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22

Explanation
学区的理事会负责设定和支付那些需要认证才能担任其职务的员工的薪资,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45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为其教师和其他持有证书的员工制定一份薪资表。他们必须印制并分发这份薪资表给每位持有证书的雇员。

各学区理事会应当制定并负责印制一份应付薪资表,并向每位持有证书的雇员提供。

Section § 450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区的教师或其他持证员工因其常规教学职责之外的工作获得报酬时,所有从事类似额外工作并承担相同职责的员工都必须获得同等报酬,无论性别。学校可以为这些额外职责制定基于经验的不同薪资标准。但是,如果某些员工因特定的额外任务获得报酬,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员工都必须因其标准职责之外的任何任务而获得报酬。

Section § 4502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任何在学区学校担任需要教师资格证书的职位,并且每天工作时间至少达到最低学时的人,都被视为全职员工,并应按全职员工的标准获得报酬。学区委员会可以要求这些员工工作更长时间,但前提是所有类似职位的员工都受到同等对待,并且额外的工作内容必须与他们日常的职责相关。在统一学区中,出于本节的目的,幼儿园和小学被视为一个学区,而高中则被视为另一个独立的学区。

凡受学区聘用在学区日校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且在学年内学区学校开办的每一天工作时间不少于最低学时的人员,均为全职雇员,其薪酬应据此确定。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担任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在每个学日工作更长时间,超过第46112至46116条(含)以及第46141条所定义的最低学时,以便作为全职雇员获得报酬,但前提是所有在类似年级或级别工作的此类雇员都被同样要求服务更长时间,并且此类人员在延长工作时间内所要求的职责应直接与其正常工作任务相关并受其限制。对于统一学区而言,就本条目的目的而言,统一学区的所有全日制幼儿园和小学应被视为由一个学区维持,而统一学区的所有全日制高中应被视为由第二个独立的学区维持。

Section § 4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为通常需要完整认证的职位招聘兼职员工,只要他们的工作日短于标准的最低学日。兼职员工的薪酬应与他们工作的小时数成比例,并与担任类似职务的全职员工进行比较。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员工,也不适用于在同一学区内,除了全职工作外还兼职工作的人员。

Section § 45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应如何确定教师工资。通常,工资是根据培训年限和经验年限来确定的,行政职务人员除外,除非达成不同的协议。所有教师在薪资表上应受到平等对待,无论他们教授哪个年级。本规定不适用于特殊班级或代课教师。

学校可以在不违反此规定的情况下,为新聘教师提供以往经验的学分,前提是与教师代表达成一致。此外,学校可以申请拨款,开发替代性的薪资模式,以奖励教师承担额外责任和取得的成就。鼓励学校认可教师对学生成功的贡献,激励教师接受高需求领域的教学任务,并考虑用专业经验替代正式学分。

(a)Copy CA 教育 Code § 45028(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028(a)(1) 自1970年7月1日起生效,受雇于学区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但担任需要行政或监督证书的职位的人员除外)的每一个人,应根据薪资表,基于统一的培训年限和经验年限津贴进行分类,除非公立学校雇主和专属代表根据《政府法典》第10.7章(第3540条起)协商并共同同意采用基于培训年限和经验年限统一津贴以外标准的薪资表。雇员不得仅因其所服务的相应年级水平而在薪资表上被置于不同的分类中,也不得获得不同的薪资。
(2)CA 教育 Code § 45028(a)(2) 学区理事会绝不得违反本条规定签发任何教师的薪资指令,任何学区总监也不得违反本条规定签发任何教师的薪资申请。
(3)CA 教育 Code § 45028(a)(3) 本条不适用于小学特殊日间和夜间班级教师、小学特殊班级教师、高中特殊日间和夜间班级教师以及代课教师。
(b)Copy CA 教育 Code § 45028(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028(b)(1) 如果学区在有认证雇员专属代表同意的情况下,给予在当地指定日期之后雇用的任何雇员,为了在学区薪资表上进行初始定级,对以往经验年限或以往学分给予差异化认可,这不违反本条的统一性要求。
(2)CA 教育 Code § 45028(b)(2) 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c)CA 教育 Code § 45028(c) 公立学校雇主和持有证书教师的专属代表可共同向总监申请技术援助和规划拨款资金,以促进制定基于除培训年限和经验年限(如(a)款所述)以外标准的教师薪资表。总监可从年度预算案或其他立法为此目的拨款的资金中提供规划拨款。
(d)CA 教育 Code § 45028(d) 为符合(c)款规定的拨款资金资格,公立学校雇主和持有证书教师的专属代表应考虑制定一种薪资表,旨在补偿教师在具有挑战性的学校环境中服务所需的额外责任、时间和精力,并奖励教师与其特定任务相关的专业成长。
(e)CA 教育 Code § 45028(e) 鼓励公立学校雇主和持有证书教师的专属代表认可教师对提高学生成绩的贡献,提供激励措施鼓励教师接受在需求最高领域的教学任务,并在薪资表上认可相关专业经验,以替代学分和学位,或替代教学经验。

