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当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建成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建造新教室或扩建现有学校,常常导致学校过度拥挤。人们认识到,现有法律无法迅速解决这种过度拥挤问题。因此,加州需要新的方法来为受新住房开发影响的地区提供临时学校设施的资金。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970(a) 新住宅开发区内的儿童应享有充足的学校设施。
(b)CA 政府 Code § 65970(b) 公共及私人住宅开发项目可能需要扩建现有公立学校或新建学校设施。
(c)CA 政府 Code § 65970(c) 在本州许多地区,当新开发项目出现时,用于建设新教室设施的资金不足,导致现有学校过度拥挤。
(d)CA 政府 Code § 65970(d) 新住房开发项目经常导致现有学校设施过度拥挤,而根据现有法律,这种情况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得到缓解。
(e)CA 政府 Code § 65970(e) 因此,加利福尼亚州需要新的、改进的融资方法,以应对新开发项目所需的临时学校设施。

Section § 65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发现学校过度拥挤,必须通知当地市议会或县监事会。该通知应提供证据,表明没有可行的解决方案来解决此问题。通知必须包括一份关于已尝试解决方案的报告以及一份学校建设资金申请。市或县必须在回应前将通知公开展示60天。他们有61到150天的时间来同意或不同意该通知,并可能将此期限延长一次,为期30天。不回应不等于同意。如果他们同意这些认定,第65972节中的具体规定将适用于住宅开发决策。

(a)CA 政府 Code § 65971(a) 运营小学或高中的学区管理机构,如果作出以下两项由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的认定,则应通知学区所在市的市议会或县的监事会:
(1)CA 政府 Code § 65971(a)(1) 学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学区范围存在过度拥挤状况,这将损害教育项目的正常运作,包括造成这些状况的原因。
(2)CA 政府 Code § 65971(a)(2) 所有缓解过度拥挤状况的合理方法均已评估,且不存在可行的减少这些状况的方法。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7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71(b)(1) 根据 (a) 款发送给市或县的认定通知,应具体说明学区考虑的缓解措施。认定通知应包括向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提交的完整申请,用于根据1976年《勒罗伊·F·格林州立学校建筑租赁-购买法》(《教育法》第10部分第12章(自第17000节起))初步确定资格。市议会或监事会不得对根据 (a) 款发送给市或县的认定通知采取任何行动,直到该认定在市或县收到之日起的60天内向公众公开。市议会或监事会应在认定收到之日起的61天至150天内同意或不同意该认定通知。市议会或监事会可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期限延长一个30天。市议会或监事会未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同意或不同意,不应被视为市议会或监事会同意该认定通知的行为。
(2)CA 政府 Code § 65971(b)(2) 认定通知的收到日期是指学区将本节要求的所有材料完成并提交给市议会或监事会的日期。
(3)CA 政府 Code § 65971(b)(3) 如果市议会或监事会同意这些认定,则第65972节将适用于市议会或监事会对住宅开发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65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区域过度拥挤,市议会或县监事会不得批准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途、颁发新建住宅的许可,或批准新的住宅细分项目,除非他们作出以下两项发现之一。首先,如果已有管理过度拥挤的现有规定,他们可以批准。其次,如果存在其他重要原因,例如经济或社会效益,足以证明尽管存在过度拥挤,仍允许新的住宅开发是合理的,他们也可以批准。

在根据第65971条确定存在过度拥挤状况的学区内,市议会或县监事会不得批准将财产重新划为住宅用途的条例,不得授予住宅用途的酌情许可,也不得批准用于住宅目的的初步细分图,除非市议会或县监事会作出以下发现之一:
(1)CA 政府 Code § 65972(1) 已根据第65974条通过一项条例,或
(2)CA 政府 Code § 65972(2) 存在具体的压倒性财政、经济、社会或环境因素,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判断认为这些因素将有利于市或县,从而证明批准原本受第65974条约束的住宅开发是合理的。

Section § 6597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学校过度拥挤和住房开发相关的关键术语。首先,“过度拥挤状况”是指由于新建项目导致学校学生人数超过其容纳能力。其次,“缓解过度拥挤的合理方法”包括签订临时建筑协议或利用其他学区的设施等策略。最后,“住宅开发”涵盖了新建房屋的项目,包括移动房屋或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细分。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5973(a) “过度拥挤状况”是指学校的总招生人数(包括拟议开发项目带来的招生人数)超过了由学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学校容量。
(b)CA 政府 Code § 65973(b) “缓解过度拥挤状况的合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细分商或建筑商与受影响学区之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临时使用建筑将租赁给学区,或学区拥有的临时使用建筑将被使用;以及受影响学区与其他学区之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受影响学区同意租赁或购买其他学区的剩余或未充分利用的学校设施。
(c)CA 政府 Code § 65973(c) “住宅开发”是指包含一个或多个单元的住宅(包括移动房屋)的项目,或为建造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而进行的土地细分。

