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603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高等法院提起的与以下任何主题相关的任何诉讼,均可根据本章进行调解程序:
(1)CA 政府 Code § 66031(a)(1) 公共机构对任何开发项目的批准或否决。
(2)CA 政府 Code § 66031(a)(2) 公共机构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自第21000条起))作出的任何行为或决定。
(3)CA 政府 Code § 66031(a)(3) 公共机构未能遵守第4.5章(自第65920条起,通常称为《许可简化法案》)或《细分地块法案》(第2编(自第66410条起))中规定的时限。
(4)CA 政府 Code § 66031(a)(4) 根据《教育法典》第10.5部分第1编第6章(自第17620条起)或第4.9章(自第65995条起)确定的费用。
(5)CA 政府 Code § 66031(a)(5) 根据《减免费法案》(第5章(自第66000条起)、第6章(自第66010条起)、第7章(自第66012条起)、第8章(自第66016条起)和第9章(自第66020条起))确定的费用。
(6)CA 政府 Code § 66031(a)(6) 根据第3章(自第65100条起)通过的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的充分性。
(7)CA 政府 Code § 66031(a)(7) 根据《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第5编第3部分(自第56000条起))作出的任何影响范围、城市服务区、组织变更或重组,或任何其他决定的有效性。
(8)CA 政府 Code § 66031(a)(8) 根据《社区重新开发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编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通过或修订重新开发计划。
(9)CA 政府 Code § 66031(a)(9) 根据第4章(自第65800条起)作出的任何分区决定的有效性。
(10)CA 政府 Code § 66031(a)(10)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编第1部分第4章第3.5条(自第21670条起)作出的任何决定的有效性。
(b)CA 政府 Code § 66031(b) 在被申请人或被告提交对诉讼的答复的截止日期后的五天内,法院可以邀请当事人考虑通过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人担任调解员,或选择一个组织或机构提供调解员来解决他们的争议。
(c)CA 政府 Code § 66031(c) 在选择担任调解员的人员,或选择提供调解员的组织或机构时,当事人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政府 Code § 66031(c)(1) 在争议发生地县拥有管辖权的政府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66031(c)(2) 在争议发生地县的任何次区域或全县范围的政府委员会。
(3)CA 政府 Code § 66031(c)(3) 任何其他具有调解经验或培训的人员,包括那些在土地使用问题方面有经验的人员,或任何其他能够提供具有调解经验或培训人员的组织或机构,包括那些在土地使用问题方面有经验的人员。
(d)CA 政府 Code § 66031(d) 如果法院邀请当事人考虑调解,当事人应在30天内通知法院他们是否已选择一名双方都能接受的人担任调解员。如果当事人在30天内未选择调解员,诉讼应继续进行。法院不得从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法院考虑调解的邀请中得出任何有利或不利的推论。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当事人在诉讼待决期间的任何其他时间使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