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密度奖励”的,这意味着允许在开发项目中建造比通常规定更多的住房单元,以换取建造经济适用房。市或县必须有执行这项法律的规定,即使他们没有专门的条例。当开发商申请密度奖励时,地方政府不能要求进行州法律未规定的额外研究,但可以要求提供符合资格的证明。奖励申请必须快速处理。开发商可以通过在项目中包含面向低收入、极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老年人、学生以及有特殊需求群体的经济适用房单元来获得密度奖励。

提供更多经济适用房单元的项目可以获得更多奖励,包括豁免开发指南,例如建筑面积限制或停车位要求。城市不能制定阻止这些奖励的规定。对于在交通站点附近建造或包含托儿设施的项目,还提供了进一步的激励措施。该法律强调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建造住房,并允许城市提供比法定奖励更多(但不能更少)的奖励。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a)(1) 当申请人寻求在其市、县或市县管辖范围内,为住房开发或为住房捐赠土地获得密度奖励时,该地方政府应遵守本节规定。市、县或市县应通过一项条例,明确如何执行本节规定。除非(s)款另有规定,否则未能通过条例不应免除市、县或市县遵守本节规定的义务。
(2)CA 政府 Code § 65915(a)(2) 地方政府不得将根据本章提交、审查或批准申请的条件设定为准备州法律(包括本节)未另行要求的额外报告或研究。本款不禁止地方政府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的密度奖励(如(b)款所述)和停车配比(如(p)款所述)的资格。
(3)CA 政府 Code § 65915(a)(3) 为确保密度奖励申请的快速处理,地方政府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政府 Code § 65915(a)(3)(A) 制定处理密度奖励申请的程序和时间表。
(B)CA 政府 Code § 65915(a)(3)(B) 提供一份所有需要随密度奖励申请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清单,以便该密度奖励申请被视为完整。此清单应符合本章规定。
(C)CA 政府 Code § 65915(a)(3)(C) 按照第65943节规定的时间表,通知密度奖励申请人其申请是否完整。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a)(3)(D)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a)(3)(D)(i) 如果地方政府根据(C)项通知申请人申请被视为完整,则应向申请人提供关于以下事项的决定:
(I)CA 政府 Code § 65915(a)(3)(D)(i)(I) 申请人有资格获得的密度奖励金额,根据(f)款计算。
(II) 如果申请人根据(p)款要求停车配比,申请人有资格获得的停车配比。
(III) 如果申请人根据(d)款要求激励或优惠,或根据(e)款要求豁免或降低开发标准,申请人是否已提供足够信息供地方政府就这些激励、优惠、豁免或降低开发标准作出决定。
(ii)CA 政府 Code § 65915(a)(3)(D)(i)(ii) 本项所要求的任何决定应基于申请被视为完整时的开发项目。地方政府应根据开发过程中项目的任何变更,调整根据本节授予的密度奖励金额和停车配比。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b)(1) 如果住房开发申请人寻求并同意建造一个住房开发项目(不包括根据本节授予的密度奖励所允许的任何单元),且该项目将包含以下至少一项内容,则市、县或市县应授予一项密度奖励(其金额应如(f)款所规定),并且,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并符合本节的适用要求,还应授予(d)款所述的激励或优惠,(e)款所述的开发标准豁免或降低,以及(p)款所述的停车配比:
(A)CA 政府 Code § 65915(b)(1)(A) 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共享住房建筑开发项目)总单元的百分之十,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节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
(B)CA 政府 Code § 65915(b)(1)(B) 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共享住房建筑开发项目)总单元的百分之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节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
(C)CA 政府 Code § 65915(b)(1)(C) 《民法典》第51.3节和第51.12节所定义的老年人住房开发项目,或根据《民法典》第798.76节或第799.5节对老年人住房的年龄要求限制居住的移动房屋公园。就本项而言,“开发项目”包括共享住房建筑开发项目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9.2节所定义的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
(D)CA 政府 Code § 65915(b)(1)(D) 住房开发项目总住宅单元的百分之十出售给《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节所定义的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前提是开发项目中的所有单元均向公众出售。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c)(1) (A) 申请人应同意,且市、县或市县应确保,使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密度奖励的所有极低收入和低收入租赁单元的持续可负担性,持续55年或更长时间,如果建筑或抵押贷款融资援助计划、抵押贷款保险计划或租赁补贴计划要求。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c)(1)(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c)(1)(B)(i) 除非(ii)款另有规定,较低收入密度奖励单元的租金应设定为可负担租金,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所定义。
(ii)CA 政府 Code § 65915(c)(1)(B)(i)(ii) 对于符合(b)款(1)项(G)分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开发项目中所有单元的租金,包括基本密度单元和密度奖励单元,应如下:
(I)CA 政府 Code § 65915(c)(1)(B)(i)(ii)(I) 开发项目中至少20%单元的租金应设定为可负担租金,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所定义。
(II) 开发项目中剩余单元的租金应设定为与较低收入家庭的最高租金水平一致的金额,这些租金和收入由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确定。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c)(2)(A) 申请人应同意确保,且市、县或市县应确保,使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密度奖励的待售单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i)CA 政府 Code § 65915(c)(2)(A)(i) 该单元按要求最初出售给并由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居住,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该成本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所定义,并受股权分享协议的约束。
(ii)CA 政府 Code § 65915(c)(2)(A)(ii) 如果在入住证明签发后180天内,该单元未被符合收入条件的个人或家庭购买,则该单元由符合条件的非营利住房公司购买,该公司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根据一份已备案的合同,该合同满足《税收与征税法典》第402.1条(a)款(10)项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I)CA 政府 Code § 65915(c)(2)(A)(ii)(I) 该非营利公司持有美国国税局的裁定函,确认其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享有的免税地位,且不是《国内税收法典》第509条所定义的私人基金会。
(II) 该非营利公司总部设在加州。
(III) 该非营利公司的所有董事会成员的主要住所均在加州。
(IV) 该非营利公司的主要活动是在加州开发和维护可负担的自有住房,这些住房在其初始购买合同中包含一项回购选择权,该选择权要求希望转售或转让该房产的后续购买者,在将该房产出售或转让给任何其他购买者之前,根据股权分享协议或对房产出售和转让的可负担性限制,向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司提供回购该房产的权利,这些协议或限制确保该房产将作为较低收入住房保留至少45年(针对自住住房单元),且仅出售或转售给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所定义。
(B)CA 政府 Code § 65915(c)(2)(A)(B) 就本款而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住房公司”是指一家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组建的非营利住房公司,已根据《税收与征税法典》第214.15条获得福利豁免,针对拟出售给参与特殊无息贷款计划的低收入家庭的房产。
(C)CA 政府 Code § 65915(c)(2)(A)(C) 地方政府应执行根据(A)分项(i)款或(ii)款要求的股权分享协议,除非其与另一公共资金来源或法律的要求相冲突,或可遵从公共资金来源的收回条款。以下规定适用于股权分享协议:
(i)CA 政府 Code § 65915(c)(2)(A)(C)(i) 转售时,单元的卖方应保留任何改良的价值、首付款以及卖方按比例享有的增值部分。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c)(2)(A)(E)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c)(2)(A)(E)(A)款不适用于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向市、县或市县提交或由其处理申请的、寻求拟议住房开发项目容积率奖励的申请人。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d)(1) 根据(b)款申请容积率奖励的申请人可向市、县或市县提交一份关于申请人根据本节所要求的具体激励或优惠的提案,并可要求与市、县或市县举行会议。市、县或市县应批准申请人所要求的优惠或激励,除非市、县或市县根据充分证据作出书面认定,认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915(d)(1)(A) 该优惠或激励不会导致可识别的实际成本降低(符合(k)款规定),以提供可负担住房成本(其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或用于将目标单元的租金设定为(c)款所规定的水平。
