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8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政府向房地产开发商征收费用,以支付新建项目所需的排水和下水道设施的建设成本。这些费用只有在开发地图提交前,地方条例已生效超过30天的情况下才能收取。该条例必须与一份具体、经批准的规划相关联,该规划应列出所需设施的成本和位置。此规划还必须与任何更广泛的县或区域规划保持一致。

这些成本是基于新开发项目对这些设施的预期需求。费用不能超过建设整个区域设施成本的公平份额。收取的资金将存入指定基金,且必须专门用于建设这些设施或支付相关的行政费用。地方机构可以从其普通基金预支资金以加快建设,然后从收取的费用中报销。它们也可以为建设承担债务,但偿还债务的资金只能来自持有已收取费用的特定基金。

地方条例可规定缴纳费用,以支付建设规划中的地方或社区排水区域地表水和雨水排除设施以及地方卫生下水道区域规划中的卫生下水道设施的实际或预估成本,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6483(a) 在提交暂定地图或地块地图(如果不需要暂定地图)之前,该条例已生效至少30天。
(b)CA 政府 Code § 66483(b) 该条例提及为特定排水或卫生下水道区域通过的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规划,该规划包含建设该规划所需的地方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设施的总成本估算,以及显示该区域边界和设施位置的地图。
(c)CA 政府 Code § 66483(c) 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规划,如果城市位于拥有全县范围总体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规划的县内,则经县立法机构决议认定符合该县规划;或者如果城市位于没有此类规划但有区域规划的县内,则经区域立法机构决议认定符合区域总体规划;或者如果城市位于既有县规划又有区域规划的县内,则经县立法机构决议认定符合该县规划,并经区域立法机构决议认定符合区域总体规划。
(d)CA 政府 Code § 66483(d) 成本(无论是实际成本还是预估成本)基于已通过地方规划的立法机构的认定,即规划的地方排水区域或地方卫生下水道区域内的土地细分和开发将需要建设排水或下水道规划中描述的设施,并且费用在该区域内公平分摊,分摊依据是拟细分土地所获得的利益,或拟议的细分和该区域内其他土地的开发所产生的对这些设施的需求。
(e)CA 政府 Code § 66483(e) 对于该地方区域内任何拟细分土地的费用,不得超过该区域内所有设施总实际或预估成本的按比例份额,如果这些成本按每英亩统一分摊,则该份额可向该土地征收。
(f)CA 政府 Code § 66483(f) 规划中的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设施是该区域在通过此类规划时现有设施的补充。
此类费用应支付给提供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设施的地方公共机构,并由这些机构分别存入“规划地方排水设施基金”和“规划地方卫生下水道基金”。每个地方排水和卫生下水道区域应设立单独的基金。这些基金中的资金应仅用于建设或报销建设从该基金收取费用的区域内的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设施,或报销地方机构组建区域以及设计和建设设施的工程和行政服务费用。地方条例可规定接受对价以代替缴纳费用。
根据本节征收或要求征收费用的地方机构,包括提供设施的机构,可以从其普通基金预支资金,以支付在地方排水或卫生下水道区域内建设此类设施的成本,并从建设了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设施的地方排水或卫生下水道区域的规划地方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设施基金中报销普通基金的预支款项。
根据本节收取费用的地方机构可以为在地方排水或卫生下水道区域内建设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设施而承担债务;但偿还该债务的唯一担保应是规划地方排水或卫生下水道设施基金中的资金。

Section § 66483.1

Explanation
在地方排水或污水处理项目的所有账单支付完毕后,市或县领导必须确定任何剩余资金。这笔盈余可以用于几种特定方式:它可以转入市或县的普通基金(但不得超过从该基金最初支出的总金额的5%,且仅用于维护这些设施),用于在该区域建设或升级污水处理或排水系统,或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66483.2条进行退款。

