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篇的正式名称为《规划和分区法》。

Section § 650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具体条文中所述的规则和定义适用于如何解释整个篇章,除非有特定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65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街道”一词所包含的范围。它不仅仅指你驾车行驶的道路,还包括公路、快速路、大道、林荫大道、景观大道、巷道、小巷以及其他通道。它甚至还包括地下通道、隧道、桥梁,以及像人行道和通行权这样的公共地役权。

“街道”包括街道、公路、高速公路、快速路、大道、林荫大道、景观大道、道路、巷道、人行道、小巷、高架桥、地下通道、隧道、桥梁、公共地役权和通行权,以及其他通道。

Section § 65003

Explanation

“路权”一词指的是根据城市规划文件(如总体规划或特定规划)划定用于公共使用的公共和私人通道或区域。

“路权”指任何公共或私人路权,并包括依照任何总体规划或特定规划为公共使用所需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650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1、2、3章延续了《保护与规划法案》。这意味着根据该法案采取的任何计划或行动,例如采纳总体规划或组建规划委员会,仍然有效并符合这些章节的要求。

本篇第1、2、3章是对《保护与规划法案》及其前身的延续,根据该法案或其前身合法实施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规划、官方规划或精确规划的采纳以及规划委员会的设立,继续有效并被视为符合本篇第1、2、3章的要求。

Section § 650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防洪和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充分进展”是指防洪项目达到既定标准,资金已落实,施工正在进行,且未因市或县的原因造成重大延误。“中央谷防洪计划”、“已开发区域”、“洪水危险区”、“非城市化区域”、“项目堤坝”、“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州防洪计划”、“图莱里湖盆地”、“未确定风险区”、“城市区域”、“城市化区域”和“城市级别防洪保护”都在此处进行了定义。重要的是,“城市级别防洪保护”必须能够抵御每年有二百分之一(1-in-200)发生概率的重大洪水。

在本篇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5007(a) “充分进展”指以下所有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5007(a)(1) 已完成的防洪系统的总项目范围、进度和成本已制定,以符合适当的保护标准。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7(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7(a)(2)(A) 已确定足以资助第 (1) 款中制定的项目进度表每年所需的收入,并且在任何给定年份,与该进度表一致,该年计划收到的收入至少有 90% 已被拨款并正在支出。
(B)CA 政府 Code § 65007(a)(2)(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对于任何年份,如果州政府拨款与州机构和地方洪水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议不符,中央谷防洪委员会可以认定地方洪水管理机构在完成防洪系统方面取得了充分进展。
(3)CA 政府 Code § 65007(a)(3) 防洪系统的关键特征正在建设中,并且每个关键特征的进展情况与实际支出的建设预算资金相符。
(4)CA 政府 Code § 65007(a)(4) 市或县未对系统的完成造成重大延误。
(5)CA 政府 Code § 65007(a)(5) 地方洪水管理机构应向水资源部和中央谷防洪委员会提供本分款中规定的信息,以足以确定所需防洪工程的实质性完成。地方洪水管理机构应每年向中央谷防洪委员会报告其在完成防洪系统方面所做的工作。
(b)CA 政府 Code § 65007(b) “中央谷防洪计划”具有《水法典》第 9612 条中规定的含义。
(c)CA 政府 Code § 65007(c) “已开发区域”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 44 篇第 59.1 节中规定的含义。
(d)CA 政府 Code § 65007(d) “洪水危险区”指联邦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官方洪水保险费率图上划定的特殊危险区或中度危险区,易受洪水影响的区域。洪水危险区的识别并不意味着洪水危险区以外的区域,或洪水危险区内允许的用途,将免受洪水或洪水损害。
(e)CA 政府 Code § 65007(e) “国家联邦应急管理局防洪标准”指根据联邦应急管理局为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应用而制定的标准,能够抵御在任何给定年份有百分之一(1-in-100)发生概率的洪水所需的防洪水平。
(f)CA 政府 Code § 65007(f) “非城市化区域”指已开发区域或已开发区域以外的居民少于 10,000 人的区域,且该区域并非城市化区域。
(g)CA 政府 Code § 65007(g) “项目堤坝”指属于州防洪计划设施的任何堤坝。
(h)CA 政府 Code § 65007(h) “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指萨克拉门托河或圣华金河河床内、沿岸或附近,或其支流或与之相连的土地,或其任何邻近土地,或其溢流盆地内,或易受其溢流影响的土地。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不包括位于图莱里湖盆地内的土地,包括国王河。
(i)CA 政府 Code § 65007(i) “州防洪计划”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 5096.805 条 (j) 款中规定的含义。
(j)CA 政府 Code § 65007(j) “图莱里湖盆地”指水资源部根据《水法典》第 6 编第 1.5 部分第 1 章(自第 10004 条起)编制的《2009 年加州水计划更新》中定义的图莱里湖水文区域。
(k)CA 政府 Code § 65007(k) “未确定风险区”指联邦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官方洪水保险费率图上划定的中度洪水危险区内的城市或城市化区域,该区域尚未被确定具有城市级别的防洪保护。
(l)CA 政府 Code § 65007(l) “城市区域”指居民人数达到或超过 10,000 人的已开发区域。
(m)CA 政府 Code § 65007(m) “城市化区域”指已开发区域或已开发区域以外的,计划或预计在未来 10 年内居民人数将达到或超过 10,000 人的区域。