(B)CA 政府 Code § 65915(d)(1)(B) 该优惠或激励将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或对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任何不动产产生具体的负面影响(其定义见《第65589.5节(d)款(2)项》),且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具体的负面影响,而不使该开发项目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而言变得不可负担。
(C)CA 政府 Code § 65915(d)(1)(C) 该优惠或激励将违反州或联邦法律。
(2)CA 政府 Code § 65915(d)(2) 申请人应获得以下数量的激励或优惠:
(A)CA 政府 Code § 65915(d)(2)(A) 一项激励或优惠,适用于总单元中至少有10%用于低收入家庭、至少5%用于极低收入家庭,或在单元为出售性质的开发项目中至少有10%用于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915(d)(2)(B) 两项激励或优惠,适用于总单元中至少有17%用于低收入家庭、至少10%用于极低收入家庭,或在单元为出售性质的开发项目中至少有20%用于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5915(d)(2)(C) 三项激励或优惠,适用于总单元中至少有24%用于低收入家庭、至少15%用于极低收入家庭,或在单元为出售性质的开发项目中至少有30%用于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项目。
(D)CA 政府 Code § 65915(d)(2)(D) 五项激励或优惠,适用于符合(b)款(1)项(G)款标准的项目。如果项目位于主要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或位于指定县的极低车辆出行区域,申请人还应获得最高三层或33英尺的额外高度增加。
(E)CA 政府 Code § 65915(d)(2)(E) 一项激励或优惠,适用于学生住房开发项目中至少有20%的总单元用于低收入学生的项目。如果项目在学生住房项目中至少有23%的总单元用于低收入学生,申请人应改为获得两项激励或优惠。
(F)CA 政府 Code § 65915(d)(2)(F) 四项激励或优惠,适用于总单元中至少有16%用于极低收入家庭,或在单元为出售性质的开发项目中至少有45%用于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项目。
(3)CA 政府 Code § 65915(d)(3) 如果市、县或市县拒绝批准所要求的容积率奖励、激励或优惠,申请人可提起司法程序。如果法院认定拒绝批准所要求的容积率奖励、激励或优惠违反本节规定,法院应判给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地方政府批准对健康或安全具有具体负面影响(其定义见《第65589.5节(d)款(2)项》)且没有可行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具体负面影响的激励或优惠。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地方政府批准对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任何不动产具有负面影响的激励或优惠。市、县或市县应制定执行本节的程序,其中应包括立法机构对遵守本节方式的批准。
(4)CA 政府 Code § 65915(d)(4) 市、县或市县应承担拒绝所请求的优惠或激励的举证责任。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e)(1) 市、县或市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适用任何开发标准,其效果将是实际阻止建设符合 (b) 款标准的开发项目,达到本节允许的密度或享有本节允许的优惠或激励。在符合 (3) 款规定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向市、县或市县提交一份提案,要求豁免或减少开发标准,其效果将是实际阻止建设符合 (b) 款标准的开发项目,达到本节允许的密度或享有本节允许的优惠或激励,并可以请求与市、县或市县举行会议。如果法院认定拒绝批准豁免或减少开发标准违反本节规定,法院应判给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地方政府豁免或减少开发标准,如果该豁免或减少将对健康或安全产生具体的负面影响(如第 65589.5 节 (d) 款 (2) 项所定义),且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具体的负面影响。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地方政府豁免或减少会对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任何不动产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标准,或批准任何违反州或联邦法律的豁免或减少。
(2)CA 政府 Code § 65915(e)(2) 根据本款提出的豁免或减少开发标准的提案,不得减少也不得增加申请人根据 (d) 款有权获得的优惠或激励的数量。
(3)CA 政府 Code § 65915(e)(3) 根据 (f) 款 (3) 项 (D) 分项 (ii) 子句获得任何最高密度控制豁免的住房开发项目,仅有资格获得开发标准的豁免或减少,按照 (d) 款 (2) 项 (D) 分项和 (f) 款 (3) 项 (D) 分项 (ii) 子句的规定,除非市、县或市县同意额外的开发标准豁免或减少。
(f)CA 政府 Code § 65915(f) 就本章而言,“密度奖励”是指在申请人向市、县或市县提交申请之日,超过其他情况下允许的最大总住宅密度的密度增加,或者,如果申请人选择,较低百分比的密度增加,包括但不限于不增加密度。申请人有权获得的密度增加量应有所不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百分比超出 (b) 款规定百分比的量。
(1)CA 政府 Code § 65915(f)(1) 对于符合 (b) 款 (1) 项 (A) 分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密度奖励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2)CA 政府 Code § 65915(f)(2) 对于符合(b)款第(1)项(B)分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密度奖励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f)(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f)(3)(A) 对于符合(b)款第(1)项(C)分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密度奖励应为老年住房单位数量的20%。
(B)CA 政府 Code § 65915(f)(3)(A)(B) 对于符合(b)款第(1)项(E)分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密度奖励应为根据该分项产生密度奖励的单位类型的数量的20%。
(C)CA 政府 Code § 65915(f)(3)(A)(C) 对于符合(b)款第(1)项(F)分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密度奖励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D)CA 政府 Code § 65915(f)(3)(A)(D) 对于符合(b)款第(1)项(G)分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适用以下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915(f)(3)(A)(D)(i) 除(ii)项和(iii)项另有规定外,密度奖励应为较低收入家庭单位数量的80%。
(ii)CA 政府 Code § 65915(f)(3)(A)(D)(ii) 如果住房开发项目位于主要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市、县或市县不得施加任何密度上限控制。
(iii)CA 政府 Code § 65915(f)(3)(A)(D)(iii) 如果住房开发项目位于指定县内车辆出行极低区域,市、县或市县不得施加任何密度上限控制。
(4)CA 政府 Code § 65915(f)(4) 对于符合 (b) 款第 (1) 项 (D) 分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密度奖励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5)CA 政府 Code § 65915(f)(5) 所有导致分数单位的密度计算应向上取整至下一个整数。授予密度奖励本身不应要求,或被解释为要求,进行总体规划修订、地方海岸规划修订、分区变更或其他酌情批准。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g)(1) 当暂定土地细分图、地块图或其他住宅开发批准的申请人根据本分节规定向市、县或市县捐赠土地时,申请人有权在整个开发项目其他情况下允许的最大住宅密度基础上增加15%,具体如下:
(2)CA 政府 Code § 65915(g)(2) 此项增加应在(b)分节强制规定的任何密度增加之外,如果申请人根据本分节和(b)分节寻求增加,则强制规定的最大合并密度增加可达35%。所有导致小数单位的密度计算均应向上取整至下一个整数。本分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或减少市、县或市县要求开发商捐赠土地作为开发条件的权力。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本分节所述的增加的密度奖励:
(A)CA 政府 Code § 65915(g)(2)(A) 申请人最迟在最终土地细分图、地块图或住宅开发申请批准之日捐赠并转让土地。
(B)CA 政府 Code § 65915(g)(2)(B) 所转让土地的可开发面积和区域划分类别足以允许建造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住房单元,其数量不应少于拟议开发项目住宅单元总数的10%。
