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92

Explanation
在您能正式向地方政府提交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之前,您需要证明细分地块的房产上没有未偿还的税收留置权。这份证明由负责税款赎回的机构出具,确认除了尚未到期的税款外,没有未缴纳的税款或特别评估费。如果您只是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规定更新地图,则此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66493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细分有税收留置权或未付税款评估的房产,你不能记录最终的细分地图,直到你估算并担保支付这些税款。这意味着你需要获得一份官方估算,并提供一份担保(比如现金),以确保税款在到期时能够支付。如果土地是较大地块的一部分,则只需为细分土地的税款提供担保。县政府可能允许通过现金存款支付税款,或者对于小型细分或地块界线调整,可以免除担保要求。如果正在划分的土地有特别评估或债券,你必须全额支付或提供担保,或者确保每个新地块都承担其应有的份额,然后才能继续。最后,根据第66469条,此规定不适用于修订后的地图。

(a)CA 政府 Code § 66493(a) 凡细分土地的任何部分受制于尚未到期的税款或作为税款征收的特别评估的留置权时,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不得记录,除非所有者或细分商完成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66493(a)(1) 向细分土地任何部分所在县的监事会书记员提交由适当的州或地方官员准备的证书或声明,其中包含其对这些税款或评估的估算。
(2)CA 政府 Code § 66493(a)(2) 向细分土地任何部分所在县的监事会书记员签署并提交担保,该担保以支付所有州、县、市和地方税款以及作为税款征收的所有特别评估的本金和利息的当前分期付款为条件,这些税款和评估在最终地图记录时构成对该财产的留置权,但尚未到期。
(b)CA 政府 Code § 66493(b) 如果正在细分的土地是上次税收名册上显示为一个单元的较大地块的一部分,则税款支付担保仅需为县可能确定足以支付正在细分的土地的当前和拖欠税款以及所有应计罚金和费用的金额,如果这些税款已经或被允许拖欠。应为不属于拟议细分土地的较大地块部分以及属于拟议细分土地的地块或多个地块分配单独的评估员地块编号。
如果正在细分的土地已欠税,则可以根据《税收和征税法》赎回该土地,而无需赎回其所属的较大地块的其余部分,如同该土地的产权独立于其余部分的产权。
(c)CA 政府 Code § 66493(c) 县可以根据条例要求,如果财产所有者或细分商存入现金以担保支付 (a) 或 (b) 款所要求的估计税款或特别评估,县税务征收员应根据纳税人的请求,在税款或特别评估到期时从现金存款中提取款项进行支付。
(d)CA 政府 Code § 66493(d) 县可以根据条例,在与税务征收员协商后,对于包含四个或更少地块的最终地块地图或地块界线调整,免除 (a) 或 (b) 款所要求的担保支付估计税款或特别评估的要求。
(e)CA 政府 Code § 66493(e) 凡受制于可全额支付的特别评估或债券的土地被细分地块或地块界线划分时,该评估或债券应全额支付;应向监事会书记员提交担保,支付给县作为评估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用于支付特别评估或债券;或者,评估支付责任应根据 (f) 款的规定被认证为已分离。
(f)CA 政府 Code § 66493(f) 凡受制于支付债券的特别评估的土地将被细分地块或地块界线划分,且该特别评估未根据 (e) 款全额支付或担保时,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不得记录,除非所有者或细分商向县监事会书记员提交由设立评估区的立法机构书记员准备的证书。该证书应证明立法机构已确定,已按照征收评估或发行债券的法规规定的方式,对每个拟议新地块承担部分评估支付义务的责任进行了分离。
(g)CA 政府 Code § 66493(g) 在计算 (a) 款中的“税款”或 (b) 款中的“当前税款”的担保金额时,只需考虑常规评估名册上显示的金额或根据《税收和征税法》第1部第0.5章第3.5章(第75条起)编制的任何补充名册上显示的金额。
(h)CA 政府 Code § 66493(h)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66469条提交的修订地图。

Section § 664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房产的税款或特别评估费逾期未缴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县可以从保证金(例如现金、债券或信用)中提取资金来支付这些税款,而无需证明他们遭受了任何损失。收回的资金将用于支付逾期款项以及任何罚款和费用,如果还有余额,则退还给提供担保的人,或者存入县金库供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使用。

此外,如果存在协议,当税款到期时,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支付。如果此保证金包含可转让票据,则可以将其兑现,任何剩余资金将存入县金库,土地开发商可能可以申请退款。

(a)CA 政府 Code § 66494(a) 如果税款或特别评估费逾期未缴,县应从担保中收回担保本金,无需提供损失证明。县应将收到的款项用于支付任何或所有此类税款或特别评估费,包括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和费用,并将其交给适当的州、县、市或区官员,以清偿税款和特别评估费留置权,并将任何余额支付给担保人或存款人。
(b)CA 政府 Code § 66494(b) 如果税款或特别评估费逾期未缴,且担保包括现金存款、可转让债券或信用工具,则书记员在遵守监事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此类税款和特别评估费,包括罚款和费用。任何超额款项应存入县金库,供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受益。
(c)CA 政府 Code § 66494(c) 如果经与土地开发商或其担保人事先协议授权,当有担保的税款到期时,税款和特别评估费的金额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给县税务员,或者可转让票据或信用工具可以兑现,任何超额款项存入县金库,土地开发商可提出退款申请。

Section § 664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正式决议,允许任何县级官员承担本条中规定的、通常由县监事会书记员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