Section § 66483.2

Explanation

如果从排水或污水费中有多余的钱,应该退还给当前的业主。首先,根据他们或以前的业主最初支付的金额,将钱退还给当前的业主。其次,如果房产被分割成更小的地块,退款将根据每个地块的大小在这些新业主之间分配。最后,如果在项目完成或宣布盈余(以后者为准)两年内无人认领退款,剩余资金将转入县或市的普通基金。

任何剩余盈余应按以下方式退还:
(a)CA 政府 Code § 66483.2(a) 应按以下比例将此类款项的余额退还给先前已收取费用的财产的当前所有者:每个单独收取的费用占从特定排水或污水区域收取的所有单独费用总额的比例;
(b)CA 政府 Code § 66483.2(b) 如果先前已收取费用的财产随后被细分为多个地块,则每个地块的当前所有者应按以下比例分享应支付给先前已收取费用的财产所有者的退款:每个单独地块的面积占先前已收取费用的财产总面积的比例;以及
(c)CA 政府 Code § 66483.2(c) 任何剩余的盈余部分,如果在改进工程完成之日或立法机构通过宣布盈余的决议之日(以后者为准)起两年内未支付给或未被有权获得的人认领,则应转入县或市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6648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在批准最终图纸或颁发建筑许可证时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旨在帮助支付建造跨越水道和主要道路的桥梁的实际或估计成本。为此,地方条例必须满足若干条件。首先,它需要与地方交通规划保持一致,并在公开听证会上讨论,以确定成本和费用分配。如果大多数受影响的业主提出异议,该项目一年内不能推进。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专用基金,仅用于这些改进工程的建设。或者,地方政府可以预支资金或举债来资助建设。

这里的“建设”包括设计、购买土地和管理建设过程,对圣地亚哥县和洛杉矶县有特殊定义。该法律还允许接受除费用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支付,例如土地,并且不阻止地方机构自行承担建设成本。

(a)CA 政府 Code § 66484(a) 地方条例可要求支付费用,作为最终图纸批准的条件或作为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条件,以支付建造跨越水道、铁路、高速公路和峡谷的桥梁或建造主要干道的实际或估计成本。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该条例可根据本节要求支付费用:
(1)CA 政府 Code § 66484(a)(1) 该条例提及总体规划的交通要素,并且,在桥梁方面,提及其中确定总体规划或地方道路上需要修建桥梁跨越的铁路、高速公路、河流或峡谷的交通或防洪规定;在主要干道方面,提及交通要素中确定其主要目的是承载过境交通并提供连接州高速公路系统的网络的主要干道的规定,前提是交通要素、交通或防洪规定已在提交图纸或建筑许可证申请前30天由地方机构通过。
(2)CA 政府 Code § 66484(a)(2) 该条例规定,管理机构将为每个受益区域举行公开听证会。应根据第65091节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与受益区域边界、估计成本和费用分摊方法相关的初步信息。受益区域可包括除在程序中审议的任何图纸或建筑许可证申请所涉土地或改进之外的土地或改进。
(3)CA 政府 Code § 66484(a)(3) 该条例规定,在公开听证会上,确定受益区域的边界、成本(无论是实际的还是估计的)以及向受益区域分配成本和分摊费用的公平方法。在主要干道的情况下,费用分摊方法不得对毗邻拟议改进的土地收取更高的费用,除非该毗邻物业被提供直接可用的主要干道通道。在听证会上确定的受益区域边界、实际或估计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方法的描述应纳入管理机构的决议中,其经认证的副本应由举行听证会的管理机构在受益区域所在县的记录员处备案。分摊的费用应适用于受益区域内的所有物业,并应作为最终图纸批准的条件或作为为该物业或部分物业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条件支付。如果受益区域包括根据本节无需支付费用的土地,管理机构应规定从其他来源支付分配给这些土地的改进成本份额。
(4)CA 政府 Code § 66484(a)(4) 该条例规定,除非主要干道是在受益区域边界通过时服务于该区域的任何现有主要干道的增建或重建,否则不要求支付费用。
(5)CA 政府 Code § 66484(a)(5) 该条例规定,除非规划的桥梁设施是服务于该区域的原始桥梁,或是在受益区域边界通过时对现有服务于该区域的桥梁设施的增建,否则不要求支付费用。费用不得用于偿还现有桥梁设施的建设成本。
(6)CA 政府 Code § 66484(a)(6) 该条例规定,如果在根据条例规定可以提交异议的时间内,受益于该改进的物业面积超过一半的业主向立法机构书记员提交了书面异议,且未撤回足够的异议以使所代表的面积少于受益面积的一半,则拟议程序应予放弃,且立法机构自该书面异议提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根据本节启动或进行任何针对相同改进或收购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66484(b) 任何异议均可由提出异议的业主以书面形式,在根据条例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

