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96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政府法规背景下与环境缓解和土地保育相关的关键术语。“捐赠基金”是指专门用于保育土地长期管理的资金,根据特定法律和信托原则进行管理。“社区基金会”是一种符合多项监管和税务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在本州运营,并专注于社区利益。“保育地役权”是保护土地的正式协议。“直接保护”意味着永久性地保护自然资源。“政府实体”涵盖了参与资源管理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种公共机构。“缓解协议”是项目开发商与土地持有者之间的一份文件,用于管理土地的长期维护,是获得监管批准所必需的。

“国会特许基金会”是美国批准的专注于自然资源保育的非营利组织。在此背景下,“非营利组织”是指免税并参与资源管理的组织。“项目发起人”是负责补偿其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实体。“财产”涵盖土地和权益,可能涉及保育交易。“特别区”是指为资源管理或基础设施服务而设立的特定区域。“管理”包括维护和保护保育地块所需的活动。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965(a) “捐赠基金”指专门用于缓解地块长期管理和维护的资金。捐赠基金作为慈善信托持有,永久限定用于支付为之设立资金的缓解地块的长期管理和维护费用。捐赠基金应受据以征收捐赠基金的根本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和法规下的特定政府批准的管辖,并符合第65966条(b)款以及《机构基金统一审慎管理法》(《遗嘱认证法》第9编第7部分(自第18501条起))的规定。捐赠基金不包括为实现项目短期绩效目标而转让的资金。
(b)CA 政府 Code § 65965(b) “社区基金会”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社区基金会:
(1)CA 政府 Code § 65965(b)(1) 符合《联邦法规典籍》第26篇第1.170A-9(f)(10)-(11)条规定的社区信托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965(b)(2) 作为《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免于征税。
(3)CA 政府 Code § 65965(b)(3) 有资格在本州开展业务。
(4)CA 政府 Code § 65965(b)(4) 是《国内税收法》第170(h)(3)条所定义的“合格组织”。
(5)CA 政府 Code § 65965(b)(5) 已遵守由社区基金会国家标准委员会(基金会理事会的一个支持组织)确定的美国社区基金会国家标准。
(6)CA 政府 Code § 65965(b)(6) 已根据第12584条在总检察长维护的慈善机构和筹款人登记处注册。
(c)CA 政府 Code § 65965(c) “保育地役权”指根据《民法典》第2编第2部分第2章(自第815条起)设立的保育地役权。
(d)CA 政府 Code § 65965(d) “直接保护”指对土地、水域或自然资源的永久性保护、保育和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农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濒危物种栖息地、开放空间区域或户外娱乐区域。
(e)CA 政府 Code § 65965(e) “政府实体”指任何州机构、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市、县或市县,或根据《联合权力行使法》(第1编第7部分第5章(自第6500条起))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5965(e)(1) 该联合权力机构设立的主要目的和活动是直接保护或管理土地、水域或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农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濒危物种栖息地、开放空间区域和户外娱乐区域。
(2)CA 政府 Code § 65965(e)(2) 该联合权力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建设、维护、管理、控制和运营交通基础设施,例如主要干道和桥梁。
(f)Copy CA 政府 Code § 65965(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65(f)(1) “缓解协议”指以下任一:
(A)CA 政府 Code § 65965(f)(1)(A) 项目发起人与根据本章有资格持有财产和捐赠基金的实体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该协议提交给州或地方机构,以获取该州或地方机构的任何许可、批准或缓解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5965(f)(1)(B) 项目发起人与根据本章有资格持有财产的实体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与根据本章有资格持有捐赠基金的实体签订的任何协议,该协议提交给州或地方机构,以获取该州或地方机构的任何许可、批准或缓解批准。
(2)CA 政府 Code § 65965(f)(2) 缓解协议应管辖财产和捐赠基金的长期管理。
