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长编制并维护一份《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该报告侧重于制定全州范围的土地使用政策,并优先考虑特定规划方案中的建议。报告必须展望未来20至30年,涵盖州的发展、与土地使用、人口、资源以及空气和水质相关的环境目标。

它应描述为实现这些环境目标所需的新政策和行动,涉及自然资源和交通等领域。2004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修订都必须与特定的州规划优先事项保持一致。

州长应编制一份全面的《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并此后应使其得到维护、定期审查和修订。在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应优先制定全州土地使用政策,包括根据第65040.6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实施方案产生的建议,以及根据第65040.6条 (a) 款设立的规划咨询和援助委员会的建议。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041(a) 对州增长和发展的前瞻性概述(展望未来20至30年),以及一份经批准的州环境目标和目的声明,包括针对土地使用、人口增长和分布、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以及空气和水质的目标和目的。
(b)CA 政府 Code § 65041(b) 描述为实施全州环境目标所需的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新修订的州政策、方案和其他行动,包括针对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交通运输的中期计划和行动。
(c)CA 政府 Code § 65041(c)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报告的任何修订均应确保其目标与根据第65041.1条规定的州规划优先事项保持一致。

Section § 650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州级规划的优先事项,旨在确保平衡的增长和发展。它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促进公平的填充式开发、保护环境和农业资源,以及鼓励高效的开发模式。

首先,它旨在鼓励在现有建成区内进行开发,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已经完善的地区,同时也要保护文化和历史遗址。

其次,它强调保护自然和农业资源,例如农田、森林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最后,对于任何新的开发项目,该法律优先考虑高效的土地利用、靠近已开发区域、适当的增长规划、交通和基本服务的可及性,以及降低纳税人成本。

加州规划优先事项旨在促进公平、加强经济、保护环境以及促进全州(包括城市、郊区和农村社区)的公共健康和安全,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041.1(a) 通过修复、维护和改善支持填充式开发以及适当再利用和再开发现有基础设施,促进填充式开发和公平,这些基础设施支持已开发、未充分利用且目前由公共交通、街道、供水、排污和其他基本服务提供服务的土地,特别是在服务不足的地区,并保护文化和历史资源。
(b)CA 政府 Code § 65041.1(b) 通过保护、保存和提升本州最有价值的自然资源,包括农田、牧场和林地等生产性景观,湿地、流域、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其他荒野等自然土地,公园、步道、绿化带和其他开放空间等休闲用地,以及具有地方独特特征和被州认定应予特殊保护的区域,来保护环境和农业资源。
(c)CA 政府 Code § 65041.1(c) 通过确保除填充式开发以外的任何与开发相关的基础设施支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新开发项目,来鼓励高效的开发模式:
(1)CA 政府 Code § 65041.1(c)(1) 高效利用土地。
(2)CA 政府 Code § 65041.1(c)(2) 在符合根据 (b) 款规定的优先事项的范围内,毗邻现有已开发区域建设。
(3)CA 政府 Code § 65041.1(c)(3) 位于已适当规划增长的区域。
(4)CA 政府 Code § 65041.1(c)(4) 配备充足的交通和其他基本公用事业和服务。
(5)CA 政府 Code § 65041.1(c)(5) 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持续成本。

Section § 65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州政府机构,包括特定的受托机构,遵守几项规定。首先,它们必须协助制定和更新《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其次,在2005年1月1日前,它们需要确保其计划与州的规划优先事项保持一致,并每年向相关办公室证明这种一致性。最后,它们必须遵守关于帮助、信息或其他材料的请求。

州政府的每位官员、机构、部门或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0条所定义的全部受托机构,均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政府 Code § 65042(a) 配合编制和维护《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
(b)CA 政府 Code § 65042(b) 在2005年1月1日前,确保其机构的职能计划符合根据第65041.1条规定的州规划优先事项,并每年向该办公室以及在根据第13102条(a)款请求基础设施时向财政部证明这些计划如何符合这些优先事项。
(c)CA 政府 Code § 65042(c) 遵守任何关于建议、协助、信息或其他材料的请求。

Section § 65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的编制和更新方式应确保公众易于理解和回应。它建议州长应考虑组织公开听证会、成立公民咨询小组或采取其他类似行动,以吸纳公众参与并增进理解。

Section § 65044

Explanation
在批准《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之前,州长必须与立法机关协商。为此,该报告会被送交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征求他们的意见。

Section § 65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关指派一份关于环境目标和政策的报告,由一个或多个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研究。这些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并收集意见,以彻底审查该报告。审查之后,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一项决议,要么批准提议的环境目标和政策,要么提出修改意见,或两者兼而有之,以体现其立法意图。

