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5089.20(a) 全县交通规划机构可将多数票表决措施提交给县内选民,以授权增加本章所述的用于交通相关项目和计划的县内机动车注册费。该机构可对县内每辆注册机动车征收最高十美元 ($10) 的额外费用。该表决措施决议应由全县交通规划机构理事会经多数票通过,并在已发出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该决议还应包含一项事实认定,即拟通过增加费用资助的项目和计划与缴费人有关系或对其有利,并且这些项目和计划符合根据第65080条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该事实认定应在已发出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经理事会多数票通过。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0(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0(b)(a)款所述的表决措施应提交给县内选民,如果经县内选民批准,增加的费用应适用于选民通过该措施六个月后或之后进行的首次车辆注册,以及在该六个月期限后或之后到期的注册续期。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0(c)(1) 全县交通规划机构理事会应通过一项支出计划,将收入分配给与缴费人有关系或对其有利的交通相关计划和项目。交通相关计划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以下目的的计划和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089.20(c)(1)(A) 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提供的交通计划和项目资金提供配套资金。
(B)CA 政府 Code § 65089.20(c)(1)(B) 建立或维持交通拥堵缓解计划和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5089.20(c)(1)(C) 建立或维持污染缓解计划和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089.20(c)(2) 就第(1)款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5089.20(c)(2)(A) “交通拥堵缓解计划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已通过的交通拥堵管理计划或县交通规划中确定的计划和项目;管理交通拥堵的项目和计划,例如,高载客量车辆或高载客量收费车道;通过技术应用改进公共交通服务以及自行车和行人设施改进;改进信号协调、旅客信息系统、公路运营改进以及地方街道和道路修复;以及公共交通服务扩展。
(B)CA 政府 Code § 65089.20(c)(2)(B) “污染缓解计划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交通拥堵管理机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空气污染控制区、空气质量管理区或正在执行交通拥堵管理机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已通过计划的其他公共机构执行的计划和项目。
(d)CA 政府 Code § 65089.20(d) 分配给全县交通规划机构的费用中,用于与计划和项目相关的行政费用的部分不得超过5%。
(e)CA 政府 Code § 65089.20(e) 就本节而言,“全县交通规划机构”指根据第2.6章(第65088条起)设立的交通拥堵管理机构,或根据第66531条指定提交县交通规划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