(C)CA 政府 Code § 65915(g)(2)(C) 所转让土地面积至少为一英亩,或足以允许开发至少40个单元,具有适当的总体规划指定,并已进行适当的区域划分,具备符合第65583.2节(c)分节(3)段所述密度的适当开发标准,且已或将配备充足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D)CA 政府 Code § 65915(g)(2)(D) 所转让土地应在最终土地细分图、地块图或住宅开发申请批准之日之前,获得除建筑许可证外的所有必要许可证和批准,以用于在该转让土地上开发极低收入住房单元;但如果设计在转让前未经过地方政府审查,地方政府可在第65583.2节(i)分节授权的范围内,对拟议开发项目进行后续设计审查。
(E)CA 政府 Code § 65915(g)(2)(E) 所转让土地和可负担单元应受契约限制约束,以确保单元的持续可负担性,并符合(c)分节(1)和(2)段的规定,该契约限制应在转让时记录在房产上。
(F)CA 政府 Code § 65915(g)(2)(F) 土地应转让给地方机构或经地方机构批准的住房开发商。地方机构可要求申请人确定并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
(G)CA 政府 Code § 65915(g)(2)(G) 转让土地应在拟议开发项目的边界内,或者,如果地方机构同意,在拟议开发项目边界的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
(H)CA 政府 Code § 65915(g)(2)(H) 极低收入住房单元的拟议资金来源应不迟于最终细分图、地块图或住宅开发申请的批准日期确定。
(h)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h)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h)(1) 当申请人提议建造符合 (b) 款要求并包含一个托儿设施的住房开发项目时,该设施将位于项目场地内、作为项目的一部分或毗邻项目,市、县或市县应授予以下任一优惠:
(A)CA 政府 Code § 65915(h)(1)(A) 额外的密度奖励,其住宅空间面积等于或大于托儿设施的面积。
(B)CA 政府 Code § 65915(h)(1)(B) 额外的优惠或激励,显著有助于托儿设施建设的经济可行性。
(2)CA 政府 Code § 65915(h)(2) 市、县或市县应要求,作为批准住房开发的条件,发生以下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915(h)(2)(A) 托儿设施应保持运营,其期限应与根据 (c) 款要求密度奖励单元保持可负担的期限相同或更长。
(B)CA 政府 Code § 65915(h)(2)(B) 在托儿设施就读的儿童中,极低收入家庭、较低收入家庭或中等收入家庭的儿童所占百分比应等于或大于根据 (b) 款要求为极低收入家庭、较低收入家庭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单元的百分比。
(3)CA 政府 Code § 65915(h)(3) 尽管有本款的任何要求,如果市、县或市县根据充分证据认定社区拥有足够的托儿设施,则不应被要求为托儿设施提供密度奖励或优惠。
(4)CA 政府 Code § 65915(h)(4) 本节所用的“托儿设施”指除家庭日托所之外的儿童日托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婴儿中心、学前班、延长日托设施和学龄儿童托儿中心。
(i)CA 政府 Code § 65915(i) 本节所用的“住房开发项目”指包含五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开发项目,包括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就本节而言,“住房开发项目”还包括经市、县或市县批准的《民法典》第 4100 条所定义的细分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且由住宅单元或未开发住宅地块组成,以及将现有商业建筑进行实质性改造并转换为住宅用途的项目,或对现有 multifamily dwelling(如第 65863.4 条 (d) 款所定义)进行实质性改造,改造结果将是可用住宅单元的净增加。为了计算密度奖励的目的,住宅单元应位于相邻地块上,且属于同一开发申请,但不必基于单独的细分图或地块。密度奖励应允许在住房开发项目的地理区域内,但低收入家庭单元所在的区域除外。
(j)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j)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j)(1) 授予优惠或激励不应要求或本身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总体规划修订、地方海岸规划修订、分区变更、研究或其他酌情批准。就本款而言,“研究”不包括确定优惠或激励资格的合理文件,或证明激励或优惠符合 (k) 款规定的定义。本规定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2)CA 政府 Code § 65915(j)(2) 除 (d) 款和 (e) 款另有规定外,授予密度奖励不应要求或被解释为要求放弃与开发标准无关的地方条例或地方条例的规定。
(k)CA 政府 Code § 65915(k) 就本章而言,优惠或激励指以下任一:
(5)CA 政府 Code § 65915(5) “Major transit stop”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21155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6)CA 政府 Code § 65915(6) “Maximum allowable residential density” or “base density” means the greatest number of units allowed under the zoning ordinance, specific plan, or land use element of the general plan, or, if a range of density is permitted, means the greatest number of units allowed by the specific zoning range, specific plan, or land use element of the general plan applicable to the project. Density shall be determined using dwelling units per acre. However, if the applicable zoning ordinance, specific plan, or land use element of the general plan does not provide a dwelling-units-per-acre standard for density, then the local agency shall calculate the number of units by:
(A)CA 政府 Code § 65915(6)(A) Estimating the realistic development capacity of the site based on the objective development standards applicable to the projec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floor area ratio, site coverage, maximum building height and number of stories, building setbacks and stepbacks, public and private open-space requirements, minimum percentage or square footage of any nonresidential component, and parking requirements, unless not required for the base project. Parking requirements shall include considerations regarding number of spaces, location, design, type, and circulation. A developer may provide a base density study and the local agency shall accept it, provided that it includes all applicable objective development standards.
(B)CA 政府 Code § 65915(6)(B) Maintaining the same average unit size and other project details relevant to the base density study, excepting those that may be modified by waiver or concession to accommodate the bonus units, in the proposed project as in the study.
(7)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7)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7)(A) (i) “Shared housing building” means a residential or mixed-use structure, with five or more shared housing units and one or more common kitchens and dining areas design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of more than 30 days by its tenants. The kitchens and dining areas within the shared housing building shall be able to adequately accommodate all residents. If a local ordinance further restricts the attributes of a shared housing building beyond the requirements established in this section, the local definition shall apply to the extent that it does not conflict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ii)CA 政府 Code § 65915(7)(A)(ii) A “shared housing building” may include other dwelling units that are not shared housing units, provided that those dwelling units do not occupy more than 25 percent of the floor area of the shared housing building. A shared housing building may include 100 percent shared housing units.