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学区内的不动产被征用于州高速公路目的时,公共教育总监应根据本节规定,向该学区发放一笔征用补偿金,此外还有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补助金。在该财产被征用后的五年内,公共教育总监应根据学区在未发生此类征用的情况下本应从该财产获得的税收收入金额,向学区发放征用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在征用后的第一年,学区应获得相当于在征用当年,如果所征用财产的税款已全额支付,本应支付的税收收入金额,债券利息和赎回收入除外;第二年,学区应获得该金额的80%;第三年,学区应获得该金额的60%;第四年,学区应获得该金额的40%;第五年,学区应获得该金额的20%。
基础项目遣散援助津贴
Section § 41960
如果学区的财产被征用于州高速公路,学区将获得一笔额外的资金,称为征用补偿金。这有助于弥补损失的财产税。在财产被征用后的五年内,学区将根据如果他们仍拥有该财产本应收到的税款获得补偿。补偿金每年递减: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20%。
征用补偿金 州高速公路征用 学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