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33

Explanation
关于最终地图的制作规则和指南,本法律章节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66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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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创建最终地图的具体要求。该地图必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或持证土地测量师制作,并须符合多项详细标准。地图必须耐用、清晰,并绘制在特定尺寸的图纸上,每个地块都需编号,街道需命名。

它应包含所有必要的测量数据,并清晰标示细分的外部边界,不包括指定剩余地块,除非通过契约引用。公共街道和地役权必须准确标示,未显示的则视为放弃,除非另有注明。任何拟议放弃公共地役权都需要通知受影响的实体。本法律确保了土地细分文件记录的清晰度和准确性,从而支持透明的产权记录。

最终地图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或持证土地测量师编制或在其指导下编制,应基于测量,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6434(a) 应清晰地绘制、印刷或通过保证永久记录的工艺,以黑色在描图布或聚酯基薄膜上复制。证书、宣誓书和确认书可用不透明墨水清晰地盖印或印刷在地图上。如果墨水用于聚酯基薄膜,墨水表面应涂覆适当物质以确保永久清晰度。
(b)CA 政府 Code § 66434(b) 每张图纸的尺寸应为18乘26英寸或460乘660毫米。每张图纸周围应完整绘制边线,留出完全空白的边距,一英寸或025毫米。地图比例尺应足够大以清晰显示所有细节,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图纸以达到此目的。每张图纸的特定编号和构成地图的总图纸数量应在每张图纸上注明,其与每张相邻图纸的关系应清晰显示。
(c)CA 政府 Code § 66434(c) 应显示定位所有界碑以及定位和追溯地图上显示的所有内部和外部边界线所需的所有测量和数学信息及数据,包括直线的方位和距离,以及所有曲线的半径和弧长或弦方位和弦长,以及确定曲线中心位置和与用于确定细分边界的现有界碑连接所需的任何信息。
(d)CA 政府 Code § 66434(d) 每个地块应编号或标字母,每个街区可编号或标字母。每条街道应命名或以其他方式指定。应显示细分编号以及被细分的房地产描述。
(e)Copy CA 政府 Code § 66434(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34(e)(1) 细分土地的外部边界应以独特符号标示并清晰指定。细分土地的外部边界不应包含根据第66424.6节指定或遗漏的指定剩余地块或遗漏地块。指定剩余地块或遗漏地块应标记为指定剩余地块或遗漏地块。地图应显示细分的明确位置,特别是其与周围测量的关系。
(2)CA 政府 Code § 66434(e)(2) 如果地图包含“指定剩余”地块,且“指定剩余”地块或类似地块的总面积为五英亩或以上,则该剩余地块无需在地图上显示,其位置无需通过测量方式标示,但仅需通过契约引用剩余地块的现有边界。
(3)CA 政府 Code § 66434(e)(3) 标记为“非一部分”的地块,就本节而言,应视为“指定剩余”地块。
(f)CA 政府 Code § 66434(f) 自1987年1月1日起,不得包含不影响登记产权权益的额外要求。但是,地图应包含对根据第66434.2节通过的地方条例所要求的额外信息的标注或引用。
(g)CA 政府 Code § 66434(g) 细分后仍有效的任何公共街道或公共地役权应在地图上充分描绘。最终地图的提交应构成对地图上未显示的公共街道和公共地役权的放弃,但前提是,每项放弃的书面标注应通过引用创建这些公共街道或公共地役权的登记数据或其他官方记录列出,并由批准地图的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或其指定人员在地图上认证。在根据本节放弃归属于另一公共实体的公共地役权之前,该公共实体应收到拟议放弃的通知。如果该公共实体反对拟议放弃,则不得根据本节放弃归属于另一公共实体的公共地役权。

Section § 66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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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教育法》的某些规定,房产上存在开发留置权,则必须在最终房产地图上添加一份通知。该通知应注明留置权的官方备案信息,并解释每个细分地块应根据其面积承担相应比例的留置权份额。