Section § 664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奥兰治县及其各市制定法令,要求在颁发建筑许可证或批准最终地图时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旨在弥补建造桥梁和主要道路的成本。地方性法令必须符合其总规划,总规划中应明确此类基础设施的需求。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费用分配、受影响区域和成本。费用征收用于支持特定的建设项目,除非与扩建相关,否则不能用于现有设施。如果有大量业主提出异议,项目必须暂停一年,除非异议被绝大多数票推翻。此外,支付方式可以是非现金形式,各市可以合作共同资助项目,或通过收取的费用担保举债。该法令还允许通过收费公路来弥补建设成本,前提是经过适当论证和规划。对任何费用的质疑必须在其实施后60天内提出。

(a)CA 政府 Code § 66484.3(a) 尽管有第66007条规定,奥兰治县监事会以及该县任何一个或多个市的市议会,可以通过法令,要求支付费用作为批准最终地图的条件,或作为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条件,旨在支付建造跨越水道、铁路、高速公路和峡谷的桥梁,或建造主要干道的实际或估计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6484.3(b) 如果地方性法令要求根据本条支付费用,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6484.3(b)(1) 该法令提及总规划的交通要素,并且,就桥梁而言,提及总规划中识别铁路、高速公路、河流或峡谷的交通规定或防洪规定,这些规定指明了总规划或地方道路上需要桥梁跨越的铁路、高速公路、河流或峡谷;而就主要干道而言,提及交通要素中指明那些主要目的在于疏导过境交通并提供连接州高速公路系统或作为其一部分的网络的主要干道的规定;并且,交通要素、交通规定或防洪规定已由地方机构在提交地图或建筑许可证申请前30天通过。作为主要干道一部分的桥梁,无需在总规划的交通或防洪规定中单独指明。
(2)CA 政府 Code § 66484.3(b)(2) 该法令规定,管理机构将为每个受益区域举行公开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65905条发出。除了第65905条的要求外,通知还应包含与受益区域边界、估计成本和费用分摊方法相关的初步信息。受益区域可以包括除在程序中审议的任何地图或建筑许可证申请所涉及的土地或改进之外的土地或改进。
(3)CA 政府 Code § 66484.3(b)(3) 该法令规定,在公开听证会上,应确定受益区域的边界、实际或估计的成本,以及向受益区域分配成本和分摊费用的公平方法。就主要干道而言,费用分摊方法不应对毗邻拟建改进项目的土地规定更高的费用,除非该毗邻物业被提供直接可用的主要干道通道。在听证会上确定的受益区域边界、实际或估计的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方法的描述,应纳入管理机构的决议中,其经认证的副本应由举行听证会的管理机构在奥兰治县记录员处备案。该决议随后可由管理机构在任何方面进行修改。修改应以与原始决议相同的方式通过,但根据(f)款签订联合行使权力协议的市或县的决议,涉及由联合权力机构建造跨越水道、铁路、高速公路和峡谷的桥梁或建造主要干道,可在发布公告和举行公开听证会后由联合权力机构修改,如果联合权力机构已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第1部第5章(自第66000条起)。任何修改均应遵守第(6)款规定的异议程序。该决议可规定根据加州交通部编制和发布的加州建设成本指数自动定期调整费用,无需管理机构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或举行听证会。分摊的费用应适用于受益区域内的所有物业,并应作为批准最终地图或为任何物业或物业部分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条件而支付。如果受益区域包括根据本条规定无需支付费用的土地,管理机构应规定从其他来源支付分配给这些土地的改进成本份额,但这些来源在通过决议时无需确定。
(4)CA 政府 Code § 66484.3(b)(4) 该法令规定,除非主要干道是在受益区域边界确定时为该区域服务的任何现有主要干道的增建、重建或拓宽,否则不应要求支付费用。
(5)CA 政府 Code § 66484.3(b)(5) 条例规定,除非规划的桥梁设施是服务该区域的原始桥梁,或是在受益区域边界划定之时对服务该区域的任何现有桥梁设施的增建,否则不得要求支付费用。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不得用于偿付现有桥梁设施的建设成本,除非这些成本是因增建现有桥梁而产生,且该增建可能需要支付费用。