Section § 65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在批准新的住房项目时,如果教室短缺,可以要求提供土地或资金用于学校设施。该地区的总体规划必须包含学校用地,并且相关规定需要在实施前30天公布。这些贡献必须直接解决新开发项目造成的教室需求,并且不能超过这些设施五年租金的价值。开发商也可以选择提供临时校舍来代替。对于50个或更少地块的小型开发项目,只能要求支付费用。此外,对于1986年9月1日之前通过特殊规划批准的项目,要求支付学校费用或提供土地的现有合同将不受新法律的约束,且开发商费用必须符合州指导方针。

收取的费用应严格用于临时教室设施,未使用的费用应遵循特定的财务规定。如果费用超出规定限额,它们不会影响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的申请。

(a)CA 政府 Code § 65974(a) 为建立一种临时提供教室设施的方法,以解决根据第65971条确定为必要的教室拥挤问题,且尽管有第66478条的规定,市、县或市县可根据条例要求土地的无偿捐赠、代之以支付费用,或两者结合,用于小学或高中的教室及相关设施,作为批准住宅开发项目的条件,如果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5974(a)(1) 总体规划规定了公立学校的选址。
(2)CA 政府 Code § 65974(a)(2) 该条例在实施土地捐赠或收费要求之前已生效30天。
(3)CA 政府 Code § 65974(a)(3) 转让给学区的土地或费用,或两者,应仅用于提供临时小学或高中教室及相关设施。如果支付费用以代替土地捐赠,且这些费用用于购买土地,则购买的土地不得超过临时设施所需面积。
(4)CA 政府 Code § 65974(a)(4) 拟捐赠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或应支付的费用金额,或两者,应与社区对临时小学或高中设施的需求具有合理关系并受其限制,且应与该开发项目造成的学校需求合理相关并受其限制。但是,拟捐赠土地的价值或应支付的费用金额,或两者,不得超过支付临时设施五年年度租赁费用所需的金额。代替土地捐赠或支付费用,或两者,住宅开发项目的建造商可自行选择并自费在学区指定地点提供由建造商拥有或控制的临时设施,并在第五学年结束时,建造商应自费将临时设施从该地点移除。
(5)CA 政府 Code § 65974(a)(5) 市议会或监事会作出认定,认为将由费用或拟捐赠土地,或两者,建造的设施符合总体规划。
(b)CA 政府 Code § 65974(b) 该条例可规定缓解拥挤状况的方法,学区在作出第65971条(a)款第(2)项所要求的认定时尚应考虑这些方法。
(c)CA 政府 Code § 65974(c) 如果要求支付费用,则应在建筑许可证签发时或条例可能规定的较晚时间支付。
(d)CA 政府 Code § 65974(d) 对于包含50个或更少地块的细分项目,只能要求支付费用。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974(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74(e)(1)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由市、县或市县(无论是普通法或特许)于1986年9月1日或之前通过的指定社区规划区域,由根据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6500条起)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管理的学校设施总体规划,已签订或将签订的合同,要求支付费用、收费或捐赠用于学校设施建设作为批准住宅开发项目的条件的,不应受第65995条(b)款的约束。但是,在根据该学校设施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商费用时,应适用《教育法典》第十部第十二章(第17000条起)规定的学校建筑成本和最大建筑面积标准,且相关学区必须向公共学校建设办公室提交并真诚积极地申请根据该章进行项目资金资格的初步认定,并应真诚积极地寻求建立社区资本设施区或其他永久性融资机制,以减少或消除开发商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5974(e)(2) 根据本条在1986年9月1日之后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捐赠的土地,且未用于避免根据学校设施总体规划建造的设施出现拥挤,应根据第65979条(b)款进行处置。
(3)CA 政府 Code § 65974(e)(3) 根据该学校设施总体规划建造的学校,所收取的费用超出第65995条(b)款规定的限制的部分,不应使学区根据《教育法典》第十部第十二章(第17000条起)申请项目资金获得优势或劣势。

Section § 659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董事会使用在1986年9月1日之前收取的部分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或重建。但是,他们必须首先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这些资金将如何使用。

Section § 659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学区根据《1976年州学校建筑租赁-购买法》在一个已收取特定费用或获得土地的区域获得学校项目批准时,它可以使用这些资源来支付项目成本的10%。如果收取了费用,这些费用可以用于学区10%的出资。如果获得了土地,学区可以使用其公平市场价值来作为10%的出资,但项目必须在该土地上建设,并且必须一次性支付全部10%的成本。这不意味着可以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5975(a) 凡学区已根据《1976年州学校建筑租赁-购买法》(Ch. 2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700), Pt. 10, Ed. C.) 获得批准,建设学校项目,且该项目位于已根据Section 65974收取费用的学区,则为临时设施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可由该学区用于提供其项目10%的资金,依照《教育法典》Section 17761的item (1)的规定。本条规定不得增加根据Section 65974本应收取的费用金额。
(b)CA 政府 Code § 65975(b) 凡学区已根据《1976年州学校建筑租赁-购买法》(Ch. 2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700), Pt. 10, Ed. C.) 获得批准,建设学校项目,且该项目位于已根据Section 65974获得土地的学区,则该学区可使用该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来提供其学校项目10%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依照Section 17761的subdivision (a)的item (1)的规定。为了使用土地价值来满足10%的配套要求,该学区应在用于配套的土地上建设资本支出项目,并应按照《教育法典》Section 17761的subdivision (a)的item (1)的规定,一次性提供项目总成本的全部10%。

