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在独户住宅区建造附属小型住宅单元(JADU)的规定。每块已建或计划建造独户住宅的地皮上,只能建造一个JADU。房主必须居住在该物业中,无论是主屋还是JADU,除非业主是政府、土地信托或住房团体。

必须有一份法律协议(契约限制),规定JADU不能与主屋分开出售,并根据法规明确尺寸限制。JADU必须建在现有房屋结构内,例如在附属车库中。

JADU需要有独立于主屋入口的入口,如果它们与主屋共用卫生间,也必须有这个独立入口。这些单元必须有一个带烹饪设施、台面和储物空间的小厨房。

尽管有第2条(自第66314节起)的规定,地方机构可以通过条例,规定在独户住宅区内设立附属小型住宅单元。该条例可以要求为设立附属小型住宅单元取得许可证,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6333(a) 将附属小型住宅单元的数量限制为每个划为独户住宅用途的住宅地块一个,且该地块上已建成或拟建成独户住宅。
(b)CA 政府 Code § 66333(b) 要求允许设立附属小型住宅单元的独户住宅实行业主自住。业主可以居住在结构物的剩余部分或新设立的附属小型住宅单元内。如果业主是其他政府机构、土地信托或住房组织,则不要求业主自住。
(c)CA 政府 Code § 66333(c) 要求备案一项契约限制,该限制应随土地流转,应提交给许可机构,并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66333(c)(1) 禁止附属小型住宅单元与独户住宅分开出售,包括一份声明,说明该契约限制可对未来购买者强制执行。
(2)CA 政府 Code § 66333(c)(2) 对附属小型住宅单元的尺寸和属性的限制,该限制应符合本条规定。
(d)CA 政府 Code § 66333(d) 要求获准的附属小型住宅单元建造在拟建或现有独户住宅的墙体内。就本款而言,住宅内的封闭用途,例如附属车库,被视为拟建或现有独户住宅的一部分。
(e)Copy CA 政府 Code § 66333(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333(e)(1) 要求获准的附属小型住宅单元包含一个独立于拟建或现有独户住宅主入口的入口。
(2)CA 政府 Code § 66333(e)(2) 如果获准的附属小型住宅单元不包含独立卫生间,则该获准的附属小型住宅单元应包含一个独立于结构物主入口的入口,并设有一个通往主要居住区的内部入口。
(f)CA 政府 Code § 66333(f) 要求获准的附属小型住宅单元包含一个高效厨房,该厨房应包括以下所有设施:
(1)CA 政府 Code § 66333(f)(1) 带电器的烹饪设施。
(2)CA 政府 Code § 66333(f)(2) 一个食物准备台和储物柜,其尺寸应与附属小型住宅单元的尺寸相称。

Section § 66334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当市或县通过允许附属小型住宅单元(JADU)的条例时,他们不能要求额外的停车位作为批准许可的条件。但是,他们可以要求进行检查以确保该单元符合建筑标准,并且可以对这项检查收取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6334(a) 根据第66333条通过的附属小型住宅单元条例,不得要求额外停车位作为批准许可的条件。
(b)CA 政府 Code § 66334(b) 本条不得解释为禁止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对该检查收取费用,以确定附属小型住宅单元是否符合适用的建筑标准。

Section § 66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已有独户住宅的物业上申请创建或服务小型附属住宅单元(JADU)的许可流程。申请必须在没有任何公开听证或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处理;许可机构在收到完整申请后有60天时间批准或拒绝。

如果JADU的设置依赖于新建独户住宅的许可申请,那么JADU的决定可以推迟到新住宅的许可决定之后。但是,JADU申请仍必须独立处理,不进行自由裁量审查。如果申请人要求延期,这60天的期限将在延期期间暂停。如果申请被拒绝,机构必须及时提供书面反馈,详细说明任何缺陷以及如何纠正。此外,地方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处理此类许可的成本。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33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335(a)(1) 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许可申请,尽管有第65901条或第65906条或任何规范颁发豁免或特殊使用许可的地方条例,仍应按照事务性程序审议,无需自由裁量审查或听证。
(2)CA 政府 Code § 66335(a)(2) 如果地块上已有独户住宅,许可机构应在地方机构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60天内,批准或拒绝创建或服务小型附属住宅单元的申请。
(3)CA 政府 Code § 66335(a)(3) 如果创建或服务小型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申请与在地块上创建或服务新独户住宅的许可申请一并提交,许可机构可以推迟批准或拒绝小型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申请,直到许可机构批准或拒绝创建或服务新独户住宅的许可申请,但创建或服务小型附属住宅单元的申请仍应按照事务性程序审议,无需自由裁量审查或听证。
(4)CA 政府 Code § 66335(a)(4) 如果申请人请求延期,60天期限应在延期期间中止。
(b)CA 政府 Code § 66335(b) 如果许可机构根据 (a) 款拒绝了小型附属住宅单元的申请,许可机构应在 (a) 款所述的期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一套完整的意见,其中包含有缺陷或不足的项目清单,并说明申请人如何补救该申请。
(c)CA 政府 Code § 66335(c) 地方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以补偿地方机构与根据本条规定颁发许可相关的成本。

Section § 66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不能仅仅因为物业上存在分区问题、建筑规范违规或未经许可的结构而拒绝附属小型住宅单元的许可申请,前提是这些问题不危及公共健康和安全,并且与附属小型住宅单元的建造无关。

Section § 66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于消防或生命安全目的,附属小型住宅单元不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新的住宅单元。

它还明确指出,市和县可以为包含附属小型住宅单元的独户住宅制定消防和安全规定,只要这些规定对该区域内的所有住宅都一视同仁,无论它们是否包含附属小型住宅单元。

(a)CA 政府 Code § 66337(a) 就任何消防或生命保护条例或法规而言,附属小型住宅单元不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或新的住宅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6337(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市、县、市县或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制定有关包含附属小型住宅单元的独户住宅内的消防和生命保护要求的条例或法规,只要该条例或法规统一适用于该区域内的所有独户住宅,无论该独户住宅是否包含附属小型住宅单元。

Section § 66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附属小型住宅单元(即独户住宅内的小型居住空间)在涉及水、污水或电力服务及其连接费时,不被视为独立的住宅。

但是,地方当局可以制定关于包含此类单元的住宅的服务或连接费的规定,前提是这些规定平等适用于所有独户住宅,无论它们是否拥有附属小型住宅单元。

(a)CA 政府 Code § 66338(a) 就提供水、污水或电力服务(包括连接费)而言,附属小型住宅单元不应被视为独立的或新的住宅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6338(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地方机构就包含附属小型住宅单元的独户住宅,制定与水、污水或电力服务或连接费相关的条例或规定,只要该条例或规定统一适用于所有独户住宅,无论该独户住宅是否包含附属小型住宅单元。

Section § 66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机构尚未制定关于附属小型住宅单元(JADU)的自身规定,那么只要该单元符合在另一条款和本条中定义的某些州级要求,地方政府就必须自动批准其建造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