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960

Explanation

如果学区的财产被征用于州高速公路,学区将获得一笔额外的资金,称为征用补偿金。这有助于弥补损失的财产税。在财产被征用后的五年内,学区将根据如果他们仍拥有该财产本应收到的税款获得补偿。补偿金每年递减: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20%。

当学区内的不动产被征用于州高速公路目的时,公共教育总监应根据本节规定,向该学区发放一笔征用补偿金,此外还有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补助金。在该财产被征用后的五年内,公共教育总监应根据学区在未发生此类征用的情况下本应从该财产获得的税收收入金额,向学区发放征用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在征用后的第一年,学区应获得相当于在征用当年,如果所征用财产的税款已全额支付,本应支付的税收收入金额,债券利息和赎回收入除外;第二年,学区应获得该金额的80%;第三年,学区应获得该金额的60%;第四年,学区应获得该金额的40%;第五年,学区应获得该金额的20%。

Section § 41962

Explanation
加州的学区可以使用由公共教育总监设定的表格和程序,申请被称为“分离援助”的财政援助。

Section § 4196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学区只有在因与分离相关的财产收购导致其应税财产总价值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减少至少0.5%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分离援助。在评估这一减少时,该财政年度内所有相关的财产收购必须合计起来,以确定是否达到0.5%的门槛。

除非学区内应税不动产的总评估价值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因产生第41960条规定的分离援助的收购而减少百分之零点五 (0.5) 或以上,否则不得按照第41960条的规定提供分离援助。在确定收购价值是否等于应税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或以上时,每个财政年度内进行的所有此类收购应视为一笔总和。

Section § 41964

Explanation
每年,公共教育总监必须在5月25日之前,根据相关法律计算出应支付给学区的“征用补偿援助”金额。到6月15日,这笔钱必须从一个特定的运输税账户划拨到州学校基金,以支持这些学区。之后,交通部可以将与导致这笔征用补偿援助产生的项目相关的费用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