(g)CA 政府 Code § 65965(g) “国会特许基金会”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非营利组织:
(1)CA 政府 Code § 65965(g)(1) 由美国国会特许设立。
(2)CA 政府 Code § 65965(g)(2) 作为《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免于征税。
(3)CA 政府 Code § 65965(g)(3) 有资格在本州开展业务。
(4)CA 政府 Code § 65965(g)(4) 已根据第12584条在总检察长维护的慈善机构和筹款人登记处注册。
(5)CA 政府 Code § 65965(g)(5) 其宗旨是保护和管理鱼类、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他自然资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土地、水域或自然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濒危物种栖息地、开放空间区域和户外休闲区域的直接保护或管理。
(h)CA 政府 Code § 65965(h) “非营利组织”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非营利组织:
(1)CA 政府 Code § 65965(h)(1) 作为《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免于征税。
(2)CA 政府 Code § 65965(h)(2) 有资格在本州开展业务。
(3)CA 政府 Code § 65965(h)(3) 是《国内税收法典》第170(h)(3)条所定义的“合格组织”。
(4)CA 政府 Code § 65965(h)(4) 在总检察长根据第12584条维护的慈善机构和募捐者登记处注册。
(5)CA 政府 Code § 65965(h)(5) 其主要宗旨和活动是直接保护或管理土地、水域或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农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濒危物种栖息地、开放空间区域和户外休闲区域。
(i)CA 政府 Code § 65965(i) “项目发起人”指正在开发项目或设施并被要求减轻对自然资源任何不利影响的个人、商业实体、机构或其他实体。
(j)CA 政府 Code § 65965(j) “财产”指永久产权土地或不动产的任何部分权益,包括一项保育地役权,可由州或地方机构根据减缓要求转让。
(k)CA 政府 Code § 65965(k) “特别区”指以下任何特别区:
(1)CA 政府 Code § 65965(k)(1)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5部第3章第3条(第5500条及后续条款)或第26部(第35100条及后续条款)成立的特别区。
(2)CA 政府 Code § 65965(k)(2)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9部(第9001条及后续条款)组建的资源保护区。
(3)CA 政府 Code § 65965(k)(3) 根据《大都会水区法》(1969年法规第209章)组建或成立的区。
(4)CA 政府 Code § 65965(k)(4) 根据《水法典》第12部(第30000条及后续条款)组建的县水区,拥有超过5,000英亩减缓土地。
(5)CA 政府 Code § 65965(k)(5)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6部第2章(第11561条及后续条款)成立的特别区,提供供水和废水处理服务。
(6)CA 政府 Code § 65965(k)(6) 根据《县水务局法》(1943年法规第545章)组建或成立的区。
(7)CA 政府 Code § 65965(k)(7) 根据任何法律成立的地方防洪区。
(l)CA 政府 Code § 65965(l) “管理”涵盖为保护目的而对财产、或根据地役权条款定义的保育地役权或开放空间地役权及其附属资源进行控制、监测和管理所涉及的一系列活动。

Section § 659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州或地方减缓措施相关的保育地役权应如何管理。这些保育地役权应是永久性的。

如果涉及用于财产长期照护的捐赠基金,其管理和使用将适用严格的指导方针。这包括谁可以持有捐赠基金、如何进行财务报告以及其管理指导方针的详细信息。

机构可以对审查管理此类财产或捐赠基金的实体收取合理费用。此类费用应涵盖审查、批准和确保遵守法律。

如果受保护的财产被征用,其资金应用于新的保育区域。机构可以灵活地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执行管理任务。通常,法律或协议不能豁免或规避这些要求,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栖息地保育计划。

(a)CA 政府 Code § 65966(a) 任何作为满足地方或州减缓要求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设立的保育地役权,无论是根据本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6.6章(自第51070条起)设立,还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4章(自第815条起)设立,其期限均应为永久性的。