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7)(A)(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7)(A)(B)(i) “Shared housing unit” means one or more habitable rooms, not within another dwelling unit, that includes a bathroom, sink, refrigerator, and microwave, is us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that meets the “minimum room area” specified in Section R304 of the California Residential Code (Part 2.5 of Title 24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and complie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guestroom” in Section R202 of the California Residential Code. If a local ordinance further restricts the attributes of a shared housing building beyond the requirements established in this section, the local definition shall apply to the extent that it does not conflict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ii)CA 政府 Code § 65915(7)(A)(B)(i)(ii) “Shared housing unit” for purposes of a residential care facility for the elderly, as defined in Section 1569.2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includes a unit without an individual kitchen where a unit may be shared by unrelated persons, and a unit where a room that may be shared by unrelated persons meets the “minimum room area” requirements of clause (i).
(8)CA 政府 Code § 65915(8) “Student housing development” means a development that contains bedrooms containing two or more bedspaces that have a shared or private bathroom, access to a shared or private living room and laundry facilities, and access to a shared or private kitchen.
(9)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9)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9)(A) “总单位”或“总住宅单位”是指以下单位数量的计算:
(i)CA 政府 Code § 65915(9)(A)(i) 不包括根据本节或任何授予更大密度奖励的地方法律所授予的密度奖励而增加的单位。
(ii)CA 政府 Code § 65915(9)(A)(ii) 包括指定用于满足市、县或市县的包容性分区要求的单位。
(B)CA 政府 Code § 65915(9)(A)(B) 为计算根据本节授予共享住房建筑的密度奖励之目的,“单位”是指一个共享住房单位及其按比例分摊的相关公共区域设施。
(10)CA 政府 Code § 65915(10) “极低车辆出行区域”是指由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一个城市化区域,其中现有住宅开发项目产生的人均车辆行驶里程低于区域人均车辆行驶里程或城市人均车辆行驶里程的85%。就本款而言,“区域”可包括出行分析区、六边形或网格。为根据本款确定“区域人均车辆行驶里程”之目的,“区域”是指由多县或单县大都市规划组织管辖的全部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或不属于大都市规划组织的单个县的全部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
(p)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p)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p)(1) 除第 (2)、(3) 和 (4) 款另有规定外,经开发商请求,市、县或市县不得要求符合分款 (b) 和 (c) 标准的开发项目,其车辆停车位比例(包括残疾人停车位和访客停车位)超过以下比例:
(A)CA 政府 Code § 65915(p)(1)(A) 零至一间卧室:一个现场停车位。
(B)CA 政府 Code § 65915(p)(1)(B) 两至三间卧室:一个半现场停车位。
(C)CA 政府 Code § 65915(p)(1)(C) 四间及以上卧室:两个半停车位。
(D)CA 政府 Code § 65915(p)(1)(D) 学生住房开发项目中的一个床位:零停车位。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p)(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p)(2)(A)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一个开发项目包含至少20%的低收入单位(适用于符合分款 (b) 第 (1) 款 (A) 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或至少11%的极低收入单位(适用于符合分款 (b) 第 (1) 款 (B) 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且位于主要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并且从该开发项目可无障碍地到达主要交通站点,则经开发商请求,市、县或市县不得施加车辆停车位比例(包括残疾人停车位和访客停车位)超过每单位0.5个停车位的要求。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一个开发项目包含至少40%的中等收入单位(适用于符合分款 (b) 第 (1) 款 (D) 项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且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条 (b) 分款所定义的主要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并且该开发项目的居民可无障碍地从开发项目到达主要交通站点,则经开发商请求,市、县或市县不得施加车辆停车位比例(包括残疾人停车位和访客停车位)超过每卧室0.5个停车位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915(p)(2)(A)(B) 就本分款而言,“无障碍地到达主要交通站点”是指居民能够不受自然或人为障碍阻碍地到达主要交通站点。就本项而言,“自然或人为障碍”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河流、山脉和水体,但不包括住宅结构、购物中心、停车场或用于交通的轨道。
(3)CA 政府 Code § 65915(p)(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一个开发项目符合分款 (b) 第 (1) 款 (G) 项的标准,则经开发商请求,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以下任何标准,市、县或市县不得施加车辆停车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915(p)(3)(A) 该开发项目位于主要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并且从该开发项目可无障碍地到达主要交通站点。
(B)CA 政府 Code § 65915(p)(3)(B) 该开发项目是为55岁或以上个人提供的出租住房开发项目,符合《民法典》第51.2和51.3节的规定,并且该开发项目具有辅助交通服务,或在半英里范围内可无障碍地到达每天至少运营八次的固定公交线路服务。
(2)CA 政府 Code § 65915(p)(2)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密度奖励法》进行修改,以进一步激励建造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单元。立法机关对《密度奖励法》进行这些修改的进一步意图是,确保授予开发商的任何额外利益与获得公共利益(以充足的经济适用房水平的形式)相平衡。立法机关还意图,这些修改将确保《密度奖励法》为全州所有地区的更多住房建设创造激励。
(v)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v)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v)(1) 前提是由此产生的住房开发项目不会将总单元的50%以上限制为中等收入、较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市、县或市县应授予额外的密度奖励,按照 (2) 款计算,当申请人提议建造一个住房开发项目,该项目符合 (b) 款 (1) 项的要求,同意包含额外的极低收入家庭或中等收入家庭可负担的租赁或出售单元,并符合以下任何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915(v)(1)(A) 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 (b) 款 (1) 项 (A) 分项的要求,并提供总单元的24%给较低收入家庭。
(B)CA 政府 Code § 65915(v)(1)(B) 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 (b) 款 (1) 项 (B) 分项的要求,并提供总单元的15%给极低收入家庭。
(C)CA 政府 Code § 65915(v)(1)(C) 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 (b) 款 (1) 项 (D) 分项的要求,并提供总单元的44%给中等收入家庭。
(2)CA 政府 Code § 65915(v)(2) 市、县或市县应为符合 (1) 款要求的住房开发项目授予额外的密度奖励,计算方式如下: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v)(3)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v)(3)(1) 款和 (2) 款所要求的增加应在 (b) 款授予的任何密度增加之外。
(4)CA 政府 Code § 65915(v)(4) 本款所要求的额外密度奖励应使用不包括本节授予的任何密度奖励的单元数量进行计算。