Section § 45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机会学校或班级工作的教师,应获得与同一城市、市县或学区内其他小学教师相同的薪酬。

Section § 45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的理事会根据需要雇用替补员工。理事会还必须制定并公开一份薪资表,详细说明这些替补员工的薪资标准。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规定学区员工最低年薪的现有法律。

任何学区的理事会可以雇用其认为必要的替补员工,并应当采纳并公布一份薪资表,规定替补员工的每日或每个薪资期的费率。本节不应被解释为修改或废除任何规定学区员工最低年薪的法律。

Section § 45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家庭教师的薪资由市或区的特别学校基金支付。

Section § 45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的理事会,在学年内的任何时间提高需要认证的员工的薪资。涨薪可以从理事会选择的日期开始生效。

学区理事会可在任何学年内的任何时间,提高学区内担任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的薪资,该涨薪可自理事会命令的任何日期生效。

Section § 45033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学区工作,且你的职位需要认证,那么你的工资不能仅仅因为你没有完成学区要求你做的额外课程或教育而被降低。

Section § 45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持有有效且当前的认证,否则不得向需要认证才能受雇的人员发放任何款项或支付凭证。该认证在支付时必须依法备案或注册。此外,该人员必须受雇于每日平均出勤人数超过10,000的学区理事会,或受雇于县学校总监。

不得签发支付令,也不得根据第42647条签发支付凭证,以支付任何担任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除非该人员在签发该申请或支付凭证(视情况而定)时,持有在整个期间内完全有效的适当认证文件,并已依法备案或注册,且受雇于联合学区理事会,或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超过10,000的学区,或根据本法典规定受雇于县学校总监。

Section § 45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某个学区未能支付一名持有认证资格的员工的工资,即使该员工持有有效的雇佣合同,县教育总监也可以介入。他们有权将资金从学区的账户转移到县学校服务基金,以确保该员工获得工资。

如果任何学区未能支付其雇佣的、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的人员的工资,且该人员持有经对该学区有管辖权的县教育总监的法律顾问认定有效的雇佣合同,则该县教育总监可以将足够的资金从该学区的资金中转入县学校服务基金,并从该基金中支付该工资。

Section § 45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解决某人在学校担任需要特定认证的职位,但在任职时未持有正确证书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1961年9月15日之后,并导致违反了某些教育法典,其雇佣关系仍可合法化。委员会拥有批准此类案件的权力,前提是他们确定该人员在服务期间确实具备所需证书的资格,并且在审查之前获得了适当的证书。如果委员会批准,则该雇佣关系及相关行为将被视为完全合法。

