雇。如果定罪被推翻,则允许再次雇用。它根据具体的《刑法典》条款定义了暴力重罪和严重重罪,包括那些提出“不抗辩答辩”的人。
司法部(DOJ)必须将申请人的严重定罪情况通知学区,并可能收取费用。如果定罪得到确认,员工必须立即停薪留职,并可能被解雇,除非该记录受到质疑并被司法部撤回。然而,持有复权证书和赦免的人员仍可能符合就业资格。该法律也适用于特许学校,并且在证书续期情况下适用特殊条件。
司法部提供的信息是保密的,必须在做出决定后安全处理和销毁。学区,包括特许学校,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尽管在特定条件下对某些特许学校和持证员工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44830.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或相邻县的多个学区指定一个学区或一名县督学,来处理需要认证资格的兼职或代课职位的雇佣程序。被指定的实体可以向司法部发送指纹,接收关于严重或暴力重罪的报告,审查犯罪历史记录,并维护共同的就业资格名单。如果名单上有人被判犯有严重罪行,他们必须从名单中移除,并且参与学区将收到通知。犯罪历史信息是保密的,只能由授权人员查阅。此类信息必须安全存储,并在做出雇佣决定后销毁。各机构必须确保这些数据不向未经授权的方披露,并且必须遵守关于犯罪记录使用和安全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44830.3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聘用学区实习教师在特定年级担任课堂教师。这些实习教师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教师或大学工作人员提供支持,并须遵循专业发展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年度评估、任何必要的课程,以及在他们教学服务之前和期间的特定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儿童发展、教学方法,也可能包括双语和特殊教育方法。实习教师及其指导教师会因这段培训期获得报酬。一旦实习教师达到项目标准,他们就可以被推荐获得正式教师资格证书。
Section § 44830.7
Section § 44831
Section § 44832
Section § 44833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来自公立或私立学院或大学的、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学生,在小学或儿童保育中心担任非教学助理。尽管有其他现有法律,但这是允许的,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学生必须是根据1964年《经济机会法》由联邦拨款支持的勤工俭学项目的一部分。
(b) 他们工作的报酬必须部分来自提供给其学院或大学的联邦拨款。
(c) 教育部必须确定该学生没有个人或品格上的缺陷,如果他们符合其他条件,这些缺陷将阻止他们获得教师资格证。
Section § 44834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学区在没有特定行政证书的情况下雇用某人担任行政或监督职务,条件是他们持有有效的教学证书,有15年教学经验,并且在过去10年里教授过科学、人文学科或艺术等科目。然而,这项规定仅适用于那些在1991年1月1日之前,根据1990年12月31日生效的规定,已担任此类职务的人员。
Section § 44834.1
在1991年6月30日之前,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被要求制定规则,允许参与创新学校项目的特定学区员工免除通常的行政服务证书要求。这些豁免仅适用于已获批准的特定学区。此外,法律鼓励大学与学区和教育专业人员合作,开发这些创新的学校项目。
Section § 44834.2
Section § 44835
Section § 4483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立学校不得雇用曾被判犯有性犯罪或毒品相关罪行的人员,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某人的定罪被推翻,并且他们被判无罪或指控被撤销,他们就可以在学校工作。然而,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被驳回,他们仍然不能被雇用。公立学校可以雇用有毒品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某些工作,前提是他们拥有适当的教师资格证书。
Section § 44837
这项法律禁止学区雇用或继续雇用被法律认定为性精神病患者的个人。如果该法律认定被推翻或驳回,该个人可以再次符合雇用资格。
Section § 44838
Section § 44839
在加州,当学区或县教育总监雇用需要执业资格的教学人员时,必须确保该人员持有医疗证明,证明他们没有不适合教学或与儿童接触的疾病。该证明必须由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出具,并在提交前六个月内完成。潜在雇员需支付此项检查费用。学区理事会可以提供有条件的工作合同,条件是收到此证明,该证明随后将成为雇员档案的一部分。
现有的执业雇员也可能被要求接受定期体检,费用由学校承担,以确认他们没有传染病。这些记录也会被添加到人事档案中,但雇员本人可以查阅。
州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以指导这些法律的执行。
Section § 44839.5
这项法律涉及退休人员重返学校工作的情况。在雇用他们之前,学校必须获得一份医疗证明,确认他们没有任何疾病会妨碍他们与儿童一起工作。这份证明必须由医生根据退休人员首次工作前六个月内进行的体检出具,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这份证明将成为他们雇佣记录的一部分,并可供他们查阅。学校在退休人员受雇期间也可以要求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以确保他们仍然健康,但这些额外检查的费用由学校承担。最后,州委员会将制定管理这些程序的规则。
