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5080(a) 根据第29532或29532.1条指定的每个交通规划机构应编制并采纳一项区域交通规划,旨在实现协调和平衡的区域交通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大众运输、公路、铁路、海运、自行车、步行、货物运输以及航空设施和服务。该规划应以行动为导向且务实,兼顾短期和长期未来,并应向地方和州官员提供清晰、简洁的政策指导。区域交通规划应考虑《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4条中规定的因素。每个交通规划机构应酌情考虑并纳入城市、县、区、私人组织以及州和联邦机构的交通规划。
(b)CA 政府 Code § 65080(b) 区域交通规划应是一份内部一致的文件,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080(b)(1) 一项政策要素,描述该区域的交通问题,识别并量化区域需求,并描述期望的短期和长期交通目标,以及务实的目标和政策声明。目标和政策声明应与财务要素的资金估算保持一致。人口超过20万的交通规划机构的政策要素可以量化一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080(b)(1)(A) 流动性和交通拥堵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人均每日车辆延误小时数和人均车辆行驶里程。
(B)CA 政府 Code § 65080(b)(1)(B) 道路和桥梁维护与修复需求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路面和桥梁状况。
(C)CA 政府 Code § 65080(b)(1)(C) 出行方式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由以下所有方式完成的所有出行(工作和非工作)的百分比份额:
(i)CA 政府 Code § 65080(b)(1)(C)(i) 单人乘坐车辆。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1)(C)(ii) 多人乘坐车辆或拼车。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1)(C)(iii) 公共交通,包括通勤铁路和城际铁路。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1)(C)(iv) 步行。
(v)CA 政府 Code § 65080(b)(1)(C)(v) 骑自行车。
(D)CA 政府 Code § 65080(b)(1)(D) 安全和保障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分配给(C)项中列出的每种模式的总受伤人数和死亡人数。
(E)CA 政府 Code § 65080(b)(1)(E) 公平性和可达性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频繁可靠公共交通服务的人口百分比(按收入阶层细分),以及可通过频繁可靠公共交通服务到达的所有工作岗位的百分比(按收入阶层细分)。
(F)CA 政府 Code § 65080(b)(1)(F) 本节的要求可以使用现有信息来源来满足。无需额外的交通流量统计、住户调查或其他数据来源。
(2)CA 政府 Code § 65080(b)(2) 由每个大都市规划组织编制的可持续社区战略,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080(b)(2)(A) 不迟于2010年9月30日,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向每个受影响区域提供分别针对2020年和2035年汽车和轻型卡车部门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i)CA 政府 Code § 65080(b)(2)(A)(i) 不迟于2009年1月31日,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任命一个区域目标咨询委员会,以推荐应考虑的因素和应使用的方法,用于设定受影响区域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该委员会应由大都市规划组织、受影响的空气区、加州城市联盟、加州县协会、地方交通机构的代表以及公众成员组成,包括房屋建造商、环保组织、规划组织、环境正义组织、经济适用房组织等。咨询委员会应不迟于2009年9月30日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交一份包含其建议的报告。在推荐应考虑的因素和应使用的方法时,咨询委员会可以考虑任何相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需求、建模技术、增长预测、区域就业与住房平衡对区域间出行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经济和人口趋势、各种土地利用和交通策略带来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程度,以及描述区域目标和监测实现这些目标绩效的适当方法。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在设定目标前考虑该报告。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A)(ii) 在为某个区域设定目标之前,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与大都市规划组织和受影响的空气区交换技术信息。大都市规划组织可以为该区域推荐一个目标。大都市规划组织在收到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后,应在该区域内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不迟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每个区域的目标草案。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A)(iii) 在制定这些目标时,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考虑通过改进车辆排放标准、燃料成分变化以及其已批准的其他措施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这些措施将减少受影响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考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计划采纳的预期措施,以减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05条 (i) 款定义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并符合根据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第38500条起))通过的法规,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66条。