(b)CA 政府 Code § 65966(b) 任何要求根据第65967条 (a) 款或 (b) 款保护财产的地方或州机构,可以确定该财产长期管理所需的资金将如何满足。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其他方式排除该财产长期管理的其他资金筹措方法。如果财产受保护时交付或确保了捐赠基金,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966(b)(1) 该捐赠基金应仅为且永久性地限于为之预留资金的特定财产的长期管理而持有、管理、投资和支付。
(2)CA 政府 Code § 65966(b)(2) 该捐赠基金的计算应包括一笔本金,该本金在管理和投资后,合理预期足以永久性地支付该财产的年度管理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5966(b)(3) 该捐赠基金的持有、管理、投资、支付和治理应符合第65965条 (a) 款的规定,并与《统一机构基金审慎管理法》(《遗嘱认证法典》第九编第七部(自第18501条起))保持一致。
(c)CA 政府 Code § 65966(c) 如果非营利公司持有捐赠基金,该非营利公司应采用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或任何继承实体颁布的公认会计准则。
(d)CA 政府 Code § 65966(d) 如果地方机构持有捐赠基金,该地方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966(d)(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b) 款的规定持有、管理和投资捐赠基金。
(2)CA 政府 Code § 65966(d)(2) 及时支付资金,以支付持有该财产的实体的管理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5966(d)(3) 采用与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或任何继承实体颁布的标准一致的会计准则。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96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66(e)(1) 除非减缓协议规定由另一个人或实体编制下述年度财务报告,否则根据本章持有资金(包括捐赠基金或初始管理费用)的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特别区、国会特许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应向要求设立捐赠基金的地方或州机构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关于该实体所专门持有和管理的每项独立捐赠基金的要素:
(A)CA 政府 Code § 65966(e)(1)(A) 报告期初每项独立捐赠基金的余额。
(B)CA 政府 Code § 65966(e)(1)(B) 报告期内对捐赠基金的任何捐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收到的赠与、拨款和捐款。
(C)CA 政府 Code § 65966(e)(1)(C) 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利得和损失的净额,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金额。
(D)CA 政府 Code § 65966(e)(1)(D) 报告期内支付的用于实现设立捐赠基金目的的金额。
(E)CA 政府 Code § 65966(e)(1)(E) 报告期内从内部或第三方来源向捐赠基金收取的行政费用。
(F)CA 政府 Code § 65966(e)(1)(F) 报告期末捐赠基金或其他基金的余额。
(G)CA 政府 Code § 65966(e)(1)(G) 具体资产配置百分比,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固定收益、股票和另类投资。
(H)CA 政府 Code § 65966(e)(1)(H) 该组织最近的财务报表,经独立审计师审计,该审计师至少应是一名注册会计师。
(2)CA 政府 Code § 65966(e)(2) 如果一个实体被要求根据 (1) 款向渔猎局和任何其他州或地方机构提交一份相同的年度财务报告,则该报告应仅提交给渔猎局。在此情况下,渔猎局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该年度财务报告的副本,并至少保留五年。
(f)CA 政府 Code § 65966(f) 如果州机构授权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根据第65967条(a)款或(b)款持有与开发项目相关的财产,该机构可以要求项目提案人支付一笔一次性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机构审查潜在财产持有者资格和批准这些持有者的合理成本。此一次性费用仅在机构能够证明其确实审查了资格并批准了持有者时方可收取。
(g)CA 政府 Code § 65966(g) 如果地方机构授权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根据本章持有财产或捐赠基金,该机构可以要求项目提案人支付一笔一次性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机构审查减缓协议中确定的各方资格、批准这些各方以及对这些各方进行任何定期监督以确保各方遵守所有适用法律的合理成本。此一次性费用仅在机构能够证明其确实审查了资格、批准了各方或对合规性和履行情况进行了定期监督时方可收取。