(a)CA 教育 Code § 45036(a) 凡在1961年9月15日或之后,某人曾在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上提供服务,或学区管理委员会曾雇用某人在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上任职,或县教育总监曾为在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上任职的某人开具支付令,而该服务期间该人未持有该职位依法要求的有效证书,且因此导致该人提供该服务的雇用、该服务的提供、将该人所教学生的出勤率计入学区的平均每日出勤率,或为该人的服务开具支付令,违反了第46300条、第44830条、第45034条或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则如果委员会根据本条批准该服务的提供,该雇用、服务提供、出勤率计入或支付令的开具应被视为在所有目的上完全合法。
(b)CA 教育 Code § 45036(b) 委员会应制定规章制度,以确立对此类案件的审查程序,并应决定该服务的提供是否应被批准并在所有目的上完全合法。如果委员会批准该服务的提供,则该雇用、出勤率计入和支付令的开具应自动获得批准并在所有目的上完全合法。
(c)CA 教育 Code § 45036(c) 委员会不得批准该服务的提供,除非其确定提供服务的人员在所涉服务期间,事实上具备该服务所任职位依法要求的证书所需资格,并且在委员会审查和采取行动之前,已向该人员颁发了该职位所需的有效证书。

Section § 450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学区或县教育局聘用一名从幼儿园到12年级(含)的教师,而该教师没有有效的教师资格证明,那么他们将面临经济处罚,除非有其他特定条款推翻此规定。罚款的计算依据是无资格证明教师工作的天数,相对于他们受雇的总教学日数。罚款金额将从他们根据地方控制拨款公式获得的州政府拨款中扣除。

此外,如果县教育局向一名无资格证明服务的人员发放款项,并且知道该人员以教师身份提供服务,则将适用罚款。对县教育局处以的罚款,将按以下三个金额中的较小者计算:对所有学区罚款总额的50%;如果涉及两个或更少学区,则为非限制性支出的0.5%;如果涉及三个或更多学区,则为非限制性支出的1%。除非有特定规定,否则上述法规不得豁免。

(a)CA 教育 Code § 45037(a) 除 (Section 45036) 条另有规定外,对于2001-0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任何财政年度,凡有人在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担任教师,但未持有有效教师资格证明文件者,该人员受雇的学区或县教育局应被处以罚款,该罚款应按照 (subdivision (b)) 的规定计算,并从原本应支付给该学区或县教育局的州政府拨款中扣除。
(1)CA 教育 Code § 45037(a)(1) 尽管有 (Section 46300) 的规定,该无资格证明人员任职期间所教学生的出勤情况应计入平均每日出勤率的计算。
(2)CA 教育 Code § 45037(a)(2) 该无资格证明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根据 (Part 26) 第 (Chapter 2) 章第 (Article 8) 条(自 (Section 46200) 起)确定的教学时间资格中排除。
(b)Copy CA 教育 Code § 45037(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037(b)(1) 对于在财政年度内受雇于学区或县教育局,并在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担任教师的每一个人,累加该人员提供任何服务量的总教学日数。
(2)CA 教育 Code § 45037(b)(2) 对于在财政年度内受雇于学区或县教育局,并在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担任教师的每一个人,在该人员未持有有效资格证明文件的服务期间,累加该人员在未持有有效资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提供任何服务量的教学日数。
(3)CA 教育 Code § 45037(b)(3) 将 (paragraph (2)) 中确定的数字除以 (paragraph (1)) 中确定的数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4)CA 教育 Code § 45037(b)(4) 将学区根据 (Section 42238.02) 计算并由 (Section 42238.03) 实施的该财政年度地方控制拨款公式补助分配额,或县教育局根据 (Section 2574) 计算并根据 (Section 2575) 分配的该财政年度地方控制拨款公式替代教育补助金,针对该无资格证明人员提供服务的项目,乘以 (paragraph (3)) 中确定的数字。
(c)CA 教育 Code § 45037(c) 自2002-03财政年度起,如果县教育局向某人发放了认股权证,而该人的学区服务期已包含在 (subdivision (b)) 的 (paragraph (2)) 中规定的计算中,且该认股权证是作为教师的雇佣报酬,或在县教育局直接知晓或掌握信息足以合理推断该人正在担任教师的情况下,作为其他身份的雇佣报酬,则该县教育局应被处以罚款。对县教育局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在该年度中,一名或多名学区教师未持有有效资格证明文件)处以的罚款,应等于以下三个金额中的较小者:
(1)CA 教育 Code § 45037(c)(1) 根据 (subdivision (b)),对该财政年度内县教育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学区处以的所有罚款的百分之五十。
(2)CA 教育 Code § 45037(c)(2) 该财政年度内,县教育局县学校服务基金中来自非限制性资源(定义见《加州学校会计手册》)的总支出的百分之零点五,当县教育局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更少学区根据 (subdivision (b)) 受到罚款时。
(3)CA 教育 Code § 45037(c)(3) 该财政年度内,县教育局县学校服务基金中来自非限制性资源(定义见《加州学校会计手册》)的总支出的百分之一,当县教育局管辖范围内有三个或更多学区根据 (subdivision (b)) 受到罚款时。
(d)CA 教育 Code § 45037(d) 除 (Section 41344.1) 另有规定外,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豁免。