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2)(A)(iv)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每八年更新一次区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直至2050年,以符合每个大都市规划组织根据联邦法律更新其区域交通计划的时间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可根据 (iii) 款所考虑因素的变化,每四年修订一次目标。在更新这些目标之前,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与交通部、大都市规划组织、地方政府和受影响的空气区交换技术信息,并与公共和私人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v)CA 政府 Code § 65080(b)(2)(A)(v)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可以以总吨、人均吨数、每户吨数或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衡量标准表示。
(B)CA 政府 Code § 65080(b)(2)(B) 每个大都市规划组织应制定一项可持续社区战略,该战略须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23篇第450部分和第40篇第93部分的要求,包括使用考虑地方总体规划和其他因素的最新规划假设的要求。可持续社区战略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i) 确定区域内用途的总体位置、住宅密度和建筑强度。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ii) 确定区域内足以在区域交通计划的规划期内容纳该区域所有人口(包括所有经济阶层的人口)的区域,同时考虑区域净迁入人口、人口增长、家庭形成和就业增长。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iii) 根据第65584条,确定区域内足以容纳该区域八年区域住房需求预测的区域。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2)(B)(iv) 确定一个交通网络以满足区域的交通需求。
(v)CA 政府 Code § 65080(b)(2)(B)(v) 收集并考虑根据第65080.01条 (a) 款和 (b) 款定义的关于区域内资源区和农田的实际可获得的最佳科学信息。
(v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vi) 考虑第65580条和第65581条中规定的州住房目标。
(v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vii) 提出区域的预测发展模式,该模式与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措施和政策相结合时,将减少汽车和轻型卡车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在可行的情况下,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v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viii) 允许区域交通计划符合联邦《清洁空气法》第176条(美国法典第42卷第7506节)。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2)(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2)(C)(i) 在大都市交通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根据第66502条的定义),湾区政府协会应负责分段 (B) 的 (i)、(ii)、(iii)、(v) 和 (vi) 款;大都市交通委员会应负责分段 (B) 的 (iv) 和 (viii) 款;湾区政府协会和大都市交通委员会应共同负责分段 (B) 的 (vii) 款。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C)(i)(ii) 在第66800节和第66801节所定义的太浩湖区域规划局管辖范围内,太浩湖大都会规划组织应使用《太浩湖区域规划》作为可持续社区战略,前提是其符合副段 (B) 的 (vii) 和 (viii) 款。
(D)CA 政府 Code § 65080(b)(2)(D) 在南加州政府协会服务的区域内,次区域政府委员会和县交通委员会可以合作,为该次区域提出可持续社区战略和替代规划战略(如果根据副段 (I) 制定)。大都会规划组织可以采纳次区域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次区域替代规划战略的框架,以解决区域内部的土地使用、交通、经济、空气质量和气候政策关系。大都会规划组织应在符合本节和联邦法律的范围内,将该次区域的可持续社区战略纳入区域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并批准该次区域的替代规划战略(如果根据副段 (I) 制定),且在符合本节的范围内。大都会规划组织应制定总体指导方针,根据副段 (F) 制定公众参与计划,确保协调,解决冲突,确保总体计划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并采纳该区域的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5080(b)(2)(E) 大都会规划组织应在该区域内的每个县为县政委员会成员和市议会成员就可持续社区战略和替代规划战略(如果有的话)至少举行两次情况说明会。如果县政委员会代表和代表该县已设市区域内多数城市且这些城市代表多数人口的市议会成员出席,大都会规划组织可以只举行一次情况说明会。会议通知应发送给县政委员会书记和各市书记。会议的目的是与该县的县政委员会成员和市议会成员讨论可持续社区战略和替代规划战略(如果有的话),包括关键的土地使用和规划假设,并征求和考虑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F)CA 政府 Code § 65080(b)(2)(F) 每个大都会规划组织应采纳一份公众参与计划,用于制定可持续社区战略和替代规划战略(如果有的话),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65080(b)(2)(F)(i) 开展外展工作,鼓励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积极参与规划过程,这应符合该机构采纳的联邦公众参与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房倡导者、交通倡导者、邻里和社区团体、环境倡导者、房屋建造商代表、广泛的商业组织、土地所有者、商业地产权益方和业主协会。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F)(ii) 与交通拥堵管理机构、交通机构和交通委员会进行协商。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F)(iii) 在整个区域举办研讨会,向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工具,以便清晰理解问题和政策选择。该区域的每个县至少应举办一次研讨会。对于人口超过50万的县,至少应举办三次研讨会。每个研讨会,在可行范围内,应包括城市模拟计算机建模,以创建可持续社区战略和替代规划战略的可视化表示。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2)(F)(iv) 准备和分发可持续社区战略草案和替代规划战略草案(如果已制定),不迟于最终区域交通计划采纳前55天。
