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员工持证员工绩效的评估与考核
Section § 44660
Section § 44661
本法律条文要求学区理事会在制定指导方针和程序时,必须征求学区经认证的教学人员的建议。但是,这些指导方针也必须遵守从 Section 7100 开始的特定现有规定。
Section § 44661.5
Section § 4466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学区理事会在标准和评估方面的职责。首先,学区必须为每个年级和学科的学生设定成绩标准。此外,他们需要根据几个因素评估教师:学生在这些标准方面的进步、他们使用的教学技术和策略、他们对课程目标的遵守,以及他们维持积极学习环境的能力。担任监督职务的非教学持证人员也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其绩效必须根据这些职责进行评估。重要的是,不能在教师评估中使用来自出版商常模的学生考试分数。参与同伴协助和审查计划可以作为教师评估的一部分。最后,学区理事会可以制定他们认为合适的额外评估标准。
Section § 44663
这项法律规定,对教师或员工的学校评估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在学年结束前至少30天提交给他们。教师可以对评估提出书面回应,这份回应将成为他们档案的永久部分。他们还必须在学年结束前与评估人会面讨论评估。
对于全年工作的员工,他们必须在6月30日前收到书面评估。他们也可以书面回应,这份回应将附在他们的档案中。他们必须在7月30日前与评估人会面讨论评估。
Section § 44664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学校持教师资格证的员工应如何接受评估。试用期教师每年接受评估,而永久教师则每两年或更长时间接受一次评估,具体取决于他们的经验和资质。
如果评估发现教师表现不佳,学校必须提供书面通知并帮助他们改进。获得不满意评级的教师可能需要参加改进计划。
学校可以选择将代课教师和某些按小时计酬的教师排除在这些规定之外,但参与成人教育的教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