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9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物流设施相关的术语,特别是何为“21世纪仓库”。这类设施必须符合严格的能源效率标准,包括光伏系统、凉爽屋顶、车辆充电准备以及零排放叉车和设备。它们还对照明和支持电动汽车充电的基础设施有具体要求。

此外,本节还概述了物流设施扩建的构成,并描述了重型卡车和物流用途设施。它将某些类型的建筑物和设施排除在这些定义之外。“敏感受体”被定义为对污染特别敏感的场所,如学校和住宅。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65098(a) “21世纪仓库”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物流用途:
(1)CA 政府 Code § 65098(a)(1) 符合或超过《加州法规》第24篇第6部分(自第100条起)和《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11部分)中规定的最新建筑能源效率标准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098(a)(1)(A) 光伏系统安装及相关电池储能。
(B)CA 政府 Code § 65098(a)(1)(B) 凉爽屋顶。
(C)CA 政府 Code § 65098(a)(1)(C) 中型和重型车辆充电准备。
(D)CA 政府 Code § 65098(a)(1)(D) 轻型电动汽车充电准备和已安装的充电站。
(2)CA 政府 Code § 65098(a)(2) 屋顶面积至少有1%安装天窗,或使用同等效率的LED照明。
(3)CA 政府 Code § 65098(a)(3) 在所有服务于冷藏的装卸区提供管道和电气连接。如果卡车能够在装卸区插电,则禁止怠速或使用辅助卡车发动机动力为气候控制设备供电。
(4)CA 政府 Code § 65098(a)(4) 确保所有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均为高效能。
(5)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a)(5)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a)(5)(A) 确保根据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零排放叉车法规(草案),现场使用的所有类别叉车在2030年1月1日前实现零排放,前提是操作上可行、市售现成且现场有足够的电力供应。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a)(5)(A)(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a)(5)(A)(B)(i) 如果操作上不可行、市售无现成产品,或现场电力供应不足,则应使用市售最清洁的技术。
(ii)CA 政府 Code § 65098(a)(5)(A)(B)(i)(ii) 根据本分段确定操作可行性时,成本不应作为考量因素。
(6)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a)(6)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a)(6)(A) 确保现场使用的小型非道路发动机设备实现零排放,前提是操作上可行、市售现成且现场有足够的电力供应。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a)(6)(A)(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a)(6)(A)(B)(i) 如果操作上不可行、市售无现成产品,或现场电力供应不足,则应使用市售最清洁的技术。
(ii)CA 政府 Code § 65098(a)(6)(A)(B)(i)(ii) 根据本分段确定操作可行性时,成本不应作为考量因素。
(C)CA 政府 Code § 65098(a)(6)(A)(C) 如果现场使用的小型非道路发动机设备外包,物流用途设施应优先签订使用零排放小型非道路发动机的服务合同。
(b)CA 政府 Code § 65098(b) “现有物流用途的扩建”是指现有物流用途的面积增加20%或以上。办公空间不应计入现有面积,也不应计入20%扩建阈值的面积。
(c)CA 政府 Code § 65098(c) “重型卡车”是指7级或8级卡车。本分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政府 Code § 65098(c)(1) “7级卡车”是指总车辆额定重量为26,001至33,000磅的卡车。
(2)CA 政府 Code § 65098(c)(2) “8级卡车”是指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33,000磅的卡车。
(d)CA 政府 Code § 65098(d) “物流用途”是指用于货物、商品或产品运输或储存,以便后续分发给商业或零售客户(或两者)的建筑物,该建筑物不主要为现场购买的零售客户提供服务,且重型卡车主要参与货物、商品或产品的运输。“物流用途”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5098(d)(1) 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或家居用品且对公众开放的设施。
(2)CA 政府 Code § 65098(d)(2) 主要通过铁路运输货物或产品的建筑物。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d)(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d)(3)(A) 战略多式联运设施。
(B)CA 政府 Code § 65098(d)(3)(A)(B) 就本分节而言,“战略多式联运设施”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项目:
(i)CA 政府 Code § 65098(d)(3)(A)(B)(i) 由铁路提供服务的物流设施,包括仓储和转运设施。
(ii)CA 政府 Code § 65098(d)(3)(A)(B)(ii) 多式联运货运服务。
(iii)CA 政府 Code § 65098(d)(3)(A)(B)(iii) 所有设施结构和相关铁路运营均位于单一场地范围内。
(e)CA 政府 Code § 65098(e) “敏感受体”是指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政府 Code § 65098(e)(1) 住宅,包括但不限于私人住宅、公寓、共有公寓单元、集体住宅、宿舍单元或养老院。
(2)CA 政府 Code § 65098(e)(2) 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学前班、幼儿园预备班,或设有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的学校。
(3)CA 政府 Code § 65098(e)(3) 日托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日托。

