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1994年交通枢纽村庄发展规划法案》,它规定了在交通站点周边规划开发项目的规则和指导方针。

Section § 654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扩建交通系统方面的重大投资,重点是发展交通枢纽社区。这些社区是交通站点附近的区域,结合了住宅和商业开发,以鼓励使用公共交通。研究表明,居住在交通站点附近的人们更有可能使用公共交通,这通过促进可持续的社区设计有助于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影响。该法律鼓励以环保方式创建这些交通枢纽社区,并遵循加利福尼亚州绿色建筑标准。它还定义了“公交枢纽”、“公交换乘站”等与交通基础设施相关的具体术语。

(a)CA 政府 Code § 65460.1(a)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460.1(a)(1) 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正在全州各地投资新建和扩建交通系统,包括洛杉矶县、旧金山湾区、圣迭戈县、圣克拉拉县和萨克拉门托县。
(2)CA 政府 Code § 65460.1(a)(2) 这项公共交通投资在该州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仅计划投资就远超一百亿美元 ($10,000,000,000)。
(3)CA 政府 Code § 65460.1(a)(3) 加利福尼亚州近期对公共交通乘客量的研究表明,居住在交通站点半英里半径范围内的人群使用公共交通系统的数量远高于居住在其他地方的普通大众。
(4)CA 政府 Code § 65460.1(a)(4) 通过发展交通枢纽社区(transit villages)促进公共交通的更广泛使用,通过提供可行的替代方案来减少汽车使用,从而改善当地街道、道路和高速公路的拥堵状况。
(5)CA 政府 Code § 65460.1(a)(5) 交通枢纽社区开发区的发展可以通过增加公共交通的使用、促进创建和改善宜步行、混合用途社区以及减少汽车使用来改善环境条件。
(6)CA 政府 Code § 65460.1(a)(6) 全州交通枢纽社区开发区的发展应具有环保意识并可持续,相关建设应达到或超过《加利福尼亚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California Green Building Standards Code)、《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4篇第11部分或其后续规范的要求。
(7)CA 政府 Code § 65460.1(a)(7) 加利福尼亚州只有少数交通站点附近有集中的住宅。
(8)CA 政府 Code § 65460.1(a)(8) 近年来,围绕交通站点集中建设住宅和商业开发(称为交通枢纽社区)的兴趣日益增长。
(b)CA 政府 Code § 65460.1(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460.1(b)(1) “公交枢纽”是指三条或更多公交线路的交汇点,在高峰时段最小发车间隔为10分钟。
(2)CA 政府 Code § 65460.1(b)(2) “公交换乘站”是指该区域城际、区域内或区域间公交服务的到达、出发或换乘点,拥有对多个公交停靠设施、售票服务和乘客候车亭的永久性投资。
(3)CA 政府 Code § 65460.1(b)(3) “区域”是指第65460.4节中定义的交通枢纽社区开发区。
(4)CA 政府 Code § 65460.1(b)(4) “高峰时段”是指周一至周五,上午7点至上午10点(含)以及下午3点至下午7点(含)之间的时间。
(5)CA 政府 Code § 65460.1(b)(5) “交通站点”是指铁路或轻轨站、渡轮码头、公交枢纽或公交换乘站。

Section § 654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制定交通枢纽社区计划,该计划以交通站点为中心。计划内容包括步行距离内的各种住房、零售和公共服务。它强调便捷的行人和自行车通行,并鼓励减少单人乘坐车辆的使用。该开发项目必须提供公共效益,例如缓解交通、改善空气质量、增加经济适用房以及增加当地就业机会等。此外,还有关于授予容积率奖励和其他基于过往评估的规定。

