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最终地图
Section § 66434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创建最终地图的具体要求。该地图必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或持证土地测量师制作,并须符合多项详细标准。地图必须耐用、清晰,并绘制在特定尺寸的图纸上,每个地块都需编号,街道需命名。
它应包含所有必要的测量数据,并清晰标示细分的外部边界,不包括指定剩余地块,除非通过契约引用。公共街道和地役权必须准确标示,未显示的则视为放弃,除非另有注明。任何拟议放弃公共地役权都需要通知受影响的实体。本法律确保了土地细分文件记录的清晰度和准确性,从而支持透明的产权记录。
Section § 66434.1
Section § 66434.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从1987年1月1日开始,要求在提交最终测绘图或地块测绘图时附带额外信息。这些额外信息必须是单独的文件或附加的测绘图页。它应明确声明仅供参考,且不影响登记产权权益。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建筑退缩线、洪灾危险区、地震和地质信息以及考古遗址等详细内容。这些数据可能来源于公共记录,但文件编制者不保证这些记录的准确性或完整性。
Section § 66434.5
如果为细分地块创建了土壤或地质报告,市或县必须将这些报告提供给公众查阅。
Section § 66435.1
Section § 66436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细分不动产的最终地图。在最终地图备案前,通常所有拥有登记产权权益的当事人都必须签署。但是,存在例外情况,主要涉及留置权、某些地役权,或路权和矿产权益等。在某些情况下,签名可以省略,特别是当难以获得签名或满足特定条件时。
如果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拥有地役权,并认为细分会干扰其使用,它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相关机构。可能会安排听证会,如果干扰被认为不合理,将制定条件来解决。
签署或异议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合法省略签名不会产生任何责任。只要公证人的详细信息在其签名旁边或下方打字注明,公证人即可在没有印章的情况下完成备案确认。
Section § 66439
这项法律规定了土地细分时房地产用于公共用途的捐赠。它要求任何捐赠或捐赠财产权益的提议必须正式写明在细分土地的最终地图上。该声明必须由相关方签署。
如果细分土地中的某条街道不打算用于公共捐赠,则必须明确声明,并且公众使用该街道仅需获得许可。捐赠土地用于街道或公用事业的提议,除非明确声明,否则不自动包括现有的公用事业设施。
如果需要进行捐赠,地方机构必须明确说明是完全所有权转让(in fee)还是仅仅是使用权(地役权)。随后,地图或单独文件必须通过适当的财产描述明确说明这一点,以转让相应的权利。
Section § 66440
Section § 66441
Section § 66442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最终细分地图所需的认证流程。如果细分地块位于非建制区域,则必须由县测量师进行认证。如果位于城市内,则由市工程师或测量师负责处理。他们需要确保所审查的地图与初步版本一致,并符合所有现行法律和地方规定。他们还需要确认地图的技术准确性。1982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工程师只能认证某些方面,而在此日期之前注册的工程师或合格的土地测量师则负责技术准确性。相关认证必须在最终地图提交后20天内提交给立法机构。“证明”等术语的定义遵循《商业和职业法典》的特定条款。
Section § 66442.5
这条法律规定了在土地细分最终地图备案时,地图上必须包含的声明。首先,需要有工程师或测量师的声明,确认地图是在他们的指导下,按照法律和地方标准制作的,并说明了必要的实地测量和界标位置。这份地图必须与已批准的初步地图相符。其次,记录员的证明或声明会确认地图的备案详情,包括备案日期、时间和备案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