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持证雇员薪资
Section § 45023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为其教师和其他持有证书的员工制定一份薪资表。他们必须印制并分发这份薪资表给每位持有证书的雇员。
Section § 45023.5
Section § 45024
本节解释说,任何在学区学校担任需要教师资格证书的职位,并且每天工作时间至少达到最低学时的人,都被视为全职员工,并应按全职员工的标准获得报酬。学区委员会可以要求这些员工工作更长时间,但前提是所有类似职位的员工都受到同等对待,并且额外的工作内容必须与他们日常的职责相关。在统一学区中,出于本节的目的,幼儿园和小学被视为一个学区,而高中则被视为另一个独立的学区。
Section § 45025
Section § 4502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应如何确定教师工资。通常,工资是根据培训年限和经验年限来确定的,行政职务人员除外,除非达成不同的协议。所有教师在薪资表上应受到平等对待,无论他们教授哪个年级。本规定不适用于特殊班级或代课教师。
学校可以在不违反此规定的情况下,为新聘教师提供以往经验的学分,前提是与教师代表达成一致。此外,学校可以申请拨款,开发替代性的薪资模式,以奖励教师承担额外责任和取得的成就。鼓励学校认可教师对学生成功的贡献,激励教师接受高需求领域的教学任务,并考虑用专业经验替代正式学分。
Section § 45030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的理事会根据需要雇用替补员工。理事会还必须制定并公开一份薪资表,详细说明这些替补员工的薪资标准。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规定学区员工最低年薪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45032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的理事会,在学年内的任何时间提高需要认证的员工的薪资。涨薪可以从理事会选择的日期开始生效。
Section § 45034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持有有效且当前的认证,否则不得向需要认证才能受雇的人员发放任何款项或支付凭证。该认证在支付时必须依法备案或注册。此外,该人员必须受雇于每日平均出勤人数超过10,000的学区理事会,或受雇于县学校总监。
Section § 450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某个学区未能支付一名持有认证资格的员工的工资,即使该员工持有有效的雇佣合同,县教育总监也可以介入。他们有权将资金从学区的账户转移到县学校服务基金,以确保该员工获得工资。
Section § 45036
本法律旨在解决某人在学校担任需要特定认证的职位,但在任职时未持有正确证书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1961年9月15日之后,并导致违反了某些教育法典,其雇佣关系仍可合法化。委员会拥有批准此类案件的权力,前提是他们确定该人员在服务期间确实具备所需证书的资格,并且在审查之前获得了适当的证书。如果委员会批准,则该雇佣关系及相关行为将被视为完全合法。
Section § 45037
本法律规定,如果学区或县教育局聘用一名从幼儿园到12年级(含)的教师,而该教师没有有效的教师资格证明,那么他们将面临经济处罚,除非有其他特定条款推翻此规定。罚款的计算依据是无资格证明教师工作的天数,相对于他们受雇的总教学日数。罚款金额将从他们根据地方控制拨款公式获得的州政府拨款中扣除。
此外,如果县教育局向一名无资格证明服务的人员发放款项,并且知道该人员以教师身份提供服务,则将适用罚款。对县教育局处以的罚款,将按以下三个金额中的较小者计算:对所有学区罚款总额的50%;如果涉及两个或更少学区,则为非限制性支出的0.5%;如果涉及三个或更多学区,则为非限制性支出的1%。除非有特定规定,否则上述法规不得豁免。
Section § 45038
这项法律允许学校区或特许学校的理事会决定如何支付其持有资格证书的雇员。他们可以选择将薪资分成一年中的10、11或12次等额支付,而不是按学月支付。
或者,他们可以每两周、每月两次或每四周发放一次薪资,具体取决于理事会的决定。
Section § 45040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和特许学校,如果不是每年分12次等额月付工资,可以从员工的每笔工资中扣留16.67%。这笔扣留的金额随后会在8月初和9月初分两次等额支付给员工。
如果员工在收到这些款项之前离职或去世,应付的款项必须在30天内支付给他们或符合条件的收款人。
Section § 45041
如果你在学校担任需要认证的职位,但工作不满一个完整学年,你的工资将根据你实际工作的天数占总学年天数(包括你被要求出席的特殊日子)的比例来计算。如果你工作满一个学期,你必须至少获得年薪的一半。这项法律不阻止你在获得批准的休假期间获得报酬。
如果担任此职位的人员在学年期间去世,他们的遗产将获得一笔最终薪资,这笔薪资将根据他们实际工作的天数与完整学年天数的比例计算,并减去已支付的任何薪资。
Section § 45042