Section § 65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地方政府不能因为年龄、合法职业或收入水平等特征,在住房或土地使用方面拒绝或歧视任何人。它还涵盖了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开发项目的融资方式和预期居住情况。地方机构不能对政府资助的住房开发项目施加与非资助项目不同的要求。

河滨县老年人住房的分区法律以及对政府资助开发项目的优惠待遇在特定条件下是允许的。这项法律旨在消除极低收入至中等收入家庭和紧急避难所的住房障碍,因为这是一个全州性的利益问题。

(a)CA 政府 Code § 65008(a) 本州任何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根据本篇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因以下任何原因拒绝任何个人或群体在本州享有居住权、土地所有权、租赁权或任何其他土地使用权,则该行动无效: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8(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8(a)(1)(A) 个人或群体的合法职业、年龄,或第12955条(a)款或(d)款所列的任何特征,这些依据的定义见第12926条、第12926.1条、第12955条(m)款和(p)款第(1)项以及第12955.2条。
(B)CA 政府 Code § 65008(a)(1)(A)(B) 尽管有(A)项的规定,但就家庭状况而言,(A)项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第12955.9条所定义的老年人住房。就家庭状况而言,(A)项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民法典》中与老年人住房相关的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第51.10条、第51.11条和第799.5条。本法典第51条(d)款、第4760条和第6714条,以及第12955条(n)款、(o)款和(p)款应适用于(A)项。
(2)CA 政府 Code § 65008(a)(2) 个人或群体的任何住宅开发项目的融资方式。
(3)CA 政府 Code § 65008(a)(3) 任何住宅开发项目拟由极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或中产收入的个人或家庭居住。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8(b)(1) 任何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在根据任何法律(包括本篇)制定或执行条例时,不得因以下任何原因禁止或歧视任何住宅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
(A)CA 政府 Code § 65008(b)(1)(A) 因融资方式。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8(b)(1)(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8(b)(1)(B)(i) 因住宅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的业主或预期居住者的合法职业、年龄,或第12955条(a)款或(d)款所列的任何特征,这些特征的定义见第12926条、第12926.1条、第12955条(m)款和(p)款第(1)项以及第12955.2条。
(ii)CA 政府 Code § 65008(b)(1)(B)(i)(ii) 尽管有(i)项的规定,但就家庭状况而言,(i)项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第12955.9条所定义的老年人住房。就家庭状况而言,(i)项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民法典》中与老年人住房相关的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第51.10条、第51.11条和第799.5条。本法典第51条(d)款、第4760条和第6714条,以及第12955条(n)款、(o)款和(p)款应适用于(i)项。
(C)CA 政府 Code § 65008(b)(1)(C) 因该开发项目或避难所拟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或中产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居住。
(D)CA 政府 Code § 65008(b)(1)(D) 因该开发项目是由多户住宅项目组成,且与申请被视为完整之日管辖区的分区条例和总体规划均一致,但如果项目场地未重新分区以符合最新通过的总体规划,导致分区指定与总体规划不一致,则该项目不应被视为与该场地的分区指定不一致。
(2)CA 政府 Code § 65008(b)(2) 本款禁止的歧视包括因以下任何一项(全部或部分)而拒绝或附加条件于住宅开发项目或避难所:
(A)CA 政府 Code § 65008(b)(2)(A) 融资方式。
(B)CA 政府 Code § 65008(b)(2)(B) 该开发项目由受本款保护的人员居住,包括但不限于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
(3)CA 政府 Code § 65008(b)(3) 任何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不得根据第65589.5条(d)款,以导致项目不可行的方式不批准住房开发项目或附加条件批准住房开发项目,如果该不批准或附加条件批准的依据包括第(1)项或第(2)项中禁止的任何原因。