Section § 45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校区或特许学校的理事会决定如何支付其持有资格证书的雇员。他们可以选择将薪资分成一年中的10、11或12次等额支付,而不是按学月支付。

或者,他们可以每两周、每月两次或每四周发放一次薪资,具体取决于理事会的决定。

(a)CA 教育 Code § 45038(a) 学校区或特许学校的理事会可以安排以10、11或12次等额支付的方式,而非按学月支付其雇佣的担任需要资格认证职位的人员,或这些雇员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或这些雇员中的一个或多个群体或类别。
(b)CA 教育 Code § 45038(b) 代替(a)款中的安排,支付薪资的指令,以及支付薪资的工资单指令和支付担任需要资格认证职位雇员薪资的凭证,可以由理事会决定每两周一次、每月两次或每四周一次开具。

Section § 45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或特许学校以12期等额月付款的方式向其雇员支付薪酬,即使这些雇员并非每月都在教学。

Section § 45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和特许学校,如果不是每年分12次等额月付工资,可以从员工的每笔工资中扣留16.67%。这笔扣留的金额随后会在8月初和9月初分两次等额支付给员工。

如果员工在收到这些款项之前离职或去世,应付的款项必须在30天内支付给他们或符合条件的收款人。

(a)CA 教育 Code § 45040(a) 未能以12等额月付款方式支付学区或特许学校所雇人员年薪的学区或特许学校的理事会,可以从支付给每位员工的每笔款项中扣留相当于该款项百分之十六又三分之二的金额。
(b)CA 教育 Code § 45040(b) 在一个学年内从员工薪资中扣除的总金额,应分两期等额支付给该员工,其中一期应不迟于次年8月5日支付,另一期应不迟于次年9月5日支付。
(c)CA 教育 Code § 45040(c) 如果员工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离开学区或特许学校的服务,且在收到可能应付给其的款项之前,应付给其的金额应在30天内支付给该员工或任何其他依法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

Section § 4504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学校担任需要认证的职位,但工作不满一个完整学年,你的工资将根据你实际工作的天数占总学年天数(包括你被要求出席的特殊日子)的比例来计算。如果你工作满一个学期,你必须至少获得年薪的一半。这项法律不阻止你在获得批准的休假期间获得报酬。

如果担任此职位的人员在学年期间去世,他们的遗产将获得一笔最终薪资,这笔薪资将根据他们实际工作的天数与完整学年天数的比例计算,并减去已支付的任何薪资。

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人员,如果服务不满一个完整学年,其薪资应仅为该职位既定年薪的某个比例,该比例等于其服务工作日天数与该学年总工作日天数(包括培训日)以及管理委员会要求雇员在学区学校出现的任何其他天数之和的比例。尽管本节有任何相反规定,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人员,如果服务满一个完整学期,其薪资应不低于该职位既定年薪的一半。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向处于休假期间的人员支付报酬。
如果任何此类人员在学年期间死亡,其遗产应有权获得作为欠死者的薪资,该金额应为该职位既定年薪的某个比例,该比例等于其服务工作日天数与该学年总工作日天数(包括培训日)以及管理委员会要求雇员在学区学校出现的任何其他天数之和的比例,减去死者生前已获得的任何薪资。