(6)CA 政府 Code § 66484.3(b)(6) 条例规定,如果在其规定允许提出异议的时间内,受益于该改进项目财产面积超过一半的业主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了书面异议,且未撤回足够的异议以致所代表的面积未减少到受益面积的一半以下,则拟议的程序应予放弃,且立法机构自该书面异议提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根据本条就同一改进或收购项目启动或进行任何程序,除非异议经立法机构五分之四的赞成票推翻。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在程序被放弃的情况下,根据本分部的其他规定办理和记录地图。
任何异议均可由提出异议的业主在根据该条例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书面撤回。
如果任何多数异议仅针对改进项目的一部分,则根据本条规定为建设该被异议部分的改进项目而进行的所有进一步程序应被禁止一年,但立法机构不得被禁止启动不包括任何被异议的改进或收购部分的新程序。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立法机构在一年内,如果其成员以五分之四的赞成票认定受益财产面积超过一半的业主赞成推进该被异议的改进或收购部分,则启动并进行针对该被异议的改进部分的新程序。
如果本段的规定,或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条例中包含的实施本段的规定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中其他可在没有无效规定的情况下生效的规定,为此,本条的规定以及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的规定是可分割的。
(c)CA 政府 Code § 66484.3(c) 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支付的费用应存入规划桥梁设施或主要干道基金。应为每个规划的桥梁设施项目或每个规划的主要干道项目设立一个基金。如果受益区域需要建设不止一座桥梁或一条主要干道,可以设立一个基金,涵盖受益区域内的所有桥梁或主要干道项目。除非(g)款另有规定,基金中的资金应仅用于建设或偿付服务于受益区域且从中收取构成该基金的费用的改进项目,或偿付县或市建设该改进项目的成本。
(d)CA 政府 Code § 66484.3(d) 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可以规定接受对价以代替支付费用。
(e)CA 政府 Code § 66484.3(e) 根据本条征收费用的县或市可以从其普通基金或道路基金中预支资金,用于支付建设改进项目的成本,并可以从为资助改进项目建设而设立的规划桥梁设施或主要干道基金中偿还普通基金或道路基金。
(f)CA 政府 Code § 66484.3(f) 县或市根据本条征收费用,可以为建设桥梁设施或主要干道承担带息债务。偿还该债务的唯一担保应为计划中的桥梁设施或主要干道基金中的款项。根据本条征收费用的市或县可以与其他根据本条征收费用的地方机构签订联合行使权力协议,目的包括,作为本条设立的正式授权的原始权力,除了通过联合行使权力协议获得的权力外,共同行使《街道和公路法》第17部第5章(第31100条起)授权的权力,以建设桥梁设施和主要干道,替代隧道和附属设施;并且,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第31200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捐赠、赠与、购买或征用,获得在州公路系统路段上为此所需的任何特许经营权、权利、特权、地役权或其他财产权益,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有资格获得联邦参与的州公路系统路段。
根据本条建设桥梁设施和主要干道的实体,应按照当时有效的交通部标准和规范设计和建造桥梁设施和主要干道,并且可以随时将全部或部分桥梁设施和主要干道转让给州,但须符合交通部主任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任何此类桥梁设施和主要干道在转让前应被指定为州公路系统的一部分。联合行使权力协议的参与方也可以作为本条设立的正式授权的原始权力,行使设立和收取通行费的权力,仅用于支付收取通行费的主要干道的建设成本和通行费的收取成本,但作为贷款机构的联合权力机构,尽管有 (c) 款的规定,可以将根据本条征收的通行费收入和费用以次级贷款的形式提供给另一个作为借款机构的联合权力机构,该借款机构的设立目的是设计、融资和建设协调互联的主要干道,以支付非收取通行费或费用的主要干道的建设和通行费收取成本,如果贷款机构已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第1部第5章(第66000条起),并且如果借款机构需要向贷款机构支付贷款利息,利率等于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出资金所收取的利率。在签订贷款前,贷款机构应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政府 Code § 66484.3(1) 收取通行费或费用的主要干道将受益于借款机构建设的主要干道,或将通过与借款机构分享收入而获得财务利益。
