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16

Explanation

在地方机构引入或增加任何费用或服务费之前,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允许社区反馈。利害关系方应至少提前14天收到通知。地方机构需要在会议前至少10天向公众提供成本数据。除非选民批准,否则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提供服务所需的金额。如果产生额外收入,必须用于减少收费。费用变更必须通过条例或决议颁布,且不得授权他人执行。会议费用可以由所讨论的费用来支付。本法律特别适用于所提及法典的某些章节。任何针对费用决定的法律行动应遵循第66022节。

(a)CA 政府 Code § 66016(a) 在征收新费用或服务费之前,或在批准增加现有费用或服务费之前,地方机构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作为定期会议的一部分,在会上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包括对所审议事项的一般性解释,以及一份声明,说明本节要求的数据是可获取的,应在会议前至少14天邮寄给任何向地方机构提交书面请求,要求邮寄关于新设或增加费用或服务费会议通知的利害关系方。任何要求邮寄通知的书面请求自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提交续期请求。邮寄通知的续期请求应在每年4月1日或之前提交。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提供该服务的估计成本,为发送通知设定合理的年度收费。在会议前至少10天,地方机构应向公众提供数据,表明征收该费用或服务费所针对的服务所需的成本金额或估计成本,以及预期提供该服务的收入来源,包括普通基金收入。除非已获得选民批准,如第66013节或第66014节所规定,任何地方机构均不得征收新费用或服务费,或增加现有费用或服务费至超过征收该费用或服务费所针对的服务所需估计金额的数额。但是,如果费用或服务费产生的收入超过实际成本,这些收入应优先用于减少产生盈余的费用或服务费。
(b)CA 政府 Code § 66016(b) 地方机构征收新费用或服务费或批准增加现有费用或服务费的任何行动,只能通过条例或决议采取。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不得授权制定新费用或服务费,或增加费用或服务费。
(c)CA 政府 Code § 66016(c) 地方机构根据 (a) 款要求举行会议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可以从会议所涉服务的收费中收回。
(d)CA 政府 Code § 66016(d) 本节仅适用于本法典第51287、56383、65104、65456、65584.1、65863.7、65909.5、66013、66014和66451.2节,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51、19132.3和19852节,《公共资源法典》第41901节,以及《公共事业法典》第21671.5节所述的费用和收费。
(e)CA 政府 Code § 66016(e) 任何针对本节所涉征收费用或服务费的条例、决议或动议提出质疑、审查、撤销、宣布无效或废止的司法诉讼或程序,应根据第66022节提起。

Section § 660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城市、县和特别区在进行影响费关联性研究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在通过开发费之前,必须首先完成一项关联性研究。该研究应确定当前的服务水平和拟议的变更,并解释为何这些变更是有必要的。如果现有费用增加,则必须评估之前的假设和已收取的费用。对于住房项目,费用应根据单元的面积计算,除非有正当理由使用有效的替代衡量标准。大型管辖区需要在研究中包含资本改善计划。在通过研究之前,需要举行有充分通知的公开听证会,并且这些研究必须从2022年起每八年更新一次。城市、县或区可以使用州提供的模板进行这些研究。本节还澄清了“城市”和“开发费”等术语的定义,并指出所有标准合规要求仍然有效。