Section § 45042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学区理事会为需要认证且工作不满一个完整学年的员工制定一种不同的薪资计算方式。

替代常规薪资计算方式,理事会可以仅从员工薪资中扣除支付给代课教师的金额,或者如果聘请了代课教师本应支付的金额。

此扣除额基于学区为代课人员设定的薪资标准。这种方法只有在学区理事会批准个人员工申请后才能使用,并且每名员工每个学年最多只能使用五天。

尽管有第45041条的规定,学区理事会可以采用一种替代方法,计算服务不满一个完整学年且需要认证资格的人员所获得的薪资。
该方法应包括从员工的常规薪资中扣除仅实际支付给代课人员的金额,或者,如果未聘用代课人员,则为本应支付给代课人员的金额(如果聘用了代课人员)。
就本条而言,本应支付给代课人员的金额是学区在公布的代课员工薪资表中确定的金额。
该替代方法仅应在学区理事会根据个人员工申请授权后适用,且每名员工每个学年不得超过五天。

Section § 4504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学年第二学期开始一份需要认证的学校工作,他们获得的报酬不得少于该职位全年收入的一半。

尽管第45041条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时被学区雇用,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并为该学期提供服务,则该雇员的报酬不得低于该职位年报酬的一半。

Section § 45044

Explanation

如果学区决定从第二学期开始提高其持证员工的工资,那么关于报酬有一些具体规定。对于第一学期,这些员工的收入不应超过他们旧年薪的一半。然而,对于第二学期,他们的收入不应低于他们新年薪的一半。这项规定并不阻止学区理事会决定何时实施工资增长。

凡是学区采纳的、旨在提高其持证员工薪资并在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时生效的薪资表:
(a)CA 教育 Code § 45044(a) 此类员工在第一学期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不得超过其根据原薪资表所任职位的年度报酬的一半。
(b)CA 教育 Code § 45044(b) 此类员工在第二学期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不得低于其根据新采纳薪资表所任职位的年度报酬的一半。
本节不得解释为限制理事会命令的任何薪资增长的生效时间。

Section § 45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对于将校历改为全年制后,全年受雇的教师,其薪资应如何调整。如果一名教师以前是按9个月或10个月的学期工作,他们的工资将根据新校历下他们教学时间比以前延长了多少来调整。

法律还规定,教师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被要求在一年内教学超过180天(或改为全年制学校前学校上课的天数)。然而,学区仍有权就学校运营和教师分配做出决定。

当学区根据本分部第22部分第5章(自第37600条起)的规定实行全年制校历时,受雇于延长学年且此前在该学区被分配到9个月或10个月教学岗位的雇员的薪资,应根据该雇员预计教学天数的延长比例与全年制运行开始前学区雇员预计教学天数之比进行调整。
目前受雇于转为连续学年制课程的学区的全职试用期或永久性课堂教师,未经其书面同意,不得被要求在该课程下每年教学超过180天,或超过连续学年制课程实施前一年学区学校维持的天数,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学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学区学校的权力,包括对学区所雇教师的分配。

Section § 45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实施连续学校项目的学区调整参与教师的薪资。目的是确保教师在一年内获得的薪资总额与他们不参与该项目时相同,即使薪资表生效日期不是7月1日。

Section § 45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担任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在专业能力委员会任职,这不应被视为离岗时间。此外,该人员的工资不会因为聘用了代课人员或可能聘用了代课人员以在其委员会任职期间履行其职责而被扣减。