(c)CA 政府 Code § 65008(c) 就本条而言,“中产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是指其收入不超过其居住县中位数收入150%的个人和家庭。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8(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8(d)(1) 任何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地方政府机构,不得对由联邦或州政府或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条所定义的当地公共实体资助、融资、保险或以其他方式援助的住宅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施加不同于对非受援助开发项目所施加的要求,但 (e)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款禁止的歧视包括全部或部分基于开发项目获得本款所述的资助、融资、保险或以其他方式援助的事实而拒绝或附加条件于住宅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8(d)(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8(d)(2)(A) 任何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地方政府机构,不得因合法职业年龄,或因第12955条 (a) 款或 (d) 款所列的预期居住者的任何特征(这些特征在第12926条、第12926.1条、第12955条 (m) 款和 (p) 款第 (1) 项以及第12955.2条中定义),或因开发项目旨在供极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或中等偏上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居住,而对这些住宅开发项目施加不同于对一般开发项目所施加的要求,但 (e)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5008(d)(2)(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就家庭状况而言,(A) 项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第12955.9条所定义的老年人住房。就家庭状况而言,(A) 项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民法典》中与老年人住房相关的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第51.10条、第51.11条和第799.5条。本法典第51条 (d) 款、第4760条和第6714条,以及第12955条 (n) 款、(o) 款和 (p) 款应适用于 (A) 项。
(e)CA 政府 Code § 65008(e) 尽管有 (a) 款至 (d) 款(含)的规定,本条和本篇不禁止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5008(e)(1) 里弗赛德县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制定和执行分区规划以提供老年人住房,如果该分区规划是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
(2)CA 政府 Code § 65008(e)(2) 任何市、县或市县向由联邦或州政府或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条所定义的当地公共实体援助的住宅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或向旨在供《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或《劳动法典》第1140.4条 (b) 款所定义的农业雇员及其家庭居住的其他住宅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提供优惠待遇。此优惠待遇可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减免或豁免,或建筑要求、场地开发和地界要求、建筑退界要求或车辆停车要求的变更,以降低这些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f)CA 政府 Code § 65008(f) 就本条而言,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008(f)(1) “融资方式”包括根据《税收与赋税法典》第214条 (g) 款申请福利豁免的资格。
(2)CA 政府 Code § 65008(f)(2) “住宅开发项目”指单户住宅或多户住宅,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7条所定义的预制房屋。
(g)CA 政府 Code § 65008(g) 本条适用于特许城市。
(h)CA 政府 Code § 65008(h)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阻碍极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住房开发,或阻碍无家可归者紧急避难所开发的歧视性做法,是全州关注的事项。

Section § 6500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通过简化住房项目审批流程,并减少因法律挑战造成的延误来解决住房危机。它限制了在针对市或县决定的法律诉讼中可以提出的论点,通常只能提出在公开听证会上或通过事先书面沟通提出的问题,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