Section § 65976

Explanation
在市议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因学校过度拥挤而需要划拨土地或收取费用之前,当地学区必须提供一份计划。该计划应说明他们将如何使用土地或资金来解决过度拥挤问题,详细说明将使用哪些学校场地和教室设施以及何时可用。如果学区无法遵循最初的计划,他们必须向市或监事会提交任何变更,并说明理由。

Section § 659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两个学区在同一区域内学校过度拥挤,当地的市或县政府必须与这两个学区合作,共同决定如何分配从旨在解决此问题的特定费用中收取的资金。

Section § 65978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获得资金的学校必须为收到的任何费用设立单独账户。他们需要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议会或监事会报告,详细说明其财务余额、建筑项目以及过去一年中划拨的任何土地。他们还应提及哪些学区仍然过度拥挤,哪些不再拥挤。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市议会或监事会可以批准报告提交期限延长30天。如果报告未按规定提交,支付费用或划拨土地的要求可以被免除。

一旦过度拥挤不再是问题,市或县必须停止根据本法律收取费用或要求捐赠土地。

任何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学区,应为所支付的任何费用设立单独账户,并向市议会或监事会提交报告,说明上一财政年度末账户余额;租赁、购买或建造的设施;以及上一财政年度土地的划拨情况。此外,报告应明确指出在秋季学期开始时哪些学区将继续存在过度拥挤情况,以及哪些学区将不再存在过度拥挤情况。报告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交,并可应监事会或市议会的要求更频繁地提交。
监事会或市议会可根据其认定,在存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批准报告提交期限延长30天。
在报告未按本节规定方式提交期间,应免除支付费用或划拨土地的任何履行义务。
如果过度拥挤情况不再存在,市或县应停止根据本章征收任何费用或要求划拨任何土地。

Section § 659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学校根据《勒罗伊·F·格林州立学校建筑租赁-购买法》获得建设资金后,市或县不得在该学校招生区域内收取费用或要求捐赠土地以满足学校设施需求。但是,如果发现即使在学校建设期间或建设完成后,持续的住房开发仍将导致过度拥挤,则仍可能需要收取费用或要求捐赠土地以防止此问题。如果收取的费用或捐赠的土地未用于解决过度拥挤问题,则必须退还给支付者或捐赠者。

(a)CA 政府 Code § 65979(a) 在收到根据1976年《勒罗伊·F·格林州立学校建筑租赁-购买法》(《教育法》第10部分第12章(自第17000条起))用于学校建设的拨款一年后,市或县此后不得根据本章或根据学区可能与住宅开发商达成的任何其他学校设施融资安排,在该收到拨款的学校的招生区域内征收任何费用或要求捐赠任何土地。但是,在收到拨款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同时作出以下两项进一步认定,则可以根据第65971条确定是否存在过度拥挤:
(1)CA 政府 Code § 65979(a)(1) 在施工期间,或在施工完成后,持续的住宅开发将导致额外的过度拥挤。
(2)CA 政府 Code § 65979(a)(2) 在收到建设拨款后征收的任何费用和要求的任何土地捐赠,可以在学校可供学区使用之前,用于避免额外的过度拥挤。
(b)CA 政府 Code § 65979(b) 在收到建设拨款后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捐赠的任何土地,且未用于避免过度拥挤的,应当退还给支付费用或捐赠土地的人。

Section § 6598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批准住宅开发项目及相关设施有关的术语。当一个住宅开发项目获得批准时,这包括获得施工许可证。“教室设施”和“学校设施”这些术语特指被称为“临时设施”的临时性设置。

“临时设施”是指没有永久性地基的临时教室和卫生间。它们包括任何临时教室或卫生间、这些结构所需的土地以及安装它们所需的准备工作。

就第65974条而言,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980(a) “住宅开发项目批准”指在为该开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及包括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内的任何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5980(b) “教室设施”、“教室及相关设施”和“小学或高中设施”指“临时设施”,且不应包括任何其他设施。
(c)CA 政府 Code § 65980(c) “临时设施”仅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5980(c)(1) 未采用永久性地基建造的临时教室,其定义为包含一个或多个房间的结构,每个房间均设计、旨在并配备用于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式教学的场所。
(2)CA 政府 Code § 65980(c)(2) 未采用永久性地基建造的临时教室卫生设施。
(3)CA 政府 Code § 65980(c)(3) 合理的场地准备和临时教室的安装。
(4)CA 政府 Code § 65980(c)(4) 放置第 (1) 或 (2) 款所述任何设施所需的土地。

Section § 659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洛迪联合学区将租赁的住宅用作临时学校设施,不受相关法律第69580条的限制。此项豁免专门适用于第65974条所界定的目的。

Section § 65981

Explanation
当市或县批准新的细分项目时,学区可以建议收取费用,以帮助支付临时学校设施的开支。但学区必须在初始开发许可证签发后60天内向市或县提交其收费建议。如果学区错过了这个截止日期,它将失去为该项目要求这些费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