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管理与控制会计法规、预算控制与审计
Section § 41010
本节规定,所有学区必须遵循经州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加州学校会计手册》来管理其财务记录。然而,这份会计指南不应干涉或规定教育计划或目标,这些内容最好由直接参与教育的人员(如学区委员会、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和家长)来决定。
Section § 41011
学区的财务记录必须明确区分教师工资支出与其他开支。“课堂教师工资”一词包括根据其教学职责的全职和兼职教师,以及在教师监督下工作的教学助理。教师被定义为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并且每个上课日至少有一个教学时段用于教学。该时段在小学至少为20分钟,或中学标准课时时长。
Section § 41011.1
Section § 41012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某些教育项目的财政津贴时,必须使用标准化的成本会计程序。该程序在《加州学校会计手册》中有详细说明,确保其使用是公共教育总监的职责。
Section § 41013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学区在管理和报告开支时保持一致性,尤其是在处理儿童中心或残疾未成年人发展中心等特殊项目的资金时。如果这些项目的资金需要从学区的普通基金中支出,则必须将其转入相应的专项基金。任何多余的资金都应退还给普通基金。公共教育总监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如何核算这些财务往来。
Section § 41014
Section § 41015
加州的学区或县教育局可以将额外的或储备的资金投资于某些经批准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细节在政府法典的其他部分有规定。
Section § 41016
本节解释说,学区理事会可以将证券等投资安全地存放在某些银行,这些银行包括位于加州境内或指定储备城市的州立银行、国家银行或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必须为此存款索取收据。此外,在这些证券存放在银行期间,县财务官不承担责任,只有当财务官将其取出时才承担责任。
Section § 41017
加州的学区或县教育局可以设立银行账户,用于存放他们收到的款项,例如出售财产或材料所得。他们可以根据需要从这些账户中提款。但是,这些账户中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入县金库,某些支票和投标保证金除外,这些款项只有在被没收或一年内无人认领的情况下才转入金库。这些账户有特殊规定,不遵循一般的政府存款法规。
Section § 41018
这项法律允许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至少达到100,000的学区或县教育局,在等待在其拥有的物业上建设学校设施期间,可以临时出租这些物业。这些租赁所得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中存放长达三年,并用于支付与租赁相关的费用。如果这些资金不需要立即使用,可以按照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遵循负责任的投资实践,谨慎地进行投资。
Section § 41019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支付将资金往返银行的费用,如果他们在银行有账户,例如清算账户或食堂账户。
Section § 41020
本节概述了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学区)的审计要求。旨在确保公共资金得到有效和负责任的管理。每年5月1日前,学校资金必须由县学校总监或通过与地方机构理事会安排进行审计。存在预算问题的机构需要审计批准。审计涵盖所有机构资金,并检查支出是否符合计划。审计费用来自地方资金。审计必须遵循特定标准,并由注册会计师执行。报告和纠正由县学校总监管理,任何未解决的问题都会上报。审计结果会分类以明确责任,并对税务相关问题进行调整。审计不评估课程,审计公司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必须符合标准。
Section § 4102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未能按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时应如何处理。如果出现延迟,县教育总监可以进行调查并采取行动,例如将截止日期延长最多 (90) 天,或者聘请另一名会计师完成审计。如果延迟持续,州主计长办公室可以介入,可能由他们自己进行审计或聘请另一名会计师,并将费用计入学区。他们也可以批准审计报告的提交延期,但如果逾期,仍将视为延迟。
Section § 41020.3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召开公开会议,审查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这包括发现的任何问题、审计师的建议以及解决任何问题的计划。仅针对2021-22财政年度,此次审查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Section § 41020.5
本节概述了如果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进行的审计持续不符合规定标准会发生什么。如果经过两次审查后,报告不符合审计指南,该会计师可能会被禁止进行此类审计三年。他们有权在30天内向加州会计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他们提出上诉,委员会必须在90天内进行调查,并决定是举行听证会还是驳回该问题。如果未提出上诉或决定被维持,该会计师将无资格为学校和学区进行审计。学校和学区将每年收到关于任何无资格会计师的通知。这不影响会计委员会根据其他法律对会计师进行纪律处分。
Section § 4102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学区在支付账单方面遇到困难,进行年度审计的审计师可以在接到请求时,与县督学或公共教育总监分享该学区的财务信息。这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且学区也必须同时收到这些信息。
Section § 41020.9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地方教育机构在2019-20和2018-19财政年度的审计具体截止日期和程序。截至2020年7月15日,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完成审计。如果他们错过了这个截止日期,县教育局负责确保审计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2019-20年度的审计报告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对于2018-19财政年度,某些证明必须在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此外,法律规定了机构可以对审计发现提出上诉或请求审查的时间表。
Section § 41021
Section § 41022
本节解释了举行选举以允许学区超出正常限额支出的规则。这种选举应与学区债券发行选举类似。选举通知必须说明选举的时间和地点、负责官员、投票时间以及拟议的预算增加额。选票将询问选民是否同意将学区在特定学年的授权支出提高到新的总额。投票时间根据另一项选举规则确定。
Section § 41023
Section § 41024
这项法律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所有从《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案》获得资金的地方教育机构,每年详细报告这些资金的支出情况。他们必须跟踪已完成的学校设施项目的州政府资金和配套资金,包括利息和节余。报告应显示项目成果并符合特定的财务标准。机构需要保留所有记录以备审计,审计必须在项目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并符合规定的指南。审计长将从2018-19财政年度的审计开始,在审计指南中加入相关指示,审计中发现的调整将影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