(v)CA 政府 Code § 65080(b)(2)(F)(v) 就区域交通计划中的可持续社区战略草案和替代规划战略(如果已制定)举行至少三次公开听证会。如果大都会交通组织由一个县组成,则至少应举行两次公开听证会。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听证会应在该区域的不同部分举行,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区域内公众参与的机会。
(vi)CA 政府 Code § 65080(b)(2)(F)(vi) 一个使公众成员能够提交单一请求以接收通知、信息和更新的流程。
(G)CA 政府 Code § 65080(b)(2)(G) 在制定可持续社区战略时,大都市规划组织应考虑其区域内当地机构组建委员会已采纳的影响范围。
(H)CA 政府 Code § 65080(b)(2)(H) 在采纳可持续社区战略之前,大都市规划组织应量化预计将通过可持续社区战略实现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量,并阐明该减少量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为该区域设定的目标之间的差异(如有)。
(I)CA 政府 Code § 65080(b)(2)(I) 如果根据分段 (B) 或 (D) 编制的可持续社区战略无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大都市规划组织应制定一项可持续社区战略的替代规划战略,说明如何通过替代发展模式、基础设施或额外的交通措施或政策实现这些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替代规划战略应是区域交通计划的独立文件,但可以与区域交通计划同时采纳。在制定替代规划战略时,大都市规划组织:
(i)CA 政府 Code § 65080(b)(2)(I)(i) 应确定阻碍在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实现目标的主要障碍。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I)(ii) 可根据分段 (B) 至 (G)(含)为该区域纳入替代发展模式。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I)(iii) 应描述替代规划战略将如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及为什么替代规划战略中的发展模式、措施和政策是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最可行的选择。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2)(I)(iv) 替代规划战略中提出的替代发展模式应符合《联邦法规》第23篇第450部分和第40篇第93部分,除非遵守将阻碍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v)CA 政府 Code § 65080(b)(2)(I)(v) 就《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21000条起))而言,替代规划战略不应构成土地使用计划、政策或法规,且项目与替代规划战略不一致不应作为确定项目是否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考量因素。
(J)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2)(J)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2)(J)(i) 在启动根据分段 (F) 采纳的公众参与程序之前,大都市规划组织应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其拟用于估算其可持续社区战略(以及,如适用,其替代规划战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技术方法描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及时书面回复大都市规划组织,就该技术方法提出意见,包括具体描述其认为不会产生准确温室气体排放估算结果的任何方法方面并提出补救措施。鼓励大都市规划组织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合作,直至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定该技术方法运行准确。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J)(i)(ii) 采纳后,大都市规划组织应将其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如果已采纳)提交给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审查,包括该战略将实现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量的量化以及用于获得该结果的技术方法描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审查应仅限于接受或拒绝大都市规划组织关于所提交战略(如果实施)将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认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在60天内完成审查。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J)(i)(iii) 如果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确定所提交的策略如果实施将无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则大都市规划组织应修订其策略或采纳一项替代规划策略(如果此前尚未采纳),并根据条款 (ii) 提交该策略以供审查。大都市规划组织至少应获得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认可,即替代规划策略如果实施将能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为该区域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2)(J)(i)(iv) 在2018年9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四年,为与目标设定保持一致,尽管有第10231.5节的规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编写一份报告,评估每个大都市规划组织在实现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该报告应包括各区域温室气体排放的变化以及用于实现目标的策略的数据支持指标。报告还应包括对最佳实践的讨论以及大都市规划组织在实现目标方面面临的挑战,包括州政策和资金的影响。该报告应与大都市规划组织和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该报告应提交给众议院交通委员会和众议院自然资源委员会,以及参议院交通委员会、参议院住房委员会和参议院环境质量委员会。
