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所有学区必须遵循经州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加州学校会计手册》来管理其财务记录。然而,这份会计指南不应干涉或规定教育计划或目标,这些内容最好由直接参与教育的人员(如学区委员会、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和家长)来决定。

任何学区用于记录其财务事宜的会计系统,应符合经州教育委员会批准并由公共教育总监提供的《加州学校会计手册》中公布的定义、说明和程序。任何经如此批准的会计手册,均不得明示或暗示地影响任何教育计划或目标的内容,除非本法典另有具体规定。立法机关特此认定,此类内容应由参与教育计划管理的人员(包括学区管理委员会、地方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和家长)最佳确定。

Section § 41011

Explanation

学区的财务记录必须明确区分教师工资支出与其他开支。“课堂教师工资”一词包括根据其教学职责的全职和兼职教师,以及在教师监督下工作的教学助理。教师被定义为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并且每个上课日至少有一个教学时段用于教学。该时段在小学至少为20分钟,或中学标准课时时长。

用于记录任何学区财务事宜的会计系统,应设计为对学区聘用的课堂教师工资支出与学区其他用途的支出进行单独记录和明确区分。
在本节中,“课堂教师工资”指:
(a)CA 教育 Code § 41011(a) 支付给学区聘用的每位教师的工资,其职责要求教师受聘的全部时间专门用于教授学区学生。
(b)CA 教育 Code § 41011(b) 每位教师工资的一部分,其职责要求将教师受聘的全部时间中的一部分(但非全部)用于教授学区学生,该部分工资应等于教师实际用于教授学区学生的全部时间所占的比例。
(c)CA 教育 Code § 41011(c) 支付给学区聘用的每位教学助理的工资,其部分职责需在课堂教师的监督下履行。
在本节中,“教师”指学区雇员,受聘于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且其职责要求其在雇员受聘的每个上课日至少一个完整的教学时段教授学区学生。对于受聘在小学任教的教师,教学时段指不少于20分钟的时段。对于受聘在中学任教的教师,教学时段指与教师受聘任教的初中或高中常规学时分钟数相等的分钟数。

Section § 410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区或特许学校等地方教育机构,对用于法律和解和判决的资金保留单独的财务记录。他们需要追踪因2019年(议会法案218)和2023年(议会法案452)通过的特定法律相关的索赔而产生的支付。目标是确保在处理这些法律费用时的清晰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41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某些教育项目的财政津贴时,必须使用标准化的成本会计程序。该程序在《加州学校会计手册》中有详细说明,确保其使用是公共教育总监的职责。

为了确定根据第28部分第8章(自第52200条起)以及第30部分第3章(自第56500条起)和第4章(自第56600条起)的津贴,公共教育总监应要求使用《加州学校会计手册》中规定的统一成本会计程序。

Section § 41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学区在管理和报告开支时保持一致性,尤其是在处理儿童中心或残疾未成年人发展中心等特殊项目的资金时。如果这些项目的资金需要从学区的普通基金中支出,则必须将其转入相应的专项基金。任何多余的资金都应退还给普通基金。公共教育总监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如何核算这些财务往来。

为实现学区按基金划分的支出预算编制和报告的清晰度和统一性,凡是儿童中心项目、残疾未成年人发展中心项目或任何类似项目(餐饮服务项目除外)的某些支出,且法律要求为此类项目设立专项基金的,如果这些支出是:(1) 经法律授权并由管理委员会批准从学区普通基金中支付,或 (2) 法律要求从学区普通基金中支付的,则估计或实际所需用于满足这些支出的金额,应从普通基金转账或支付至儿童中心基金、残疾未成年人发展中心基金或其他适当的专项基金。
任何超出实际所需金额的转账或支付,应退还至普通基金。
公共教育总监特此授权制定管理上述支付和转账会计方法的规则和条例。

Section § 41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除了其他地方提到的特定例外情况,县学校总监或县审计员负责处理学区的某些资金。这些资金事务不是通过在县财政库中设立专门基金来处理,而是通过预算会计来管理,并遵守关于这些资金如何使用的任何限制或规定。

Section § 41015

Explanation

加州的学区或县教育局可以将额外的或储备的资金投资于某些经批准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细节在政府法典的其他部分有规定。

任何学区或县教育局的管理委员会,如果其学区或县教育局的专项储备基金中存有资金,或拥有非即时必需的盈余资金,特此授权将其全部或部分资金投资于《政府法典》第16430条或第53601条中规定的任何投资项目。

Section § 410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学区理事会可以将证券等投资安全地存放在某些银行,这些银行包括位于加州境内或指定储备城市的州立银行、国家银行或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必须为此存款索取收据。此外,在这些证券存放在银行期间,县财务官不承担责任,只有当财务官将其取出时才承担责任。

