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将一种特定的地方税(称为“交易和使用税”)所征收的资金分配给县内的学校。每个学区和县教育局都会根据学生出勤人数(即“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获得等额的份额。同样的考勤数据也用于《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其他政府拨款目的。

(a)CA 教育 Code § 42400(a) 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2编第1.7部分第3.5章(自第7288.1条起)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县内每个平均每日出勤单位的等额资金,直接分配给县内的每个学区和县教育局。
(b)CA 教育 Code § 42400(b) 根据 (a) 款规定用于分配目的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应与根据《政府法典》第8880.5条规定用于分配目的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相同。

Section § 4240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从某些地方销售税(即交易和使用税)中征收的资金,不能计入根据特定《教育法典》条款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一部分分配的地方税收收入。此外,这些税收收入旨在为教育预算增加额外资金,不应被用来减少学校本应获得的其他资金。

(a)CA 教育 Code § 42401(a) 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1.7章第3.5节(自第7288.1条起)征收的任何交易和使用税的收入,不应被视为根据《教育法典》第41202条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节(b)款第(2)项的“已分配的地方税款收益”。
(b)CA 教育 Code § 42401(b) 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1.7章第3.5节(自第7288.1条起)征收的任何交易和使用税的收入,应补充而非抵消根据《教育法典》第2558条或第42238条进行的拨款。

Section § 424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个县向其选民提议一项税收条例,那么各学区和县教育局也必须提议增加其支出限额,增加的金额至少应与预期的税收收入相同。这确保了额外的税收收入能够用于教育目的。

如果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7288.3条,一项条例被提交给县的选民,则各学区和县教育局应同时(在必要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B条第4款,提议增加其拨款限额,增加的金额应等于或大于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编第1.7部第3.5章(自第7288.1条起)征收的任何交易和使用税所产生的收入。

Section § 4240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学区”这个词也包括社区学院区。也就是说,在本章里,社区学院和普通学校一样,都属于“学区”的范畴。

为本章之目的,“学区”包括社区学院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