(a)CA 政府 Code § 66016.5(a) 进行影响费关联性研究的城市、县或特别区应遵循以下所有标准和做法:
(1)CA 政府 Code § 66016.5(a)(1) 在通过相关开发费之前,应通过一项影响费关联性研究。
(2)CA 政府 Code § 66016.5(a)(2) 在适用情况下,关联性研究应确定每个公共设施的现有服务水平,确定拟议的新服务水平,并说明新服务水平为何适当。
(3)CA 政府 Code § 66016.5(a)(3) 关联性研究应包含支持城市、县或特别区行动的信息,根据第66001条(a)款的要求。
(4)CA 政府 Code § 66016.5(a)(4) 如果关联性研究支持增加现有费用,城市、县或特别区应审查支持原始费用的关联性研究的假设,并评估根据原始费用收取的费用金额。
(5)Copy CA 政府 Code § 66016.5(a)(5)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016.5(a)(5)(A) 2022年7月1日之后通过的关联性研究,应根据开发项目中拟建单元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计算对住房开发项目征收的费用。城市、县或特别区,如果其根据开发项目中拟建单元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征收费用,应被视为已使用有效方法,在所收费用与开发项目造成的负担之间建立合理关系。
(B)CA 政府 Code § 66016.5(a)(5)(A)(B) 如果城市、县或特别区作出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认定,则关联性研究无需遵守(A)项:
(i)CA 政府 Code § 66016.5(a)(5)(A)(B)(i) 解释为何建筑面积不是计算对住房开发项目征收费用的适当衡量标准。
(ii)CA 政府 Code § 66016.5(a)(5)(A)(B)(ii) 解释计算费用的替代依据与所收费用和开发项目造成的负担之间存在合理关系。
(iii)CA 政府 Code § 66016.5(a)(5)(A)(B)(iii) 费用结构中的其他政策支持小型开发项目,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小型开发项目不会被收取不相称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6016.5(a)(5)(A)(C) 本款不禁止机构为不同类型的开发项目设定不同的费用。
(6)CA 政府 Code § 66016.5(a)(6) 大型管辖区应将资本改善计划作为关联性研究的一部分予以通过。
(7)CA 政府 Code § 66016.5(a)(7) 所有研究应在至少提前30天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并且城市、县或特别区应将听证会日期通知任何要求获得启动影响费关联性研究意向通知的公众成员。
(8)CA 政府 Code § 66016.5(a)(8) 研究应至少每八年更新一次,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的期间算起。
(9)CA 政府 Code § 66016.5(a)(9) 城市、县或特别区可以使用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466.5条制定的影响费关联性研究模板。
(b)CA 政府 Code § 66016.5(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66013条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
(c)CA 政府 Code § 66016.5(c)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6016.5(c)(1) “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2)CA 政府 Code § 66016.5(c)(2) “开发费”具有与第66000条(b)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政府 Code § 66016.5(c)(3) “大型管辖区”具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3559.1条(d)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政府 Code § 66016.5(c)(4) “公共设施”具有与第66000条(d)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政府 Code § 66016.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城市、县或特别区在计算费用金额时必须遵守第5章(从第66000条开始)、《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适用的判例法的要求。

Section § 66016.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想要引入新的费用或容量费,它必须首先估算成本,以确保该费用不超过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这一决定必须有证据支持,并在相关会议召开前至少14天向公众公布。

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容量费”、“费用”和“地方机构”等术语的定义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相同。本法规并未免除地方机构在设定这些费用时遵守其他法律准则和宪法要求的必要性。

(a)CA 政府 Code § 66016.6(a) 在征收新费用或容量费之前,地方机构应评估该费用或容量费的金额。该评估应包括证据,以支持该费用或容量费不超过提供服务的估计合理成本,根据第66013条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6016.6(b) 构成该评估的所有信息应在根据第66016条(a)款举行的会议之前至少14天向公众公开。
(c)CA 政府 Code § 66016.6(c)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6016.6(c)(1) “容量费”的含义与第66013条中定义的相同。
(2)CA 政府 Code § 66016.6(c)(2) “费用”的含义与第66013条中定义的相同。
(3)CA 政府 Code § 66016.6(c)(3) “地方机构”的含义与第66013条中定义的相同。
(d)CA 政府 Code § 66016.6(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地方机构在计算费用金额时遵守第7章(自第66012条起)、《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适用判例法的要求。

Section § 66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城市和县在设定或提高与开发项目相关的费用时必须遵循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任何新的费用或现有费用的上涨都必须经过公开通知和听证程序,并且只能在最终决定作出后60天才能生效。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存在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的威胁,地方机构可以在不遵循常规程序的情况下临时征收或增加费用。这需要管理机构的绝大多数票(五分之四)通过,并且有效期为30天。机构可以延长这项临时措施两次,每次额外30天,同样需要类似的投票要求并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进行。