Section § 650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加州建设大型仓库或物流设施的规则。如果这些设施面积达到250,000平方英尺或更大,并且位于住宅或学校等敏感区域900英尺范围内,它们必须遵守多项指导方针,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影响。这些规定包括:卡车装卸区应尽可能远离敏感区域;采用特殊设计以减少噪音和光线;以及提供远离附近社区的专用卡车通道。

较小的开发项目也必须符合能源效率标准,并设置电动汽车充电站。此外,城市和县必须在2028年或更早之前更新其卡车路线规划,特别是对于仓库密集的区域。

(a)CA 政府 Code § 65098.1(a) 自2026年1月1日起,任何拟议的新建或扩建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面积达250,000平方英尺或以上,且装卸区位于敏感受体900英尺范围内,该项目利用工业用途分区地块,或任何在2024年9月30日前向管辖区提交申请将地块重新划分为工业用途且最终获批重新划分为工业用途的地块,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098.1(a)(1) 应包含第65098条(g)款所述的所有一级21世纪仓库设计要素。
(2)CA 政府 Code § 65098.1(a)(2) 卡车装卸区应朝向物流用途开发项目的另一侧,远离敏感受体,在可行范围内。
(3)CA 政府 Code § 65098.1(a)(3) 卡车装卸区应至少位于最近敏感受体的地界线300英尺之外,至最近的卡车装卸口,采用直线测量法。
(4)CA 政府 Code § 65098.1(a)(4) 应设有重型卡车专用入口,可通过卡车路线、主干道、主要通道或主要服务于商业用途的当地道路进入。
(5)CA 政府 Code § 65098.1(a)(5) 卡车进出和内部流通应远离敏感受体。重型柴油卡车车道不得用于直接毗邻敏感受体地界线的建筑物侧面。
(6)CA 政府 Code § 65098.1(a)(6) 应包含缓冲和遮蔽措施,以减轻光线和噪音影响,如第65098.2条所述。
(b)CA 政府 Code § 65098.1(b) 自2026年1月1日起,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拟议的新建或扩建物流用途开发项目,位于非工业分区土地(无论已开发或未开发)或需要重新分区土地上,且装卸区位于敏感受体900英尺范围内,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098.1(b)(1) 如果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面积达250,000平方英尺或以上,应包含第65098条(g)款所述的所有一级21世纪仓库设计要素。如果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面积小于250,000平方英尺,应包含第65098条(a)款所述的所有21世纪仓库设计要素。
(2)CA 政府 Code § 65098.1(b)(2) 卡车装卸区应朝向物流用途开发项目的另一侧,远离敏感受体,在可行范围内。
(3)CA 政府 Code § 65098.1(b)(3) 卡车装卸区应至少位于最近敏感受体的地界线500英尺之外,至最近的卡车装卸口,采用直线测量法。
(4)CA 政府 Code § 65098.1(b)(4) 应设有重型卡车专用入口,可通过卡车路线、主干道、主要通道或主要服务于商业用途的当地道路进入。
(5)CA 政府 Code § 65098.1(b)(5) 卡车进出和内部流通应远离敏感受体。重型柴油卡车车道不得用于直接毗邻敏感受体地界线的建筑物侧面。
(6)CA 政府 Code § 65098.1(b)(6) 应包含缓冲和遮蔽措施,以减轻光线和噪音影响,如第65098.2条所述。
(c)CA 政府 Code § 65098.1(c) 自2026年1月1日起,任何拟议的新建或扩建物流用途开发项目,位于非工业分区土地(无论已开发或未开发)或需要重新分区土地上,且位于仓库集中区域,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098.1(c)(1) 如果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面积达250,000平方英尺或以上,应包含第65098条(g)款所述的所有一级21世纪仓库设计要素。如果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面积小于250,000平方英尺,应包含第65098条(a)款所述的所有21世纪仓库设计要素。
(2)CA 政府 Code § 65098.1(c)(2) 卡车装卸区应朝向物流用途开发项目的另一侧,远离敏感受体,在可行范围内。
(3)CA 政府 Code § 65098.1(c)(3) 卡车装卸区应至少位于最近敏感受体的地界线500英尺之外,至最近的卡车装卸口,采用直线测量法。
(4)CA 政府 Code § 65098.1(c)(4) 应设有重型卡车专用入口,可通过卡车路线、主干道、主要通道或主要服务于商业用途的当地道路进入。
(5)CA 政府 Code § 65098.1(c)(5) 卡车进出和内部流通应远离敏感受体。重型柴油卡车车道不得用于直接毗邻敏感受体地界线的建筑物侧面。
(6)CA 政府 Code § 65098.1(c)(6) 应包含缓冲和遮蔽措施,以减轻光线和噪音影响,如第65098.2条所述。
(1)CA 政府 Code § 65098.1(1) 在可行范围内,将卡车装卸区朝向物流用途开发项目的另一侧,远离敏感受体。
(2)CA 政府 Code § 65098.1(2) 将卡车出入口、出口和内部流通路径设置在远离敏感受体的地方。重型柴油卡车行驶车道不得用于直接毗邻敏感受体地块边界的建筑物侧面。
(3)CA 政府 Code § 65098.1(3) 包含缓冲和遮蔽措施,以减轻光线和噪音影响,如第 (65098.2) 条所述。
(4)CA 政府 Code § 65098.1(4) 符合或超出《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24) 篇第 (6) 部分(自第 (100) 条起)和《加利福尼亚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24) 篇第 (11) 部分)中规定的最新建筑能效标准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098.1(4)(A) 光伏系统安装及相关电池储能。
(B)CA 政府 Code § 65098.1(4)(B) 凉爽屋顶。
(C)CA 政府 Code § 65098.1(4)(C) 中型和重型车辆充电准备。
(D)CA 政府 Code § 65098.1(4)(D) 轻型电动汽车充电准备和已安装的充电站。
(5)CA 政府 Code § 65098.1(5) 在装卸区提供管道,相当于每个服务冷藏的装卸区一辆卡车。如果卡车能够在装卸区插电,则应禁止怠速或使用辅助卡车发动机动力为气候控制设备供电。
(6)CA 政府 Code § 65098.1(6) 确保所有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均为高效能。
(7)CA 政府 Code § 65098.1(7) 设有重型卡车专用入口,可通过卡车路线、主干道、主要通道或主要服务商业用途的当地道路进入。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1(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1(e)(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在2028年1月1日或之前,市、县或市县应更新其交通流通要素,以纳入卡车路线,如第 (65302.02) 条所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5098.1(e)(2)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仓库集中区域内的所有市和县应更新其交通流通要素,以纳入卡车路线,如第 (65302.02) 条所规定。