本条允许学区理事会为需要认证且工作不满一个完整学年的员工制定一种不同的薪资计算方式。
替代常规薪资计算方式,理事会可以仅从员工薪资中扣除支付给代课教师的金额,或者如果聘请了代课教师本应支付的金额。
此扣除额基于学区为代课人员设定的薪资标准。这种方法只有在学区理事会批准个人员工申请后才能使用,并且每名员工每个学年最多只能使用五天。
Section § 45043
如果有人在学年第二学期开始一份需要认证的学校工作,他们获得的报酬不得少于该职位全年收入的一半。
Section § 45044
如果学区决定从第二学期开始提高其持证员工的工资,那么关于报酬有一些具体规定。对于第一学期,这些员工的收入不应超过他们旧年薪的一半。然而,对于第二学期,他们的收入不应低于他们新年薪的一半。这项规定并不阻止学区理事会决定何时实施工资增长。
Section § 45045
这项法律解释了对于将校历改为全年制后,全年受雇的教师,其薪资应如何调整。如果一名教师以前是按9个月或10个月的学期工作,他们的工资将根据新校历下他们教学时间比以前延长了多少来调整。
法律还规定,教师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被要求在一年内教学超过180天(或改为全年制学校前学校上课的天数)。然而,学区仍有权就学校运营和教师分配做出决定。
Section § 45046
Section § 4504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担任需要认证资格职位的人员在专业能力委员会任职,这不应被视为离岗时间。此外,该人员的工资不会因为聘用了代课人员或可能聘用了代课人员以在其委员会任职期间履行其职责而被扣减。
Section § 4504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校员工的薪资支付规则。薪资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到下个月的第五天之间支付。但是,在成人班或特殊班级兼职的教师,必须在下个月的第10天之前获得薪资。对于采用不同工资支付周期(例如每两周或每月两次)的员工,薪资应在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第八个工作日之前支付。如果薪资支付延迟,则必须为每天的延迟支付利息。
薪资增加的员工,在提交所需文件后,必须在三个支付周期或三个月(以较长者为准)内收到增加的薪资。延迟支付的加薪也必须包含自加薪应付之日起计算的每日利息。最后,如果学区愿意,本法不禁止提前支付已赚取的薪资。
Section § 4504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如何向其持证员工支付常规职责之外的额外工作报酬,例如在暑期学校教学。
如果学区一次性支付,必须在工作结束后10天内完成。如果按小时或按月支付,则必须在发薪期结束后的10天内支付。
如果支付延迟,薪资中必须包含利息。符合加薪资格的员工应在提交相关文件后,不迟于三个常规发薪期或三个月(以较长者为准)获得加薪;如果延迟,也需支付利息。所有未付清的加薪款项必须在员工实际收到加薪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结清。
利息的计算方法遵循特定的税法规定。
Section § 45051
本法律规定,当工资支付凭单(一种支付薪资的凭证)获得批准后,需要将其提交给县财务主管。财务主管负责确保款项支付给雇员或其指定的收款人。
Section § 45056
Section § 45057
Section § 45058
Section § 45059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区雇员在休军事或海军假期间如何获得报酬。它规定,如果工作需要认证(例如教师职位),30天缺勤的工资按其年薪的十分之一计算。如果工作不需要认证(例如支持人员职位),30天的工资则为一个月的薪水。
Section § 4506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立学校如何处理工会或专业组织会费的工资扣款。如果一名认证员工希望从工资中扣除会费,他们必须提交书面请求,该请求可以书面形式撤销。学校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将这些扣除的款项转交给相应的组织。扣款金额的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以便员工有机会调整或撤销授权。重要的是,除非员工组织确认,否则学校董事会不能要求新的授权。更改或停止扣款的请求应通过组织而非学校提交。学校也依赖组织提供正确的扣款信息,组织对任何错误承担责任。
Section § 45061
Section § 45061.5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区从持证员工工资中扣除会费或费用以转交给员工组织时,必须在员工工资支票发放后的15天内,将扣除的款项转交给该组织。
如果学区未能这样做,员工组织或受影响的员工可以提起诉讼。在此类法律诉讼中,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法院可以判给其律师费和诉讼费。
此外,学区或县教育局没有机会寻求豁免以规避此要求,州教育委员会也不能批准此类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