Section § 66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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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从1987年1月1日开始,要求在提交最终测绘图或地块测绘图时附带额外信息。这些额外信息必须是单独的文件或附加的测绘图页。它应明确声明仅供参考,且不影响登记产权权益。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建筑退缩线、洪灾危险区、地震和地质信息以及考古遗址等详细内容。这些数据可能来源于公共记录,但文件编制者不保证这些记录的准确性或完整性。

(a)CA 政府 Code § 66434.2(a) 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市或县可以根据条例要求,与最终测绘图或地块测绘图同时提交或记录额外信息。该额外信息应以单独文件或附加测绘图页的形式呈现,并应表明其与最终测绘图或地块测绘图的关系,且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额外信息仅供参考,描述提交之日的情况,且不旨在影响登记产权权益。该文件或附加测绘图页还可以包含一个注释,说明额外信息来源于公共记录或报告,且不暗示该文件或附加测绘图页的编制者对这些记录或报告的正确性或充分性负责。
(b)CA 政府 Code § 66434.2(b) 额外的测量和测绘图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退缩线、洪灾危险区、地震线和退缩、地质测绘以及考古遗址。

Section § 66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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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为细分地块创建了土壤或地质报告,市或县必须将这些报告提供给公众查阅。

当专门为细分地块编制了土壤报告、地质报告或土壤和地质报告时,每份报告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市或县存档以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66435

Explanation
在提交最终地图前,请确保地图上包含所有必需的证书、声明和确认书,如果合适,这些文件可以合并。

Section § 664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例如证书或声明,这些文件需要与最终地图同时提交和记录。这些文件虽然与最终地图是分开的,但必须同时提交。

Section § 66435.2

Explanation
当证书、声明或确认作为单独文件创建时,最终地图必须包含对该文件的引用。此引用应由县记录员按照相关程序添加。

Section § 66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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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细分不动产的最终地图。在最终地图备案前,通常所有拥有登记产权权益的当事人都必须签署。但是,存在例外情况,主要涉及留置权、某些地役权,或路权和矿产权益等。在某些情况下,签名可以省略,特别是当难以获得签名或满足特定条件时。

如果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拥有地役权,并认为细分会干扰其使用,它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相关机构。可能会安排听证会,如果干扰被认为不合理,将制定条件来解决。

签署或异议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合法省略签名不会产生任何责任。只要公证人的详细信息在其签名旁边或下方打字注明,公证人即可在没有印章的情况下完成备案确认。