根据第 (41015) 条的授权进行投资的学区理事会,可以将此类证券存放以供保管,存放地点可以是本州境内的州立银行、国家银行或信托公司,也可以是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或其在本州境内的任何分支机构,或者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者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指定为储备城市的任何城市中的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理事会应向该银行索取所存放证券的收据。如果这些资金未投资,本应存入其处的县财务官,在根据本条授权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出具收据的证券被该财务官从银行取出之前,不对这些证券负责。

Section § 41017

Explanation

加州的学区或县教育局可以设立银行账户,用于存放他们收到的款项,例如出售财产或材料所得。他们可以根据需要从这些账户中提款。但是,这些账户中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入县金库,某些支票和投标保证金除外,这些款项只有在被没收或一年内无人认领的情况下才转入金库。这些账户有特殊规定,不遵循一般的政府存款法规。

任何学区或县教育局的理事会可授权其管辖的任何学区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学校,将学区或县教育局收到或收取的任何杂项收入,包括根据第39526或39527条出售财产或材料所得的收入,存入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作为清算账户,并可规定从这些账户中提款。这些银行账户中的所有款项应在根据第41001条规定的期限内缴入县金库。银行本票、保付支票以及作为投标者在中标后将履行或忠实执行合同的保证金而存放在学区或县教育局保管的款项,可以存入这些银行账户,但除非被没收或投标者在12个月内未认领,否则不得存入县金库作为学区或县教育局的款项。
此类银行账户不受《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二条(自第53630条起)的资金存放规定的约束,除非《政府法典》第53679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41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至少达到100,000的学区或县教育局,在等待在其拥有的物业上建设学校设施期间,可以临时出租这些物业。这些租赁所得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中存放长达三年,并用于支付与租赁相关的费用。如果这些资金不需要立即使用,可以按照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遵循负责任的投资实践,谨慎地进行投资。

任何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达到或超过100,000的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局,可以将学区或县教育局在等待在该物业上建设学校设施期间,通过临时租赁所收购物业而获得的资金存入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这些资金可以在账户中存放不超过三年,并可用于支付因临时租赁而产生的任何适当费用,但当这些资金未用于支付费用时,它们可以与存入清算账户的所有其他资金一起,根据第41015条的规定,由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局决定进行投资。根据本条规定投资的资金,应在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以审慎之人以类似身份行事并熟悉此类事务者在经营具有类似性质和目标的业务时所使用的谨慎、技能、审慎和勤勉进行投资。

Section § 41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支付将资金往返银行的费用,如果他们在银行有账户,例如清算账户或食堂账户。

任何维护清算账户、食堂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的学区理事会,根据第41017条或第39892条,或根据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可以签订合同并支付将资金往返于该银行或这些银行的运输费用。

Section § 410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学区)的审计要求。旨在确保公共资金得到有效和负责任的管理。每年5月1日前,学校资金必须由县学校总监或通过与地方机构理事会安排进行审计。存在预算问题的机构需要审计批准。审计涵盖所有机构资金,并检查支出是否符合计划。审计费用来自地方资金。审计必须遵循特定标准,并由注册会计师执行。报告和纠正由县学校总监管理,任何未解决的问题都会上报。审计结果会分类以明确责任,并对税务相关问题进行调整。审计不评估课程,审计公司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必须符合标准。