Section § 6509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物流开发项目在特定情况下的豁免,如果这些项目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已建成、正在扩建或正在进行地方审批。具体而言,如果新的敏感受体(如学校或医院)在这些物流用途开始其自身审批程序之后才建设或获得许可,则这些物流项目不受某些距离或分区要求的约束。需要土地重新分区的新物流开发项目,如果其程序在敏感受体之前启动,也同样获得豁免。但是,如果新的敏感受体是现有允许用途,则此豁免不适用。保护期从提交申请开始直至项目完成,但如果在五年内未开始开发活动,则保护将被放弃。获得地方机构事先批准的项目也免受本章要求的约束。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截至2024年9月30日已存在的任何现有物流用途开发项目,如果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新建、设立或获准建设敏感受体,则不受第65098.1条 (a) 款第 (3) 项、(b) 款第 (3) 项或 (c) 款第 (3) 项(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要求的约束。
(2)CA 政府 Code § 65098.1(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截至2024年9月30日,拟议的物流用途开发项目扩建正在地方审批程序中,则如果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新建、设立或获准建设敏感受体,该拟议扩建不受第65098.1条 (a) 款第 (3) 项、(b) 款第 (3) 项或 (c) 款第 (3) 项(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要求的约束。
(3)CA 政府 Code § 65098.1(a)(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截至2024年9月30日,某物业目前正在地方审批程序中以成为物流用途,则如果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新建、设立或获准建设敏感受体,该拟议物流用途开发项目不受第65098.1条 (a) 款第 (3) 项、(b) 款第 (3) 项或 (c) 款第 (3) 项(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要求的约束。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1(b)(1) 任何需要土地重新分区且必须经过市政审批程序的新物流用途开发项目,如果物流用途的审批程序开始于任何敏感受体启动其自身的审批或许可程序之前,则不受第65098.1条 (a) 款第 (3) 项、(b) 款第 (3) 项或 (c) 款第 (3) 项(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要求的约束,除非拟议的敏感受体根据当地分区法规属于现有允许用途。
(2)CA 政府 Code § 65098.1(b)(2) 在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针对新的或扩大的物流用途的审批程序中,如果在第65098.1条 (a) 款第 (3) 项、(b) 款第 (3) 项或 (c) 款第 (3) 项(视情况而定)规定的距离内提议或设立新的敏感受体,则这些距离要求不适用于该物流用途开发项目,只要在该新的敏感受体被提议或设立之前,该物流用途开发项目尚未受制于这些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5098.1(c) 本章不适用于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已启动地方审批程序的任何物流项目。
(d)CA 政府 Code § 65098.1(d) 本条提供的保护自首次提交申请之时起至审批程序完成期间保持有效,包括任何必要的重新分区行动以及整个开发期。如果在审批批准后的五年内没有发生开发活动,则该保护将被放弃。
(e)CA 政府 Code § 65098.1(e) 本章不适用于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获得地方机构批准的物流项目。就本款而言,“批准”应具有《加州法规》第14篇第6部第3章第15352条 (a) 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650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新建的物流设施(如仓库)如果建在学校或医院等敏感区域附近,必须设置缓冲带。缓冲带的大小取决于该设施遵循的其他规定:如果适用某些规定,则为50英尺宽;如果适用其他规定,则为100英尺宽。缓冲带需要包括实体墙或约10英尺高的景观土堤,并种植耐旱植物和树木作为视觉屏障。法律还具体规定,树木必须是常绿的、低排放的,并以两排紧密种植。