Section § 44840
在加利福尼亚州,需要特殊认证的教师和其他学校员工可以从3月15日开始被聘用,担任下一个学年的职务。这些员工每年都会自动续聘,除非适用法律中的特定条款(此处未列出)。此外,学校可以在12月31日之后的任何时间为即将到来的学年招聘新的认证员工。
Section § 44841
Section § 44842
如果加州学区员工未能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告知学区董事会他们是否会返回工作岗位,他们的工作可能会被终止。对于普通学校,截止日期是7月1日之前通知董事会,要求通知的截止日期是5月30日。全年制学校的要求通知截止日期更早,为4月30日,员工需在6月1日前回复。如果收到通知后员工未回复,则可能被视为拒绝受雇,并可能在6月30日被终止雇佣。
如果员工此前已确认返回,但在新学年开始时无正当理由连续20天未报到,则在学区提前适当通知后,其雇佣关系可能会被终止。此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前一学年4月30日之后休假20天或更长时间的员工。
Section § 44843
Section § 44844
Section § 4484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47年6月30日之后受雇的学校雇员,其正式的雇佣起始日期被认定为他们首次在试用期职位上从事有偿工作的那一天。
Section § 44846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确定那些在同一天首次被雇用的员工的再雇用优先顺序。如果这些员工被解雇后,法律规定他们有优先被重新雇用的权利,那么他们被重新雇用的顺序将根据学区和学生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员工可以要求书面解释这一决定,学区必须在 15 天内提供,但这并不会给他们带来额外的法律权利。
员工或其代表可以要求查阅他们的受雇日期记录。如果记录缺失,理事会将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据来决定受雇顺序。理事会必须及时纠正受雇顺序记录中的错误。受雇顺序应符合第 44830 条至第 44855 条的相关规定。
Section § 44847
Section § 44848
如果一名持证员工辞职或因故被解雇后又被重新雇用,其正式入职日期将是他们接受新工作或开始工作的日期,具体取决于重新雇用是在1947年7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员工的工作因招生不足或服务停止等原因而终止,且这些情况在法律上不被视为服务中断,那么他们的原始雇佣日期将保持不变。
Section § 44849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教育法典中列出的各章节和条款,均不得以剥夺个人在法庭上寻求法律判决的权利的方式进行解释。实质上,它强调任何个人的合法权利和救济都将通过法院得到保护和实现。
Section § 44850
本条澄清,某些加州教育法律不会凌驾于市或县章程中关于学区雇员的规定之上,只要该章程符合加州宪法第XI条的规定。本质上,如果市或县章程对学区雇员有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效。
Section § 44850.1
Section § 44851
本条规定,依据加州《教育法典》特定条款签订的雇佣协议,立法机关可随时修改。这意味着,如果法律发生变化,依据这些条款雇佣的员工的合同不保证保持不变。
Section § 44852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雇佣期不足一个完整学年,也可以在临时学校或班级中雇用担任需要认证的职位的人员。
Section § 4485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区与来自其他地区(如外国、美国其他州或领地,或加州境内的学区)的持证员工进行交换。这些员工被称为“交换持证员工”,在交换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
虽然不要求教授相同科目或年级,但在选择交换员工时应考虑其专业资质。每位交换员工都必须持有在加州有效的适当教学证书,但他们无需为此支付费用。
交换协议最长可达三年,经各方同意,在期限结束后可以转为永久性交换。
Section § 44854
如果加州学区的雇员担任交流职位,这不会影响他们的永久职位分类或任何退休福利。他们在交流职位上的时间,将计入他们的雇佣状态和福利,就像他们仍在原学区职位工作一样。
Section § 44855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学区继续支付其在州外担任交换教师的本区教师的正常工资,只要教师和学校的管理委员会达成协议。如果学区支付了这笔工资,他们就不需要负责支付代替本区教师工作的州外交换教师的工资。
如果来自加州的交换教师因受伤、疾病或隔离而无法工作,学区可以支付代课教师的工资,并从原教师的报酬中扣除这笔金额。
Section § 4485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区从其他国家或美国地区聘请双语教师,以教授双语、世界语言或文化丰富课程。这些教师被称为“临时执证雇员”,并且必须能流利使用英语。他们还需要特定的证书才能符合受聘资格。
这种聘用最初限制为两年,但如果学区能证明终止聘用将损害教育项目,并且未能成功聘请到合格的加州教师,则可以每年延长,最长总期限为五年。州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职位的证书要求。
Section § 44857
Section § 44858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区招聘需要特殊认证的职位时,他们不能以加州《政府法典》某些条款中被视为歧视的任何理由拒绝面试或推荐某人。除非《政府法典》另有规定,否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44859
Section § 44860