法律诉讼通常必须在决定作出后90天内启动,但某些与住房相关的案件除外。该法特别关注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相关的决定,并对启动法律程序规定了特定的时间表。这项法律旨在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提供确定性,限制人们挑战规划决定的时间。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特许市。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利福尼亚州目前存在住房危机,因此必须减少延误和限制,以加快完成住房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009(a)(2)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质疑市、县或市县决定的法律诉讼或程序,对产权所有人及地方政府推进项目的信心产生寒蝉效应。根据本分部提起,旨在攻击、审查、撤销、废止或宣告市、县或市县决定的法律诉讼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提供经济适用房激励、开放空间和娱乐机会以及其他相关公共利益的总体规划目标和政策,即使项目已获得所需的政府批准,也可能阻碍所需开发的完成。
(3)CA 政府 Code § 65009(a)(3) 本节的目的是为产权所有人及地方政府提供根据本分部所作决定的确定性。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b)(1) 在根据本篇在适当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作出的,旨在攻击、审查、撤销、废止或宣告公共机构的调查结果、裁定或决定的诉讼或程序中,提出的问题应仅限于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或在公开听证会之前或之时提交给公共机构的书面函件中提出的问题,除非法院发现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009(b)(1)(A) 尽合理勤勉的人士无法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该问题。
(B)CA 政府 Code § 65009(b)(1)(B) 主持公开听证会的机构阻止了该问题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
(2)CA 政府 Code § 65009(b)(2) 如果公共机构希望本分部的规定适用于某事项,则应在其根据本篇发布的任何公共通知中包含一份大致说明以下所有内容的通知:“如果您在法庭上质疑(拟议行动的性质),您可能仅限于提出您或他人在本通知所述的公开听证会上提出,或在公开听证会之时或之前提交给(主持听证会的公共实体)的书面函件中提出的问题。”
(3)CA 政府 Code § 65009(b)(3) 本分部适用于根据分部 (d) 提起的诉讼事由,仅适用于针对市或监事会书记的通知所采取的最终行动。如果未采取最终行动,则根据分部 (d) 提起的诉讼事由中提出的问题应仅限于在适当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提出的事项,或限于根据分部 (d) 给予市或监事会书记的通知中指明的事项,或两者兼有。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c)(1) 除分部 (d) 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提起诉讼或程序,除非该诉讼或程序在立法机构作出决定后90天内启动并向立法机构送达:
(A)CA 政府 Code § 65009(c)(1)(A) 攻击、审查、撤销、废止或宣告立法机构采纳或修订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的决定。本款不适用于基于总体规划或其强制性要素完全缺失而提起的诉讼,但适用于基于总体规划或其强制性要素不充分而攻击该规划或要素的诉讼。
(B)CA 政府 Code § 65009(c)(1)(B) 攻击、审查、撤销、废止或宣告立法机构采纳或修订分区条例的决定。
(C)CA 政府 Code § 65009(c)(1)(C) 确定采纳或修订附属于专项规划的任何法规的任何决定的合理性、合法性或有效性。
(D)CA 政府 Code § 65009(c)(1)(D) 攻击、审查、撤销、废止或宣告立法机构采纳、修订或修改开发协议的决定。旨在攻击、审查、撤销、废止或宣告立法机构采纳、修订或修改开发协议的决定,应仅限于开发协议中作为采纳、修订或修改标的特定部分。本款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采纳的开发协议、修订和修改。
(E)CA 政府 Code § 65009(c)(1)(E) 攻击、审查、撤销、废止或宣告关于第65901节和第65903节所列事项的任何决定,或确定附属于豁免、有条件使用许可或任何其他许可的任何条件的合理性、合法性或有效性。
(F)CA 政府 Code § 65009(c)(1)(F) 关于在分段 (A)、(B)、(C)、(D) 和 (E) 中列出的任何决定之前采取、执行或作出的任何程序、行为或裁定。
(A)CA 政府 Code § 65009(c)(1)(A) “待决”意指《民事诉讼法典》第1049条所述内容。
(B)CA 政府 Code § 65009(c)(1)(B) “许可”意指一项豁免、有条件使用许可或任何其他开发许可,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政府 Code § 65009(c)(1)(B)(i)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4篇)或任何适用的地方建筑规范颁发的用于建筑物建造、拆除或改建的建筑许可或其他许可,无论是自由裁量性还是非自由裁量性。
(ii)CA 政府 Code § 65009(c)(1)(B)(ii) 用于小型或标准挖掘和平整的许可。
(iii)CA 政府 Code § 65009(c)(1)(B)(iii) 用于拆除的许可。
(iv)CA 政府 Code § 65009(c)(1)(B)(iv) 用于小型或标准挖掘和平整的许可。
(v)CA 政府 Code § 65009(c)(1)(B)(v) 在权利授予程序完成后,由地方机构要求或颁发以开始施工的任何非自由裁量性许可或审查。
(g)CA 政府 Code § 65009(g) 尽管有第65700条和第65803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应适用于特许市。
(h)CA 政府 Code § 65009(h) 除(d)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影响任何规定或授权比本文所规定更短的诉讼时效的法律。
(i)CA 政府 Code § 65009(i) 除(c)款第(1)项(D)分项另有规定外,本条适用于市、县或市县立法机构根据本分部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决定。

