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6493(a) 凡细分土地的任何部分受制于尚未到期的税款或作为税款征收的特别评估的留置权时,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不得记录,除非所有者或细分商完成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66493(a)(1) 向细分土地任何部分所在县的监事会书记员提交由适当的州或地方官员准备的证书或声明,其中包含其对这些税款或评估的估算。
(2)CA 政府 Code § 66493(a)(2) 向细分土地任何部分所在县的监事会书记员签署并提交担保,该担保以支付所有州、县、市和地方税款以及作为税款征收的所有特别评估的本金和利息的当前分期付款为条件,这些税款和评估在最终地图记录时构成对该财产的留置权,但尚未到期。
(b)CA 政府 Code § 66493(b) 如果正在细分的土地是上次税收名册上显示为一个单元的较大地块的一部分,则税款支付担保仅需为县可能确定足以支付正在细分的土地的当前和拖欠税款以及所有应计罚金和费用的金额,如果这些税款已经或被允许拖欠。应为不属于拟议细分土地的较大地块部分以及属于拟议细分土地的地块或多个地块分配单独的评估员地块编号。
如果正在细分的土地已欠税,则可以根据《税收和征税法》赎回该土地,而无需赎回其所属的较大地块的其余部分,如同该土地的产权独立于其余部分的产权。
(c)CA 政府 Code § 66493(c) 县可以根据条例要求,如果财产所有者或细分商存入现金以担保支付 (a) 或 (b) 款所要求的估计税款或特别评估,县税务征收员应根据纳税人的请求,在税款或特别评估到期时从现金存款中提取款项进行支付。
(d)CA 政府 Code § 66493(d) 县可以根据条例,在与税务征收员协商后,对于包含四个或更少地块的最终地块地图或地块界线调整,免除 (a) 或 (b) 款所要求的担保支付估计税款或特别评估的要求。
(e)CA 政府 Code § 66493(e) 凡受制于可全额支付的特别评估或债券的土地被细分地块或地块界线划分时,该评估或债券应全额支付;应向监事会书记员提交担保,支付给县作为评估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用于支付特别评估或债券;或者,评估支付责任应根据 (f) 款的规定被认证为已分离。
(f)CA 政府 Code § 66493(f) 凡受制于支付债券的特别评估的土地将被细分地块或地块界线划分,且该特别评估未根据 (e) 款全额支付或担保时,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不得记录,除非所有者或细分商向县监事会书记员提交由设立评估区的立法机构书记员准备的证书。该证书应证明立法机构已确定,已按照征收评估或发行债券的法规规定的方式,对每个拟议新地块承担部分评估支付义务的责任进行了分离。
(g)CA 政府 Code § 66493(g) 在计算 (a) 款中的“税款”或 (b) 款中的“当前税款”的担保金额时,只需考虑常规评估名册上显示的金额或根据《税收和征税法》第1部第0.5章第3.5章(第75条起)编制的任何补充名册上显示的金额。
(h)CA 政府 Code § 66493(h)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66469条提交的修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