Section § 44861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与学校相同年级有效教师资格证书的代理校长,在紧急情况下临时担任校长职务,在一个学年内最长可达五个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他们无需满足另一条款 (44860) 中规定的通常资格要求。
Section § 448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持有加州州委员会或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教学证书,并且该证书是基于学士学位、实习教学和特殊技能获得的,您就有资格被分配到特定类型的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您必须同意这项分配。这些机构包括家庭教师、成人班级教学,以及在医院、小型高中、延续学校、替代学校、各类社区学校和少年学校工作,或从事独立学习。
Section § 44866
Section § 44867
Section § 44868
Section § 44870
Section § 44871
本法律规定,成为卫生主管所需的资格详细列于第44873条至第44878条中。
Section § 44872
Section § 4487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雇佣医生和外科医生所需的资格。如果他们是半职或以上,他们必须持有州医学委员会颁发的有效医疗执照,并且还要有健康相关的服务证书,或者是在1970年11月23日之前颁发的旧证书。工作时间少于半职的,只需要有效的医疗执照。学区可以雇佣这些专业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且必须为他们提供责任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在高中体育赛事期间提供的任务。
Section § 44874
Section § 44875
Section § 44876
Section § 44877
Section § 44878
Section § 44879
Section § 44885.5
本节解释了学区实习生如何成为试用期员工,然后可能成为学区的永久员工。最初,被聘为学区实习生的人员被归类为试用期员工。这些人员可以按照特定程序被解雇或停职。在完成实习并在一个需要认证的职位上被重新聘用一年后,如果他们在随后的学年再次被选任,他们将被归类为永久员工。学区理事会必须在3月15日之前通知这些员工是否会被重新聘用。如果在该日期前未发出通知,该员工将被视为自动在下一个学年被重新聘用。
Section § 44893
如果一名永久教师转任行政或监督职务,或承担任何需要认证的特殊任务或头衔,他们仍然保留其永久课堂教师的身份。
Section § 4489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校的永久雇员在承担需要认证的不同职责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名具备非教学职位资格的雇员被晋升到行政或监督职位,他们将保留其原有工作类型的永久身份。
对于持有多个职位工作认证的雇员,情况如下:如果他们有资格教学,他们将获得教师的永久身份。如果不是,他们将成为行政级别以下的永久职员,具体工作分配由学区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44895
如果你是一名永久员工,并且被调动到一个需要特定认证资格的职位,你将保留你的永久工作身份。这包括需要这些认证资格的行政或管理职位。
但是,如果你被调动到一个不需要这些认证资格的职位,无论是特殊工作还是新的分类,关于你是否保留永久工作身份将适用不同的规定。你需要查阅法律的另一部分,从第44060条开始,以了解具体细节。
Section § 44896
如果学校里担任需要认证的行政或监督职务的人员被调到教学岗位,学区理事会必须在该人员提出请求时,提供一份书面说明,解释调任的原因。如果调任的原因包括不称职,则必须在调任通知发出前 60 天内完成一次评估。
Section § 44897
Section § 44898
Section § 44899
如果有人为多个学区从事行政或监督工作,他们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学区来获得永久职位。如果该员工在一个有自己章程的城市内的区工作,那么可能会根据该城市章程适用不同的永久职位规则。
Section § 44900
Section § 44901
Section § 44902.1
这项法律规定,在1980年,那些在一个高中学区工作,而该学区后来被重组为一个新的统一学区的教师,他们在旧学区的工资和经验可以得到新学区的认可。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继续沿用统一学区的薪资等级,并保留其被认可的服务年限和资历。他们作为试用期员工的起始日期,可能与他们在旧学区开始工作的日期保持一致。
Section § 44902.2
Section § 44903
Section § 44903.7
本法律规定了当针对有特殊需求学生的教育地方计划发生变化时,持证员工(如教师)的权利。如果教师因特殊教育项目重组而受到影响(例如被重新分配、调动或在其他雇主处找到新工作),他们将保留其资历和分类。他们的服务年限和地位将转移到新的学区或县,影响其薪资等级。被调动的教师在24个月内,在同一学区或县的特殊教育职位中享有优先再雇佣权。如果他们因重组而被解雇,在一定期限内(正式员工为39个月,试用期员工为24个月),他们对类似职位的新空缺享有第一优先权,前提是他们在再任命前未满65岁。
Section § 449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试用期学校雇员在一个学年内,其工作天数达到所在学区学校开课天数的至少 75%,则被视为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学年。对于成人教育项目中的雇员,完成全职职位工作时数的 75% 也同样被视为完成了一年的工作。
然而,如果这项规定与学区和教师工会之间在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签订的现有集体谈判协议(一份合同)发生冲突,则该协议优先适用,直到其到期或续签。
