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划交通枢纽村发展规划法之
Section § 65460.1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扩建交通系统方面的重大投资,重点是发展交通枢纽社区。这些社区是交通站点附近的区域,结合了住宅和商业开发,以鼓励使用公共交通。研究表明,居住在交通站点附近的人们更有可能使用公共交通,这通过促进可持续的社区设计有助于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影响。该法律鼓励以环保方式创建这些交通枢纽社区,并遵循加利福尼亚州绿色建筑标准。它还定义了“公交枢纽”、“公交换乘站”等与交通基础设施相关的具体术语。
Section § 6546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制定交通枢纽社区计划,该计划以交通站点为中心。计划内容包括步行距离内的各种住房、零售和公共服务。它强调便捷的行人和自行车通行,并鼓励减少单人乘坐车辆的使用。该开发项目必须提供公共效益,例如缓解交通、改善空气质量、增加经济适用房以及增加当地就业机会等。此外,还有关于授予容积率奖励和其他基于过往评估的规定。
Section § 65460.3
本节建议,为促进公共交通的使用并减少道路交通,新开发项目应设在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它还建议地方、区域和州级机构提供财政激励以支持此类开发项目。
Section § 65460.5
如果一个城市或县根据本法设立一个专区并制定一项计划,他们就有资格获得交通运输资金。
Section § 65460.7
这项法律规定,制定或修改交通村庄规划的程序与修改总规划的程序相同。但是,如果一项规划符合特定条款(65460.11节)的规定,则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此外,如果交通村庄规划需要废止或取消,应遵循与修订相同的步骤。
Section § 65460.9
Section § 65460.10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如市或县)要求开发商签订一份开发协议。如果开发商希望利用一项特殊规定,即“容积率奖励”,在指定的交通枢纽村庄区域建造更多房屋单元,就需要这份协议。容积率奖励是该区域规划的一部分,目的是鼓励在公共交通设施周边进行开发建设。
Section § 65460.1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市县,如果符合特定要求,可以将2006年1月1日前通过的某个规划的特定部分宣布为交通枢纽村规划。为此,他们必须首先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详细说明其意图,且发布时间须在公共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在会议上,他们必须证明该规划符合既定标准,并宣布拟议交通枢纽村的位置。最后,他们必须在2006年底前正式将其宣布为交通枢纽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