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与分区拥堵管理
Section § 65088
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严重依赖其交通系统,但目前的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是街道和公路)并非为当前庞大的车辆数量而设计。这导致了严重的交通拥堵和污染问题。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需要在不同区域和各种交通方式之间更好地协调交通规划。
为应对这些挑战,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私人和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以制定全面的战略。
此外,通过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建设步行友好型社区来改善城市区域,是应对人口增长和减少拥堵的关键。
立法机关旨在消除建设填充式住房和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的障碍,但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参与,以确保这些项目能与周边环境良好融合。
Section § 65088.1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交通规划法律中使用的特定术语。“机构”负责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快速公交走廊”具有专用车道或有限停靠站等特点。“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和“交通部”用于官方职能。“填充发展机会区”指交通枢纽附近的开发区域。“区域间出行”包括始于地方机构区域之外的行程。“服务水平标准”处理需要规划的交通不足。“地方管辖区”是制定交通计划的市或县。“多式联运”涉及多种交通方式。“停车费折现计划”允许员工获得现金而非停车福利。“绩效衡量指标”是评估交通改善的工具。“城市化地区”由联邦人口普查标准定义。“区域机构”管理地方交通发展计划。
Section § 65088.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县可以选择不遵守交通拥堵管理计划,前提是该县的大多数地方政府(由市议会和县监事会组成,并代表该县的大部分人口)通过决议决定选择退出。
Section § 65088.4
Section § 65088.5
Section § 65089
本节要求加州每个拥有城市区域的县都必须每两年制定并更新一次交通拥堵管理计划。该计划与地方和区域机构合作制定,包含几个关键要素。它设定了公路和道路的交通服务标准,衡量道路和公共交通的绩效,鼓励拼车、自行车等替代交通方式,并评估土地利用对交通的影响。该计划要求制定一项为期七年的交通改善计划,并确保全县交通影响评估的数据和模型标准化。此外,实施停车现金返还计划的商业开发项目,城市或县必须减少其停车要求,该计划允许员工将免费停车换成等值现金。最后,该计划寻求联邦政府的认可,以替代联邦法律要求的新拥堵管理系统。
Section § 65089.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特定地区雇主制定和提交减少出行计划的要求。该计划应侧重于鼓励员工使用替代单独驾驶的方式,例如拼车和公共交通。雇主可能被要求提供拼车数据库、紧急乘车、公共交通补贴和自行车停车等项目,但他们没有义务提供现金或奖品作为激励。此外,员工必须被告知任何拟议计划的内容,并有机会对其发表意见。现有计划必须在1995年前更新以符合这些规定,但1994年之前的计划在新计划被采纳前仍然有效。计划中的任何抑制措施不得对少数族裔、妇女或低收入群体造成不公平影响。最后,本法律仅适用于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并且不影响遵守《清洁空气法》等更广泛的空气质量法律。
Section § 65089.2
这项法律旨在管理交通拥堵,并确保地方拥堵管理计划与更宏大的区域交通规划保持一致。区域机构会审查这些计划的一致性,并决定它们是否应纳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如果计划不一致,某些项目可能无法获得资金。如果一个县尚未通过拥堵管理计划,或者某个地方区域未遵守该计划,那么地面交通或空气质量项目的资金将无法分配,除非该项目对区域至关重要。
如果一个新确定的城市区域需要拥堵管理计划,则必须在18个月内通过。该法律还鼓励区域机构调解与这些计划相关的争议,并设立了在必要时由交通部长介入的程序。此外,如果地方政府在另一个县拥有设施,他们必须参与该县的拥堵管理工作,任何争议都可以由区域机构进行调解。
Section § 65089.3
本节概述了机构如何监督拥堵管理计划的实施。它规定,州高速公路的数据收集和分析通常是部门的职责,除非机构将其分配给其他地方。如果计划中明确规定,机构也可以将这些任务委托给其他实体。在最终确定计划之前,机构应与部门和相关方合作,制定数据程序。每两年,机构必须检查县和市是否符合计划标准,例如保持交通水平、评估土地使用决策的影响,以及在交通标准未达到时制定计划。
Section § 65089.4
如果一个城市的道路或公路系统未能达到服务标准,该市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上制定一份缺陷计划。该计划将评估缺陷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修复、改进和行动建议。改进措施应旨在改善交通流量和空气质量。
这涉及区域机构和空气质量管理区等多方,他们的反馈会影响规划过程。城市必须查明是否由多个管辖机构负责,并共同制定和采纳该计划。
某些类型的交通,例如区域间出行或火车站附近新建住房产生的交通,将从这些评估中排除。为各管辖机构报告其计划设定了截止日期,并且如果涉及多个区域,将有程序确保协作和冲突解决。
Section § 6508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某个市或县没有遵守交通拥堵管理计划,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他们会收到正式通知,指出存在问题的领域。他们必须在90天内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他们不解决,机构会宣布他们不合规,并通知州委员会和审计长。审计长随后会停止向他们发放某些公路资金。
如果该市或县在一年内解决了问题,他们会重新获得资金。如果没有,这些资金将转拨给该机构,机构必须将这些资金用于特定的区域项目,而不能用于行政或规划费用。
Section § 65089.6
Section § 65089.7
1989年7月10日之前达成协议的开发项目,通常不受本章中任何新规定的影响。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这些规定涉及减少交通和管理出行需求,那么该开发项目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要求。
Section § 65089.9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研究委员会选择至少两个机构,来比较不同的交通绩效衡量标准。这些机构将重点比较多式联运(如自行车、公交和铁路)与仅限公路的标准。州政府将从交通基金中向每个机构提供五万美元,以支持这些示范项目。每个机构必须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