由学区聘用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的人员,根据第 44944 条在受雇学区或在其他学区专业能力委员会任职,不应被视为根据第 45041 条的离岗时间。无论是为替代根据第 44945 条在受雇学区或在其他学区专业能力委员会任职的该人员而必须聘用的代课人员所支付的金额,也不是如果聘用了代课人员本应支付给代课人员的金额,均不得根据第 45042 条从该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Section § 45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校员工的薪资支付规则。薪资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到下个月的第五天之间支付。但是,在成人班或特殊班级兼职的教师,必须在下个月的第10天之前获得薪资。对于采用不同工资支付周期(例如每两周或每月两次)的员工,薪资应在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第八个工作日之前支付。如果薪资支付延迟,则必须为每天的延迟支付利息。

薪资增加的员工,在提交所需文件后,必须在三个支付周期或三个月(以较长者为准)内收到增加的薪资。延迟支付的加薪也必须包含自加薪应付之日起计算的每日利息。最后,如果学区愿意,本法不禁止提前支付已赚取的薪资。

(a)CA 教育 Code § 45048(a) 任何日历月的每笔薪资支付可在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且不得早于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也不得迟于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五天,但受雇于成人班、日校或夜校高中、或与小学相关的特殊日校或夜校的非全职教师,应在下一个日历月的第10天或之前支付其在前一个日历月所提供服务的薪资。
(b)CA 教育 Code § 45048(b) 如果学区根据 (Section 45038) 的规定,每两周、每月两次或每四周支付一次需要认证资格的员工的薪资,则每笔薪资支付可在常规工资支付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且不得早于常规工资支付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也不得迟于下一个常规工资支付周期的第八个工作日。
(c)CA 教育 Code § 45048(c) 如果薪资支付未按本条要求及时支付,则应支付的薪资金额应按每日延迟的未支付金额的利息增加。
(d)CA 教育 Code § 45048(d) 学区中符合加薪条件的持证员工,应在员工提交加薪所需的适当文件后,不迟于三个常规支付周期或三个月(以较长者为准)获得增加的薪资。如果学区在员工提交加薪所需的适当文件后,未能在三个常规支付周期或三个月(以较长者为准)内支付员工的加薪,则学区应额外向员工支付自员工有权获得加薪之日起计算的所欠金额的每日利息。因加薪而应付给员工的所有款项,如果未在员工实际收到加薪时支付给员工,则应在员工实际收到加薪之日起 20 个营业日内支付给员工。如果学区未能在员工实际收到加薪之日起 20 个营业日内支付因加薪而应付给员工的所有款项,则学区应额外向员工支付自员工有权获得加薪之日起计算的所欠金额的每日利息。
(e)Copy CA 教育 Code § 45048(e)
(c)Copy CA 教育 Code § 45048(e)(c) 款和 (d) 款所要求的利息金额应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 (Section 19521) 中规定的方法确定。
(f)CA 教育 Code § 45048(f) 本条不应禁止学区在月份或常规工资支付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支付已赚取薪资。

Section § 45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如何向其持证员工支付常规职责之外的额外工作报酬,例如在暑期学校教学。

如果学区一次性支付,必须在工作结束后10天内完成。如果按小时或按月支付,则必须在发薪期结束后的10天内支付。

如果支付延迟,薪资中必须包含利息。符合加薪资格的员工应在提交相关文件后,不迟于三个常规发薪期或三个月(以较长者为准)获得加薪;如果延迟,也需支付利息。所有未付清的加薪款项必须在员工实际收到加薪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结清。

