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99.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开发小型住宅地块,这本质上是在划定为多户用途的土地上进行的小型住宅开发,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开发项目可以在不超过五英亩、被城市用途环绕且密度要求较低的土地上进行。

这些房屋是独户住宅单元,应符合地方密度标准,并符合特定的建筑和区划指导方针,例如高度限制和退界要求。开发项目还必须满足市和州住房计划中概述的住房需求,除非该土地在管辖区的计划中被指定用于低收入住房。

重要的是,小型住宅地块的开发不能以牺牲现有经济适用房或导致租户流离失所为代价。地方机构可以设定一些条件,但不能要求封闭式停车位或成立业主协会等。该法律鼓励规划的灵活性,以增加住房供应,同时保护社区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6499.40(a) 开发倡议者可以提交一份申请,允许进行(b)款所定义的小型住宅地块开发。
(b)CA 政府 Code § 66499.40(b) 就本条而言,小型住宅地块开发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开发项目:
(1)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 拟议的开发项目位于一块划定为多户住宅开发的土地上,该土地面积不超过五英亩,且基本上被符合条件的城市用途所环绕。
(2)CA 政府 Code § 66499.40(b)(2) 开发倡议者提议在永久产权地块上建造独户住宅单元。
(3)CA 政府 Code § 66499.40(b)(3) 拟议的开发项目将根据本分部的要求,符合以下适用条件之一:
(A)CA 政府 Code § 66499.40(b)(3)(A) 如果该地块根据第65583.2条在管辖区的住房要素中被确定,则该开发项目将至少产生与住房要素中为该地块预计的相同数量的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6499.40(b)(3)(B) 如果该地块未在管辖区的住房要素中被确定,则该开发项目将至少产生与最大允许住宅密度相同数量的单元,除非该地块的区划允许中等密度。
(C)CA 政府 Code § 66499.40(b)(3)(C) 如果该地块指定了中等密度,则该开发项目将至少产生中等密度标准下允许的相同数量的单元。
(4)CA 政府 Code § 66499.40(b)(4) 距离该地块500英尺半径范围内的住宅物业,其区划允许的住宅密度低于每英亩30个住宅单元。
(5)CA 政府 Code § 66499.40(b)(5) 该地块符合外部现有地块前、侧、后退界要求。
(6)CA 政府 Code § 66499.40(b)(6) 拟议的单元符合现有高度限制(如适用)。
(7)CA 政府 Code § 66499.40(b)(7) 管辖区已为当前规划期通过了一项住房要素,该要素基本符合第1分部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的规定。
(8)CA 政府 Code § 66499.40(b)(8) 拟议地块未根据第65583条和第65583.2条在住房要素中被确定为用于满足管辖区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区域住房需求的任何部分的地块。
(9)CA 政府 Code § 66499.40(b)(9) 拟议单元的平均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750净可居住平方英尺。
(10)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0) 该开发项目符合地方机构通过的任何地方包容性住房条例(如适用)。
(11)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1) 在拟议的待细分地块上开发住房开发项目,不要求拆除或改建以下任何类型的住房:
(A)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1)(A) 受已记录的契约、条例或法律约束,将租金限制在中等、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水平的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1)(B) 通过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受任何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约束的住房。
(C)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1)(C) 在申请日期前七年内由租户占用的住房,包括已被拆除或租户在提交开发许可申请前已腾空的住房。
(D)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1)(D) 住宅房地产所有者在开发倡议者提交申请日期前15年内,根据第1篇第7分部第12.75章(自第7060条起)行使其权利,将住宿从租金或租赁中撤回的地块。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4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40(c)(1) 除(2)款另有规定外,地方机构可以根据本分部对小型地块开发施加不与本条冲突的条件。
(2)CA 政府 Code § 66499.40(c)(2) 地方机构不得对小型住宅地块开发施加以下任何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6499.40(c)(2)(A) 单元之间的退界要求,但加州建筑规范(《加州法规汇编》第24篇)中要求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6499.40(c)(2)(B) 对开发项目创建的单个小型住宅地块面积的最低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6499.40(c)(2)(C) 要求停车位封闭或有顶。
(D)CA 政府 Code § 66499.40(c)(2)(D) 成立业主协会。
(3)CA 政府 Code § 66499.40(c)(3) 地方机构可以将小型地块开发的批准和备案,以签发小型地块开发中所有单元的入住许可证或最终检查为条件。
(d)CA 政府 Code § 66499.40(d) 地方机构可以修订其分区条例或总体规划,以纳入适用于小型住宅地块开发的政策、程序或其他规定,前提是这些规定不与本节的要求冲突。地方机构可以采纳适用于小型住宅地块开发的政策、程序或其他规定,允许创建比本节要求更多的住房单元。
(e)CA 政府 Code § 66499.40(e)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6499.40(e)(1) “最大允许住宅密度”是指分区条例允许的密度,或者,如果允许密度范围,则指适用于多户住宅地块的特定分区范围的最大允许密度。如果分区条例允许的密度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要素允许的密度不一致,则以总体规划密度为准。
(2)CA 政府 Code § 66499.40(e)(2) “地方包容性住房条例”是指作为住宅单元开发的一个条件,强制要求开发项目包含一定比例的住宅单元,这些单元是收入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50093、50105和50106节规定的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较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限额的家庭所能负担和居住的。该条例可以提供替代合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替代费用、土地捐赠、异地建设或现有单元的收购和翻新。
(3)CA 政府 Code § 66499.40(e)(3) “合格城市用途”具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政府 Code § 66499.40(e)(4) “地块”是指小型住宅地块开发在被细分为用于小型住宅地块开发的宗地之前的拟定位置。
(5)CA 政府 Code § 66499.40(e)(5) “基本环绕”具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9.25节(a)款第(2)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政府 Code § 66499.40(e)(6) “单元”是指根据本节建造的独户住宅单元。
(f)CA 政府 Code § 66499.40(f) 本节规定的要求是对第65863节规定的要求的补充,而非例外。
(g)CA 政府 Code § 66499.40(g) 市、县或市县应批准小型住宅地块开发申请,除非其作出以下发现之一:
(1)CA 政府 Code § 66499.40(g)(1) 该小型地块开发不符合本节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6499.40(g)(2) 该小型地块开发不符合本分部中不与本节冲突的所有要求。
(3)CA 政府 Code § 66499.40(g)(3) 该小型地块开发不符合不与本节冲突的所有地方总体规划、分区、细分和设计标准。
(4)CA 政府 Code § 66499.40(g)(4) 该小型地块开发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具体的负面影响,并且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在不使该小型地块开发在经济上不可行的情况下,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具体的负面影响。在本款中,“具体的负面影响”是指基于申请被视为完整之日存在的客观、已确定的书面公共健康或安全标准、政策或条件,产生的重大、可量化、直接且不可避免的影响。