(2)CA 政府 Code § 66484.3(2) 贷款机构将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以资助其计划在贷款最终到期前承担的所有现有和未来项目的建设成本,在为贷款提供资金后,并考虑到其当时现有的资金、其当前和未来的义务以及其预期收到的收入和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6484.3(3) 贷款的资金提供在贷款期限内不会对其财务状况或运营造成实质性损害。
收取通行费的主要干道应使用最能快速高效地移动车辆且最适合该目的的收费设备,由联合行使权力协议的参与方确定。然而,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机构的立法机构首先通过一项决议,认定机构收取的开发费用未资助的那些桥梁设施和主要干道建设成本部分的充足资金无法从任何联邦、州或其他来源获得,否则不得行使《街道和公路法》第17部第5章(第31100条起)授权的权力。根据本条作为收费公路建设和运营的任何主要干道,应仅平行于其他公共干道和公路建设。
(g)CA 政府 Code § 66484.3(g) 本节所称“建设”包括设计、征用路权以及实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环境、工程、会计、法律、施工合同管理以及为此所需的其他服务。“建设”一词还包括合理的机构一般行政费用,在1986年1月1日之后的任何日历年内不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并根据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洛杉矶-长滩-阿纳海姆、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1967=100)的任何增长或下降进行年度调整,由根据第一章(第6500节起)第五章第七部第一编设立的旨在建设桥梁和主要干道的每个机构支付。“机构一般行政费用” 是指与机构的直接管理和行政相关的办公室、人员和其他惯常和正常开支,但不包括施工成本。
(h)CA 政府 Code § 66484.3(h) 根据本节通过的条例支付的费用可用于支付联合权力机构建设桥梁和主要干道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融资成本。由于为桥梁和主要干道设立或收取的通行费是这些桥梁和主要干道总成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建设这些设施的联合权力机构可在费用费率计算中包含融资成本。该费用应基于预计将收取通行费的桥梁和主要干道任何符合条件的部分的融资成本。符合条件的部分应是联合权力机构在咨询费用支付者代表后,根据合理预期可用于干道的收入,通过可行财务计划的任何或所有主要干道部分。为计算该费用,融资成本应仅包括对债务本金、利息和溢价的合理支付和费用,信用证费用和收费,再营销费用和收费,承销商折扣,以及其他发行成本,减去联合权力机构在设施开放交通前桥梁和主要干道资金的净收益,同时考虑为保持债务的联邦所得税豁免而从基金中支付的任何款项。仅为计算费用费率中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不应包括联合权力机构确定的每个符合条件部分在预计开放交通后支付的任何债务利息成本。对根据本节通过或计算的任何财务计划或融资成本的任何及所有质疑应受 (k) 款管辖。
(i)CA 政府 Code § 66484.3(i)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奥兰治县或该县内的任何城市为建设桥梁设施或主要干道提供资金,以支付未分配给受益区域的成本。
(j)CA 政府 Code § 66484.3(j) 奥兰治县内的任何城市可根据本节要求在其城市边界内受益区域的任何财产支付费用,用于其总体规划或县总体规划中所示的设施,无论这些设施位于城市边界内还是边界外,且县可将费用 用于县内城市内的设施或其部分。
(k)CA 政府 Code § 66484.3(k) 根据本节要求的任何费用的有效性,除非在 (b) 款第 (3) 项所述决议记录后60天内提起诉讼或程序,否则不得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10编第9章(第860节起)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本款也适用于费用计划的修改。
(l)CA 政府 Code § 66484.3(l) 如果奥兰治县和该县内的任何城市已签订一项联合权力协议,旨在建造第50029条和第66484条所指的桥梁和主要干道,并且如果拟议的组织变更或重组包括根据第50029条和第66484条设立的受益区域的任何领土,且该领土位于一个继承地方机构内,则该地方机构不得采取任何会损害、延迟、阻挠、妨碍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本节所指桥梁和主要干道建设的行动。
(m)CA 政府 Code § 66484.3(m)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根据(l)款设立的任何联合权力机构的所有权力、义务、责任和职责继承给一个具有全县范围交通规划和运营权限的实体,该实体在奥兰治县依法设立,并且依法被授权承担这些权力、义务、责任和职责。

