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员工教师教育实习法
Section § 44451
本法律条款旨在通过在加利福尼亚州教师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的培训项目中将实践经验与学术学习相结合,从而提高他们的效能。1967年教师教育实习法旨在支持此类项目的发展,使其更具实践性并与学校的实际职责相关。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已在加利福尼亚州内外教师实习项目中被证明是有益的。
Section § 44452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与经批准的大学或学院合作,设立教师实习项目。这些项目必须遵守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44453
要进入教学实习项目,申请人需要拥有认可大学的学士或更高学位,并且必须通过学科考试或完成特定的批准项目。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确保大学实习项目符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的联邦要求。
Section § 4445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因疾病或其他其无法控制的重大情况而无法满足续签要求,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可以为其续签实习教师资格证。
Section § 44457
Section § 44459
Section § 44460
这项法律规定,实习生可以自由选择任何经区域认证的大学或学院来完成他们的续期要求。实习项目的成功取决于大学和学院是否能开发出有组织、有顺序的学习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大学和学院为其学区内的实习生提供校外学习项目。
Section § 44461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实习生在学区履行职责时获得监督和指导的重要性。它鼓励合格的大学和学院工作人员参与支持这些项目。学区和县教育总监可以与大学和学院签订协议,聘用工作人员进行此项监督。
Section § 44462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使用其资金支付监督实习生的主管。一名主管最多可以监督八名实习生,并且每名实习生的薪资最多可以减少八分之一,以支付主管的薪资。但是,实习生的薪资不能低于州规定的持证教师最低薪资。
Section § 44464
这项法律规定,教学实习证书仅在实习生在请求该证书的学区内的实习项目中表现良好时有效。如果实习生表现不佳,该证书将不再有效。此外,实习教师不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就业权利,例如第44948条和第44949条通常规定的权利。
Section § 44465
Section § 44466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进行教学实习期间,实习生不会获得终身教职。但是,如果一个人完成了教学实习,然后被同一学区以认证教师的身份聘用一个完整的学年,并且在下一个学年再次被聘用,那么他们将在下一个学年开始时获得终身教职。
Section § 4446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某些教学实习生通过“提前完成选项”来加快他们的证书获取过程。符合条件的实习生必须通过一系列评估,这些评估旨在测试他们在重要教学技能方面的知识,例如人类发展、课堂管理以及帮助有特殊需求学生和英语学习者的技术。他们可以尝试一次教学表现评估,如果成功,他们可能会获得五年期的初步教学证书。此选项适用于那些寻求多学科、PK-3幼儿教育专家、单一学科或教育专家证书的人。最终,要获得完整的教学证书,他们必须完成一个经批准的入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