市或县可以为交通枢纽社区开发区制定交通枢纽社区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以下特征:
(a)CA 政府 Code § 65460.2(a) 一个以交通站点为中心的社区,其规划和设计应使居民、工作人员、购物者及其他人员觉得使用公共交通既方便又具吸引力。
(b)CA 政府 Code § 65460.2(b) 混合的住房类型,包括公寓,且位于交通站点主入口半英里范围内。
(c)CA 政府 Code § 65460.2(c) 其他土地用途,包括面向交通站点的商业区以及公共用途,包括日托中心和图书馆。
(d)CA 政府 Code § 65460.2(d) 行人和自行车通往交通站点的通道,并设有设计美观且绿化的路径。
(e)CA 政府 Code § 65460.2(e) 一个应鼓励和促进多式联运服务,并允许除单人乘坐车辆以外的其他交通方式通行的交通系统。
(f)CA 政府 Code § 65460.2(f) 除了增加公共交通使用量之外,还应有可证明的公共效益,包括以下任意六项:
(1)CA 政府 Code § 65460.2(f)(1) 缓解交通拥堵。
(2)CA 政府 Code § 65460.2(f)(2) 改善空气质量。
(3)CA 政府 Code § 65460.2(f)(3) 增加公共交通收入。
(4)CA 政府 Code § 65460.2(f)(4) 增加经济适用房供应。
(5)CA 政府 Code § 65460.2(f)(5) 改造衰败和边缘化的内城社区。
(6)CA 政府 Code § 65460.2(f)(6) 为有公共交通需求的群体提供居住和出行选择。
(7)CA 政府 Code § 65460.2(f)(7) 促进填充式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
(8)CA 政府 Code § 65460.2(f)(8) 促进交通站点周边安全、美观、行人友好的环境。
(9)CA 政府 Code § 65460.2(f)(9) 通过在交通站点提供商品和服务销售,减少额外出行的需求。
(10)CA 政府 Code § 65460.2(f)(10) 促进就业机会。
(11)CA 政府 Code § 65460.2(f)(11) 通过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提高成本效益。
(12)CA 政府 Code § 65460.2(f)(12) 增加销售税和财产税收入。
(13)CA 政府 Code § 65460.2(f)(13) 减少能源消耗。
(14)CA 政府 Code § 65460.2(f)(14) 通过为商业空间提供专用装卸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货物运输对空气质量、交通和公共安全的影响。
(g)CA 政府 Code § 65460.2(g) 可根据特定绩效标准授予至少25%容积率奖励的地点。
(h)CA 政府 Code § 65460.2(h) 其他可能必要的规定,基于根据前第14045条(b)款准备的报告,该报告依照1990年第1304章第3节颁布。

Section § 65460.3

Explanation

本节建议,为促进公共交通的使用并减少道路交通,新开发项目应设在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它还建议地方、区域和州级机构提供财政激励以支持此类开发项目。

为增加公共交通客流量并减少高速公路上的车辆交通,地方、区域和州级规划应引导新开发项目靠近公共交通站点。这些实体应提供财政激励以实施这些规划。

Section § 6546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交通村开发区只能涵盖距离交通站主入口半英里范围内的土地。具体涵盖的土地由负责该站区事务的市或县立法机构决定。

Section § 6546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或县根据本法设立一个专区并制定一项计划,他们就有资格获得交通运输资金。

城市或县根据本条规定设立区域并制定计划的,应有资格获得可获得的交通运输资金。

Section § 654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制定和批准拥堵管理计划的机构,在决定是否符合交通服务标准时,排除某些区域影响。

Section § 654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定或修改交通村庄规划的程序与修改总规划的程序相同。但是,如果一项规划符合特定条款(65460.11节)的规定,则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此外,如果交通村庄规划需要废止或取消,应遵循与修订相同的步骤。

(a)CA 政府 Code § 65460.7(a) 交通村庄规划的制定、通过和修订方式应与总规划相同,但根据第 65460.11 节符合交通村庄规划条件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5460.7(b) 交通村庄规划可以以其修订所要求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废止。

Section § 65460.8

Explanation
交通枢纽村计划,即围绕交通站点进行的开发计划,除非与该区域现有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否则不能被批准或修改。

Section § 65460.9

Explanation
如果在有交通村计划的区域内规划了拟议的公共工程项目、地图或分区变更,除非与该计划保持一致,否则不能获得批准。这确保了所有开发项目都符合当地以交通为中心的战略。

Section § 654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如市或县)要求开发商签订一份开发协议。如果开发商希望利用一项特殊规定,即“容积率奖励”,在指定的交通枢纽村庄区域建造更多房屋单元,就需要这份协议。容积率奖励是该区域规划的一部分,目的是鼓励在公共交通设施周边进行开发建设。

市、县或市县可以要求开发商根据第4章第2.5条(从第65864节开始)签订开发协议,以实施根据第65460.2节(g)款在交通枢纽村庄规划中规定的容积率奖励。

Section § 6546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市县,如果符合特定要求,可以将2006年1月1日前通过的某个规划的特定部分宣布为交通枢纽村规划。为此,他们必须首先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详细说明其意图,且发布时间须在公共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在会议上,他们必须证明该规划符合既定标准,并宣布拟议交通枢纽村的位置。最后,他们必须在2006年底前正式将其宣布为交通枢纽村规划。

2006年1月1日前通过的任何特定规划或重建规划的任何部分,如果符合经2004年第42章法规修订的第65460.2条所规定要求,则可由市、县或市县宣布为交通枢纽村规划,如果该实体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5460.11(a) 在公共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根据第6061条的规定,在该实体管辖范围内至少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通知后,作出调查结果和声明,证明现有规划符合经2004年第42章法规修订的第65460.2条。该通知应说明该实体拟将现有规划的一部分宣布为交通枢纽村规划的意图,描述拟议交通枢纽村规划的大致位置,并说明公共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政府 Code § 65460.11(b) 在2006年12月31日前采取行动,宣布该符合要求的规划构成其交通枢纽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