(a)CA 政府 Code § 65098.2(a) 任何位于敏感受体900英尺以内的新物流用途设施应设有如下缓冲带:
(1)CA 政府 Code § 65098.2(a)(1) 如果物流用途开发受第65098.1条(a)款或(d)款要求约束,则缓冲带应为50英尺宽,从所有邻近敏感受体的产权线量起,且应能将项目完全遮蔽,使其不被敏感受体看到。
(2)CA 政府 Code § 65098.2(a)(2) 如果物流用途开发受第65098.1条(b)款或(c)款要求约束,则缓冲带应为100英尺宽,从所有邻近敏感受体的产权线量起,且应能将项目完全遮蔽,使其不被敏感受体看到。
(b)CA 政府 Code § 65098.2(b) 缓冲区域应包括实体装饰墙、景观土堤和墙、或10英尺或更高高度的景观土堤,以及具有适当灌溉的耐旱自然地面景观,和(c)款所述的实体遮蔽缓冲树木。
(c)CA 政府 Code § 65098.2(c) 树木应作为实体遮蔽缓冲处理的一部分,沿邻近敏感受体的产权线长度种植两排。用于此目的的树木应为常绿、在可行范围内耐旱、由生物源排放量低的物种组成、种植时最小36英寸箱装尺寸,且中心间距不大于40英尺。不得使用棕榈树。

Section § 650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新建或扩建物流设施的入口大门必须从物业界线后退至少50英尺,以便卡车可以在物业内部堆叠或排队,而不会占用公共道路。此外,对于拥有超过50个装卸位的设施,每增加20个装卸位,堆叠空间应增加70英尺,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

新建或扩建的物流用途设施的货车装卸区入口大门,应设置在物业界线内至少50英尺的总可用堆叠深度之后。对于超出50个装卸位的每20个装卸位,堆叠深度应增加70英尺,在可行范围内。