Section § 6591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一个住房开发项目包含可负担单位时,这些可负担住房影响费无需为这些特定的可负担单位支付。

这包括包容性分区费和替代费等费用。

为第65915条之目的,可负担住房影响费,包括包容性分区费和替代费,不得对住房开发项目中的可负担单位征收。

Section § 659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规定,如果当地法律允许,市或县等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可负担住房单元保持可负担性超过 (55) 年。这适用于那些包含一定比例供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可负担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前提是这些项目不使用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进行融资。

Section § 6591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对住房开发项目收取监测费的规则。通常,如果开发项目符合特定条件,例如使用了密度奖励并签订了特定的监管协议,市或县政府就不能收取这些费用。自2025年1月1日起,已投入使用且符合这些条件的开发项目也将不再需要支付监测费。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收取费用,例如当地方激励计划或资金来源使住房单元更具可负担性,或者当其他机构要求进行特定监测时。如果市或县政府不收取监测费,则没有义务监测开发项目是否合规。

(a)CA 政府 Code § 65915.3(a)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915.3(a)(1) “住房开发项目”的含义与第65915节 (i) 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2)CA 政府 Code § 65915.3(a)(2) “监测费”指由市、县或市县政府定期收取的费用,用于根据以下任一规定监督和确保住房开发项目的持续可负担性:
(A)CA 政府 Code § 65915.3(a)(2)(A) 第65915节。
(B)CA 政府 Code § 65915.3(a)(2)(B) 任何适用的地方包容性住房条例。
(b)CA 政府 Code § 65915.3(b)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市、县或市县政府不得对住房开发项目收取监测费:
(1)CA 政府 Code § 65915.3(b)(1) 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第65915节 (b) 款 (1) 项 (G) 目规定的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5915.3(b)(2) 申请人根据第65915节获得了该住房开发项目的密度奖励。
(3)CA 政府 Code § 65915.3(b)(3) 该住房开发项目受与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加州住房金融局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签订的已备案监管协议的约束,该协议要求符合第65915节 (b) 款 (1) 项 (G) 目。
(4)CA 政府 Code § 65915.3(b)(4) 在获得建筑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向地方政府提供一份已完全签署的税收抵免预留函,表明申请人已接受该奖励。
(5)CA 政府 Code § 65915.3(b)(5) 申请人向地方政府提供一份与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加州住房金融局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签订的已备案监管协议的副本。
(6)CA 政府 Code § 65915.3(b)(6) 申请人同意向地方政府提供根据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加州住房金融局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规定要求的合规监测文件。
(c)CA 政府 Code § 65915.3(c) 自2025年1月1日起,目前已投入使用、需缴纳监测费并符合 (b) 款要求的住房开发项目将不再受该费用约束。
(d)CA 政府 Code § 65915.3(d) 尽管有 (b) 款和 (c) 款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市、县或市县政府可以对符合第65915节 (b) 款 (1) 项 (G) 目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收取监测费:
(1)CA 政府 Code § 65915.3(d)(1) 申请人利用地方激励计划,导致开发出具有更深可负担性的单元,包括比加州税收分配委员会、加州住房金融局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监测的经济适用房数量更多的单元。
(2)CA 政府 Code § 65915.3(d)(2) 申请人利用地方激励计划,导致开发出中等收入家庭可负担并居住的单元。
(3)CA 政府 Code § 65915.3(d)(3) 申请人接受地方资金来源,导致开发出具有不同可负担性的单元,其衡量标准(通过更高或更低的区域中位数收入或更高或更低的租金)与加州税收分配委员会、加州住房金融局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监测的不同。
(4)CA 政府 Code § 65915.3(d)(4) 申请人接受来自除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加州住房金融局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之外的区域、州或联邦机构的资金,该资金要求进行地方监测活动,而这些活动原本不会由加州税收分配委员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提供资金的公共机构进行。
(e)CA 政府 Code § 65915.3(e) 根据本节未收取监测费的市、县或市县政府,没有义务监测住房开发项目是否符合第65915节的规定。