(K)CA 政府 Code § 65080(b)(2)(K) 可持续社区策略和替代规划策略均不规范土地使用,并且,除分段 (J) 另有规定外,两者均不应受任何州批准的约束。可持续社区策略不取代区域内市和县行使土地使用权。本节不限制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任何其他法律下的权力。本节不授权废除任何既得权利,无论是通过成文法还是普通法创建的。本节不要求市或县的土地使用政策和法规,包括其总体规划,与区域交通规划或替代规划策略保持一致。本节不要求大都市规划组织批准与《联邦法规法典》第23卷第450部分或第40卷第93部分以及这些法规下的任何行政指导不一致的可持续社区策略。本节不免除公共或私人实体或任何个人遵守任何其他地方、州或联邦法律的义务。
(L)CA 政府 Code § 65080(b)(2)(L) 本节不要求计划于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获得资金的项目受本段约束,如果它们 (i) 包含在2007年或2009年联邦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ii) 根据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缓、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法典》第2卷第1部第12.49章(第8879.20节起))获得资金,或 (iii)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一项批准为交通项目增加销售税的投票措施中明确列出。本节不要求交通销售税机构改变选民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的销售税措施中批准的用于各类交通项目的资金分配。就本分段而言,交通销售税机构是指《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52节所定义的区,该区被授权为交通目的征收销售税。
(M)CA 政府 Code § 65080(b)(2)(M) 被要求至少每五年通过一次区域交通规划的大都市规划组织,或不属于大都市规划组织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可选择至少每四年通过一次该规划。此选择应由大都市规划组织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的董事会作出,不迟于2009年6月1日,或此后在该区域内地方管辖区住房要素通过的法定截止日期前54个月,并在一次公开听证会之后,该听证会接受公众成员以及大都市规划组织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所覆盖区域内市县代表的意见。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向公众发布,并通过邮件发送给该区域内的市县,不迟于公开听证会日期前30天。选择通知应及时送达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大都市规划组织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应在选择通知发出后三年内完成其下一个区域交通规划。
(N)CA 政府 Code § 65080(b)(2)(N) 弗雷斯诺县、克恩县、金斯县、马德拉县、默塞德县、圣华金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图莱里县的两个或更多大都市规划组织可合作制定并采纳多区域目标和政策,这些目标和政策可涉及区域间的土地利用、交通、经济、空气质量和气候关系。参与的大都市规划组织也可制定多区域可持续社区战略,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或由大都市规划组织采纳的替代规划战略。每个参与的大都市规划组织在制定其区域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以及(如适用)替代规划战略时,应考虑任何已采纳的多区域目标和政策。
(3)CA 政府 Code § 65080(b)(3) 一项行动要素,描述实施该规划所需的方案和行动并分配实施职责。行动要素可描述在该规划20年或更长生命周期内提议开发的所有交通项目。行动要素应考虑在该区域内开展的拥堵管理规划活动。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4)(A) 一项财务要素,总结规划实施成本,该成本受限于对可用收入的实际预测。财务要素还应包含资金分配建议。根据《县交通委员会法》(《公共事业法》第12部(第130000条起))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如果项目符合区域交通规划,应负责推荐使用区域改善资金资助的项目。财务要素的前五年应基于根据第14524条制定的五年资金估算。财务要素可建议开发特定的新收入来源,与政策要素和行动要素保持一致。
(B)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 人口超过20万的交通规划机构的财务要素可包含在该规划20年生命周期内提议开发的所有项目的项目成本细分,其中包括以下各项的总支出及占总支出的相关百分比:
(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i) 州高速公路扩建。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ii) 州高速公路修复、维护和运营。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iii) 地方道路和街道扩建。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iv) 地方道路和街道修复、维护和运营。
(v)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v) 大众运输、通勤铁路和城际铁路扩建。
(v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vi) 大众运输、通勤铁路和城际铁路修复、维护和运营。
(vi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vii) 行人和自行车设施。
(v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viii) 环境改善和缓解。
(ix)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ix) 研究和规划。
(x)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x) 其他类别。
(C)CA 政府 Code § 65080(b)(4)(A)(C) 大都市规划组织或县交通机构,视情况而定的实体,应考虑为拥有资源区或农田(如第65080.01条所定义)的市县提供财政激励,例如用于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系统维护和安全的交通投资,以及农产品市场和互联互通的交通需求。大都市规划组织或县交通机构,视情况而定的实体,还应考虑为那些通过实施城市内部增长政策而有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县提供财政援助,以解决全县范围的服务职责。
