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51.1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两块或多块相邻的土地,它们不会仅仅因为属于同一所有者而自动被视为一块单一的财产。您无需任何特殊程序即可单独出售、租赁或融资这些财产中的任何一块。

自1984年1月1日起,只有本条中的具体规定才能规范地方机构如何正式合并这些相邻地块。然而,某些财产变更,例如调整地块界线或修改会产生较少地块的图纸,不受此规则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6451.10(a) 尽管有第66424条规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根据本分部规定、任何此前规范土地分割的法律、或据此颁布的地方条例设立的两块或多块毗连地块或土地单元,或在设立时不受这些规定约束的地块或土地单元,不应仅因毗连地块或单元由同一所有者持有而被视为合并,且无需根据本分部规定或据此颁布的地方条例进行进一步程序,用于出售、租赁或融资这些毗连地块或单元中的任何一个。
(b)CA 政府 Code § 66451.10(b) 本条应提供地方机构发起毗连地块合并的唯一且排他的权力。自1984年1月1日起,地方机构只能根据本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合并地块。然而,此排他性权力不废除或限制地方机构或土地分割者在本分部内就以下程序所享有的权力:
(1)CA 政府 Code § 66451.10(b)(1) 地块界线调整。
(2)CA 政府 Code § 66451.10(b)(2) 最终地籍图或地块图的修订或更正。
(3)CA 政府 Code § 66451.10(b)(3) 恢复为未分割土地。
(4)CA 政府 Code § 66451.10(b)(4) 排除。
(5)CA 政府 Code § 66451.10(b)(5) 产生较少地块的暂定图、地块图或最终图。

Section § 6645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合并同一所有者拥有的相邻地块,如果其中至少一块土地不符合分区面积要求。要进行合并,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未开发土地、地块面积小于5,000平方英尺,或缺乏合法通道。它还涵盖可能造成健康或安全问题或与地方规划冲突的地块。例外情况包括用于农业或采矿的土地,或截至1981年7月1日受某些限制的土地。土地所有者必须收到合并通知并获得听证机会。

地方机构可根据符合并执行本条规定的程序的条例,规定将同一所有者持有的地块或单元与相邻地块或单元合并,如果同一所有者持有的任何一个相邻地块或单元不符合地方机构适用于该地块或土地单元的分区条例规定的最小地块面积标准,并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6451.11(a) 至少一个受影响的地块未开发任何已颁发建筑许可证或在建造时无需建筑许可证的结构,或仅开发有附属结构或附属结构群,或开发有单个结构(非附属结构),且该结构也部分位于相邻地块或单元上。
(b)CA 政府 Code § 66451.11(b) 对于任何受影响的地块,存在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6451.11(b)(1) 在确定合并时,面积小于5,000平方英尺。
(2)CA 政府 Code § 66451.11(b)(2) 在其创建时未符合当时有效的适用法律和条例。
(3)CA 政府 Code § 66451.11(b)(3) 不符合当前的污水处理和生活供水标准。
(4)CA 政府 Code § 66451.11(b)(4) 不符合边坡稳定性标准。
(5)CA 政府 Code § 66451.11(b)(5) 没有足够的合法通道供车辆和安全设备通行和操作。
(6)CA 政府 Code § 66451.11(b)(6) 其开发会造成健康或安全隐患。
(7)CA 政府 Code § 66451.11(b)(7) 与适用的总体规划和任何适用的专项规划不符,最小地块面积或密度标准除外。
该条例可规定第(3)至(7)款(含)中列出的标准,这些标准应适用于待合并的地块。
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条件,本款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6451.11(A) 在1981年7月1日或之前,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是根据合同、协议、景观限制或开放空间地役权而强制限制的开放空间土地,如《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21条所定义和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6451.11(B) 在1981年7月1日,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是《第51104条(f)款》所定义的林地,或是《第51201条(b)款》所定义的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
(C)CA 政府 Code § 66451.11(C) 在1981年7月1日,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位于正在进行商业矿产资源开采的现有场地2,000英尺范围内,无论该开采是否根据地方机构颁发的使用许可证进行。
(D)CA 政府 Code § 66451.11(D) 在1981年7月1日,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位于未来商业矿产开采场地2,000英尺范围内,如地方机构已为其颁发使用许可证或其他授权商业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证的计划所示。
(E)CA 政府 Code § 66451.11(E) 在《公共资源法典》第30103条所定义的沿海区域内,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在1981年7月1日之前已被识别或指定为面积不足以支持住宅开发,且该识别或指定已 (i) 包含在根据《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20部)制定和通过的地方海岸计划的土地使用规划部分中,或 (ii) 在土地使用规划通过之前,由加州海岸委员会根据《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的规定,通过海岸开发许可证决定或在经批准的土地使用规划工作方案或经批准的问题识别中正式作出,而土地使用规划的制定即以此为基础。
就本款的(C)和(D)项而言,“矿产资源开采”指天然气、石油、碳氢化合物、砾石或沙子开采、地热井或其他类似的商业采矿活动。
(c)CA 政府 Code § 66451.11(c) 受影响地块的所有者已根据第66451.13条收到合并提案的通知,并根据第66451.14条获得听证机会。
就本条而言,在确定相邻地块是否由同一所有者持有时,所有权应以确定状态意向通知书记录之日为准。

