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与分区各种费用制定程序
Section § 66016
在地方机构引入或增加任何费用或服务费之前,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允许社区反馈。利害关系方应至少提前14天收到通知。地方机构需要在会议前至少10天向公众提供成本数据。除非选民批准,否则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提供服务所需的金额。如果产生额外收入,必须用于减少收费。费用变更必须通过条例或决议颁布,且不得授权他人执行。会议费用可以由所讨论的费用来支付。本法律特别适用于所提及法典的某些章节。任何针对费用决定的法律行动应遵循第66022节。
Section § 66016.5
本法律规定了城市、县和特别区在进行影响费关联性研究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在通过开发费之前,必须首先完成一项关联性研究。该研究应确定当前的服务水平和拟议的变更,并解释为何这些变更是有必要的。如果现有费用增加,则必须评估之前的假设和已收取的费用。对于住房项目,费用应根据单元的面积计算,除非有正当理由使用有效的替代衡量标准。大型管辖区需要在研究中包含资本改善计划。在通过研究之前,需要举行有充分通知的公开听证会,并且这些研究必须从2022年起每八年更新一次。城市、县或区可以使用州提供的模板进行这些研究。本节还澄清了“城市”和“开发费”等术语的定义,并指出所有标准合规要求仍然有效。
Section § 66016.6
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想要引入新的费用或容量费,它必须首先估算成本,以确保该费用不超过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这一决定必须有证据支持,并在相关会议召开前至少14天向公众公布。
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容量费”、“费用”和“地方机构”等术语的定义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相同。本法规并未免除地方机构在设定这些费用时遵守其他法律准则和宪法要求的必要性。
Section § 6601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城市和县在设定或提高与开发项目相关的费用时必须遵循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任何新的费用或现有费用的上涨都必须经过公开通知和听证程序,并且只能在最终决定作出后60天才能生效。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存在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的威胁,地方机构可以在不遵循常规程序的情况下临时征收或增加费用。这需要管理机构的绝大多数票(五分之四)通过,并且有效期为30天。机构可以延长这项临时措施两次,每次额外30天,同样需要类似的投票要求并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进行。
Section § 66018
Section § 66018.5
本法律条款说明,本章中提到的“地方机构”这个词,其定义与第 (66000) 条中给出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66019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市、县和地方机构如何就新的或增加的费用通知公众的流程。此处的“费用”不包括某些收费,例如水、污水或电力服务费。利害关系方,如个人或组织,可以请求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接收有关费用变更会议的通知。这些通知必须在会议前14天发出,并且相关的成本和资金数据必须在会议前10天提供。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费用,除非遵循特殊程序,否则在最终确定后60天内不得实际实施。此外,如果公众成员认为地方机构的费用决定不充分,可以提交证据,机构必须审议这些证据并可能调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