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捐献
Section § 66475
本法律允许地方政府要求细分地块内的土地用于街道、小巷、排水和公用设施等公共用途时,须进行奉献或提出奉献提议。这些提议是永久性的,除非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终止。
Section § 66475.1
Section § 66475.2
Section § 66475.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和县通过条例要求,需要临时地图的分区设定地役权。这些地役权确保分区内的每个单元都能获得阳光,用于太阳能系统。该条例必须清楚说明如何确定地役权的尺寸和位置、对阻挡阳光的物体的任何限制,以及修改地役权的条件。它还必须考虑实际限制和成本,并且不应减少现有分区法律允许的建筑密度。该规定不适用于仅分割现有建筑物内空域的公寓项目。
Section § 6647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或县在批准新的细分地块时,要求开发商预留土地或支付费用用于公园或娱乐空间。这些要求基于新开发项目将带来的人口规模,通常与每1,000名居民约三到五英亩的公园空间相符。
法律规定了具体条件:法令必须在地图批准前30天生效,且费用或土地必须用于邻里公园,除非某些条件允许在不同邻里使用。地方政府必须有公园开发计划,并且必须在五年内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园,否则将其退还给业主。较小的细分地块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则完全豁免。
如果开发商自行提供公园设施,他们可以获得费用义务的抵免。额外条款涉及土地和费用的去向、可能与其他公共机构的联合协议,以及可用于娱乐的私人空间的抵免。
Section § 66477.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接受或拒绝与最终地图相关的奉献提议的程序。当最终地图获得批准时,负责的地方政府或指定官员必须决定是接受、有条件接受(即需要进行改进)还是拒绝与该地图相关的任何奉献提议。所采取的行动必须在地图上予以证明或说明。
此外,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如果县或指定官员接受奉献提议或有条件接受(以改进为前提),他们可以将奉献的道路纳入县道路系统。
Section § 66477.2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细分地块内用于公共用途(如街道或小径)的奉献要约,在细分地块最终地图获批时最初被拒绝的情况下,应如何管理。它允许这些要约保持开放,赋予地方政府在以后接受它们的选项,且无需原始开发商采取任何行动,并正式记录此接受。
对于沿海岸线、水道或公共湖泊的细分地块,接受这些公共通道路线有特定的时限(3至5年)。如果未在这些时限内被接受,奉献要约将被视为已放弃。此外,如果细分地块被更改或恢复为未开发土地,被拒绝的要约在新地图获批时自动被视为已失效,并在地图上注明此终止。(a) 款中的要约也可以通过类似于街道撤销的程序被放弃。
Section § 66477.5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在财产被捐赠用于公共用途时(例如公共改善或设施,但不包括开放空间、公园或学校),备案一份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土地细分者的姓名和地址、财产的法律描述,以及一份关于如果财产不再需要用于原定公共用途时应予返还的声明。
如果地方机构发现财产捐赠的原始目的不再需要,它必须将财产返还给土地细分者,除非其中一部分仍需用于相同的公共目的或公共事业。此外,如果地方机构计划腾空或出售该财产,它必须提前60天通知土地细分者,除非该财产仍用于相同的公共目的。
本法律仅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捐赠的财产。
Section § 66478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在需要时捐赠土地用于建设小学。这确保了该地区有足够的公共学校服务。但是,他们不能要求过多的土地,以至于使开发商的项目在经济上不可行。
如果开发商拥有土地超过10年,则无需捐赠。如果学区在30天内不同意使用该土地,则该要求自动取消。如果学区接受土地,则必须向开发商偿还土地成本以及任何改良费用或税款。如果土地在10年内未用于学校建设,开发商可以将其回购。
学区必须正式备案并接受土地捐赠,开发商有权确保此过程妥善进行。不同意条款的开发商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