Section § 66451.12

Explanation

当地方政府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名为“合并通知”的文件时,土地地块的合并就正式完成了。这份文件必须包含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以及所涉财产的详细描述。

地块合并在地方机构促使将一份合并通知提交至房地产所在县的记录员处备案时生效,该通知须载明登记所有人的姓名并详细描述该房地产。

Section § 66451.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合并地块之前,地方机构必须向物业的当前所有者发送一份挂号信通知。该通知告知所有者,他们的地块可能会根据当地标准进行合并。它还让他们知道,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来反对合并,并提交证据证明该物业不应被合并。该通知应在邮寄给所有者之日正式在县级部门备案。

Section § 66451.1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房产所有人,并且收到一份关于评估您房产状态的通知,您有30天时间可以向地方机构申请举行听证会来讨论此事。

Section § 66451.15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所有人要求就其财产状况举行听证会,地方机构必须确定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他们需要通过挂号信通知财产所有人。听证会必须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安排,但机构和所有人可以同意推迟。

在收到受影响财产所有人根据第66451.14条提出的关于地位认定的听证会请求后,地方机构应确定由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举行的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并通过挂号信将该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通知财产所有人。听证会应在地方机构收到财产所有人听证会请求后不超过60天内举行,但经地方机构和财产所有人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或延期。

Section § 6645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听证会上,产权所有人可以提交证据,主张他们的财产不应根据当地规定进行合并。听证会结束后,地方政府将决定这些财产是否应该合并,并将决定告知所有人。如果当地规定允许,即使财产符合合并标准,他们也可以决定不合并。如果决定合并,则需要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0天内正式记录。

Section § 66451.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业主在 (30) 天内未就地块合并提出听证请求,地方机构可以决定是否合并这些地块。如果他们选择合并,则必须在通知业主后 (90) 天内记录该决定。

Section § 66451.18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当局根据特定指导方针决定某物业不应与其他物业合并,他们必须正式记录此决定,并书面通知当前的物业所有权人。

Section § 6645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 1984 年 1 月 1 日之前合并的土地地块的记录流程。如果市或县在该日期之前合并了地块,则必须在 1986 年 1 月 1 日之前记录一份合并通知。在此日期之后,除非适用特定豁免情况,否则没有记录的合并通知,这些地块将不被视为已合并。

截至 1984 年 1 月 1 日已存在合并条例的市或县,可以在 1984 年 7 月 1 日之前继续根据该条例合并地块,但也必须为这些合并记录通知。重要的是,在记录此类通知之前,必须提前 30 天告知业主,以便他们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地方机构未遵循规定的土地合并程序,则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失效,这意味着在声称的合并状态下,这些物业不能被出售、租赁或融资,除非土地在后续程序中被正确合并。