利息的计算方法遵循特定的税法规定。

(a)CA 教育 Code § 45049(a) 当任何学区聘用一名持证员工,除其常规教学职责外,还需履行教学或其他服务时,或当学区聘用一名持证员工在其开办的暑期学校履行教学或其他服务时,学区应以一次性总付或按小时、按日、每两周、每四周或每月费率向该员工支付服务报酬。如果报酬为一次性总付,学区应在服务终止后10天内向员工支付。如果报酬按小时、按日、每两周、每四周或每月费率支付,学区应在服务履行期间的每个日历月或常规发薪期结束后的10天内向员工支付。
(b)CA 教育 Code § 45049(b) 如果薪资支付未按本节要求及时进行,则应付薪资款项应按每日延迟未付金额的利息增加。
(c)CA 教育 Code § 45049(c) 符合加薪资格的学区持证员工,应在员工提交加薪所需适当文件后,不迟于三个常规发薪期或三个月(以较长者为准)获得增加的薪资。如果学区在员工提交加薪所需适当文件后,未在三个常规发薪期或三个月(以较长者为准)内向员工支付其加薪,则学区应额外向员工支付从员工有权获得加薪之日起计算的每日利息。因加薪而应付给员工的所有款项,如果在员工实际收到加薪时未支付给员工,则应在员工实际收到加薪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员工。如果学区在员工实际收到加薪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向员工支付因加薪而应付给员工的所有款项,则学区应额外向员工支付从员工有权获得加薪之日起计算的每日利息。
(d)Copy CA 教育 Code § 45049(d)
(b)Copy CA 教育 Code § 45049(d)(b)款和(c)款所要求的利息金额应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521节中规定的方法确定。

Section § 45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签发一份工资单令状,一次性支付多名员工的工资,而不是为每位员工单独签发薪金或工资令状。

Section § 45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工资支付凭单(一种支付薪资的凭证)获得批准后,需要将其提交给县财务主管。财务主管负责确保款项支付给雇员或其指定的收款人。

当使用工资支付凭单形式时,经批准和允许的工资支付凭单应存入县财务主管处,由其向雇员或其指定收款人付款。

Section § 45052

Explanation
在使用作为官方支付文件的薪资支付凭单时,表格上必须列明每位雇员的姓名。

Section § 45055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负责的官员确信教师已经妥善完成了他们所有的工作职责,否则教师将不会获得报酬。

Section § 4505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同一县的两个或更多学区工作,这些学区的校董会可以允许县学校总监处理他们的工资支付。这意味着总监可以支付该人员的总薪水,然后从每个学区的资金中收取相应的金额,以偿还县学校服务基金。

Section § 45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不能支付教师该财政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直到教师向县教育总监提交了所有要求的报告。一旦报告提交,如果是在常规发薪日或最后一个服务月结束之后,学区必须在10天内支付这笔款项。

Section § 45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教师或持有执照的员工未能按时提交所需报告,县教育总监可以指示学区扣发他们的工资。在县教育总监给出书面许可之前,工资将不会发放。

Section § 45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区雇员在休军事或海军假期间如何获得报酬。它规定,如果工作需要认证(例如教师职位),30天缺勤的工资按其年薪的十分之一计算。如果工作不需要认证(例如支持人员职位),30天的工资则为一个月的薪水。

为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395条或任何其他规定向因执行命令的军事或海军任务而缺勤的学区雇员支付薪资或报酬的法律规定之目的,该雇员作为此类雇员的30天薪资或报酬应 (a) 对于担任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的雇员,被视为该职位所规定年薪的十分之一,以及 (b) 对于担任不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的雇员,被视为一个月的薪资。

Section § 45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立学校如何处理工会或专业组织会费的工资扣款。如果一名认证员工希望从工资中扣除会费,他们必须提交书面请求,该请求可以书面形式撤销。学校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将这些扣除的款项转交给相应的组织。扣款金额的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以便员工有机会调整或撤销授权。重要的是,除非员工组织确认,否则学校董事会不能要求新的授权。更改或停止扣款的请求应通过组织而非学校提交。学校也依赖组织提供正确的扣款信息,组织对任何错误承担责任。