(a)CA 政府 Code § 66436(a) 拥有细分不动产任何登记产权权益的所有当事人签署并确认的、同意准备和备案最终地图的声明是必需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政府 Code § 66436(a)(1) 就本章或任何地方法规而言,州、县、市或地方税或特别评估的留置权、债券契约下的信托权益或建筑留置权不构成土地的登记产权权益。
(2)CA 政府 Code § 66436(a)(2) 信托契据下的受益权益持有人或信托契据下的受托人(但不能两者都省略)的签名可以省略。任何一方的签名均应构成信托契据留置权对地图以及地图所产生的任何权益的完全彻底的从属。
(3)CA 政府 Code § 66436(a)(3) 如果拥有以下类型权益的当事人的姓名及其各自权益的性质已在最终地图上注明,则可以省略其签名: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36(a)(3)(A)
(i)Copy CA 政府 Code § 66436(a)(3)(A)(i) 路权、地役权或其他不能发展为完全所有权的权益,但公共实体、公用事业或公用事业的子公司为向公用事业转让路权而拥有的除外。但是,如果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认定,按照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初步地图所示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和开发不会不合理地干扰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路权或地役权的自由和完全行使,则可以省略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的签名。在作出该认定后,细分人应通过挂号信向任何先前已获得路权或地役权的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发送拟议最终地图的草图以及本节的副本。
(ii)CA 政府 Code § 66436(a)(3)(A)(i)(ii) 如果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反对在没有其签名的情况下备案最终地图,或反对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开发不会不合理地干扰其路权或地役权的充分和完全行使的认定,它应在收到细分人提供的材料后30天内通知细分人以及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
(iii)CA 政府 Code § 66436(a)(3)(A)(i)(iii) 如果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反对在没有其签名的情况下备案最终地图,则提出异议的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可以在向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提出异议后30天内将其签名附在最终地图上。
(iv)CA 政府 Code § 66436(a)(3)(A)(i)(iv) 如果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要么未向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提出异议,要么未能在提出反对在没有其签名的情况下备案地图的异议后30天内附上其签名,则地方机构可以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备案最终地图。
(v)CA 政府 Code § 66436(a)(3)(A)(i)(v) 如果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对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开发不会不合理地干扰其路权或地役权行使的认定提出异议,则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应安排就此事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在收到异议后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30天内举行。在听证会上,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应提供证据支持其立场,即财产的分割和开发将不合理地干扰异议方路权或地役权的自由和完全行使。
(vi)CA 政府 Code § 66436(a)(3)(A)(i)(vi) 如果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在听证会后认定,开发和分割实际上将不合理地干扰异议方路权或地役权的自由和完全行使,它应规定消除不合理干扰的条件,并且在细分人遵守这些条件后,最终地图可以备案,无论是否有异议方的签名。如果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认定,开发和分割实际上不会不合理地干扰异议方路权或地役权的自由和完全行使,则尽管有异议,最终地图仍可在没有异议方签名的情况下备案。
(vii)CA 政府 Code § 66436(a)(3)(A)(i)(vii) 公共实体或公用事业未能根据本节提出异议,绝不影响其在路权或地役权下的权利。
(viii)CA 政府 Code § 66436(a)(3)(A)(i)(viii) 公共实体、公用事业、公用事业的子公司或异议方不得根据本节收取签名、省略签名或提出异议的费用。

Section § 6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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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土地细分时房地产用于公共用途的捐赠。它要求任何捐赠或捐赠财产权益的提议必须正式写明在细分土地的最终地图上。该声明必须由相关方签署。

如果细分土地中的某条街道不打算用于公共捐赠,则必须明确声明,并且公众使用该街道仅需获得许可。捐赠土地用于街道或公用事业的提议,除非明确声明,否则不自动包括现有的公用事业设施。

如果需要进行捐赠,地方机构必须明确说明是完全所有权转让(in fee)还是仅仅是使用权(地役权)。随后,地图或单独文件必须通过适当的财产描述明确说明这一点,以转让相应的权利。

(a)CA 政府 Code § 66439(a) 为特定公共目的捐赠房地产权益或提议捐赠房地产权益,应通过最终地图上的声明进行,该声明须由拥有被细分房地产任何登记产权权益的当事人签署并确认,并受第66436条规定的约束。
(b)CA 政府 Code § 66439(b) 如果最终地图上显示的任何街道未被提议捐赠,该声明可包含对此的声明。如果该声明出现在最终地图上且该地图经立法机构批准,公众对该街道或这些街道的使用应仅限于许可。
(c)CA 政府 Code § 66439(c) 为街道或公用事业地役权目的捐赠房地产的提议,应被视为不包括位于该房地产之上或之下的任何公用事业设施,除非且仅在声明中明确声明了捐赠这些设施的意图。
(d)Copy CA 政府 Code § 66439(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39(d)(1) 如果细分商根据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被要求在最终地图上为特定公共目的进行捐赠,地方机构应指明该捐赠是为公共目的的完全所有权(in fee)还是为公共目的的地役权。
(2)CA 政府 Code § 66439(d)(2) 如果捐赠被要求是为公共目的的完全所有权,细分商应在最终地图或任何单独文书的捐赠条款中包含以下措辞:“下述房地产以完全所有权形式捐赠用于公共目的:(在此插入足以转让该财产的捐赠财产描述)。”
(3)CA 政府 Code § 66439(d)(3) 如果捐赠被要求是为公共目的的地役权,细分商应在最终地图或任何单独文书的捐赠条款中包含以下措辞:“下述房地产作为地役权捐赠用于公共目的:(在此插入足以转让捐赠财产的地役权描述)。”

