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块图必须遵循本特定条文所列的规则和指南。

Section § 6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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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地块图的编制要求。地块图是一种详细的土地图表,显示了边界和街道。该图必须由土木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制作,并必须遵循尺寸、格式和内容等具体指导原则。

地块图需要清晰易读,并且必须包含产权线、地块编号和细分描述等详细信息。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它还要求地块所有者就其同意细分土地提供某些确认和声明。

附加规则规定,如果额外的测量要求不影响产权,则不应将其包含在地块图上;任何未改变或已废弃的现有公共街道或地役权必须在地块图上妥善记录。如果任何在其控制下的公共地役权将被废弃,则必须通知其他公共实体。

地块图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或持证土地测量师编制,或在其指导下编制,应显示地块边界的街道和产权线位置,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6445(a) 应以清晰可辨的方式绘制、印刷或通过确保永久记录的工艺,以黑色在描图布或聚酯基薄膜上复制。证书或声明、宣誓书和确认书可以用不透明墨水清晰地盖印或印刷在地块图上。如果在聚酯基薄膜上使用墨水,墨水表面应涂覆适当物质以确保永久清晰可辨。
(b)CA 政府 Code § 66445(b) 每张图纸的尺寸应为18乘26英寸或460乘660毫米。每张图纸周围应完整绘制一条边线,留出1英寸或025毫米的完全空白边距。地块图的比例应足够大以清晰显示所有细节,并应使用足够的图纸以达到此目的。每张图纸上应注明该图纸的特定编号和构成地块图的总图纸数量,并应清晰显示其与每张相邻图纸的关系。
(c)CA 政府 Code § 66445(c) 每个地块应编号或标字母,每个街区可编号或标字母。每条街道应命名或以其他方式指定。应显示细分编号以及被细分不动产的描述。
(d)Copy CA 政府 Code § 6644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45(d)(1) 细分地块所包含土地的外部边界应以独特符号标示并清晰指定。细分地块所包含土地的外部边界不应包括根据第66424.6条指定或遗漏的指定剩余地块或遗漏地块。指定剩余地块或遗漏地块应标记为指定剩余地块或遗漏地块。
(2)CA 政府 Code § 66445(d)(2) 地块图应显示每个地块的位置及其与周围测量结果的关系。如果地块图包含“指定剩余”地块或类似地块,且该“指定剩余”地块或类似地块的总面积为五英亩或以上,则该剩余地块无需在地块图上显示,其位置也无需作为测量事项标示,而只需通过契约引用该剩余地块的现有边界来标示。
(3)CA 政府 Code § 66445(d)(3) 为本节目的,指定为“非一部分”的地块应被视为“指定剩余地块”。
(e)CA 政府 Code § 66445(e) 除当地条例可能规定较不严格的要求外,根据第66436条的规定,需要一份由对被细分不动产拥有任何登记产权权益的所有当事人签署并确认的声明,同意地块图的编制和备案。
对于将土地细分为四个或更少地块,且不需要奉献或奉献要约的情况,该声明应仅由细分人签署并确认。如果细分人对被细分财产不拥有登记产权权益,地方机构可要求细分人向地方机构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拥有登记产权的人已同意拟议的细分。就本段而言,“登记产权”指登记在册的完全所有权,除非要细分的是租赁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登记产权”指租赁权益的登记所有权。登记产权不包括已与地表所有权分离的矿产权利或其他地下权益的所有权。
(f)CA 政府 Code § 66445(f)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地方机构可要求根据(e)款要求提供的声明和确认通过单独文书作出,并与备案的地块图同时记录。
(g)CA 政府 Code § 66445(g) 自1987年1月1日起,地块图上不得包含不影响登记产权权益的额外测量和地块图要求。但是,地块图应包含对根据第66434.2条通过的当地条例所要求的测量和地块图信息的引用注释。
(h)CA 政府 Code § 66445(h) 凡证书或确认通过单独文书作出时,地块图上应显示对单独记录文件的引用。此引用应由县记录员根据第66468.1条完成。
(i)CA 政府 Code § 66445(i) 如果进行了实地测量,地块图应包含由负责编制地块图的工程师或测量师签署的声明,声明所有界碑的性质和位置与所示一致,或将在指定日期或之前设置在这些位置,并且这些界碑现在或将来足以使测量能够被重新追溯。

Section § 664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地块图相关的土地奉献应如何处理。当土地被划拨用于公共用途时,可以根据当地规定,直接在地块图上或通过单独文件进行记录。这些奉献必须与地块图同时或在其之前正式备案。签署这些奉献的程序必须遵循最终图奉献所规定的具体规则。如果需要土地奉献,地方政府必须明确是完全所有权(所有权形式)还是仅供使用(地役权形式),并且这需要在地块图或相关文件中明确说明。