这项法律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4490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区聘请持有证书的教师,专门从事由外部资金资助且非联邦或州法律要求的特殊项目。雇佣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包括工作期限和资金来源。
在这些项目下工作的时间通常不计入获得永久教师身份所需的任职时间,除非满足特定条件。教师可以被短期聘用,并在项目资金结束后解雇,无需遵循保护永久或试用期雇员的常规程序。
如果常规项目的教师被临时调到此类特殊项目,并且学区聘请了另一名教师来替代,那么这名替代教师必须遵守特定的雇佣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已作为试用期雇员在常规教育项目中工作的教师,也不适用于成人班教师。本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44910
这项法律规定,在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担任教师的经历,不计入成为学区永久雇员所需的服务年限。但是,如果你是一名持有正规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已经在学区常规教育项目中任职,之后被调派到这些职业中心或项目任教,这条规定就不适用。此外,如果在本法律生效时你已经是永久或试用期教师,你的身份不会受到影响。不过,从2025年7月1日起,在单一学区运营的区域职业中心任教的经历,将计入成为该学区永久雇员所需的服务年限。
Section § 44911
如果你持有临时证书任教,该经验不计入成为学区永久雇员的条件。但是,如果你在特定条件下持有为期一年的紧急证书,这条规则不适用于你。
Section § 44912
如果你在高中军训项目中教授基础军事训练,这项工作不计入你在学区成为永久雇员所需的年限。
Section § 44913
本节阐明,在暑期学校项目担任教师并不能帮助您成为学区的永久雇员。暑期学校的工作时间不计入您获得永久雇佣身份所需的服务年限。这项规定只是重申了现有法律,并未做出任何修改。
Section § 44914
Section § 44915
Section § 44916
Section § 44917
Section § 4491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代课或临时学校雇员在一个学年内工作至少75%的时间,并履行了主要的教学职责,那么如果他们在下一年被聘为试用期雇员,他们将被视为已完成一年的试用期。除非在特定条件下被解雇,否则此类雇员应被重新聘用以填补任何空缺职位。
如果一名临时或代课雇员在特定条件下被解雇,但仍连续工作两年,并且每年都达到75%的工作天数要求,那么如果学区决定填补空缺职位,他们应在之前所服务的年级或教授的科目上获得优先权。
那些随叫随到、按日替代缺勤常规雇员的代课雇员不享有这些福利。被裁员的常规和试用期雇员对空缺职位享有优先权,其权利优于临时和代课雇员(即使这些临时和代课雇员根据本规定已成为试用期雇员)。本规定不适用于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超过250,000的学区。
Section § 44919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区应如何将某些雇员归类为临时雇员。如果一名教师或持证人员受雇从事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任务,例如教授临时课程或与流动人口一起工作,他们将被视为临时雇员。如果他们工作时间超过此期限,且尚未成为永久雇员,他们将转为试用期雇员。对于监督学校体育活动的人员有特殊规定,优先考虑现有教师,但此职位不计入获得永久身份的服务年限。在紧急情况下,学区可以临时任命某人,最长不超过20天,此服务也不计入获得永久雇佣身份的服务年限。
Section § 44920
Section § 44921
加州的统一学区或高中学区可以在第一学期雇用教师作为临时雇员,如果他们预计由于年中毕业,第二学期的学生人数会减少。这些临时职位是根据学区董事会决定的预期入学人数下降而设定的。如果这些雇员在第一学期后继续工作,他们将成为整个学年的试用雇员。
临时雇员应在下一学期或学年重新受雇,如果学区董事会根据其指导方针确定有他们有资格填补的空缺职位。“空缺职位”是指没有由永久或试用雇员填补的职位,不包括因雇员休假而暂时空缺的职位。
Section § 4492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允许其持证员工从全职转为兼职工作,同时保留其退休福利。要符合资格,有一些具体规定,主要取决于员工的退休计划。
如果您属于州教师退休计划,您必须遵守第 22713 条的规定。如果您属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您需要年满 55 岁,全职工作至少 10 年(其中最近 5 年必须是连续的全职工作),并提出兼职工作申请。您的兼职工作选项通常最长可达 5 年,或直到您年满 70 岁。兼职员工与全职员工一样保留其福利,包括医疗福利。
Section § 44924
Section § 44925
Section § 44926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聘请持有临时证书的合格人员担任助教,前提是他们目前是加州教师培训机构的学生。他们的工作不计入成为学区永久雇员的年限。
学区可以决定支付这些助教多少报酬,并且他们的雇佣不受某些州就业法律的约束。
Section § 4492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县教育委员会或教育部与教师培训机构签订协议,以交换教学人员。教师可以暂时被调派到这些机构,反之亦然,期限最长为一年。
合同必须确保被调派的教师由其新雇主支付薪酬,或者机构之间进行人员交流。在调派期间,教师保留其在原雇主处的雇佣身份。
Section § 4492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学生人数超过250,000的学区,其教学人员中,仅持有紧急证书的比例不得超过5%。代课教师不计入此比例。但是,在双语教育等专业领域,或针对学习障碍、重度障碍或身体障碍的特殊教育,紧急证书有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