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服务总则
Section § 39800
Section § 39800.1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教育机构,例如学区或县教育局,制定一项计划,说明它们将向学生提供哪些交通服务。该计划必须优先考虑年幼的学生和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并应在2023年4月1日前获得批准,此后每年更新。计划必须详细说明如何为残疾学生和无家可归的学生提供交通便利,并确保未重复计算的学生(如英语学习者和寄养青年)可以免费获得交通服务。计划应在员工、家长、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下制定,并在公开会议上获得批准。机构可以与城市交通系统合作,为年龄较大的学生提供交通服务,并可以提供免费交通卡。
Section § 3980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学区或私立学校拥有或使用15座客货车来运送学生,那么该客货车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特定类型的驾驶执照和额外的认可才能合法操作。具体来说,驾驶员需要B类驾驶执照和客运认可。15座客货车被定义为设计用于载运15人(包括驾驶员)的车辆,但具有双后轮且总重量额定值至少为11,500磅的车辆除外。
Section § 39801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理事会与县教育总监签订合同,由县教育总监负责学生的交通服务。一旦签订合同,县教育总监在管理这些服务方面,将拥有与学区理事会完全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3980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除了常规的学校通勤之外,可以与外部交通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或使用自己的车辆,为已注册或入学参加教育项目的成年人提供交通服务。学区还可以选择向这些成年人收取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交通费用。
Section § 39802
Section § 3980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学区学生交通和校车租赁合同的规则。学生交通合同最长可达五年,并可在相同条款下续签,包括因成本变化而调整费率的条款。校车租赁合同也最长可达五年,但如果合同规定每年有购买或取消租赁的选择权,则最长可达十年。经济因素可能导致每年需要重新协商合同,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批准。所有校车协议都必须遵守其他特定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39803.5
Section § 39806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向家长支付接送孩子上学的费用,而不是提供校车服务。但是,只有在向家长支付费用比学区提供交通服务更经济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
Section § 39807.5
这项法律允许学校向父母和监护人收取部分运送孩子往返学校或职业课程的费用。但是,该费用不得高于公共交通的平均成本,并且符合特殊帮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可免除这些费用。该法律还确保交通费不得用于基于种族或民族的学生隔离,有特殊需求的孩子也不得收取交通费。此外,学校可以选择免费提供交通服务。
Section § 39808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为那些有资格就读本学区公立学校但选择就读非公立学校的学生提供交通服务。这些学生可以乘坐与公立学校学生相同的校车,走相同的路线,并享受相同的条件。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学区不能以向家长支付费用来代替提供实际的交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