Section § 66484.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方机构通过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为地下水补给项目支付费用。在此之前,必须由地方政府和供水机构批准一项地下水补给设施计划,并在采纳前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些费用有助于支付建设、维护和运营旨在补充地下水供应的设施的成本。

这些费用存入专项基金,不能用于现有设施,但可以通过其他协议替代。如果超过一半的业主抗议该项目,除非获得进一步批准,否则项目将暂停一年。该法律确保在施工进行之前获得相关供水机构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66484.5(a)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采纳一项条例,要求支付费用作为细分地块(需要最终地块图或宗地地块图)批准的条件,或作为在根据本条规定采纳的地下水补给设施计划下的受益区域内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条件,目的是在该受益区域内建设补给设施以补充地下水供应。如果支付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该条例可以要求根据本条支付费用:
(1)CA 政府 Code § 66484.5(a)(1) 受益区域的地下水补给设施计划已由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采纳。立法机构在采纳该计划之前,应通知并咨询当时有义务向受益区域供水的供水机构,且该供水机构已正式书面批准该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6484.5(a)(2) 在提交暂定地块图、宗地地块图(如果不需要暂定地块图)或建筑许可证申请之前,该条例已生效至少30天。
(3)CA 政府 Code § 66484.5(a)(3) 该条例规定,在采纳任何地下水补给设施计划之前,立法机构将为拟议的受益区域举行公开听证会。
关于拟议受益区域听证会的通知应根据第65091条发出,并应包括有关地下水补给设施计划的初步信息,包括受益区域的拟定边界、地表水的可用性、受益区域的规划设施、估计成本以及拟定的费用分摊方法。
公开听证会的书面通知应在通过邮寄或发布和张贴发出通知之前或同时,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发送给负责向听证会所涉受益区域供水的供水机构。邮寄、发布或张贴的通知中包含的提案应由地方机构和供水机构在发出通知之前共同准备并达成一致。供水机构可以参与听证会。
(4)CA 政府 Code § 66484.5(4) 该条例规定,地下水补给设施计划应在公开听证会上确定,如果获得批准,则由立法机构采纳。该计划应包括受益区域的边界、地表水的可用性、受益区域的规划设施及其估计成本、在受益区域内公平分配成本的方法以及在该区域内的费用分摊。由地方机构采纳并由供水机构批准的计划,应纳入立法机构的决议中,并且该计划的经认证副本应向县记录员备案。分摊的费用应适用于受益区域内的所有财产,并应作为最终地块图或宗地地块图批准的条件,或作为为该财产或该财产部分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条件而支付。如果受益区域包括根据本条规定不需支付费用的其他土地,立法机构应通过其他方式规定支付分配给该土地的改善成本份额。
(5)CA 政府 Code § 66484.5(5) 该条例规定,如果在根据条例规定可以提交抗议的时间内,受益于该改善项目的财产面积超过一半的业主向立法机构书记员提交了书面抗议,并且未撤回足够的抗议以使所代表的面积减少到受益财产面积的一半以下,则拟议程序应予放弃,并且立法机构自该书面抗议提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根据本条规定启动或进行任何针对相同改进或收购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66484.5(b) 任何抗议均可由提出抗议的业主在根据条例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撤回。
(d)CA 政府 Code § 66484.5(d)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precludes the processing and recordation of maps in accordance with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division if proceedings are abandoned.
(e)CA 政府 Code § 66484.5(e) Subsequent to the adoption of a plan, the local agency may itself construct, operate, and maintain the groundwater recharge facilities, or it may designate the water agency furnishing the water or designate or create another agency to do all or any one of these things as authorized by law. In the event any agency other than the local agency adopting such ordinances is so designated, the services so rendered shall be pursuant to a written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etween the local agency and the other agency.
(f)CA 政府 Code § 66484.5(f) Fees paid pursuant to an ordinance adopt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be deposited in a planned recharge facility fund. A fund shall be established for each area of benefit. Money in the fund shall be expended solely for the construction or reimbursement for construction of the improvement serving the area to be benefited.
The fees shall not be expended to reimburse the cost of recharge facilities in existence prior to the adoption of the groundwater recharge facility plan for that area.