(a)CA 政府 Code § 66447(a) 如果需要奉献或奉献提议,可以根据地方法令的规定,通过在地块图上声明或通过单独文书进行。如果奉献或奉献提议是通过单独文书进行的,则该奉献或奉献提议应与地块图备案同时或在其之前记录。
(b)CA 政府 Code § 66447(b) 奉献或奉献提议,无论是通过声明还是单独文书,均应由与第66439条中为最终图奉献所规定的相同当事人以相同方式签署。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44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47(c)(1) 如果细分商根据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需要在地块图上为特定公共目的进行奉献,地方机构应指明该奉献是以所有权形式用于公共目的还是以地役权形式用于公共目的。
(2)CA 政府 Code § 66447(c)(2) 如果奉献要求以所有权形式用于公共目的,细分商应在地块图或任何单独文书的奉献条款中包含以下措辞:“下述不动产以所有权形式奉献给公共目的:(在此插入足以转让该财产的奉献财产描述)。”
(3)CA 政府 Code § 66447(c)(3) 如果奉献要求以地役权形式用于公共目的,细分商应在地块图或任何单独文书的奉献条款中包含以下措辞:“下述不动产以地役权形式奉献给公共目的:(在此插入足以转让所奉献财产的地役权描述)。”

Section § 6644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创建地块图所需的要求。如果地方性法规要求,地块图必须根据《土地测量师法案》进行新的测量。如果没有要求,当地块图有足够的测量标记来准确勾勒出地块的边界和内部界线时,可以根据现有数据编制。

在所有需要地块图的情况下,当地方法规要求时,该地块图应基于符合《土地测量师法案》的实地测量;或者,在没有该要求的情况下,该地块图可以基于符合《土地测量师法案》的实地测量,也可以在现有足够的已记录或已备案的测量标志能够追溯地块图的外部边界线并确定地块图的内部地块线或地段线时,根据已记录或已备案的数据编制。

Section § 6644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地块图上必须包含特定声明。它要求工程师或测量师出具声明,说明地图是根据记录数据还是实地测量编制的,并确认其符合当地法规和《细分地块图法案》的要求。工程师或测量师必须声明该地图与任何已批准的暂定地图一致。此外,还必须包含一份记录员证明,注明备案详情并由县记录员签署。
以下声明应出现在地块图上:
工程师或测量师声明:
本图由我本人或在我的指导下编制(并根据记录数据汇编)(并基于实地测量),符合《细分地块图法案》和地方法规的要求,应(授权地图的人的姓名)的请求于(日期)编制。我在此声明,本宗地地图与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暂定地图(如有)基本一致。
(Signed)
(Date Signed)____
L.S. or R.C.E. No.
(Seal)
记录员证明或声明。
于20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__册____第____页备案,应________的请求。
签署
_____
县记录员

Section § 6645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在非建制区域或城市区域内,谁必须审查和批准新细分地块的地块图。如果细分地块位于非建制区域,县测量师必须对地块图进行认证。如果它在城市内,则由市工程师或测量师负责。他们需要确认已审查地块图,该图与之前的规划一致,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并且技术上正确。1982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土木工程师可以认证大部分内容,但只有授权的测量师或在此日期之前注册的工程师才能确认技术正确性。负责官员必须在收到地块图后的20天内完成认证并提交或备案。

(a)CA 政府 Code § 66450(a) 如果需要地块图的细分地块位于非建制区域内,则需要县测量师出具证明或声明。如果细分地块位于城市内,则需要市工程师或市测量师出具证明或声明。相应官员应签署、注明日期,并在签名下方或紧邻签名处注明其注册或执照号码及其印章,并声明:
(1)CA 政府 Code § 66450(a)(1) 他或她已审查该图。
(2)CA 政府 Code § 66450(a)(2) 所示细分地块与(如果需要)初步图上所示以及任何经批准的修改基本一致。
(3)CA 政府 Code § 66450(a)(3) 本章以及(如果需要)在初步图批准时适用的任何地方条例的所有规定均已遵守。
(4)CA 政府 Code § 66450(a)(4) 他或她确信该图技术上正确。
(b)CA 政府 Code § 66450(b) 1982年1月1日之后注册为土木工程师的市或县工程师,仅有资格证明 (a) 款第 (1)、(2) 和 (3) 项的声明。(a) 款第 (4) 项中规定的声明,应仅由根据《专业土地测量师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15章(第8700条起))授权从事土地测量的人员,或根据《专业工程师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7章(第6700条起))于1982年1月1日之前注册为土木工程师的人员证明。
(c)CA 政府 Code § 66450(c) 县测量师、市工程师或市测量师(视情况而定),或其他有资格并获授权履行上述官员职能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应在本条要求下,自细分人将其地块图提交给其审批之日起20天内,完成其证明或声明。完成的地块图应在同一20天期限内交付给县记录员,或者,如果地方条例要求,在交付给县记录员之前提交给立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