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第66000条中提及的开发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开发项目”与第66000条的定义一致。“费用”是指地方机构为帮助支付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公共设施成本而收取的非税款性质的款项,但不包括处理申请的费用。“地方机构”和“公共设施”的定义均参照第66000条。“重建”是指在不动产受损后,将其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6010(a) “开发项目”指第66000条所定义的开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6010(b) “费用”指地方机构在批准开发项目时,为支付与该开发项目相关的公共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成本而向申请人收取的金钱征收或捐献,但不包括税款或特别评估,也不包括处理政府监管行动或批准申请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6010(c) “地方机构”指第66000条所定义的地方机构。
(d)CA 政府 Code § 66010(d) “公共设施”指第66000条所定义的公共设施。
(e)CA 政府 Code § 66010(e) “重建”指对不动产或其部分进行重建,且重建后的不动产与受损或毁坏前的不动产基本相同。

Section § 66011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住宅、商业或工业地产因自然灾害受损或毁坏,并且州长宣布为灾区,地方政府不能向您收取重建费用。但是,如果您对财产的改动大大超出了原有规模,超出原有规模的部分可能被视为新建工程,并可能产生费用。这里使用的“实质等同”一词,指的是另一部关于税收的法律中对其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