(h)CA 政府 Code § 65966(h) 地方机构可以要求项目提案人提供一次性付款,用于支付最长三年的初步管理费用,同时捐赠基金开始积累投资收益。初步管理费用资金与可能用于长期管理、建设或其他费用的资金是不同的。如果在初步管理期结束时仍有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应转交给项目提案人。
(i)CA 政府 Code § 65966(i) 地方机构可以与合格的第三方签订合同或指定其进行以下任何一项工作:
(1)CA 政府 Code § 65966(i)(1) 审查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根据第65967条(c)款有效管理和维护自然土地或资源的资格。
(2)CA 政府 Code § 65966(i)(2) 审查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持有和管理专门用于财产长期管理的捐赠基金的资格。
(3)CA 政府 Code § 65966(i)(3) 审查报告或其他绩效指标,以评估土地、自然资源或资金的管理情况以及减缓协议的遵守情况。
(j)CA 政府 Code § 65966(j) 如果根据第65967条(a)款或(b)款保护的财产被征用,为减缓目的而预留的房地产权益被征用后的净收益应仅用于购买替代财产,该财产应替代原减缓措施旨在保护的自然资源特征,或尽可能接近。为被征用财产持有的任何捐赠基金应保留用于替代财产的长期管理。
(k)CA 政府 Code § 65966(k) 除非法律禁止,本章的任何规定均无意禁止营利性实体为减缓目的持有、获取或提供财产。
(l)CA 政府 Code § 65966(l)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州机构行使(d)、(g)或(h)款中描述的任何权力。
(m)CA 政府 Code § 65966(m) 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可以随时与社区基金会或国会特许基金会签订合同,以持有、管理和投资减缓财产的捐赠基金,并根据基金协议向减缓财产的持有者支付捐赠基金款项。
(n)CA 政府 Code § 65966(n) 除非(e)款(1)项明确授权,减缓协议不得包含任何豁免或免除各方遵守本章任何要求(全部或部分)的条款。
(o)Copy CA 政府 Code § 65966(o)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66(o)(b)至(e)款(含)不适用于根据《美国法典》第16篇第35章(第1531条起)的临时或已批准的栖息地保护计划,或根据《渔猎法典》第3部第10章(第2800条起)的临时或已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为财产的长期管理和维护而持有的资金(包括减缓费用资金),如果许可机构在临时或已批准的计划文件中确定用这些资金设立的捐赠基金将是充足的,并提供了捐赠基金的供资时间表。

Section § 659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或地方机构如何管理财产转移,以缓解或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不利影响。如果一个项目损害了自然环境,该机构可以要求将财产转移给合格的实体,如非营利组织或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管理。该机构还可以向这些实体提供资金,用于购买土地或改善土地,作为其环境责任的一部分。机构必须仔细审查其将财产转移给的对象,确保他们能够有效管理自然资源。此外,机构可以每年要求提交一份关于财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如果财产管理不当,机构可以收回该财产。

(a)CA 政府 Code § 65967(a) 如果州或地方机构要求项目提案人转移财产以缓解因允许开发项目或设施而对自然资源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该机构可以授权政府实体、特别区、非营利组织、营利性实体、个人或其他实体持有并管理该财产。
(b)CA 政府 Code § 65967(b) 如果州或地方机构在开发其自身项目时,被要求保护财产以缓解对自然资源的不利影响,该机构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以履行其缓解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5967(b)(1) 将权益或恢复和改善财产的义务转移给符合(c)款所规定要求的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
(2)CA 政府 Code § 65967(b)(2) 向政府实体、非营利组织、特别区、营利性实体、个人或其他实体提供资金,以购置土地或地役权,或实施满足该机构缓解义务的恢复或改善项目。
(3)CA 政府 Code § 65967(b)(3) 在由民选官员管理的账户中持有捐赠基金,前提是该州或地方机构正在保护、恢复或改善其自身的财产。
(c)CA 政府 Code § 65967(c) 州或地方机构在审查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有效管理和看管土地、水或自然资源的资格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地方机构可以采纳指南以协助其进行审查,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或依赖由合格实体制定并在全州或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指南、标准或认证。