Section § 6649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机构如何批准最多包含10个住宅单元的住房项目的地块图或暂定和最终地图,旨在简化流程并减少自由裁量审查。它明确了各项标准,例如区域规划许可、地块面积要求、城市区位资格以及允许的住房项目类型,包括多户住宅、单户住宅和社区土地信托。法律还对可开发地块的类型进行了限制,例如避免优质农田、高火灾危险区和受保护土地。法律强制要求申请必须在60天内处理,允许对较小地块进行事务性批准,并规定了新创建地块的出售或租赁方式。这些地块上不强制要求建设附属住宅单元,但地方机构可以选择允许。如果提案会具体损害公共健康和安全,地方机构可以拒绝。

(a)CA 政府 Code § 66499.41(a) 地方机构应依职权审查住房开发项目的地块图或暂定和最终地图,无需自由裁量审查或听证,前提是该项目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41(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41(a)(1)(A) 拟议的细分将产生10个或更少的地块,并且拟细分地块上的住房开发项目将包含10个或更少的住宅单元,但(g)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6499.41(a)(1)(A)(B) 拟议的细分可以指定一个剩余地块,其定义见第66424.6条,该地块保留现有土地用途或结构,不包含任何新的住宅单元,且不专门用于服务该住房开发项目。该剩余地块不计入(A)项允许的10个地块的上限。
(2)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 拟细分的地块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A) 该地块属于以下之一:
(i)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A)(i) 划定为允许多户住宅用途。
(ii)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A)(ii) 空置并划定为单户住宅开发用途。就本款而言,“空置”指没有永久性结构,除非该永久性结构已被废弃且不适宜居住。以下所有类型的住房均不应定义为“空置”:
(I)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A)(ii)(I) 受备案契约、条例或法律约束,将租金或销售价格限制在低收入、极低收入或特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的水平的住房。
(II) 通过地方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受任何形式的租金或销售价格管制约束的住房。
(III) 在申请日期前五年内有租户居住的住房,包括已被拆除或租户在提交开发许可申请前已腾空的住房。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B)(i) 划定为允许多户住宅用途的地块不超过五英亩,且基本上被合格的城市用途所环绕。
(ii)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B)(i)(ii) 划定为单户住宅开发用途的空置地块不超过一英亩半,且基本上被合格的城市用途所环绕。
(iii)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B)(i)(iii) 就本项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B)(i)(iii)(I) “合格城市用途”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II) “基本上环绕”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9.25条(a)款第(2)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C) 该地块是位于以下之一的合法地块:
(i)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C)(i) 一个建制市,其边界包含城市化区域的某个部分。
(ii)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C)(ii) 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最新数据,在人口超过60万的县中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
(iii)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C)(iii) 就本项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C)(iii)(I) “城市化区域”指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如2012年3月27日《联邦公报》第77卷第59号所公布。
(II) “城市群”指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群,如2012年3月27日《联邦公报》第77卷第59号所公布。
(D)CA 政府 Code § 66499.41(a)(2)(D) 该地块并非根据本条设立,包括第(1)款(B)项所述的指定剩余地块,或第66411.7条。
(3)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41(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41(a)(3)(A) 除(B)项和(C)项另有规定外,新创建的地块不小于600平方英尺。
(B)CA 政府 Code § 66499.41(a)(3)(A)(B) 如果地块划定为单户住宅用途,新创建的地块不小于1,200平方英尺。
(C)CA 政府 Code § 66499.41(a)(3)(A)(C) 地方机构可以通过条例,采用更小的最小地块面积,须经本款项下的事务性批准。
(4)CA 政府 Code § 66499.41(a)(4) 拟细分地块上的住房单元属于以下之一:
(A)CA 政府 Code § 66499.41(a)(4)(A) 建造在完全所有权地块上。
(B)CA 政府 Code § 66499.41(a)(4)(B) 共同利益开发项目的一部分。
(C)CA 政府 Code § 66499.41(a)(4)(C) 住房合作社的一部分,其定义见《民法典》第817条。
(D)CA 政府 Code § 66499.41(a)(4)(D) 建造在社区土地信托拥有的土地上。就本项而言,“社区土地信托”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组建的非营利公司,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