(a)CA 政府 Code § 66451.19(a) 除第 66451.195、66451.301 和 66451.302 条另有规定外,市或县应不迟于 1986 年 1 月 1 日记录针对在 1984 年 1 月 1 日之前合并的任何地块的合并通知。1986 年 1 月 1 日之后,在 1984 年 1 月 1 日之前合并的地块,除非在 1986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记录合并通知,否则不应被视为已合并。
(b)CA 政府 Code § 66451.19(b) 尽管有第 66451.12 条至 66451.18 条(含)的规定,在 1984 年 1 月 1 日已存在合并条例的市或县,可在 1984 年 7 月 1 日之前,继续根据该条例实施地块合并,除非根据第 66451.30 条规定的标准,这些地块应被视为未合并。地方机构应为根据该条例合并的任何地块记录合并通知。
(c)CA 政府 Code § 66451.19(c) 在根据 (a) 款或 (b) 款记录合并通知至少 30 天之前,地方机构应书面告知受影响地块的所有人其记录该通知的意图,并指定所有人可向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提交证据,说明为何不应记录该通知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d)CA 政府 Code § 66451.19(d) 地方机构未能遵守本条规定,对共同所有权下的毗连地块或土地单元进行合并,应使任何由此产生的合并或已记录的合并通知无效,且无需根据本分部或据此颁布的地方条例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程序,即可出售、租赁或融资这些毗连地块或单元,或其中任何一个,直到这些地块或土地单元通过地方机构启动的符合本条要求的后续程序合法合并。
(e)CA 政府 Code § 66451.19(e) 地方机构未能遵守任何先前法律中关于共同所有权下毗连地块或土地单元合并的要求,应使任何由此产生的合并或已记录的合并通知可撤销。自地方机构确定其行为不符合先前法律之日,或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该机构行为不符合先前法律之日起,无需根据本分部或据此颁布的地方条例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程序,即可出售、租赁或融资此类毗连地块或单元,或其中任何一个,直到这些地块或土地单元通过地方机构启动的符合本条要求的后续程序合法合并。

Section § 66451.20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想要更新一项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就已存在的合并条例,以使其符合某些当前的法律标准,他们必须首先公开宣布其意图。这项被称为“意向决议”的宣布,必须按照特定规则公布,并且该公布必须在他们正式修改条例前至少30天完成。

在修订一项于1984年1月1日当日或之前已存在的合并条例,以使其符合第 (66451.11) 条的规定之前,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通过一项意向决议,且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促使该决议通过的通知按照第 (6061) 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该公布应在修订条例通过前不少于30天完成。

Section § 66451.2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某个市或县在1984年1月1日时尚未有合并条例,那么在他们通过新的合并条例之前,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意图,并确定就此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日期。该听证会必须在他们正式声明意图后的30到60天内举行。

公众必须通过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一周发布的通知获知此听证会。该通知必须包含决议的文本、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一份声明,说明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参加听证会并表达他们的意见。

对于在1984年1月1日时尚未有合并条例的市或县,在根据第66451.11条通过合并条例之前,立法机构应通过一项旨在通过合并条例的意向决议,并确定就拟议条例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该听证会应在决议通过后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60天内举行。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按照第6061条规定的方式发布听证会通知。发布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七天完成。该通知应:
(a)CA 政府 Code § 66451.21(a) 包含决议文本。
(b)CA 政府 Code § 66451.21(b) 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c)CA 政府 Code § 66451.21(c) 说明在听证会上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将获得听取。

Section § 6645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承认纳帕县重要的农业价值,特别是其酿酒葡萄生产,旨在保护其免遭细分。纳帕县可以制定规则,要求将任何未开发且不合标准的地块与相邻的、曾共同拥有的地块合并,以有效保护农业用地。

某些未开发地块可能免于这些合并要求,例如持有特定证书的地块、在特定日期后经批准的地图创建的地块,以及一些具有合并法律描述的地块。如果强制合并会非法侵占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县政府则不能强制执行。本法律还明确,纳帕县根据其他法规保留管理土地合并的其他权利。