(d)CA 政府 Code § 65967(d) 州或地方机构可以要求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在缓解协议规定的年限内,每12个月提交一次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财产的看管情况和状况以及根据缓解协议对该财产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e)CA 政府 Code § 65967(e) 根据(a)款或(b)款将房地产的完全产权或部分权益置于政府实体、特别区、非营利组织或营利性实体名下的备案文书,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如果州或地方机构或其继承机构合理认定为满足缓解要求而转让的财产未按照该文书或缓解协议中规定的方式为保护目的而持有、监测或看管,则该财产应归还给州或地方机构,或根据(c)款并经州或地方机构批准,归还给另一个公共机构、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如果州或地方机构认定财产必须归还,它应与缓解协议的各方或其他受影响的实体合作,以确保履行任何合同、许可证、资金或其他义务和责任。

Section § 659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捐赠基金(即为保护财产而设立的资金)如何由政府机构、特别区和非营利组织等各种实体管理和持有。它规定这些捐赠基金可以由持有该财产的同一实体持有。其中包含了关于谁可以持有这些资金的具体要求和例外情况,例如管理和投资的资格和条件。如果持有实体未能妥善管理捐赠基金,责任可能会归还给地方机构或其他合格组织。本节还规定,捐赠基金可以暂时由第三方托管,直到确定永久持有人,并明确指出任何机构都不能要求特定实体持有捐赠基金作为许可条件。除非延长,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a)CA 政府 Code § 65968(a) 尽管有《渔猎法典》第13014条的规定,如果根据第65966条转让捐赠基金以用于根据第65967条转让的财产,则该捐赠基金可由根据本条持有该财产的同一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持有。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6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68(b)(1) 除根据第 (2) 款允许的情况外,捐赠基金应由以下之一持有:
(A)CA 政府 Code § 65968(b)(1)(A) 要求进行减缓的机构。
(B)CA 政府 Code § 65968(b)(1)(B) 为保护目的持有该财产或持有该财产权益的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
(C)CA 政府 Code § 65968(b)(1)(C) 在为保护目的转让财产权益后保留该财产的政府实体或特别区,如果该政府实体或特别区正在保护、恢复或改善所保留的财产。
(2)CA 政府 Code § 65968(b)(2) 第 (1) 款的例外情况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968(b)(2)(A) 截至2012年1月1日,由州或减缓财产持有人以外的实体持有的捐赠基金。
(B)CA 政府 Code § 65968(b)(2)(B) 由根据本章具备资格的另一实体持有的捐赠基金,根据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渔猎法典》第3部第10章(第2800条起))的条款或安全港协议(《渔猎法典》第3部第1.5章第3.7条(第2089.2条起))的条款。为使本款适用,在设立任何捐赠基金之前,作为已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一部分的实施协议、任何尚未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的规划协议或安全港协议应具体说明捐赠基金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捐赠基金持有人的资格、资本化率、回报目标以及支出规则和支付政策。
(C)CA 政府 Code § 65968(b)(2)(C) 如果现有法律禁止减缓财产持有人持有捐赠基金,包括营利性实体。
(D)CA 政府 Code § 65968(b)(2)(D) 如果项目发起人与减缓财产或保护地役权的持有人同意由社区基金会或国会特许基金会持有捐赠基金。
(E)CA 政府 Code § 65968(b)(2)(E) 如果减缓财产由联邦机构持有或管理。
(F)CA 政府 Code § 65968(b)(2)(F) 如果任何相同的减缓财产需要根据联邦和州政府批准进行转让,并且根据联邦政府批准,联邦机构不批准 (b) 款第 (1) 项所述的实体之一作为项目发起人与减缓财产或保护地役权持有人协议选择的捐赠基金持有人。
(c)CA 政府 Code § 65968(c) 根据 (b) 款第 (2) 项的 (A) 至 (F) 分项持有捐赠基金的社区基金会或国会特许基金会,应符合本章关于持有、管理、投资和支付捐赠基金的所有资格和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5968(d) 根据本章持有捐赠基金的任何实体,应根据第65965条 (a) 款的规定,持有、管理、投资和支付这些资金,以促进财产的长期管理。
(e)CA 政府 Code § 65968(e) 捐赠基金持有人应向项目发起人或减缓财产或保护地役权的持有人以及要求设立捐赠基金的地方或州机构证明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5968(e)(1) 持有人有能力有效管理减缓资金。
