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持证雇员永久身份
Section § 44929.20
Section § 44929.21
如果你是加州学区(学生人数250或以上)的学校雇员,并且在1983-84财政年度之前已经连续工作了三年,那么如果你在下一年被重新聘用,你就会成为永久雇员。如果你是在1983-84年之后开始工作的,这个期限就变为两年。学区董事会必须在你第二个工作年的3月15日之前通知你是否会在下一年被重新聘用,否则如果你没有收到通知,你就会自动被重新聘用。
Section § 44929.2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拥有60,000或以上每日学生人数的学区,在教师工作两年后,如果第三年再次符合资格,就可以授予他们永久雇佣身份。是否给予教师永久身份的决定权在于学区的理事会,理事会可以将其管辖下的多个学区适用此规定,无论这些学区规模大小。
但是,此规定仅适用于在1983-84学年之前开始试用期的教师。
Section § 44929.2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生人数少于250名的小型学区,在教师连续工作三年并在第四年被重新聘任担任需要资格认证的职位后,授予其永久身份。如果学区选择,他们可以遵循另一项规定,即在教师连续工作两年并在第三年被重新聘任后授予永久身份。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教师可以继续每年续聘,而不会获得永久身份。
Section § 44929.25
本法律解释了成人教育班级教师在学区获得永久雇佣身份的条件。要获得永久身份,教师必须工作一定的试用年限,其任期将根据在此期间每周平均工作的小时数确定。但是,他们不能在一个以上的全职岗位上获得永久身份。在合并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达到 400,000 或更多的大型学区中,每周在成人班级工作 10 小时或更少的教师不能因此项工作获得永久身份。
此外,为成人学生工作时间不超过全职工作时间 60% 的教师被视为临时雇员,不会转为试用期雇员,这意味着他们根据某些规定无法走向永久雇佣。
Section § 44929.26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已经是普通日校的永久教师,这并不会自动让你成为成人夜校的永久教师,反之亦然。
如果你成为夜校的永久教师,并且在日校也完成了必要的服务时间,你可以选择同时成为日校的永久教师。
此外,在夜校的教学服务时间通常不计入成为日校永久教师所需的年限,除非学区明确要求你同时在日校和夜校任教。
Section § 44929.27
这项法律规定,在日均出勤人数超过 (200,000) 的大型学区中,雇员不能在一个以上的全职职位上拥有永久任期或身份。如果雇员确实在多个全职职位上拥有此类任期或身份,他们必须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实质上,个人不能在同一学区内的一个以上全职工作中拥有永久雇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