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政教育服务
Section § 42920
本节强调了加州寄养青年服务 (FYS) 项目的重要性,该项目旨在改善寄养儿童的教育成果。它强调了该项目在促进机构间合作方面的作用,以解决这些学生面临的独特挑战,例如频繁转学和较低的学业表现。
该法律承认寄养系统如何影响教育,导致频繁转学和重大学业挫折。它指出寄养学生通常表现低于年级水平,并且在课外活动中代表性不足,导致更高的辍学率以及更低的大学入学率和完成率。
该法律指出需要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如咨询、辅导,以及对面临额外挑战的学生提供支持,包括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和认同为LGBTQ+的学生。它强调了为寄养学生提供平等教育机会的重要性,例如获得严格的课程和参与课外活动的机会。
总的来说,本节强调了弥合寄养青年学业差距的迫切需求,以确保他们能够实现其学业和个人潜力。
Section § 42920.5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寄养青年服务协调计划,旨在向县教育局提供额外资金。目标是确保寄养青年获得必要的教育支持。每年,这些计划必须达到特定标准才能继续获得资金。在2015-16和2016-17财政年度,对寄养青年的支持水平必须不低于2014-15财政年度的水平。如果县教育局或联合体申请拨款,2014-15年度的资金水平将不会减少。
总监需要制定一个资金分配公式。该公式会考虑一个地区内的寄养学生人数和学区数量,并且必须每年进行审查。从2016-17财政年度开始,每个在前一年服务过寄养青年的参与县将获得75,000美元的基本拨款。剩余资金将根据每个县的寄养青年和学区数量进行分配。“当地教育机构”包括县教育局、学区和特许学校。
Section § 4292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教育局申请拨款,运营支持寄养学生教育的项目。每个项目都应设有一名协调员,负责为寄养青少年提供教育援助。法律对寄养青少年的定义很广泛,包括那些被拘留在少年拘留所或面临进入寄养家庭风险的儿童。
项目首要任务是帮助需求最大的寄养儿童,特别是那些居住在集体之家或院外安置点的儿童。这些项目必须制定详细计划,说明如何与当地学校、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团体合作,以支持寄养学生,尽量减少学校中断,并提供必要的教育服务,如辅导和咨询。
法律还强调了机构之间共享教育信息的重要性,以协助法院做出关于寄养安置的决定。此外,必须设立一个执行咨询委员会,以提供持续指导,并让包括寄养青少年及其照护者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这些支持服务的规划和实施。
Section § 42923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提供寄养青年服务的县教育局和联合体,在每个偶数年的5月15日之前,向总监报告某些信息。然后,在这些年份的7月1日之前,总监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关于寄养青年服务协调计划的详细报告。
总监的报告应包括关于该计划有效性的建议,以及寄养青年教育成果的数据,例如学业成就、停学、开除和出勤情况。此外,报告还应涵盖帮助寄养青年过渡到大学的支持、改进政策的努力,以及协调服务以提高教育成果的情况。
Section § 42924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寄养青年服务协调计划只有在州预算中获得资金才能运行。如果任何资金分配给县教育局用于这些计划,则必须仅用于帮助寄养青年的计划。如果他们不将资金用于此目的,资金必须归还给州政府。
Section § 42925
Section § 42926
本法律条款规定教育局长负责监督“寄养青年服务协调计划”,并承担多项职责。局长必须监督该计划的实施,促进按法律要求进行数据共享和报告,并审查县级教育计划中的特定信息。此外,经财政部批准,该计划最高5%的资金可用于聘请地方教育机构来管理该计划,这还包括向县级教育局及其联合体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