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住宅单元附属住宅单元审批
Section § 66314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在已指定为住宅用途的区域内制定建造附属住宅单元(ADU)的规定。
他们必须根据供水、排污可用性和交通影响等因素,确定可以在何处建造 ADU。法律提供了关于面积、停车、高度等方面的明确指导,但没有最小地块面积要求。地方机构可以减少某些 ADU 的停车需求。
ADU 应符合现有的住宅规划,且不能单独出售。它们可以附属于主屋或与主屋分离,但需遵守最大面积限制。如果 ADU 利用现有结构,一些限制会放宽,例如不要求设置通道或严格的退界。
地方机构负责处理建筑规范、污水处理批准和停车设置。如果车库被改造成 ADU,不一定强制要求弥补失去的停车位。如果主屋不需要消防喷淋系统,ADU 也不需要。
将车库改造成 ADU 的过程得到简化,除非它影响到历史区域。
Section § 66315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机构评估在独户住宅物业上建造小型附加住房单元(称为附属住宅单元,即ADU)的计划时,它们必须遵守第66314条中规定的规则。它们唯一可以要求的额外规则是,ADU的任何租赁协议必须至少为30天。它们不能添加其他规则,例如要求业主也居住在该物业上。
Section § 66316
本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关于附属住宅单元 (ADU) 的规定必须有一个简单的审批流程,并且不能包含复杂的程序。如果地方规定不符合这些指导原则,则该规定无效,地方政府必须使用州标准,直到他们更新其规定以符合本法律。
Section § 66317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附属住宅单元(ADU)和初级附属住宅单元(JADU)许可的审批流程。只要地块上已有独户或多户住宅,这些单元的申请必须在60天内获得批准或拒绝,无需公开听证或特别审查。如果申请与新建住宅的申请合并提交,审批时间可能会延长,以与新建住宅许可的批准时间保持一致。
如果机构决定拒绝申请,必须在相同的60天期限内提供书面解释,详细说明问题以及如何纠正。法律还禁止任何地方法规延迟或拒绝许可,除非是专门与ADU相关的法规。然而,地方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许可流程的成本。
Section § 6631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更新其分区法律或总体规划,以纳入创建附属住宅单元(ADU)的规定,但必须遵守本条中概述的限制。此外,任何专门针对ADU的规定不得用于强制执行住宅增长限制。
Section § 66319
Section § 66320
本节解释,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尚未制定自己的附属住宅单元(ADU)规定,它必须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60天内,对ADU的许可申请做出决定。这个决定无需详细审查或公开听证。如果地块上已有房屋,或者ADU申请是与新建房屋的申请一起提交的,机构可以等到新建房屋的许可决定后,再处理ADU申请,但仍需快速处理ADU申请。如果申请在60天内未获处理,则自动视为批准。如果申请被拒绝,机构必须在60天内书面解释需要修改的地方。
Section § 6632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在设定附属住宅单元(ADU)的面积和高度要求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附属住宅单元是指附属于主住宅或独立于主住宅的小型居住空间。
地方机构可以决定这些单元的最小和最大面积,但不能设定阻止建造小型高效单元的最小面积,也不能设定低于850平方英尺(对于ADU)或低于1000平方英尺(对于带有一个以上卧室的ADU)的最大面积。此外,他们也不能施加限制,以阻止建造一个符合大多数其他当地规定的800平方英尺的ADU。
此外,他们必须允许独立式ADU达到至少某些指定的高度,这些高度取决于它们与公共交通的距离或与多户住宅的关联。这些规定也适用于附属于主住宅的ADU,其高度上限与现有分区法律相关。
Section § 6632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何时不能对附属住宅单元(ADU)设定停车要求。如果ADU靠近公共交通、位于历史街区、是主要住宅的一部分,或者ADU居住者无法获得停车许可证,地方机构就不能强制执行停车规定。此外,如果附近有共享汽车,或者ADU是新住房申请的一部分,也不适用停车标准。
此外,地方机构不能因为不构成危险且与ADU建设无关的分区问题或建筑违规而拒绝ADU许可证申请。
Section § 66323
这项法律要求住宅或混合用途区域的地方机构以直接、自动的方式批准附属住宅单元和次级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证。如果您打算增建这些单元(即ADU),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