(a)CA 教育 Code § 4102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加强学区、县和州各级的财政问责制,鼓励地方教育机构实行健全的财政管理实践,以最有效率和效益的方式使用公共资金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儿童的教育。
(b)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b)(1) 每个财政年度的5月1日之前,各县学校总监应对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所有资金进行审计,并且各地方教育机构的理事会应自行安排对其账簿和账户进行审计,包括按资金来源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或者与对该地方教育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县学校总监作出安排,由其提供该审计服务。
(2)CA 教育 Code § 41020(b)(2) 对预算已被否决、或在当前财政年度或前两个财政年度的任何预算或中期财务报告中收到负面认证、或县学校总监已另行确定存在持续经营能力不足情况的地方教育机构进行审计的合同,除非经负责的县学校总监和地方教育机构的理事会批准,否则无效。
(3)CA 教育 Code § 41020(b)(3)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的理事会未能在4月1日之前安排对其账簿和账户进行审计,则对该地方教育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县学校总监应安排对该地方教育机构进行审计。
(4)CA 教育 Code § 41020(b)(4) 根据本节进行的审计应完全符合美国审计长发布的《政府审计准则》。
(5)CA 教育 Code § 41020(b)(5) 就本节而言,“地方教育机构”不包括社区学院。
(c)CA 教育 Code § 41020(c) 根据本节进行的每次审计应包括地方教育机构的所有资金,包括学生团体和食堂资金及账户,以及地方教育机构控制或管辖下的任何其他资金。每次审计还应包括对学生出勤程序的审计。每次审计应包括确定资金是否根据地方控制和问责计划或经批准的地方控制和问责计划年度更新支出,该计划依据第4部第28章第6.1节第4.5条(自第52059.5节起)。
(d)CA 教育 Code § 41020(d) 每个财政年度的所有审计报告应使用主计长在与总监和财政总监协商后确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报告。
(e)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e)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e)(1) 由县学校总监安排的审计费用应从县学校服务基金中支付,并且县学校总监应将应由各学区承担的按比例分摊的费用从学区资金中划拨。
(2)CA 教育 Code § 41020(e)(2) 由地方教育机构理事会安排的审计费用应从地方教育机构资金中支付。对县学校总监管辖和控制下的资金进行的审计应从县学校服务基金中支付。
(f)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f)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f)(1) 审计应由经加利福尼亚州会计委员会许可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进行,并由地方教育机构(如适用)从主计长认为有资格对地方教育机构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和公共会计师名录中选择,该名录应由主计长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
(2)CA 教育 Code § 41020(f)(2) 自2003-04财政年度起,除第41320.1节(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主要负责审计的首席审计合伙人或协调审计合伙人,或负责复核审计的审计合伙人,在过去六个财政年度中的每个年度都为该地方教育机构提供了审计服务,则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向该地方教育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是违法的。如果教育审计上诉小组发现没有其他符合资格的审计师可以执行该审计,则该小组可以豁免此要求。
(3)CA 教育 Code § 41020(f)(3)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尽管有第 (2) 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轮换应符合2002年联邦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Public Law 107-204; 15 U.S.C. Sec. 7201 et seq.)的规定,并且在美国审计长根据该法案要求发布的涉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报告公布后,立法机关打算重新审议第 (2) 款。在确定哪些注册会计师和公共会计师应被列入名录时,审计长应使用以下标准:
(A)CA 教育 Code § 41020(f)(3)(A) 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应经会计委员会认证,执业状况良好。
(B)CA 教育 Code § 41020(f)(3)(B) 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经审计长根据第14504.2条进行的质量控制审查后,不得被发现以构成不遵守第14503条 (a) 款的方式进行审计。
(g)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g)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g)(1)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各项:
(A)CA 教育 Code § 41020(g)(1)(A) 一份声明,说明审计是根据第一篇第一部第九章第三章(自第14500条起)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的。
(B)CA 教育 Code § 41020(g)(1)(B) 审计例外情况摘要和管理改进建议。
(C)CA 教育 Code § 41020(g)(1)(C) 审计师对地方教育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疑虑的评估。该评估应基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第59号审计准则声明,该声明涉及与实体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披露要求。
(2)CA 教育 Code § 41020(g)(2) 在可能的情况下,纠正措施或纠正计划的说明应纳入审计报告,描述为纠正审计师发现的问题而计划采取或已采取的具体行动。对计划采取或已采取的具体行动的描述不应仅限于“将实施”、“接受建议”或“稍后讨论”等一般性评论。