(c)CA 政府 Code § 65080(c) 各交通规划机构也可以将其他具有地方重要性的因素作为区域交通规划的一个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特定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的出行问题。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1) 除本分节另有规定外,各交通规划机构应每四年通过并向加州交通委员会和交通部提交一份更新的区域交通规划。位于联邦指定空气质量达标区或不包含城市化区域的交通规划机构可自行选择每五年通过并提交一份区域交通规划。在适用情况下,该规划应符合联邦规划和项目编制要求,并应符合加州交通委员会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指南。在通过区域交通规划之前,应在根据第6061条在受影响的县或各县发布听证会通知之后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2)(A) 尽管有分节 (b) 和 (c) 以及第 (1) 款的规定,圣地亚哥政府协会于2015年10月9日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可持续社区战略和环境影响报告应在所有目的上保持有效,包括用于圣地亚哥政府协会以及所有依赖这些文件的其他机构的一致性认定和资金资格目的,直到圣地亚哥政府协会通过其区域交通规划的下一次更新。
(B)CA 政府 Code § 65080(d)(2)(A)(B) 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应在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通过并提交其2015年区域交通规划的更新。
(C)CA 政府 Code § 65080(d)(2)(A)(C) 在分段 (B) 中所述的更新之后,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对其区域交通规划进行更新的时间周期应重新设定,并应每四年通过并提交一次。
(D)CA 政府 Code § 65080(d)(2)(A)(D) 尽管有分节 (b) 第 (2) 款分段 (A) 第 (iv) 项的规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不应在根据分段 (B) 通过区域交通规划的更新之前,更新适用于圣地亚哥政府协会管辖范围内的区域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E)CA 政府 Code § 65080(d)(2)(A)(E) 圣地亚哥政府协会于2015年10月9日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更新,该更新将编制并提交给联邦机构,以符合适用于区域交通规划和空气质量一致性的联邦法律,且应于2019年10月提交,不应被视为本节所指的区域交通规划,且不应构成《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所指的项目。
(F)CA 政府 Code § 65080(d)(2)(A)(F) 除了满足通过“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街道和公路法》第3部第8.5章(自第2390条起))提名项目以获取资金的其他要求外,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只能通过“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提名符合以下任何计划的项目资格要求的项目:
(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F)(i) 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计划(《公共资源法》第44部第2部分(自第75220条起))。
(i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F)(ii) 低碳公共交通运营计划(《公共资源法》第44部第3部分(自第75230条起))。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F)(iii) 积极交通计划(《街道和公路法》第3部第8章(自第2380条起))。
(H)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2)(A)(H)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2)(A)(H)(i) 在2026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两年,萨克拉门托地区政府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公开可用的形式,报告其最新通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的区域实施情况,报告应使用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并审查的指标。
(i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H)(i)(ii) 根据(i)款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报告的信息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H)(i)(ii)(I) 对最新通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包含的土地使用和住房开发假设,与该区域的住房生产活动(以地方机构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数量衡量)进行比较。
(II) 对比较结果的讨论,包括确定主要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最新通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包含的土地使用和住房开发假设是否已实现或未实现,以及这些假设是否反映了使用最新规划假设的要求,同时考虑地方总体规划和其他因素,如(b)款第(2)项(B)分项所述,包括通过整合住房开发商、地方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馈。
(III) 该区域交通项目的批准状况、资金状况、建设状况以及预计运营日期,与最新通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包含的投资和时间安排进行比较。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H)(i)(iii) 本分项无意且不应被解释为影响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如(b)款第(2)项(K)分项所述。本分项不修改都会规划组织根据(b)款第(2)项(B)分项通过可持续社区战略的权力,或在地方住房要素中实施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