(g)CA 政府 Code § 66484.5(g) An ordinance adopt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may provide for the acceptance of considerations in lieu of the payment of fees.
(h)CA 政府 Code § 66484.5(h) A local agency imposing fees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may advance money from its general fund to pay the cost of constructing the improvements and may reimburse the general fund for those advances from planned recharge facility funds collected to fin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se improvements.
(i)CA 政府 Code § 66484.5(i) A local agency imposing fees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may incur an interest-bearing indebtednes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echarge facilities. However, the sole security for repayment of that indebtedness shall be money in planned recharge facility funds.
(j)CA 政府 Code § 66484.5(j) Recharge facilities shall not be constructed unless the water agency approves the design of the facilities to be constructed and has reached an agreement with the local agency establishing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 water will be furnished. If the water agency finds that the facilities have been constr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roved design, the agency shall furnish water for the groundwater recharge facilities.
(k)CA 政府 Code § 66484.5(k) If the water agency is an irrigation district or other entity obligated by law to apportion water among the landowners within the area of benefit, the water agency shall receive credit upon the obligation for any water delivered for groundwater recharge under the agreement and shall be relieved of any further obligation to deliver the amount of water for which it has received such credit to the landowners or lands within that area.
(l)CA 政府 Code § 66484.5(l) 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section entitles a local agency to collect a fee from a landowner who presently receives and continues to receive and use the landowner’s pro rata share of surface water from the agency responsible for that area or from a landowner who has not applied for approval of a final or parcel map or a building permit.
(m)CA 政府 Code § 66484.5(m) A credit for fees paid as authoriz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be applied against any assessment levied by the local agency to construct the planned recharge facilities.
(n)CA 政府 Code § 66484.5(n) The term “construction,”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includes design, acquisition of land or easements,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and actual construction.
(o)CA 政府 Code § 66484.5(o) The term “water agency,”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means the public or other entity that will furnish water for the operation and use of a recharge facility under a groundwater recharge facility plan adopted by a local agency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p)CA 政府 Code § 66484.5(p)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precludes a county or city from providing fund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echarge facilities to defray costs not allocated to the area of benefit.