(a)CA 政府 Code § 66451.22(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1)CA 政府 Code § 66451.22(a)(1) 纳帕县的农业区在过去25年中已成为全球重要的优质酿酒葡萄种植区,因此应受到保护,免遭细分。
(2)CA 政府 Code § 66451.22(a)(2) 县政府已确定,鉴于该土地作为酿酒葡萄产区具有非凡的农业价值,以及该县的旅游业将其重要的经济利益寄托于其农业和开放空间土地,纳帕谷农业土地的最佳和最高用途是用于农业生产。
(3)CA 政府 Code § 66451.22(a)(3) 纳帕县农业保护区和流域地区内未曾认可的地块的全面潜在开发,可能会对加利福尼亚州和纳帕县的葡萄酒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4)CA 政府 Code § 66451.22(a)(4) 为充分保护该县农业土地的价值和生产力,纳帕县需要免受《细分地块法案》对地方条例的默示优先权的影响,这些地方条例可能要求合并不符合当前分区、设计和改进标准的地块,以及承认在当前《细分地块法案》之前或早于该法案创建的地块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6451.2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纳帕县可以制定条例,要求将全部或部分包含未开发不合标准地块的任何房地产开发所需的任何许可证的颁发或任何批准的授予作为条件,将该未开发不合标准地块合并到与其相邻且在本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共同拥有的任何其他地块中,无论相邻地块是否属于开发申请的一部分,但 (d) 和 (e)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政府 Code § 66451.22(c) 就本节而言,“未开发不合标准地块”是指根据第 66451.11 条 (a) 款符合未开发条件的地块,位于纳帕县总规划图上指定为农业资源区 (AR) 或农业、流域和开放空间区 (AWOS) 的区域,并且与总规划和任何适用专项规划确定的地块面积不符的地块。
(d)CA 政府 Code § 66451.22(d) 纳帕县根据 (b) 款通过的任何条例应豁免以下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6451.22(d)(1) 根据第 66499.35 条 (a) 或 (b) 款已颁发有条件或无条件合规证书的未开发不合标准地块,只要合规证书的申请以及纳帕县在 1997 年 8 月 1 日或之前要求提交的启动申请处理的文件,在本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前提交;但如果所涉地块是在 199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以不符合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颁布的地方条例的方式创建的,则此豁免不适用于有条件合规证书,无论何时颁发。
(2)CA 政府 Code § 66451.22(d)(2) 纳帕县在 1955 年 12 月 29 日或之后批准的最终地块图或分宗图记录所创建的不合标准地块。
(3)CA 政府 Code § 66451.22(d)(3) 在 1969 年 2 月 27 日之前通过测量记录合法创建的不合标准地块。
(4)CA 政府 Code § 66451.22(d)(4) 尽管有《民法典》第 1093 条的规定,在最近记录的契约、抵押、专利、信托契约、销售合同或其他转让文书或担保文件中,通过合并的法律描述所描述的财产,无论该法律描述是否包含一个或多个先前存在的法律描述,前提是该财产所有者在提交开发申请之前记录了一份文件,合并任何可能存在的潜在地块界线。
(e)CA 政府 Code § 66451.22(e)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纳帕县监事会不得以构成违反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侵占土地所有者财产的方式,要求合并或附加条件或拒绝颁发任何许可证或授予任何开发任何房地产所需的批准。
(f)CA 政府 Code § 66451.22(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纳帕县根据第 1.5 条(自第 66451.10 条起)和第 1.7 条(自第 66451.30 条起)的规定,合并该县非建制区内任何地块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 66451.22 条 (d) 款所述豁免条件的任何地块。

Section § 66451.23

Explanation
在纳帕县通过任何与第 66451.22 节相关的新法律之前,他们必须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地方官员需要听取公众对拟议法律的意见和证词。这是在他们计划引入新法律的官方公开听证会之外的额外要求。

Section § 6645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地方机构和可再生能源公司申请州政府的财政援助,以支付与合并土地地块相关的某些费用。具体来说,它涵盖了托管费以及设立或管理联合权力机构的费用,这些机构旨在将土地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但是,它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州政府资金来购买用于合并的土地本身。

(a)CA 政府 Code § 66451.24(a) 本条规定不禁止在本州获准开展业务的土地所有者、地方机构或可再生能源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州资助来源寻求财政援助,以支付以下任何一项费用:
(1)CA 政府 Code § 66451.24(a)(1) 根据本条规定,在私人或公共土地上合并地块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6451.24(a)(2) 为选址可再生能源设施之目的,设立或管理一个已设立或获授权在私人或公共土地上合并地块的联合权力机构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符合条件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6451.24(b) 本节不授权使用州资金用于收购将启动地块合并的房地产。

Section § 66451.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专门适用于面积超过20,000平方英里的特大型县。这些县必须在1990年1月1日之前,正式记录小块土地(即面积为4,000平方英尺或更小的地块)的合并情况,前提是这些地块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已经合并。如果县未能在1990年之前记录合并,那么这些地块就不被视为已合并。此外,本法律不适用于在1986年1月1日至本法律生效日期之间已转让或已申请建筑许可证的地块。

(a)CA 政府 Code § 66451.195(a) 面积超过20,000平方英里的县,应在1990年1月1日之前记录合并通知,针对在合并前面积为4,000平方英尺或更小的地块,且这些地块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已合并;对于这些地块,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合并的地块,除非合并通知已在1990年1月1日之前记录,否则不应被视为已合并。根据本款记录合并通知的县,应遵守第66451.19条的通知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6451.195(b) 本条不适用于符合(a)款标准,但在1986年1月1日至本条生效日期之间已转让,或其所有者已申请建筑许可证的任何地块或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