Section § 659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公寓改建为共有公寓的开发商获得奖励或激励,前提是他们将一部分单元保留给低收入家庭。如果开发商同意将至少33%的新共有公寓提供给中等收入家庭,或15%提供给低收入家庭,他们就可以获得密度奖励(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将共有公寓的数量增加25%),或者获得其他非现金激励,例如费用减免。

城市必须在90天内回应这些改建提案,并制定相关协议的程序。但是,如果公寓已经有可负担住房要求,或者最近被腾空或拆除,或者之前已经获得过密度奖励,那么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该项目不符合获得新奖励的资格。

此外,在特定条件下提出共有公寓项目的开发商必须确保替换单元和可负担性比例符合规定的百分比,除非他们的申请是在2015年之前提交的。

(a)CA 政府 Code § 65915.5(a) 当公寓改建为共有公寓项目(condominium project)的批准申请人同意将拟议共有公寓项目总单元的至少33%提供给《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或将拟议共有公寓项目总单元的15%提供给《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并同意支付城市、县或市县根据本节规定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行政费用时,该城市、县或市县应 (1) 授予密度奖励(density bonus)或 (2) 提供具有同等财务价值的其他激励措施。城市、县或市县可以对授予密度奖励或具有同等财务价值的其他激励措施施加其认为适当的合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单元对作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后续购买者持续可负担的条件。
(b)CA 政府 Code § 65915.5(b) 就本节而言,“密度奖励”是指在拟议改建的现有结构或建筑物内,单元数量比原有公寓数量增加25%。
(c)CA 政府 Code § 65915.5(c) 就本节而言,“具有同等财务价值的其他激励措施”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城市、县或市县提供现金转移支付或其他货币补偿,但可以包括减少或豁免城市、县或市县在批准改建时可能施加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5915.5(d) 公寓改建为共有公寓项目的批准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任何正式的细分地块图批准请求之前,根据本节向城市、县或市县提交初步提案。城市、县或市县应在收到书面提案后9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其将如何遵守本节规定。城市、县或市县应制定执行本节的程序,其中应包括立法机构对遵守本节方式的批准。
(e)CA 政府 Code § 65915.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城市、县或市县批准将公寓改建为共有公寓的提案。
(f)CA 政府 Code § 65915.5(f) 如果拟议改建的公寓构成根据第65915条已获得密度奖励或其他激励措施的住房开发项目,则申请人无资格获得本节规定的密度奖励或其他激励措施。
(g)CA 政府 Code § 65915.5(g) 如果共有公寓项目拟建在包含以下地块的任何物业上,则申请人无资格获得本节规定的密度奖励或任何其他激励或优惠:该地块上的租赁住宅单元目前或(如果住宅单元在申请前五年内已被腾空或拆除)曾受限于限制租金水平以使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个人和家庭能够负担的备案契约、条例或法律;受限于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实施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或由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居住,除非拟议的共有公寓项目替换了这些单元(如第65915条 (c) 款 (3) 项 (B) 分项所定义),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915.5(g)(1) 拟议的共有公寓项目,包括根据第65915条 (c) 款 (3) 项 (B) 分项替换的单元,包含符合 (a) 款规定百分比的可负担单元。
(2)CA 政府 Code § 65915.5(g)(2) 开发项目中的每个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对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而言是可负担的,并由其居住。
(h)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5(h)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5.5(h)(g) 款不适用于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向城市、县或市县提交或由其处理申请的、寻求拟议住房开发项目密度奖励的申请人。

Section § 659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与住房开发商合作建造经济适用房的商业开发商获得开发奖励。这些奖励可能包括增加建筑高度、楼面面积,或减少停车要求等。要符合资格,住房必须建在商业开发项目所在地或附近,并方便前往公共设施和交通站点。商业开发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协助住房建设,例如直接建造单元、捐赠土地或提供资金。如果经济适用房单元未能按计划建造,地方政府可以暂停商业项目的入住许可证。要获得奖励,合作住房项目必须至少有 30% 的单元用于低收入家庭,或至少 15% 的单元用于极低收入家庭。本法律有效期至 2028 年 1 月 1 日。

