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审查与批准开发许可证批准
Section § 65950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批准或拒绝开发项目的截止日期。这些截止日期取决于是否需要环境影响报告(EIR)以及与住房可负担性和财政援助相关的其他几个条件。通常,机构在认证环境影响报告后有180天、90天或60天做出决定,其中可负担住房项目的期限更短。如果不需要环境影响报告,则根据豁免情况或否定声明的完成情况,可在60天或30天内做出决定。机构和申请人可以书面同意延长这些截止日期。
Section § 65950.1
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的某些条款,完成并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截止日期已延长,牵头机构应在报告认证后9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该项目。
Section § 65950.5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和天然气勘探或生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书面同意加快机构的决策过程。公共机构可以雇用临时工或承包商来帮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工作。
这些受雇人员可以执行遵守特定法律要求所需的大部分任务,但专门分配给机构地方立法机构的职责除外。
该法律还允许机构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只要费用不超过提供这些加速服务的成本,同时确保遵守特定的财务规定。
Section § 65952
本法律解释了公共机构作为开发项目的负责机构,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该项目。通常,该决定必须在牵头机构批准项目后,或在负责机构收到完整申请后 180 天内作出,以较长者为准。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项目,该期限缩短为 90 天。如果牵头机构不批准该项目,则向负责机构提交的所有相关申请将自动撤回。
Section § 65952.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或否决的时间限制。如果开发项目涉及细分,则某些时间限制适用于相关地块图的批准或否决。然而,对于不需要临时地块图的项目,适用不同的时间限制,这些限制不受一般时间限制规则的影响。
Section § 65952.2
Section § 659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批准或不批准开发项目的最长时限。鼓励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更快地做出最终决定。
所述时限仅在它们等于或短于其他法律规定的审查开发项目时限的情况下适用。
Section § 65956
如果政府机构本应为开发项目举行公开听证会或发布公示,但在截止日期前60天仍未这样做,申请人可以将该机构告上法庭,强制其执行。法院将优先快速处理此案。
如果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对开发项目作出决定,该项目将被视为自动批准。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信息,否则项目可能会被拒绝。
在对许可申请作出决定之前,机构仍有法律责任在需要时提供公示和听证会。
Section § 65956.5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当环境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发或拒绝环境许可证时,如何进行申诉的程序。首先,如果环境机构未能及时处理许可证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的管理机构或负责人提出申诉。随后,该机构必须在60天内提供一份最终书面决定,解释延误原因并明确采取行动的日期。
如果该机构不接受申诉或未能提供决定,申诉可以提交给环境保护秘书。本条款还明确,这些申诉适用于《公共资源法典》中定义的“环境许可证”,但不包括该法典中已提及的特定机构。
Section § 65957
这项法律规定,开发项目申请的处理截止日期,经申请人与公共机构双方同意,可以延长一次,最长可延长90天。除非其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允许其他延长。如果公共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行动,该项目可能会自动被视为已批准。
Section § 65957.1
如果一个开发项目需要同一个公共机构的多项批准,该机构可以设定提交所需信息和决定每项批准请求的截止日期。但是,决定所有请求的总时间不能超过其他特定条款(第65950条和第65952条)设定的限制。
Section § 65957.5
本节概述了当公共机构审议房地产细分或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如何对交通部区主任建议的条件提出上诉的程序。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这些条件,他们可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主任提出上诉。交通部必须制定此类上诉的规定,并且决定应在收到上诉后 60 天内作出。上诉人需要支付一笔费用,最高可达行政成本的一半。整个上诉程序必须在相关环境文件的公共审查期结束前至少 60 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