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965(a) “捐赠基金”指专门用于缓解地块长期管理和维护的资金。捐赠基金作为慈善信托持有,永久限定用于支付为之设立资金的缓解地块的长期管理和维护费用。捐赠基金应受据以征收捐赠基金的根本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和法规下的特定政府批准的管辖,并符合第65966条(b)款以及《机构基金统一审慎管理法》(《遗嘱认证法》第9编第7部分(自第18501条起))的规定。捐赠基金不包括为实现项目短期绩效目标而转让的资金。
(b)CA 政府 Code § 65965(b) “社区基金会”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社区基金会:
(1)CA 政府 Code § 65965(b)(1) 符合《联邦法规典籍》第26篇第1.170A-9(f)(10)-(11)条规定的社区信托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965(b)(2) 作为《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免于征税。
(3)CA 政府 Code § 65965(b)(3) 有资格在本州开展业务。
(4)CA 政府 Code § 65965(b)(4) 是《国内税收法》第170(h)(3)条所定义的“合格组织”。
(5)CA 政府 Code § 65965(b)(5) 已遵守由社区基金会国家标准委员会(基金会理事会的一个支持组织)确定的美国社区基金会国家标准。
(6)CA 政府 Code § 65965(b)(6) 已根据第12584条在总检察长维护的慈善机构和筹款人登记处注册。
(c)CA 政府 Code § 65965(c) “保育地役权”指根据《民法典》第2编第2部分第2章(自第815条起)设立的保育地役权。
(d)CA 政府 Code § 65965(d) “直接保护”指对土地、水域或自然资源的永久性保护、保育和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农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濒危物种栖息地、开放空间区域或户外娱乐区域。
(e)CA 政府 Code § 65965(e) “政府实体”指任何州机构、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市、县或市县,或根据《联合权力行使法》(第1编第7部分第5章(自第6500条起))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5965(e)(1) 该联合权力机构设立的主要目的和活动是直接保护或管理土地、水域或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农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濒危物种栖息地、开放空间区域和户外娱乐区域。
(2)CA 政府 Code § 65965(e)(2) 该联合权力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建设、维护、管理、控制和运营交通基础设施,例如主要干道和桥梁。
(f)Copy CA 政府 Code § 65965(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65(f)(1) “缓解协议”指以下任一:
(A)CA 政府 Code § 65965(f)(1)(A) 项目发起人与根据本章有资格持有财产和捐赠基金的实体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该协议提交给州或地方机构,以获取该州或地方机构的任何许可、批准或缓解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5965(f)(1)(B) 项目发起人与根据本章有资格持有财产的实体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与根据本章有资格持有捐赠基金的实体签订的任何协议,该协议提交给州或地方机构,以获取该州或地方机构的任何许可、批准或缓解批准。
(2)CA 政府 Code § 65965(f)(2) 缓解协议应管辖财产和捐赠基金的长期管理。
(g)CA 政府 Code § 65965(g) “国会特许基金会”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非营利组织:
(1)CA 政府 Code § 65965(g)(1) 由美国国会特许设立。
(2)CA 政府 Code § 65965(g)(2) 作为《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免于征税。
(3)CA 政府 Code § 65965(g)(3) 有资格在本州开展业务。
(4)CA 政府 Code § 65965(g)(4) 已根据第12584条在总检察长维护的慈善机构和筹款人登记处注册。
(5)CA 政府 Code § 65965(g)(5) 其宗旨是保护和管理鱼类、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他自然资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土地、水域或自然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濒危物种栖息地、开放空间区域和户外休闲区域的直接保护或管理。
(h)CA 政府 Code § 65965(h) “非营利组织”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非营利组织:
(1)CA 政府 Code § 65965(h)(1) 作为《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免于征税。
(2)CA 政府 Code § 65965(h)(2) 有资格在本州开展业务。
(3)CA 政府 Code § 65965(h)(3) 是《国内税收法典》第170(h)(3)条所定义的“合格组织”。
(4)CA 政府 Code § 65965(h)(4) 在总检察长根据第12584条维护的慈善机构和募捐者登记处注册。
(5)CA 政府 Code § 65965(h)(5) 其主要宗旨和活动是直接保护或管理土地、水域或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农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濒危物种栖息地、开放空间区域和户外休闲区域。
(i)CA 政府 Code § 65965(i) “项目发起人”指正在开发项目或设施并被要求减轻对自然资源任何不利影响的个人、商业实体、机构或其他实体。
(j)CA 政府 Code § 65965(j) “财产”指永久产权土地或不动产的任何部分权益,包括一项保育地役权,可由州或地方机构根据减缓要求转让。
(k)CA 政府 Code § 65965(k) “特别区”指以下任何特别区:
(1)CA 政府 Code § 65965(k)(1)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5部第3章第3条(第5500条及后续条款)或第26部(第35100条及后续条款)成立的特别区。
(2)CA 政府 Code § 65965(k)(2)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9部(第9001条及后续条款)组建的资源保护区。
(3)CA 政府 Code § 65965(k)(3) 根据《大都会水区法》(1969年法规第209章)组建或成立的区。
(4)CA 政府 Code § 65965(k)(4) 根据《水法典》第12部(第30000条及后续条款)组建的县水区,拥有超过5,000英亩减缓土地。
(5)CA 政府 Code § 65965(k)(5)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6部第2章(第11561条及后续条款)成立的特别区,提供供水和废水处理服务。
(6)CA 政府 Code § 65965(k)(6) 根据《县水务局法》(1943年法规第545章)组建或成立的区。
(7)CA 政府 Code § 65965(k)(7) 根据任何法律成立的地方防洪区。
(l)CA 政府 Code § 65965(l) “管理”涵盖为保护目的而对财产、或根据地役权条款定义的保育地役权或开放空间地役权及其附属资源进行控制、监测和管理所涉及的一系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