Section § 650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城市、县或地方机构未能遵守州住房法律的后果。如果这些实体未能按时采纳所需的住房规划或错误地拒绝住房项目申请,它们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

处罚包括每月罚款、法律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院命令的措施。只有当行为被认为是武断或不公平时,才会施加处罚。所有收取的罚款将用于当地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果五年内未支出,则可在全州范围内使用。

该法规强调及时遵守确保住房规划更新和项目获得必要批准而无不必要延误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那些拥有自己特许状的城市,并且不影响其他寻求强制执行的诉讼权利。

(a)CA 政府 Code § 65009.1(a) 司法部长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为强制执行根据第65588条(e)款规定的时间表采纳住房要素修订,或为强制执行任何要求市、县或地方机构在没有自由裁量审查的情况下,以行政方式批准任何与住房开发项目相关的规划或许可申请的州法律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该市、县或地方机构应受到以下补救措施的约束:
(1)CA 政府 Code § 65009.1(a)(1) 每次违规行为处以每月至少一万美元($10,000),但不超过每月五万美元($50,000)的民事罚款,自违规之日起至违规纠正之日止累计。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1(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1(a)(2)(A) 司法部长或该部门根据本条在强制执行任何州法律的民事诉讼中胜诉时,调查和起诉本诉讼的所有费用,包括专家费、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B)CA 政府 Code § 65009.1(a)(2)(A)(B) 根据本款施加的裁决应支付给根据第12530条设立的公共权利执法专项基金。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1(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1(a)(3)(A) 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救济,包括衡平法和禁令救济,无论是临时性的还是其他形式的。
(B)CA 政府 Code § 65009.1(a)(3)(A)(B) 法院根据本款命令的任何禁令,无论是临时性的还是其他形式的,均应被视为禁止性的,而非肯定性的。
(b)CA 政府 Code § 65009.1(b) 本条规定的罚款仅适用于地方机构在(a)款中描述的行为或不作为是武断的、反复无常的、完全缺乏证据支持的、违反既定公共政策的、非法的或程序上不公平的。本条的目的是确保提供充分的补救措施,以确保及时、忠实地遵守要求简化、行政批准住房开发项目以及及时采纳住房要素修订的州法律。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1(c)(1) 根据本条征收的任何民事罚款应存入“建设家园和就业信托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受影响管辖区内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根据本款存入“建设家园和就业信托基金”的任何罚款支出应经立法机关拨款。
(2)CA 政府 Code § 65009.1(c)(2) 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罚款不得从已专门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资金中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
(3)CA 政府 Code § 65009.1(c)(3) 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如果市、县或地方机构未能支付法院施加的民事罚款,法院可以要求审计长截留任何可用的州和地方资金,并将这些资金导向“建设家园和就业信托基金”,以纠正该管辖区未能支付罚款的行为。
(4)CA 政府 Code § 65009.1(c)(4) 尽管有(1)款的规定,如果罚款在存入五年后仍未支出,经拨款后,这些罚款可用于资助州内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单元,不受任何地理限制。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09.1(d)(1) 本条施加的责任、罚款和补救措施是任何其他法律施加的任何其他责任、罚款和补救措施的补充。
(2)CA 政府 Code § 65009.1(d)(2) 对于根据本条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根据第65588条(e)款规定的时间表采纳住房要素修订的诉讼,以及当市、县或地方机构尽管有法院命令,仍未能遵守第65754条规定的时间表时,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009.1(d)(2)(A) 除非法院已施加,否则法院应修改其先前命令,指示市、县或地方机构遵守第65754条,并对每个额外月份施加本条(a)款(1)项中规定的每月最高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直至该市、县或地方机构实质性遵守第65754条。
(B)CA 政府 Code § 65009.1(d)(2)(B) 除非法院已施加,否则法院还应修改其先前命令,指示市、县或地方机构遵守第65754条,并施加第65755条(a)款中规定的所有补救措施,直至该地方机构实质性遵守第65754条。

Section § 6501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在本规则涵盖的程序中,除非公共机构选择通过其自身规则强制执行,否则不适用法院案件中通常严格的证据和程序规则。公共机构就这些程序所采取的行动或决定,不能仅仅因为证据问题或轻微的程序错误而被宣告无效,除非能证明这些错误造成了重大损害并可能改变了结果。本质上,并非所有错误都会导致决定的撤销,除非证明该错误实质性地影响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