Section § 650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将物流开发项目选址在能够减少对社区负面影响并提高交通效率的地点。新的物流场地必须位于适合重型交通的道路上,例如主干道、集散道路或主要干道,或者主要服务于商业区域的地方道路。如果沿线超过一半的相邻物业是商业或工业用途,则地方道路符合条件。如果由于地理或基础设施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这些道路上选址开发项目,则可能允许豁免。要获得豁免,开发商必须证明没有其他合适的地点,提供交通研究报告,确保该地点位于工业区,并采取措施减轻对附近居民区的交通和环境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5098.2(a) 本节的目的是确保自2026年1月1日起,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选址于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民社区的不利影响并提高交通效率的地点。这通过将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限制在适合处理相关交通且主要服务于商业用途的道路上实现。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98.2(b)(1) 任何新的物流用途开发项目应选址于符合以下分类的道路上:
(A)CA 政府 Code § 65098.2(b)(1)(A) 主干道。
(B)CA 政府 Code § 65098.2(b)(1)(B) 集散道路。
(C)CA 政府 Code § 65098.2(b)(1)(C) 主要干道。
(D)CA 政府 Code § 65098.2(b)(1)(D) 主要服务于商业用途的地方道路。
(2)CA 政府 Code § 65098.2(b)(2) 就本章而言,如果沿该道路1000英尺范围内超过50%的临街物业根据当地分区条例被设计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则该地方道路应被视为主要服务于商业用途。
(c)CA 政府 Code § 65098.2(c) 如果由于独特的地理、经济或基础设施相关原因,根据 (b) 小节在指定道路上选址不切实际,则可以批准豁免。豁免应由市、县或市县批准,前提是申请人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098.2(c)(1) 在指定道路范围内不存在可行的替代地点。
(2)CA 政府 Code § 65098.2(c)(2) 已完成交通分析并提交给当地审批机构。
(3)CA 政府 Code § 65098.2(c)(3) 该地点是现有工业区。
(4)CA 政府 Code § 65098.2(c)(4) 拟议地点将采取缓解措施,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民区的交通和环境影响。

Section § 6509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物流用途开发项目设置禁怠速标志,限制重型卡车发动机怠速时间为三分钟。这些标志必须设在入口和卡车装卸区。此外,所有重型卡车出口处也必须有标志,指引司机按照卡车路线规划和州公路系统的规定,前往指定的卡车路线。

Section § 650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施运营者在获得入住许可证之前,制定一份卡车路线规划并获得当地规划主管的批准。该规划必须明确卡车如何在设施与州高速公路之间行驶,并尽可能避开敏感区域。它应包含运营时间、存放物品等详细信息,并概述诸如标识和路面标记等策略,以防止卡车在公共街道上逗留。设施运营者负责执行此规划。此外,如果物业有新租户,必须提交新的卡车路线规划以供批准。规划主管可以随时建议修改规划,以改善交通和停车问题。

在获得入住许可证之前,设施运营者应根据市、县或市县的最新卡车路线图,制定并提交一份往返州高速公路系统的卡车路线规划,供市、县或市县的规划主管或同等职位审批。卡车路线规划应描述设施运营者的使用运营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时间、建筑物内将存放的物品类型,以及拟议的卡车往返设施至指定卡车路线的路径,该路径应尽可能避免经过敏感区域。卡车路线规划应包括措施,例如标识和路面标记、排队分析和执法,以防止卡车在公共街道上排队、绕行、停靠和停车。设施运营者应负责执行卡车路线规划。在市、县或市县为物业的任何新租户颁发营业执照之前,应向规划主管或同等职位提交一份修订后的卡车路线规划。规划主管或同等职位有权决定是否需要修改卡车路线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为缓解设施运营期间可能出现的卡车路线和停车问题而采取的任何额外措施。

Section § 650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城市或县不得批准物流开发项目,除非该项目符合相关章节中设定的具体标准。它还明确指出,这项法律不限制城市或县在他们选择的情况下完全拒绝物流设施的现有权力。

(a)CA 政府 Code § 65098.5(a) 城市、县或市县不得批准不符合或超越本章规定标准的物流用途开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098.5(b) 本节不得解释为限制城市、县或市县完全拒绝物流用途设施的现有权力。

Section § 650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市或县批准涉及拆除住房的物流开发项目时,它们必须确保每拆除一个住房单元,就建造两个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元。除非原始单元在开发商购买之前已不合格,否则此规定适用。新建住房必须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并且必须位于同一管辖区内。如果开发商购买住宅并驱逐租户,他们必须向这些租户提供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补偿。

Section § 65098.7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的规定不会取代《加州环境质量法案》所要求的任何环境保护措施。

Section § 6509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货物的处理和储存影响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一个人,影响公共健康和社区。由于其全州范围的重要性,它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城市,即使是那些拥有特殊章程的城市。

Section § 6509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中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符合两个条件的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首先,该项目必须是一个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可能会在同一地块上引入敏感受体,例如学校或医院。其次,在该开发项目的装卸区900英尺范围内不得有现有敏感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