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地块合并
Section § 66451.10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两块或多块相邻的土地,它们不会仅仅因为属于同一所有者而自动被视为一块单一的财产。您无需任何特殊程序即可单独出售、租赁或融资这些财产中的任何一块。
自1984年1月1日起,只有本条中的具体规定才能规范地方机构如何正式合并这些相邻地块。然而,某些财产变更,例如调整地块界线或修改会产生较少地块的图纸,不受此规则影响。
Section § 66451.1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合并同一所有者拥有的相邻地块,如果其中至少一块土地不符合分区面积要求。要进行合并,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未开发土地、地块面积小于5,000平方英尺,或缺乏合法通道。它还涵盖可能造成健康或安全问题或与地方规划冲突的地块。例外情况包括用于农业或采矿的土地,或截至1981年7月1日受某些限制的土地。土地所有者必须收到合并通知并获得听证机会。
Section § 66451.12
当地方政府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名为“合并通知”的文件时,土地地块的合并就正式完成了。这份文件必须包含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以及所涉财产的详细描述。
Section § 66451.13
Section § 66451.15
如果财产所有人要求就其财产状况举行听证会,地方机构必须确定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他们需要通过挂号信通知财产所有人。听证会必须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安排,但机构和所有人可以同意推迟。
Section § 66451.16
Section § 66451.17
Section § 66451.19
本法律规定了在 1984 年 1 月 1 日之前合并的土地地块的记录流程。如果市或县在该日期之前合并了地块,则必须在 1986 年 1 月 1 日之前记录一份合并通知。在此日期之后,除非适用特定豁免情况,否则没有记录的合并通知,这些地块将不被视为已合并。
截至 1984 年 1 月 1 日已存在合并条例的市或县,可以在 1984 年 7 月 1 日之前继续根据该条例合并地块,但也必须为这些合并记录通知。重要的是,在记录此类通知之前,必须提前 30 天告知业主,以便他们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地方机构未遵循规定的土地合并程序,则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失效,这意味着在声称的合并状态下,这些物业不能被出售、租赁或融资,除非土地在后续程序中被正确合并。
Section § 66451.20
如果地方政府想要更新一项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就已存在的合并条例,以使其符合某些当前的法律标准,他们必须首先公开宣布其意图。这项被称为“意向决议”的宣布,必须按照特定规则公布,并且该公布必须在他们正式修改条例前至少30天完成。
Section § 66451.21
如果加州某个市或县在1984年1月1日时尚未有合并条例,那么在他们通过新的合并条例之前,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意图,并确定就此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日期。该听证会必须在他们正式声明意图后的30到60天内举行。
公众必须通过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一周发布的通知获知此听证会。该通知必须包含决议的文本、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一份声明,说明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参加听证会并表达他们的意见。
Section § 66451.22
本法律承认纳帕县重要的农业价值,特别是其酿酒葡萄生产,旨在保护其免遭细分。纳帕县可以制定规则,要求将任何未开发且不合标准的地块与相邻的、曾共同拥有的地块合并,以有效保护农业用地。
某些未开发地块可能免于这些合并要求,例如持有特定证书的地块、在特定日期后经批准的地图创建的地块,以及一些具有合并法律描述的地块。如果强制合并会非法侵占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县政府则不能强制执行。本法律还明确,纳帕县根据其他法规保留管理土地合并的其他权利。
Section § 66451.23
Section § 66451.24
这项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地方机构和可再生能源公司申请州政府的财政援助,以支付与合并土地地块相关的某些费用。具体来说,它涵盖了托管费以及设立或管理联合权力机构的费用,这些机构旨在将土地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但是,它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州政府资金来购买用于合并的土地本身。
Section § 66451.195
这项法律专门适用于面积超过20,000平方英里的特大型县。这些县必须在1990年1月1日之前,正式记录小块土地(即面积为4,000平方英尺或更小的地块)的合并情况,前提是这些地块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已经合并。如果县未能在1990年之前记录合并,那么这些地块就不被视为已合并。此外,本法律不适用于在1986年1月1日至本法律生效日期之间已转让或已申请建筑许可证的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