(a)CA 教育 Code § 45060(a) 除第45061条另有规定外,每个公立学校雇主的管理委员会,在开具支付雇主认证员工工资的指令时,应根据员工可撤销的书面授权请求,扣减相应金额,用于支付员工在任何地方专业组织或任何全州专业组织中的会费,或在任何其他与全州专业组织附属或以其他方式关联的专业组织中(该组织授权全州组织代其收取会费)的会费,或用于支付任何经认证或认可的员工组织的会费,或其提供的或赞助的任何其他服务、项目或委员会的费用,该员工是其谈判单位成员,其成员全部或部分由公立学校雇主的员工组成,且其目标之一是改善雇佣条款或条件,以增进员工福利。任何书面授权的撤销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只要撤销符合书面授权的条款,即为有效。
(b)CA 教育 Code § 45060(b) 除非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7章(自第3540条起)谈判达成的协议另有规定,管理委员会应在每个认证员工工资支付期的第10天之前,从雇主资金中开具指令,支付给员工指定的组织,金额应等于上一个工资支付期内就该组织所作的会费或其他扣款总额,并应在每个认证员工工资支付期的第15天之前将总金额转交给该组织。当县及时转交会费或其他款项对于公立学校雇主遵守本条规定是必要时,县应及时采取行动。管理委员会可以从转交给扣除会费或其他款项的组织的总金额中扣除实际合理的扣款成本。
(c)CA 教育 Code § 45060(c) 可撤销的书面授权应保持有效,直至员工根据书面授权的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撤销。每当支付给组织的金额发生变化时,员工组织应在变更生效日期之前足够长的时间内向员工提供关于变更的充分必要数据,以便员工有机会撤销书面授权(如果需要且书面授权条款允许)。员工组织应在变更生效日期之前足够长的时间内向公立学校雇主提供变更通知,以便雇主有机会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提供已发送给所有相关员工的变更通知副本。
(d)CA 教育 Code § 45060(d) 除非获得相关员工组织的明确批准,否则管理委员会不得在会费或其他变更生效时或任何其他时间要求完成新的扣款授权。
(e)CA 教育 Code § 45060(e) 管理委员会应遵守员工书面授权工资扣款的条款。员工取消或更改员工组织工资扣款授权的请求应直接提交给员工组织,而非管理委员会。员工组织应负责处理这些请求。管理委员会应依赖员工组织提供的信息,判断员工组织的扣款是否已正确取消或更改,并且员工组织应赔偿公立学校雇主因依赖该信息而进行的扣款所产生的任何员工索赔。
(f)CA 教育 Code § 45060(f) 经认证或认可的员工组织,如果证明其已拥有并将维持员工个人授权,则无需向公立学校雇主的管理委员会提交员工书面授权的副本,本条所述的工资扣款即可生效,除非就书面授权的存在或条款发生争议。员工组织应赔偿公立学校雇主因依赖其通知而进行的扣款所产生的任何员工索赔。

Section § 45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在与员工代表组织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服务费。但是,员工可以选择直接支付费用,而不是让学区扣除。如果员工不允许理事会处理扣款,理事会可以从支付给组织的款项中扣除扣款成本,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学区实际发生的成本。

Section § 450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区从持证员工工资中扣除会费或费用以转交给员工组织时,必须在员工工资支票发放后的15天内,将扣除的款项转交给该组织。

如果学区未能这样做,员工组织或受影响的员工可以提起诉讼。在此类法律诉讼中,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法院可以判给其律师费和诉讼费。

此外,学区或县教育局没有机会寻求豁免以规避此要求,州教育委员会也不能批准此类豁免。

(a)CA 教育 Code § 4506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学区理事会若为将款项转交给员工组织之目的,从持证员工的工资中收取或扣除会费、代理费、公平份额费或任何其他费用或款项,则应当在向员工发放包含该扣款的工资支票之日起15天内,将该款项转交给员工组织。
(b)Copy CA 教育 Code § 45061.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5061.5(b)(1) 本节不限制员工组织或受影响的员工因雇主未能根据本节规定转交会费或费用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2)CA 教育 Code § 45061.5(b)(2) 在因违反 (a) 款而提起的诉讼中,如果诉讼的任何一方请求律师费和诉讼费,法院可以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c)CA 教育 Code § 45061.5(c) 学区或县教育局不得请求,且州教育委员会不得批准豁免遵守本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