(a)CA 政府 Code § 66017(a) 任何采纳费用或收费,或增加已采纳的费用或收费的行动,针对第66000节所定义的开发项目,且适用于申请、许可或使用权的提交、接受、审查、批准或发放,应当根据第54986节或第66016节规定的通知和公开听证程序制定,并且不得早于采纳该费用或收费或增加该费用或收费的最终行动之日起60天生效。
(b)CA 政府 Code § 66017(b) 在不遵循采纳费用或收费,或增加费用或收费所要求的其他程序的情况下,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采纳一项紧急措施,作为费用或收费,或增加费用或收费的临时授权,以保护公共健康、福利和安全。该临时授权的采纳需要立法机构五分之四的投票通过。该临时授权自采纳之日起30天后失效。该临时授权应包含描述当前和即时对公共健康、福利和安全构成威胁的调查结果。在根据第54986节或第66016节进行通知和公开听证后,立法机构可以将该临时授权延长额外30天。不得授予超过两次延期。任何延期也需要立法机构五分之四的投票通过。

Section § 66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当地政府机构在设定新费用或提高现有费用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除非已有其他特定的通知要求适用。公众必须提前获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目的。这些听证会的费用可以由相关费用承担。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与水、污水处理或电力服务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660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本章中提到的“地方机构”这个词,其定义与第 (66000) 条中给出的定义相同。

“地方机构”一词,在本章中使用时,具有第 (66000) 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66019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市、县和地方机构如何就新的或增加的费用通知公众的流程。此处的“费用”不包括某些收费,例如水、污水或电力服务费。利害关系方,如个人或组织,可以请求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接收有关费用变更会议的通知。这些通知必须在会议前14天发出,并且相关的成本和资金数据必须在会议前10天提供。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费用,除非遵循特殊程序,否则在最终确定后60天内不得实际实施。此外,如果公众成员认为地方机构的费用决定不充分,可以提交证据,机构必须审议这些证据并可能调整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6019(a)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6019(a)(1) “费用”指第66000条所定义的费用,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66019(a)(1)(A) 根据第66013条授权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6019(a)(1)(B) 根据《教育法典》第17620条或第65995.5条和第65995.7条授权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6019(a)(1)(C) 水、污水或电力服务的费率或收费。
(D)CA 政府 Code § 66019(a)(1)(D) 受第66016条约束的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6019(a)(2) “当事方”指代表一群人或实体的个人、实体或组织。
(3)CA 政府 Code § 66019(a)(3) “公共设施”指第66000条所定义的公共设施。
(b)CA 政府 Code § 66019(b) 对于任何费用,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包括对拟审议事项的一般性解释,以及一份说明本分节要求的数据可用的声明,应在首次会议前至少14天邮寄给向市、县或市县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取市、县或市县将制定新的或增加的费用的会议邮寄通知的利害关系方。任何邮寄通知的书面请求自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提交续期请求。邮寄通知的续期请求应在每年4月1日或之前提交。市、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估计成本,为发送通知设定合理的年度收费。立法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通知。在会议前至少10天,市、县或市县应向公众提供数据,说明提供公共设施所需的成本金额或估计成本,以及预期为这些公共设施提供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普通基金收入。新的或增加的费用应在费用采纳或增加的最终行动后不早于60天生效,除非市、县或市县遵循第66017条(b)分节规定的程序。
(c)CA 政府 Code § 66019(c) 如果市、县或市县根据本条收到邮寄通知请求,或地方机构根据第66016条收到邮寄通知请求,市、县或市县或其他地方机构可以为那些明确请求电子邮件通知的人提供电子邮件通知。根据本分节提供电子邮件通知的市、县、市县或其他地方机构应将电子邮件通知发送至请求中注明的电子邮件地址。本分节授权的电子邮件通知应作为本条要求的邮寄通知的替代方式。
(d)Copy CA 政府 Code § 66019(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019(d)(1) 任何公众成员,包括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均可提交证据,证明市、县或其他地方机构根据第66001条(a)分节要求作出的决定和调查结果不足,或该地方机构未能遵守本章规定。根据本分节提交的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拟议费用计算、假设或方法的信息,或拟议费用或费用增加所依据的现有费用的计算、假设或方法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66019(d)(2) 市、县或其他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审议根据第(1)款及时提交的任何证据。审议证据后,如果立法机构认为必要,市、县或其他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更改或调整拟议的费用或费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