(h)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h)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h)(1) 不迟于12月15日,地方教育机构上一财政年度的每份审计报告应提交给地方教育机构所在县的县教育总监、该部门和审计长。总监应在未来所有州资金的分配中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整,以纠正这些审计报告揭示的任何审计例外情况。
(2)CA 教育 Code § 41020(h)(2) 第 (1) 款中提及的2020-21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应改为不迟于2022年1月31日提交。
(3)CA 教育 Code § 41020(h)(3) 第47605条和第47605.6条 (m) 款中提及的2020-21财政年度审计报告的延期应改为不迟于2022年1月31日提交。
(i)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i)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i)(1) 自根据本条和第41320.1条 (d) 款对地方教育机构进行的2002-03年度审计开始,各县教育总监应负责审查其管辖下的地方教育机构审计中与出勤、设备盘点、内部控制以及任何杂项相关的审计例外情况,并确定这些例外情况是否已得到纠正或已制定了可接受的纠正计划。
(2)CA 教育 Code § 41020(i)(2) 自根据本条和第41320.1条 (d) 款对地方教育机构进行的2004-05年度审计开始,各县教育总监应将根据本款进行的审计例外情况审查中,纳入与教学材料计划资金使用、根据第44258.9条的教师错派以及根据第33126条要求在学校问责报告卡上报告的信息相关的审计例外情况,并应确定这些例外情况是否已得到纠正或已制定了可接受的纠正计划。
(j)CA 教育 Code § 41020(j) 在向各地方教育机构理事会提交最终审计报告后,以及管辖该地方教育机构的县教育总监收到审计报告后,县教育局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1020(j)(1) 审查与出勤、设备盘点、内部控制以及其他杂项例外情况相关的审计例外情况。出勤例外情况或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2238.02条并由第42238.03条实施的与地方控制拨款公式分配相关的例外情况,以及独立学习。
(2)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j)(2)
(A)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j)(2)(A) 如果未提供本节所要求审计中的纠正措施说明或纠正计划,县学校总监应通知地方教育机构,并要求地方教育机构的理事会在3月15日前向县学校总监提供纠正措施说明或纠正计划。
(B)CA 教育 Code § 41020(j)(2)(A)(B) 对于2020-21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A)项中提及的纠正措施说明或纠正计划应改为不迟于2022年4月15日提交。
(3)CA 教育 Code § 41020(j)(3) 审查纠正措施说明或纠正计划并确定其充分性。如果纠正措施说明或纠正计划不充分,县学校总监应要求地方教育机构重新提交其回复中不充分的部分。
(k)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k)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k)(1) 各县学校总监应不迟于5月15日向总监和审计长证明,县学校总监的工作人员已审查了其管辖范围内地方教育机构上一财政年度的所有审计,县总监被要求审查的所有例外情况均已审查,并且所有这些例外情况,除非认证中另有说明,均已由地方教育机构纠正,或已向县学校总监提交了可接受的纠正计划。此外,县总监应按地方教育机构识别任何与出勤相关的审计例外情况或涉及州资金的例外情况,并要求审计例外情况所指向的地方教育机构提交适当的报告表格供总监处理。
(2)CA 教育 Code § 41020(k)(2) 对于2020-21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1)段中提及的认证截止日期应改为不迟于2022年6月15日提交。
(l)CA 教育 Code § 41020(l) 在对地方教育机构进行后续年度审计时,审计师应审查地方教育机构提交的纠正措施或纠正计划,以确定例外情况是否已解决。如果例外情况尚未解决,审计师应立即通知相应的县教育局和部门,并在审计报告中重申该例外情况。收到该通知后,部门应与地方教育机构协商解决该例外情况,或要求县学校总监与地方教育机构进行后续跟进。
(m)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m)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0(m)(1) 总监负责确保地方教育机构已纠正或制定了针对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的纠正计划:
(A)CA 教育 Code § 41020(m)(1)(A) 审计中发现的所有联邦和州合规审计例外情况。
(B)CA 教育 Code § 41020(m)(1)(B) 县学校总监截至5月15日证明尚未纠正的例外情况。
(C)CA 教育 Code § 41020(m)(1)(C) 未指定由县学校总监纠正的重复出现的审计例外情况。
(2)CA 教育 Code § 41020(m)(2) 此外,总监负责确保县学校总监以及每个作为地方教育机构理事会的县教育委员会,要么纠正县学校总监和县教育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地方教育机构审计中发现的所有审计例外情况,要么为这些例外情况制定可接受的纠正计划。
(3)CA 教育 Code § 41020(m)(3) 总监应每年向审计长报告总监为确保学区、县学校总监以及每个作为学区理事会的县教育委员会已纠正或制定了针对根据(1)段所述任何例外情况的纠正计划所采取的行动。
(n)CA 教育 Code § 41020(n) 为便于纠正根据本节规定发布的审计中发现的例外情况,审计长应要求审计师在每份审计报告中对审计例外情况进行分类,其方式应明确告知县学校总监和总监,哪些例外情况应由地方教育机构负责纠正。此外,审计长每年应抽取部分县学校总监进行抽样,对这些县学校总监的审计解决过程进行后续跟踪,并将后续跟踪结果报告给总监和被审查的县学校总监。
(o)CA 教育 Code § 41020(o) 县学校总监应调整后续地方财产税要求,以纠正与地方教育机构税率和税收相关的审计例外情况。
(p)CA 教育 Code § 41020(p) 如果理事会或县学校总监未能或无法根据本节规定对审计做出满意安排,审计长应安排审计,审计费用应根据具体情况从地方教育机构资金或县学校服务基金中支付。
(q)CA 教育 Code § 41020(q) 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的审计均受本节约束。
(r)CA 教育 Code § 41020(r) 本节不授权审查或报告任何地方教育机构所使用或提供的课程。
(s)CA 教育 Code § 41020(s)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节规定对地方教育机构进行审计期间,向该机构提供的非审计、管理或其他咨询服务,应符合美国总审计局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修正案第3号》。