(a)CA 政府 Code § 65915.7(a) 商业开发项目审批申请人已根据 (c) 款所述签订合作住房协议,通过一个联合项目或两个包含经济适用房的独立项目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市、县或市县应当向商业开发商授予 (b) 款规定的开发奖励。住房应在商业开发项目所在地或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地点建造:
(1)CA 政府 Code § 65915.7(a)(1) 位于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
(2)CA 政府 Code § 65915.7(a)(2) 紧邻包括学校和就业中心在内的公共设施。
(3)CA 政府 Code § 65915.7(a)(3) 位于主要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该站点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 21155 条 (b) 款。
(b)CA 政府 Code § 65915.7(b) 授予商业开发商的开发奖励应指开发商与管辖区双方共同同意的激励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5915.7(b)(1) 总体规划中最大允许开发强度增加高达 20%。
(2)CA 政府 Code § 65915.7(b)(2) 最大允许容积率增加高达 20%。
(3)CA 政府 Code § 65915.7(b)(3) 最大高度要求增加高达 20%。
(4)CA 政府 Code § 65915.7(b)(4) 最低停车要求减少高达 20%。
(5)CA 政府 Code § 65915.7(b)(5) 使用有限用途/有限应用电梯以方便上层楼层通行。
(6)CA 政府 Code § 65915.7(b)(6) 区域规划条例或其他土地使用规定的例外。
(c)CA 政府 Code § 65915.7(c) 就本条而言,合作住房协议应由商业开发商和住房开发商之间签订,应明确商业开发商将如何提供经济适用房,并应获得市、县或市县的批准。
(d)CA 政府 Code § 65915.7(d) 就本条而言,商业开发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供经济适用房:
(1)CA 政府 Code § 65915.7(d)(1) 商业开发商可以直接建造这些单元。
(2)CA 政府 Code § 65915.7(d)(2) 商业开发商可以捐赠部分地块或他处房产给经济适用房开发商,作为经济适用房用地。
(3)CA 政府 Code § 65915.7(d)(3) 商业开发商可以向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支付现金,该款项应用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成本。
(e)CA 政府 Code § 65915.7(e) 就本条而言,第 65915 条 (c) 款 (3) 项 (A) 目应适用。
(f)CA 政府 Code § 65915.7(f) 本条规定不应排除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或法规向开发商提供的任何额外津贴或激励措施。
(g)CA 政府 Code § 65915.7(g) 如果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开发商未按照 (c) 款所述协议规定的时间表开始建造这些单元,地方政府可以暂停正在建设的商业开发项目的入住许可证,直到开发商完成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建设。
(h)CA 政府 Code § 65915.7(h) 为了符合本条规定的开发奖励资格,商业开发商应与住房开发商合作,该住房开发商应提供至少 30% 的总单元用于低收入家庭,或至少 15% 的总单元用于极低收入家庭。
(i)CA 政府 Code § 65915.7(i) 本条规定不应排除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根据第 65915 条寻求容积率奖励、优惠或激励、开发标准豁免或减少,或停车配比。
(j)CA 政府 Code § 65915.7(j) 根据本条规定的开发奖励不应包括减少或豁免某项条例中的要求,该条例要求商业开发商为促进或提供经济适用房支付费用。
(k)CA 政府 Code § 65915.7(k) 市或县应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交,作为第 65400 条要求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描述根据本条批准的商业开发奖励的信息,包括商业开发商与经济适用房开发商之间以及开发商与地方管辖区之间协议的条款,以及作为协议一部分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单元数量。
(l)CA 政府 Code § 65915.7(l) 就本条而言,“合作”指成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州认可的其他实体,其中商业开发申请人和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均为合伙人、成员、股东或其他参与者,或商业开发申请人与经济适用房开发商之间就商业和经济适用房物业开发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m)CA 政府 Code § 65915.7(m) 本条仅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59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市或县通过帮助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土地成本或补贴建设费用等方式对住房项目提供财政支持,他们必须确保这些住房在至少30年内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保持可负担性。具体如何操作的细节应在一份协议中列明,如另一相关法律所述。

凡根据第65915条通过参与基础设施成本、核销土地成本或补贴建设成本等方式对住房开发项目提供直接财政资助的,市、县或市县应当确保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单元持续提供30年。在适当时,第65915条规定的协议应当明确执行本条所需的机制和程序。

Section § 659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旨在确保,当市或县提供密度奖励或其他激励措施时,这些措施能真正帮助在经济上实现新开发项目中包含经济适用房。如果开发商尚未按照另一条文(第 (65915) 条)的规定达成协议,地方政府就不应提供与此目标相悖的激励措施。

Section § 659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哪些项目可以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从而获得特定的分区福利。它主要针对多户住宅开发项目,这些项目位于城市或交通便利的区域,而不是低密度住宅用地。

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至少有20%的单元是可负担住房,满足特定的收入和可负担性标准,并且要遵守现有的高度规定。

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可以申请“容积率奖励”来替代密度奖励,从而允许建筑面积相对于地块面积更大。城市可以为此制定条例,同时限制可负担单元的停车位要求。影响费可以按面积而非按单元计算。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即使获得了奖励,也必须遵守非住宅部分的现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917.2(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917.2(a)(1) “符合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开发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917.2(a)(1)(A) 该开发项目是包含五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多户住房开发项目,不包括根据本章授予的任何其他容积率奖励、激励或优惠。
(B)CA 政府 Code § 65917.2(a)(1)(B) 该开发项目位于以下其中之一:
(i)CA 政府 Code § 65917.2(a)(1)(B)(i) 位于交通优先区域内的城市填充地块。
(ii)CA 政府 Code § 65917.2(a)(1)(B)(ii) 距离主要交通站点半英里以内。
(C)CA 政府 Code § 65917.2(a)(1)(C) 该开发项目的地块被划定为允许住宅用途或混合用途,规划的最低密度为每英亩至少20个住宅单元,且不包括任何划定为低密度住宅用途或专属非住宅用途的土地。
(D)CA 政府 Code § 65917.2(a)(1)(D) 申请人和开发项目满足第65915条 (c) 款规定的置换要求。
(E)CA 政府 Code § 65917.2(a)(1)(E) 该开发项目至少包含20%的单元(不包括根据容积率奖励或本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或优惠所允许的任何额外单元),其住房成本或租金可负担,并由家庭收入等于或低于区域中位收入50%的人员居住,该收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确定,并受至少55年的可负担性限制。
(F)CA 政府 Code § 65917.2(a)(1)(F) 该开发项目符合适用于分区的高度要求。开发项目不得利用根据本章提供的容积率奖励或其他激励或优惠来免除最高高度限制。
(2)CA 政府 Code § 65917.2(a)(2) “容积率”是指项目拟建的符合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结构化停车区)除以净地块面积的比率。就本款而言,“总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所有已完工区域的总和,包括其外墙的外部表面。
(3)CA 政府 Code § 65917.2(a)(3) “容积率奖励”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使用超出适用分区条例和市或县总体规划的土地使用要素所允许的最高密度的容积率,根据 (b) 款 (2) 项计算。
(4)CA 政府 Code § 65917.2(a)(4) “主要交通站点”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政府 Code § 65917.2(a)(5) “交通优先区域”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099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7.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7.2(b)(1) 市议会,包括特许市议会或市县的监事会,或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设立程序,应开发商的请求,授予符合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的开发商容积率奖励,该奖励按照 (2) 项的规定计算,以替代基于每英亩住宅单元数量授予的密度奖励。
(2)CA 政府 Code § 65917.2(b)(2) 根据本节计算容积率奖励时,允许的总住宅建筑面积(平方英尺)应为以下所有数值的乘积:
(A)CA 政府 Code § 65917.2(b)(2)(A) 每英亩允许的住宅基本密度(住宅单元数)。
(B)CA 政府 Code § 65917.2(b)(2)(B) 地块面积(平方英尺),除以43,560。
(C)CA 政府 Code § 65917.2(b)(2)(C) 2,250。
(c)CA 政府 Code § 65917.2(c) 市议会或县监事会不得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施加任何停车要求,对于家庭收入等于或低于区域中位收入120%的人员和家庭可负担的单元,停车位不得超过每单元0.1个;对于以市场价提供的单元,停车位不得超过每单元0.5个。
(d)CA 政府 Code § 65917.2(d) 根据本节通过容积率奖励条例的市或县,应允许寻求开发符合条件的住宅开发项目的申请人,根据平方英尺而非按单元计算影响费。
(e)CA 政府 Code § 65917.2(e) 对于划定为混合用途的符合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尽管根据本节授予了容积率奖励,但适用于该符合条件住房开发项目非住宅部分的任何分区条例或市或县总体规划的土地使用要素下的容积率要求应继续适用。
(f)CA 政府 Code § 65917.2(f) 根据本节申请容积率奖励的申请人,也可以根据第65915条 (d) 款向市、县或市县提交具体激励或优惠的提案。