Section § 664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最终地图包含一份来自各已批准该地图的立法机构书记员的证书或声明。该声明必须表明该机构是批准、有条件批准还是拒绝了任何提议捐赠给公众的财产。

Section § 66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进行测量并制作最终地图的工程师或测量师提供一份声明。他们必须在声明中注明日期,确认测量是由他们本人或在他们的监督下进行的,并确认测量是准确和完整的。他们还需要确认所有标记物(即“界标”)已就位或将在指定日期前设置完毕,并且这些标记物足以让测量路线能够被轻松地重新追溯。

Section § 6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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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详细规定了最终细分地图所需的认证流程。如果细分地块位于非建制区域,则必须由县测量师进行认证。如果位于城市内,则由市工程师或测量师负责处理。他们需要确保所审查的地图与初步版本一致,并符合所有现行法律和地方规定。他们还需要确认地图的技术准确性。1982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工程师只能认证某些方面,而在此日期之前注册的工程师或合格的土地测量师则负责技术准确性。相关认证必须在最终地图提交后20天内提交给立法机构。“证明”等术语的定义遵循《商业和职业法典》的特定条款。

(a)CA 政府 Code § 66442(a) 如果需要最终地图的细分地块位于非建制区域内,则需要县测量师的证明或声明。如果细分地块位于城市内,则需要市工程师或市测量师的证明或声明。相应官员应签署、注明日期,并在签名下方或紧邻签名处,注明其注册或执业证书编号及其印章,声明:
(1)CA 政府 Code § 66442(a)(1) 他或她已审查该地图。
(2)CA 政府 Code § 66442(a)(2) 所示细分地块与初步地图上显示的以及任何经批准的修改基本一致。
(3)CA 政府 Code § 66442(a)(3) 本章以及在初步地图批准时适用的任何地方条例的所有规定均已遵守。
(4)CA 政府 Code § 66442(a)(4) 他或她确信该地图在技术上是正确的。
(b)CA 政府 Code § 66442(b) 1982年1月1日之后注册为土木工程师的市或县工程师,仅有资格证明 (a) 款第 (1)、(2) 和 (3) 项的声明。第 (4) 项中规定的声明,只能由根据《专业土地测量师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编第15章(第8700条起))授权从事土地测量的人员,或根据《专业工程师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编第7章(第6700条起))于1982年1月1日之前注册为土木工程师的人员证明。县测量师、市测量师或市工程师(视情况而定),或具备资格并获授权履行上述官员职能的其他公职人员或雇员,应在细分商向其提交最终地图以供批准之日起20天内,完成并向其立法机构提交本节要求的证明或声明。
(c)CA 政府 Code § 66442(c) 在本节中,“证明”、“证明”和“经证明的”应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735.5条和第8770.6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66442.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了在土地细分最终地图备案时,地图上必须包含的声明。首先,需要有工程师或测量师的声明,确认地图是在他们的指导下,按照法律和地方标准制作的,并说明了必要的实地测量和界标位置。这份地图必须与已批准的初步地图相符。其次,记录员的证明或声明会确认地图的备案详情,包括备案日期、时间和备案请求人。

最终地图上应包含以下声明:
工程师或测量师声明:
本地图由我本人或在我的指导下编制,并根据《细分地图法案》和当地条例的要求,应(授权地图的人员姓名)的请求于(日期)进行了实地测量。我在此声明,所有界标均符合所示特征并位于所示位置,或将在(日期)之前设置在这些位置,并且这些界标现在或将来足以使测量得以追溯,且本最终地图与 与有条件批准的暂定地图基本一致。
(签署)
(签署日期) _____
L.S. 或 R.C.E. 编号
(印章)
记录员证明或声明。
于20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应________的请求,在____册____第____页归档。
签署
_____
县记录员

Section § 664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最终地籍图除了包含上述必要的证书和确认书之外,还必须包含地方性法规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证书和确认书。

除本文对最终地籍图所要求的证书、声明和确认书之外,该地籍图还应包含地方条例所要求的其他证书和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