Section § 6504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长在批准并分发报告给包括市和县在内的各种州、联邦和地方实体之前,必须审查立法机关提出的任何建议。

州长应考虑立法机关根据第65045条规定提出的任何建议,并在其批准后,将报告提交给立法机关、州机构、部门和委员会、相关联邦机构以及州内每个市和县的首席执行官。

Section § 650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州长批准《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后该报告的作用。该报告记录了州政府在增长和环境质量方面的环境目标和计划。它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立法行动,并向包括其他政府层面和公众在内的所有人通报这些已批准的目标。该报告还提供了一个框架,用于编制和评估州级计划,并指导与环境相关的重大项目和预算决策。

经州长批准后,《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应起到以下作用:
(a)CA 政府 Code § 65047(a) 记录州政府批准的与全州增长和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相关的目标、政策和决定。
(b)CA 政府 Code § 65047(b) 告知立法机构为实施州环境目标和目的所需的法定行动。
(c)CA 政府 Code § 65047(c) 向其他各级政府和广大公众告知已批准的州环境目标和目的,以及州政府为实现这些目标而拟定的计划和行动方向。
(d)CA 政府 Code § 65047(d) 提供一个明确的目标和目的框架,作为编制和评估州职能计划的指南。
(e)CA 政府 Code § 65047(e) 作为对重大公共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行动的设计、选址和优先顺序进行判断的依据,包括通过预算和拨款程序为环境目的分配州资源。

Section § 6504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长必须每四年更新《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加州立法机关。这些更新必须与特定的州规划优先事项保持一致。州长可以随时就州环境目标的任何变化咨询立法机关。

此外,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必须在每年1月1日之前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的实施情况。这项报告工作被优先处理,并从该办公室的现有资源中获得资金。

(a)CA 政府 Code § 65048(a) 《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应由州长每四年修订、更新并提交给立法机关。自2004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任何修订,应与根据第65041.1节规定的州规划优先事项保持一致。州长可随时就州环境目标、宗旨和政策的拟议变更告知立法机关并征求其意见。
(b)CA 政府 Code § 65048(b) 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应每年在1月1日或之前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的实施情况。该办公室应优先编制本报告,但仅应从其现有资源中为本报告提供资金。

Section § 65049

Explanation
《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一旦获得批准,它就成为州政府资金如何使用的指导。当年度预算提交给立法机关时,预算中必须详细说明计划支出将如何帮助实现该报告中列出的目标。

Section § 65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一个名为“全州移民融合事务主任”的职位,由州长任命。他们的职责是领导和协调全州的移民服务和政策。主任的职责包括制定一份详细的全州报告,内容涉及为移民(包括有或无合法身份的移民)提供的项目。这份报告将概述相关的联邦和州法律,并确定由州机构管理的支持移民的项目。在2017年1月10日之前,一份关于这些项目的报告以及一份改进实施的计划将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在2017年7月10日之前,应开发一个在线移民服务资源中心。此外,主任必须确保支持移民的法律和法规得到有效遵守。

特此设立全州移民融合事务主任一职。该主任由州长任命并任免。该主任应担任加州移民服务和政策规划与协调的全州牵头人。全州移民融合事务主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65050(a) 制定一份关于为移民提供服务和项目的全州综合报告,包括无论其是否具有合法身份的移民。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050(a)(1) 制定项目或授权移民(包括无合法身份移民)获取或参与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和政策。
(2)CA 政府 Code § 65050(a)(2) 目前由州机构或部门管理,旨在支持加州移民的项目和服务,例如入籍服务和其他移民援助项目,以及负责管理资金或实施该项目的机构或部门。
(b)CA 政府 Code § 65050(b) 在2017年1月10日或之前,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a)款所述的项目和服务,以及一份旨在更好地实施和协调移民援助政策和项目的全州计划。
(c)CA 政府 Code § 65050(c) 在2017年7月10日或之前,开发一个在线移民服务、资源和项目信息交流中心。
(d)CA 政府 Code § 65050(d) 监督为移民提供服务的全州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

Section § 65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的州金库中设立了移民融合基金。该基金旨在支持与其所属章节授权的移民融合相关的活动。

该基金可以从私人和公共来源获得资金。当现金捐款捐给该基金时,它们必须存入其中,并在立法机关为相关目的拨款后才能使用。

(a)CA 政府 Code § 65051(a) 移民融合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基金中的款项应被用于本章授权的任何目的。
(b)CA 政府 Code § 65051(b) 移民融合基金可由私人资金和公共资金共同提供。根据本款收到的现金捐款应存入该基金,并在存入后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立即提供使用,用于本章所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