Section § 410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之前已提交给县书记官的审计报告,应被废弃或退还给学校总监。

Section § 410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未能按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时应如何处理。如果出现延迟,县教育总监可以进行调查并采取行动,例如将截止日期延长最多 (90) 天,或者聘请另一名会计师完成审计。如果延迟持续,州主计长办公室可以介入,可能由他们自己进行审计或聘请另一名会计师,并将费用计入学区。他们也可以批准审计报告的提交延期,但如果逾期,仍将视为延迟。

(a)CA 教育 Code § 41020.2(a) 如果学区理事会已根据第 (41020) 节签订了财务报表独立审计合同,且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未在第 (41020) 节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给县教育总监,则县教育总监可以调查延迟原因,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所需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1)CA 教育 Code § 41020.2(a)(1) 县教育总监在与学区理事会和与学区签订合同的审计师协商后,并经主计长办公室和总监同意,可以批准适当的延期,以完成审计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延期不放弃法定期限,但允许在截止日期后提交报告。如果延期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该延期应是适当的:
(A)CA 教育 Code § 41020.2(a)(1)(A) 考虑到证明延期合理的特殊情况,延期应为合理范围内最短的时间。
(B)CA 教育 Code § 41020.2(a)(1)(B) 延期应以每次不超过 (45) 个日历日为增量。
(C)CA 教育 Code § 41020.2(a)(1)(C) 延期总计不得超过自根据第 (41020) 节规定的截止日期起 (90) 个日历日。
(2)CA 教育 Code § 41020.2(a)(2) 县教育总监在与学区理事会、与学区签订合同的审计师以及主计长办公室协商后,可以与另一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签订合同,以获取所需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并将审计费用计入学区资金。县教育总监应在可行范围内,协助学区采取行动,避免向未完成原始审计的合同审计师付款。
(3)CA 教育 Code § 41020.2(a)(3) 县教育总监可以请求主计长办公室调查情况并按照 (b) 款的规定采取行动。
(b)CA 教育 Code § 41020.2(b) 如果学区或县教育总监未在第 (41020) 节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向主计长办公室提交第 (41020) 节要求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则主计长办公室应确定获取所需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最有利方法。主计长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教育 Code § 41020.2(b)(1) 接受 (a) 款允许的县教育总监的行动。
(2)CA 教育 Code § 41020.2(b)(2) 利用该办公室现有人员进行审计并准备审计报告,并将审计费用计入州学校基金对学区或县教育总监的下一次定期拨款。
(3)CA 教育 Code § 41020.2(b)(3) 利用适当的合同程序,与任何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签订合同,用于进行审计和准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将审计费用计入州学校基金对学区或县教育总监的下一次定期拨款。
(4)CA 教育 Code § 41020.2(b)(4) 如果经主计长办公室判断,这将能在最短时间内提供所需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则批准合理的报告提交延期。提交延期不放弃法定期限,但允许在截止日期后提交报告。
主计长办公室在确定获取经审计财务报表所用方法之前,应与学区理事会、县教育总监以及与学区或县教育总监签订合同的审计师进行协商。主计长办公室应在可行范围内,协助学区或县教育总监采取行动,避免向未完成原始审计的合同审计师付款。
(c)CA 教育 Code § 41020.2(c) 尽管根据 (a) 款的 (1) 项或 (b) 款的 (4) 项批准了任何延期,主计长办公室仍可在第 (41020) 节规定的审计报告提交截止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认定尚未提交给该办公室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为逾期,并且审计将根据 (b) 款的 (2) 项或 (3) 项进行。

Section § 41020.3

Explanation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召开公开会议,审查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这包括发现的任何问题、审计师的建议以及解决任何问题的计划。仅针对2021-22财政年度,此次审查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a)CA 教育 Code § 41020.3(a) 每年1月31日前,各地方教育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开会议上审查该地方教育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中发现的任何审计例外事项、审计师出具的任何管理建议书中的建议或发现,以及任何纠正说明或纠正任何例外事项或管理建议书问题的计划。本次审查应根据第35145条列入会议议程。
(b)CA 教育 Code § 41020.3(b) 在2021-22财政年度期间,2020-21财政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其根据(a)款确定的相关组成部分,应改为在2022年2月28日前审查。

Section § 4102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进行的审计持续不符合规定标准会发生什么。如果经过两次审查后,报告不符合审计指南,该会计师可能会被禁止进行此类审计三年。他们有权在30天内向加州会计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他们提出上诉,委员会必须在90天内进行调查,并决定是举行听证会还是驳回该问题。如果未提出上诉或决定被维持,该会计师将无资格为学校和学区进行审计。学校和学区将每年收到关于任何无资格会计师的通知。这不影响会计委员会根据其他法律对会计师进行纪律处分。

(a)CA 教育 Code § 41020.5(a) 如果主计长根据第14504.2条通过两次连续的质量控制审查确定,或者如果县教育总监确定,根据第41020条由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执行的审计未实质性符合审计指南的规定,或者在被审计财政年度结束后次年2月15日前提交的审计报告(包括修订报告)连续两年不符合第14504条要求的审计指南规定,则主计长或县教育总监(视情况而定)应书面通知该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以及加州会计委员会。
如果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在收到主计长或县教育总监的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未向加州会计委员会书面提出上诉,则主计长或县教育总监根据本条作出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b)CA 教育 Code § 41020.5(b) 如果向加州会计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应在提交日期起90天内完成对上诉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教育 Code § 41020.5(b)(1) 认定主计长或县教育总监的决定不应维持且无效。
(2)CA 教育 Code § 41020.5(b)(2) 安排上诉听证会,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应在提交上诉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对上诉的最终处理。
(c)CA 教育 Code § 41020.5(c) 如果主计长或县教育总监根据 (a) 款作出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该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在三年内将无资格根据第41020条进行审计,或者,如果提出上诉,则根据加州会计委员会可能命令的任何期限和条件。每年不迟于3月1日,主计长应通知每个学区和县教育局,告知根据本条被认定为无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学区和县教育局不得使用根据本条无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的审计服务。
(d)CA 教育 Code § 41020.5(d) 就本条而言,“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包括任何根据第41020条签订合同进行审计的个人或公司。
(e)CA 教育 Code § 41020.5(e) 本条不应妨碍加州会计委员会根据法律其他规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纪律处分。

