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35278(a) 如果学区或社区学院区已购置包含住宅单元的新校址,则地方管理机构、社区学院区或合格的非营利法人团体可根据本条规定,为新校址替代住房的目的购置不动产,并根据本条规定使用或转让该不动产,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教育 Code § 35278(a)(1) 地方管理机构已认定新校址附近存在经济适用房极度短缺的情况。
(2)CA 教育 Code § 35278(a)(2) 用于替代住房的不动产由地方管理机构、社区学院区或合格的非营利法人团体在新校址附近,或在根据(e)款(1)项采纳的地方管理机构替代住房计划中指定的区域内购置,且购置时间在学区获得新校址占有权之日起两年内。
(3)CA 教育 Code § 35278(a)(3) 地方管理机构、社区学院区或合格的非营利法人团体根据本条规定购置的用于替代住房的不动产总面积不包括新校址的任何部分,且按英亩计算不超过学区为新校址购置面积的150%。
(b)Copy CA 教育 Code § 35278(b)
(1)Copy CA 教育 Code § 35278(b)(1) 地方管理机构或合格的非营利法人团体可在该不动产上修复、开发或建造住宅设施,以提供本条规定的新校址替代住房。
(2)CA 教育 Code § 35278(b)(2) 社区学院区或合格的非营利法人团体仅可从自愿出售方处购置用于新校址替代住房的不动产。
(c)CA 教育 Code § 35278(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五节第八条(自第54220条起)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已购置用于新校址替代住房的不动产的地方管理机构、社区学院区或合格的非营利法人团体,可将该不动产转让给附属公共机构,以提供新校址替代住房。根据本节规定已购置不动产的附属公共机构,可在该不动产上修复、开发或建造住宅设施,以提供符合本条规定的新校址替代住房。
(d)CA 教育 Code § 35278(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五节第八条(自第54220条起)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已购置用于新校址替代住房的不动产的地方管理机构、社区学院区、合格的非营利法人团体或附属公共机构,可出售、租赁(租期不超过99年)、联合开发、交换、细分、转让、让与、抵押、通过信托契约或其他方式设定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不动产或该不动产的任何权益或其任何部分,以通过在该不动产上修复、开发或建造住宅设施或住宅和商业综合设施来提供新校址替代住房。
(e)Copy CA 教育 Code § 35278(e)
(1)Copy CA 教育 Code § 35278(e)(1) 根据(d)款规定,为新校址替代住房而购置的不动产的任何处置,均应旨在推进替代住房计划。地方管理机构或社区学院区应采纳一份根据本条规定处置不动产的替代住房计划,该计划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教育 Code § 35278(e)(1)(A) 替代住房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教育 Code § 35278(e)(1)(A)(i) 根据本节规定开发的住房的总体位置说明。
(ii)CA 教育 Code § 35278(e)(1)(A)(ii) 开发融资方式的描述。
(iii)CA 教育 Code § 35278(e)(1)(A)(iii) 认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十四条,计划采取的行动不需要选民批准,或者该批准已经或将要获得。
(iv)CA 教育 Code § 35278(e)(1)(A)(iv) 分别明确计划建造或修复的用于安置低收入个人和家庭以及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宅单元数量。
(v)CA 教育 Code § 35278(e)(1)(A)(v) 确保因征用新校址以及根据本条规定购置新校址替代住房不动产而搬迁的人员,对替代住房中开发的住宅单元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租赁权的规定。
(vi)CA 教育 Code § 35278(e)(1)(A)(vi) 将与替代住房一并建造的任何商业用途设施的描述。
(B)CA 教育 Code § 35278(e)(1)(B)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的合并房地产区域上将开发的住宅单元数量,应等于由地方管理机构或社区大学学区确定的一个规定百分比,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以下两项之和:
(i)CA 教育 Code § 35278(e)(1)(B)(i) 与在新校址上建设或扩建学校设施相关的,已拆除或将拆除的住宅单元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ii)CA 教育 Code § 35278(e)(1)(B)(ii) 将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的新校址替代住房物业上的住宅单元总数。
(C)CA 教育 Code § 35278(e)(1)(C) 除非地方管理机构或社区大学学区根据分段 (D) 规定了更大的数量,否则根据本条规定为新校址替代住房而获得的物业上开发的、以可负担住房成本或可负担租金提供的住宅单元数量,应大于或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
(i)CA 教育 Code § 35278(e)(1)(C)(i) 等于根据本条规定为新校址替代住房而获得的物业上已开发的住宅单元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ii)CA 教育 Code § 35278(e)(1)(C)(ii) 因新校址物业的征用以及因根据本条规定为新校址替代住房而获得的物业的征用而流离失所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户数。
(D)CA 教育 Code § 35278(e)(1)(D) 地方管理机构、社区大学学区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司可以要求,除了分段 (C) 要求的之外,所有或任何部分的住宅单元应以可负担住房成本或可负担租金提供给低收入类别的个人和家庭,包括低收入、极低收入或特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本节不禁止地方管理机构、社区大学学区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司在财务或其他方面参与,以使根据本条规定开发的任何住房能够服务于低收入家庭,如果对该住房的需求在替代住房计划中得到确认并与之保持一致。
(2)CA 教育 Code § 35278(e)(2) 在通过替代住房计划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该机构或社区大学学区应提供拟议计划的草案,供公共机构和公众审查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