Section § 659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议会(包括特许市议会和县委员会)向商业或工业项目的开发商提供密度奖励,条件是他们将开发项目的一部分预留给儿童看护设施。这项奖励提供了比通常允许的额外建筑空间,具体来说,现有建筑中每平方英尺的儿童看护空间可获得五平方英尺的额外空间,新建建筑则为十平方英尺。要符合资格,项目总面积必须至少达到50,000平方英尺,其中至少有2,000平方英尺的室内面积和3,000平方英尺的室外面积专门用于儿童看护。

开发商可以自行运营该设施,也可以聘请持牌服务提供商运营,但他们必须与当地的儿童看护资源进行协调。如果开发商将指定空间用于其他目的,可能会进行财务评估。如果儿童看护空间在三年内未被使用,可能会处以罚款。这些罚款所得资金将专门用于儿童看护服务。在儿童看护设施关闭或缩小规模之前,地方政府必须评估是否仍然存在儿童看护需求。本法律不适用于通过全民公决或倡议投票通过的条例。

(a)CA 政府 Code § 65917.5(a)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917.5(a)(1) “儿童看护设施”指根据本节安装、运营和维护的设施,用于根据该设施适用的州许可要求定义的儿童非居住性看护。
(2)CA 政府 Code § 65917.5(a)(2) “密度奖励”指在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市县或县)的适用分区条例和总体规划的土地使用要素下,在其他情况下允许的最大密度之上获得的容积率奖励,具体为:
(A)CA 政府 Code § 65917.5(a)(2)(A) 对于现有结构,儿童看护设施中每包含一平方英尺的建筑面积,最多可获得五平方英尺的建筑面积。
(B)CA 政府 Code § 65917.5(a)(2)(B) 对于新建结构,儿童看护设施中每包含一平方英尺的建筑面积,最多可获得十平方英尺的建筑面积。
为计算本节规定的密度奖励,儿童看护设施的室内和室外面积要求(如适用州儿童看护许可要求所规定)均应计入儿童看护设施的建筑面积。
(3)CA 政府 Code § 65917.5(3) “开发商”指根据市议会(包括特许市议会)、市县监事会或县监事会的适用分区条例,有权为商业或工业项目的开发或再开发申请开发批准的所有者或其他个人,包括承租人。
(4)CA 政府 Code § 65917.5(4) “建筑面积”指对于商业或工业项目,根据市议会(包括特许市议会)、市县监事会或县监事会的适用分区条例计算的建筑面积;对于儿童看护设施,指设施外墙内包含的总面积以及根据适用州儿童看护许可要求专用于设施使用的所有室外区域。
(b)CA 政府 Code § 65917.5(b) 市议会(包括特许市议会)、市县监事会或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设立程序,向建筑面积至少为50,000平方英尺的商业或工业项目开发商授予密度奖励,条件是该开发商已预留至少2,000平方英尺的室内建筑面积和3,000平方英尺的室外面积用于儿童看护设施。授予奖励不应妨碍市议会(包括特许市议会)、市县监事会或县监事会对项目或额外建筑面积施加必要的条件。根据本节建造的项目应符合高度、退界、容积率、建筑审查、场地规划审查、费用、收费以及通常适用于物业所在区域建设的其他健康、安全和分区要求。允许由多个开发商组成的联合体达到可获得密度奖励的门槛金额,每个开发商的密度奖励与其参与百分比相等。该设施可以位于项目现场,也可以根据开发商和地方机构的协议位于场外。如果儿童看护设施不位于项目现场,地方机构应确定儿童看护设施的位置是否适当以及是否符合本节的意图。儿童看护设施的规模应符合所有州许可要求,以容纳至少40名儿童。
(c)CA 政府 Code § 65917.5(c) 开发商可以自行运营儿童看护设施,也可以与持牌儿童看护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运营该设施。在所有情况下,开发商都应证明与当地儿童看护资源和转介网络或当地政府儿童看护协调员持续协调,以符合获得密度奖励的资格。

Section § 659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章中列出的所有规则和条例均适用于特许市。特许市是指拥有自己管理章程的城市,而不是完全受州法律管辖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