Section § 410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学区在支付账单方面遇到困难,进行年度审计的审计师可以在接到请求时,与县督学或公共教育总监分享该学区的财务信息。这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且学区也必须同时收到这些信息。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依照第41020条进行年度审计的审计师,应在接到请求后,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县督学或公共教育总监提供关于某学区的财政信息,如果县学校督学根据第42127.6条认定某学区可能无法履行其当前或后续财政年度的义务。审计师根据本条向县督学或公共教育总监提供的信息,应同时提交给该指定学区,且不构成违反审计师-客户保密原则。

Section § 410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地方教育机构在2019-20和2018-19财政年度的审计具体截止日期和程序。截至2020年7月15日,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完成审计。如果他们错过了这个截止日期,县教育局负责确保审计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2019-20年度的审计报告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对于2018-19财政年度,某些证明必须在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此外,法律规定了机构可以对审计发现提出上诉或请求审查的时间表。

(a)CA 教育 Code § 41020.9(a) 尽管有第41020条规定,对于2019-20财政年度,地方教育机构应在2020年7月15日前提供审计;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未能在2020年7月15日前提供审计,则对该地方教育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县教育局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为该地方教育机构提供审计。
(b)CA 教育 Code § 41020.9(b) 尽管有第41020条 (h) 款或第47605条 (m) 款规定,对于2019-20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地方教育机构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该地方教育机构所在县的县学校总监、总监、主计长以及(如适用)其特许授权机构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尽管有第41020条 (k) 款规定,县学校总监应在2021年7月15日前向总监和主计长提交所需证明。
(c)CA 教育 Code § 41020.9(c) 尽管有第41020条 (k) 款规定,对于2018-19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县学校总监应在2020年7月15日前向总监和主计长提交所需证明。
(d)CA 教育 Code § 41020.9(d) 尽管有第41344条 (d) 款规定,对于主计长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含)期间认证的审计,地方教育机构可在收到审计或审查产生的最终审计报告之日起120天内,或在根据 (e) 款收到简要审查决定之日起30天内,对最终审计报告中的发现提出上诉。
(e)CA 教育 Code § 41020.9(e) 尽管有第41344.1条 (d) 款规定,对于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含)期间认证的审计,地方教育机构可在收到审计或审查产生的最终审计报告之日起90天内请求进行简要审查。

Section § 41021

Explanation
学区理事会必须确保任何处理学区资金的雇员都投保了保险(称为“担保债券”),以保护学区免受经济损失。他们也可以选择要求处理财产的雇员投保担保债券。这些担保债券的类型和金额可由理事会决定。学区将承担这些担保债券的费用。

Section § 410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举行选举以允许学区超出正常限额支出的规则。这种选举应与学区债券发行选举类似。选举通知必须说明选举的时间和地点、负责官员、投票时间以及拟议的预算增加额。选票将询问选民是否同意将学区在特定学年的授权支出提高到新的总额。投票时间根据另一项选举规则确定。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为允许学区超出宪法或州法规规定的学区资金支出限额而举行的任何选举,应尽可能按照学区债券发行选举的方式召集、举行和进行。
选举通知应仅包含以下内容:
(a)CA 教育 Code § 41022(a) 举行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b)CA 教育 Code § 41022(b) 被指定主持选举的官员姓名。
(c)CA 教育 Code § 41022(c) 投票站开放的每日时间。
(d)CA 教育 Code § 41022(d) 拟在学年内增加的学区支出金额。
(e)CA 教育 Code § 41022(e) 学区在该学年内的拟议支出总额,包括拟议的增加额。
选举中使用的选票应包含以下措辞:“学区在该学年____(注明学年)的总授权支出是否应从____(注明金额)增加到____(注明金额)?”
选举中投票站的开放时间应根据《选举法》第14212条确定。

Section § 41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学区和县教育局组成的任何团体,必须遵守与单个学区相同的财务规定。它们必须编制预算、认证财务报表,并遵守特定的会计和审计规则。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针对特定权力的联合协议。这些团体还需要使用公共教育总监批准的表格,每年向学区和县教育总监报告。

Section § 41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所有从《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案》获得资金的地方教育机构,每年详细报告这些资金的支出情况。他们必须跟踪已完成的学校设施项目的州政府资金和配套资金,包括利息和节余。报告应显示项目成果并符合特定的财务标准。机构需要保留所有记录以备审计,审计必须在项目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并符合规定的指南。审计长将从2018-19财政年度的审计开始,在审计指南中加入相关指示,审计中发现的调整将影响资金。