(2)CA 政府 Code § 65968(e)(2) 持有人有能力在这些资金的投资上获得合理的收益率,类似于其他审慎的捐赠基金投资者,并应本着诚信,以普通审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会采取的谨慎态度管理和投资捐赠基金,符合《机构基金统一审慎管理法》(《遗嘱认证法典》第9部第7部分(第18501条起))的规定。
(3)CA 政府 Code § 65968(e)(3) 持有人采用由以下任一机构颁布的公认会计准则:
(A)CA 政府 Code § 65968(e)(3)(A)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或其任何非营利组织继任实体。
(B)CA 政府 Code § 65968(e)(3)(B) 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或其任何公共机构继任实体,只要这些做法不与《第5编第2部第1部分第4章第2条》(第53630条起)中对特别区的任何要求相冲突。
(4)CA 政府 Code § 65968(e)(4) 持有者将能够确保资金得到核算,并与特定财产挂钩。
(5)CA 政府 Code § 65968(e)(5) 如果持有者是非营利组织、社区基金会或经国会特许的基金会,它应有一项符合《统一机构基金审慎管理法》(《遗嘱认证法》第9编第7部分(自第18501条起))的投资政策。
(f)CA 政府 Code § 65968(f) 如果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特别区、非营利组织或经国会特许的基金会符合本章的规定,它有资格成为捐赠基金的持有者,以获得州或地方机构的任何许可、批准或减缓批准。
(g)CA 政府 Code § 65968(g) 除州机构准备的减缓协议外,根据 (a) 款授权资金转让给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特别区、经国会特许的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的减缓协议,应包含一项规定,要求由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持有的捐赠基金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归还给地方机构,或归还给由该机构指定并受 (e) 款约束的继任组织:
(1)CA 政府 Code § 65968(g)(1) 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特别区、经国会特许的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不复存在。
(2)CA 政府 Code § 65968(g)(2) 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特别区、经国会特许的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解散。
(3)CA 政府 Code § 65968(g)(3) 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特别区、经国会特许的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破产或资不抵债。
(4)CA 政府 Code § 65968(g)(4) 地方机构合理认定,由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或其继任实体持有的捐赠基金未用于保护目的的持有、管理、投资或支付,且不符合减缓协议和法律要求。任何归还的资金应继续仅用于其最初设立的特定财产的长期管理和利益。如果资金从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归还,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可以选择放弃该财产。如果财产被放弃,地方机构应接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指定一个经批准的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来接受该财产的所有权。
(h)CA 政府 Code § 65968(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州或地方机构认定政府实体、社区基金会、特别区、经国会特许的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符合本节要求并有资格持有捐赠基金,或在减缓协议中包含 (g) 款所述的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968(i) 州或地方机构可以允许捐赠基金暂时存放在托管账户中,直到2012年12月31日,此后资金应转入将永久持有捐赠基金的实体。
(j)CA 政府 Code § 65968(j) 受 (g) 款约束,根据本节转让并由政府实体、特别区或非营利组织持有的任何捐赠基金,如果本节被废止,仍应由该实体持有。
(k)CA 政府 Code § 65968(k) 州或地方机构不得要求,作为从州或地方机构获得任何许可、批准、协议或减缓批准的条件,将州或地方机构偏好或独家指定的实体命名为持有、管理、投资和支付资金的实体,以促进为之设立资金的财产的长期管理。
(l)CA 政府 Code § 65968(l)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7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