对于有独户住宅的物业,您可以增建一个ADU和一个次级ADU,只要它们位于现有结构内,有独立的入口,并符合安全退缩距离要求。也可以增建独立的ADU,但其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英尺,并有规定的高度限制。
如果您的物业包含多户住宅,您可以将非居住空间改造成ADU,最多可达总单元数的25%,除非必要,否则无需改变退缩距离要求。也可以增建独立的ADU,其数量限制基于现有或拟建建筑的规模。
法律还规定,地方机构不得施加额外的设计标准、要求纠正分区违规,或要求安装消防喷淋系统,除非主住宅需要。ADU的租赁期限必须超过30天,如果使用现场废水处理系统,可能需要进行某些测试。
Section § 66324
这项法律规定了附属住宅单元(例如,独立小公寓或姻亲房)的费用和连接应如何管理。它明确指出,除非这些单元是与新建的独户住宅一同建造的,否则在计算费用时,不应将其视为新建房屋。面积小于750平方英尺的单元无需缴纳影响费,而面积更大的单元则根据其与主屋的面积比例缴纳相应的费用。此外,某些单元不需要独立的公用事业连接,除非它们是与新建房屋一同建造或单独出售的。然而,对于其他单元,可以根据其对公用事业系统的影响收取按比例的费用,但此费用不得超过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
Section § 663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与地方条例之间存在冲突,本条将优先适用。然而,它也允许地方机构为设立附属住宅单元制定自己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比本条的要求限制性更少。
Section § 66326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在60天内将其通过的条例提交给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如果该部门认为条例不符合规定,他们必须通知地方机构,并给予地方机构最多30天的时间作出回应。地方机构可以选择修改条例以符合标准,或者保持原样,但如果不同意该部门的调查结果,则需提供解释。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解释,该部门可以就其违反法律的情况通知总检察长。此外,在通知总检察长之前,该部门可以考虑该机构是否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通过了符合规定的条例。
Section § 66327
Section § 66328
本法律规定,地方机构不能在主要住宅获得入住许可证之前,为附属住宅单元(ADU)颁发入住许可证。然而,如果一个县在2025年2月1日之后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且主要住宅因该紧急情况而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那么只要附属住宅单元符合所有施工和检查要求,它就可以获得入住许可证。此例外不适用于附属于主要住宅的附属住宅单元。
Section § 66329
本法律规定了在沿海地区建造附属住宅单元(例如祖母房)的许可证申请流程。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许可证申请,并且不得为这些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地方政府没有经过认证的计划,则由加州海岸委员会接管此职责,同样需要在60天内完成。如果同一地块上需要附属住宅单元和新建房屋的许可证,则附属住宅单元的批准可以延迟。如果加州海岸委员会在60天内未作出决定,则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地方政府对这些申请作出的决定不得根据指定的法典条款提出上诉。
Section § 66330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识别适合新建住房的区域时,将附属住宅单元(ADU)计入,但前提是他们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遵守必要的规定。
Section § 66331
Section § 6633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地方机构不得仅仅因为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附属住宅单元(ADU)或初级附属住宅单元(JADU)不符合某些建筑标准或地方条例而拒绝为其发放许可证。
但是,如果修复该单元是为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条款下的关键健康与安全标准所必需的,则可以拒绝发放许可证。根据这些标准被视为不安全的建筑物不适用这种宽容处理。
地方机构还必须提供公共资源,例如核对表和获取第三方检查的信息,以帮助房主。
此外,为这些单元申请许可证的房主无需支付影响费或其他费用,除非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改造是为符合规定所必需的;检查结果可以提出建议,而不会因最初的不合规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