(a)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4(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4(a)(1) 自2017年4月1日起,根据1998年《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案》(第1卷第10部分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收到任何资金的地方教育机构,应每年报告所有州政府资金(包括利息)以及地方教育机构配套资金用于已完成项目的详细支出清单,直到所有州政府资金(包括利息)、所有地方教育机构的配套资金以及根据第17070.63条实现的节余(包括利息)均已根据1998年《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案》的要求、相关法规以及地方教育机构签署的任何随附拨款协议支出完毕。地方教育机构的详细支出清单应逐项列明项目支出,反映在该财政年度内获得报销的已完成项目,并应清楚标明已完成的项目清单。
(2)CA 教育 Code § 41024(a)(2) 就本条而言,项目完成的认定应根据根据1998年《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案》(第1卷第10部分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通过的法规进行。
(3)CA 教育 Code § 41024(a)(3) 州政府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总额应在项目完成后在最终支出报告中报告。为了确定州政府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总额,利息应被视为自州政府资金存入地方教育机构账户之时起计算,直到地方教育机构向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提交最终支出报告之时。
(4)CA 教育 Code § 41024(a)(4) 自2017年4月1日起,参与学校设施项目的地方教育机构应确保其保留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卷第16026条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审计所需的所有财务账目、文件和记录。就本款而言,并符合任何适用的州和联邦标准,地方教育机构可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
(5)CA 教育 Code § 41024(a)(5) 根据第 (1) 款在地方教育机构详细支出清单上列明的任何在2017-18财政年度报告完成的项目,应根据第14502.1条要求的2018-19财政年度审计指南进行审计。所有其他已完成的项目应根据第14502.1条要求的项目报告完成所在财政年度的审计指南进行审计。
(6)CA 教育 Code § 41024(a)(6) 本条所述的审计应在项目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具体完成时间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卷第1859.104条确定。
(b)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4(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4(b)(1) 自2018-19财政年度的审计开始,审计长应在第14502.1条要求的审计指南中包含指示,这些指示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以下所有事项的程序:
(A)CA 教育 Code § 41024(b)(1)(A) 地方教育机构根据 (a) 款第 (1) 项在其详细支出清单上列明的资金是否已根据1998年《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案》(第1卷第10部分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的要求、相关法规以及地方教育机构签署的任何随附拨款协议支出。任何未根据这些要求支出的资金应不予批准并视为审计发现。
(B)CA 教育 Code § 41024(b)(1)(B) 根据第17070.63条实现的节余(包括利息)是否用于地方教育机构确定的其他高优先级资本支出目的或退还给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并根据1998年《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案》(第1卷第10部分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的要求、相关法规以及任何随附拨款协议中规定的方式使用。
(C)CA 教育 Code § 41024(b)(1)(C)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卷第1859.105条和第1859.106条的要求,根据地方教育机构的最终批准支出,对地方教育机构收到的用于场地购置费用的拨款金额进行调整。
(D)CA 教育 Code § 41024(b)(1)(D)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卷第1859.104条规定的项目报告要求中反映的实质性进展要求,对地方教育机构收到的拨款金额进行调整。
(2)CA 教育 Code § 41024(b)(2) 依照第 (1) 款 (C) 项和 (D) 项确定的任何金额或调整,应在地方教育机构的审计中予以识别,但就本节而言,不应被视为审计发现。
(c)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4(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4(c)(1) 依照本节进行审计的审计师,应在审计完成之日起 60 天内向主计长提交审计报告。主计长应被允许查阅审计工作底稿。依照 (b) 款第 (2) 项进行的调整,不得依照本节向教育审计上诉小组提出上诉。
(2)CA 教育 Code § 41024(c)(2) 收到经认证的审计报告后 60 天内,并在确定审计报告符合审计指南中包含的报告标准后,主计长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教育 Code § 41024(c)(2)(A) 向部门提供一份经认证的审计报告副本。
(B)CA 教育 Code § 41024(c)(2)(B) 将依照本节的任何审计发现以及依照 (iii) 项确定的任何金额或调整通知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并向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提供一份经认证的审计报告副本,其中注明需要调整的金额,如果根据依照 (a) 款和 (b) 款要求进行的审计结果,审计师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i)CA 教育 Code § 41024(c)(2)(B)(i) 地方教育机构有未用于项目的资金,且未根据第 17070.63 节认定为节余,这些资金应根据 (b) 款第 (1) 项 (C) 项和 (D) 项以及地方教育机构签署的任何随附拨款协议予以返还。
(ii)CA 教育 Code § 41024(c)(2)(B)(ii) 地方教育机构根据 (b) 款第 (1) 项 (C) 项和 (D) 项提供的资金面临增加或减少,以及地方教育机构签署的任何随附拨款协议。
(iii)CA 教育 Code § 41024(c)(2)(B)(iii) 地方教育机构未按照 1998 年《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案》(《法典》第 1 编第 1 册第 10 部分第 12.5 章(自第 17070.10 节起))以及地方教育机构签署的任何随附拨款协议使用资金。