Section § 6648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在批准开发项目或建筑许可证时收取费用,以资助行人、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系统等交通设施。该条例必须提及总规划中指明必要交通改善的交通要素,并且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费用分配。如果超过一半的受影响业主提出抗议,项目可能会暂停一年。费用必须分配给具体的交通项目,必要时地方机构可以预支建设资金。法律对“建设”的定义很广,包括规划和合同管理。

可以使用带息贷款,但资金必须来自特定的交通设施基金。允许有替代支付费用的方式,县或市可以为指定受益区域之外的项目补充资金。

(a)CA 政府 Code § 66484.7(a) 地方条例可以要求支付费用,须遵守《减免费用法案》(第1部第5章(自第66000条起)、第6章(自第66010条起)、第7章(自第66012条起)、第8章(自第66016条起)和第9章(自第66020条起)),作为最终地图批准的条件或作为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条件,用于支付交通设施建设的实际或估计费用。就本节而言,交通设施指行人、自行车、公共交通和交通缓行设施。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该条例可以根据本节要求支付费用:
(1)CA 政府 Code § 66484.7(a)(1) 该条例提及总规划的交通要素以及交通要素中规定需要建设的交通设施,这些设施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汽车使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开发项目对现有道路的交通影响,前提是地方机构在提交地图或建筑许可证申请前30天已采纳该交通要素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6484.7(a)(2) 该条例规定,管理机构将为每个受益区域举行公开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65091条发出,并应包括与受益区域边界、估计成本和费用分摊方法相关的初步信息。受益区域可以包括除在听证程序中审议的任何地图或建筑许可证申请所涉及的土地或改进之外的土地或改进。
(3)CA 政府 Code § 66484.7(a)(3) 该条例规定,在公开听证会上,应确定受益区域的边界、实际或估计成本,以及向受益区域分配成本和分摊费用的公平方法。受益区域边界、实际或估计成本以及在听证会上确定的费用分摊方法的描述应纳入管理机构的决议中,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应由举行听证会的管理机构在受益区域所在县的记录员处备案。分摊的费用应适用于受益区域内的所有财产,并应作为最终地图批准的条件或作为为该财产或其部分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条件而支付。如果受益区域包括根据本节规定无需支付费用的土地,管理机构应规定从其他来源支付分配给这些土地的改进成本份额。
(4)CA 政府 Code § 66484.7(a)(4) 该条例规定,如果在根据条例规定可以提交抗议的时间内,由受益于该改进的财产面积超过一半的业主向立法机构书记提交书面抗议,且未撤回足够的抗议以使所代表的面积减少到受益面积的一半以下,则拟议的程序应予放弃,且立法机构自该书面抗议提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根据本节规定启动或进行任何针对相同改进或收购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66484.7(b) 任何抗议均可由提出抗议的业主在根据该条例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撤回。
(c)CA 政府 Code § 66484.7(c) 如果任何多数抗议仅针对改进的一部分,则根据本节规定建造被抗议的该部分改进的所有后续程序应被禁止一年,但立法机构可以启动不包括被抗议的任何改进或收购部分的新程序。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立法机构在该一年期限内,如果其成员以五分之四的赞成票认定受益财产面积超过一半的业主赞成继续进行被抗议的该部分改进或收购,则可以启动并进行针对该部分改进或收购的新程序。
(d)CA 政府 Code § 66484.7(d) 如果程序被放弃,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根据本部的其他规定处理和记录地图。

Section § 6648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此处授予的许可增加了地方机构在土地细分方面已有的任何权力。这绝不意味着要以任何方式减少或限制他们当前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