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与分区学校设施
Section § 65970
这项法律指出,当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建成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建造新教室或扩建现有学校,常常导致学校过度拥挤。人们认识到,现有法律无法迅速解决这种过度拥挤问题。因此,加州需要新的方法来为受新住房开发影响的地区提供临时学校设施的资金。
Section § 659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发现学校过度拥挤,必须通知当地市议会或县监事会。该通知应提供证据,表明没有可行的解决方案来解决此问题。通知必须包括一份关于已尝试解决方案的报告以及一份学校建设资金申请。市或县必须在回应前将通知公开展示60天。他们有61到150天的时间来同意或不同意该通知,并可能将此期限延长一次,为期30天。不回应不等于同意。如果他们同意这些认定,第65972节中的具体规定将适用于住宅开发决策。
Section § 6597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区域过度拥挤,市议会或县监事会不得批准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途、颁发新建住宅的许可,或批准新的住宅细分项目,除非他们作出以下两项发现之一。首先,如果已有管理过度拥挤的现有规定,他们可以批准。其次,如果存在其他重要原因,例如经济或社会效益,足以证明尽管存在过度拥挤,仍允许新的住宅开发是合理的,他们也可以批准。
Section § 65973
本节定义了与学校过度拥挤和住房开发相关的关键术语。首先,“过度拥挤状况”是指由于新建项目导致学校学生人数超过其容纳能力。其次,“缓解过度拥挤的合理方法”包括签订临时建筑协议或利用其他学区的设施等策略。最后,“住宅开发”涵盖了新建房屋的项目,包括移动房屋或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细分。
Section § 65974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在批准新的住房项目时,如果教室短缺,可以要求提供土地或资金用于学校设施。该地区的总体规划必须包含学校用地,并且相关规定需要在实施前30天公布。这些贡献必须直接解决新开发项目造成的教室需求,并且不能超过这些设施五年租金的价值。开发商也可以选择提供临时校舍来代替。对于50个或更少地块的小型开发项目,只能要求支付费用。此外,对于1986年9月1日之前通过特殊规划批准的项目,要求支付学校费用或提供土地的现有合同将不受新法律的约束,且开发商费用必须符合州指导方针。
收取的费用应严格用于临时教室设施,未使用的费用应遵循特定的财务规定。如果费用超出规定限额,它们不会影响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的申请。
Section § 65974.5
Section § 65975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学区根据《1976年州学校建筑租赁-购买法》在一个已收取特定费用或获得土地的区域获得学校项目批准时,它可以使用这些资源来支付项目成本的10%。如果收取了费用,这些费用可以用于学区10%的出资。如果获得了土地,学区可以使用其公平市场价值来作为10%的出资,但项目必须在该土地上建设,并且必须一次性支付全部10%的成本。这不意味着可以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65976
Section § 65977
Section § 65978
根据本法律获得资金的学校必须为收到的任何费用设立单独账户。他们需要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议会或监事会报告,详细说明其财务余额、建筑项目以及过去一年中划拨的任何土地。他们还应提及哪些学区仍然过度拥挤,哪些不再拥挤。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市议会或监事会可以批准报告提交期限延长30天。如果报告未按规定提交,支付费用或划拨土地的要求可以被免除。
一旦过度拥挤不再是问题,市或县必须停止根据本法律收取费用或要求捐赠土地。
Section § 65979
本法律规定,学校根据《勒罗伊·F·格林州立学校建筑租赁-购买法》获得建设资金后,市或县不得在该学校招生区域内收取费用或要求捐赠土地以满足学校设施需求。但是,如果发现即使在学校建设期间或建设完成后,持续的住房开发仍将导致过度拥挤,则仍可能需要收取费用或要求捐赠土地以防止此问题。如果收取的费用或捐赠的土地未用于解决过度拥挤问题,则必须退还给支付者或捐赠者。
Section § 65980
本节解释了与批准住宅开发项目及相关设施有关的术语。当一个住宅开发项目获得批准时,这包括获得施工许可证。“教室设施”和“学校设施”这些术语特指被称为“临时设施”的临时性设置。
“临时设施”是指没有永久性地基的临时教室和卫生间。它们包括任何临时教室或卫生间、这些结构所需的土地以及安装它们所需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