(3)CA 教育 Code § 41024(c)(3) 收到经认证的审计报告后,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应将根据第 (2) 款 (B) 项 (i) 和 (ii) 项要求对特定项目进行的任何拨款调整提交给州拨款委员会,以调整项目拨款。为第 (2) 款 (B) 项 (i) 和 (ii) 项目的确定的资金,应根据第 17070.40 节或第 17070.41 节(如适用)在州财政部设立的相应资金中拨付或返还。如果学区被要求返还未使用的资金,则返还资金的来源应是根据第 17070.43 节 (a) 款设立的县学校设施基金。
(4)CA 教育 Code § 41024(c)(4) 地方教育机构可以根据第 41344 节 (d) 款规定的时间表和程序对审计发现提出上诉。第 41344.1 节 (d) 款规定的程序不适用于本节要求的审计。
(5)CA 教育 Code § 41024(c)(5) 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应通过依照 (d) 款规定的程序,实施与审计发现中不予批准的资金金额相等的强制性罚款支付,确保地方教育机构已纠正审计发现。
(d)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4(d)
(1)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4(d)(1) 如果,由于审计结果,地方教育机构被要求根据 (c) 款第 (2) 项 (B) 项 (iii) 项支付资金,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应从地方教育机构收回这些资金。
(2)CA 教育 Code § 41024(d)(2)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已根据第 41344 节 (d) 款向教育审计上诉小组提交上诉,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在确定上诉结果之前不得收回资金。
(3)CA 教育 Code § 41024(d)(3) 地方教育机构可以使用任何地方资金来源支付根据 (c) 款第 (2) 项 (B) 项 (iii) 项不予批准的金额,只要没有法律禁止将这些资金用于此目的。
(4)CA 教育 Code § 41024(d)(4) 地方教育机构可在收到最终审计报告后90天内,或在根据第41344条 (d) 款和第41344.1条 (b) 款(如适用)撤回或收到关于上诉的最终裁定后30天内,向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请求制定还款计划。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和财政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共同制定支付计划。该支付计划应按以下规定制定:
(A)CA 教育 Code § 41024(d)(4)(A) 如果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执行官和财政局局长经与该部门协商后,同意在本财政年度偿还未获准金额将对地方教育机构构成严重的财政困难,他们可共同批准一项最长八年的等额年度分期付款计划。该计划可包括每年未偿余额的利息,利率按该年度州政府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所赚取的利率计算。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执行官和财政局局长应共同制定此计划。在通知地方教育机构的同时,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执行官也应将该计划通知审计长。审计长应根据该计划从地方教育机构的主要拨款或教育保护账户付款中扣留年度金额。
(B)CA 教育 Code § 41024(d)(4)(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执行官和财政局局长经与该部门协商后,同意在八年内偿还未获准金额将要求地方教育机构根据第3章第2条(自第41320条起)和第2.5条(自第41325条起)申请紧急拨款,他们可批准一项最长二十年的等额年度分期付款计划。该计划应包括每年未偿余额的利息,利率按该年度州政府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所赚取的利率计算。审计长应根据该计划从地方教育机构的主要拨款或教育保护账户付款中扣留年度金额。
(C)CA 教育 Code § 41024(d)(4)(C) 如果根据本条提交的支付计划未获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执行官和财政局局长经与该部门协商后批准,或未由地方教育机构请求,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执行官应向地方教育机构开具全额未获准金额的账单。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未在开具账单后120天内支付账单,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执行官应请求审计长从地方教育机构的主要拨款或教育保护账户付款中扣留全部未获准金额。
(D)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4(d)(4)(D)
(i)Copy CA 教育 Code § 41024(d)(4)(D)(i) 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执行官根据本条收回或审计长扣留的资金,应存入根据第17070.40条或第17070.41条(如适用)在州财政部设立的相应州学校设施基金。
(ii)CA 教育 Code § 41024(d)(4)(D)(i)(ii) 地方教育机构根据 (3) 款授权从地方资金来源汇给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的资金,应存入根据第17070.40条或第17070.41条(如适用)在州财政部设立的相应州学校设施基金。
(e)CA 教育 Code § 41024(e) 在本条中,“审计或审查”和“地方教育机构”的含义应与第41344条 (e) 款 (1) 和 (2) 项中定义的术语相同。
(f)CA 教育 Code § 41024(f) 州拨款委员会不得放弃本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地方教育机构根据1998年《勒罗伊·F·格林学校设施法案》(第1卷第10部分第12.5章(自第17070.10条起))签署的任何拨款协议或拨款协议条款,或任何为实施本条规定而通过的法规。
(g)CA 教育 Code § 41024(g) 根据第41344条和本条提起的任何上诉中,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财政部和该部门可及时申请作为当事方介入。
(h)CA 教育 Code § 41024(h) 如果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选择不干预上诉,主持听证会的行政法法官,或教育审计上诉小组,可以要求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在请求提出后30天内,或行政法法官或教育审计上诉小组认为合理的更长时间内,在上诉中发布并提交对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拨款协议条款的客观解释。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提交的文件不应争辩或试图解决事实问题,但可以说明特定法律、法规或拨款协议条款如何适用于相互竞争的事实主张。一旦根据本款提出请求,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的代理人将被禁止作为当事方行事。
(i)CA 教育 Code § 41024(i) 尽管有(a)款规定,本节不适用于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拨款的任何学校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