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政府要求细分地块内的土地用于街道、小巷、排水和公用设施等公共用途时,须进行奉献或提出奉献提议。这些提议是永久性的,除非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终止。

地方条例可规定,要求细分地块内的不动产用于街道、小巷(包括通行权和毗邻权)、排水、公共事业地役权及其他公共地役权时,须进行奉献或提出不可撤销的奉献要约。此类不可撤销的要约可根据第66477.2条 (c) 和 (d) 款的规定予以终止。

Section § 66475.1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如果房地产开发商需要作为其项目的一部分提供公共道路,他们可能还需要提供额外的土地用于修建自行车道。这是为了确保这些车道对居住在该区域的人们来说是安全且可用的。

Section § 664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要求新细分地块的开发商无偿赠与或提议无偿赠与土地,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如公交车站和长椅),前提是这些设施惠及居民。对于涉及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共有公寓或类似安排的细分地块,仅可要求支付费用,而非无偿赠与土地。如果土地曾被提议无偿赠与,法律的另一条款规定了终止这些提议的具体方式。

Section § 664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和县通过条例要求,需要临时地图的分区设定地役权。这些地役权确保分区内的每个单元都能获得阳光,用于太阳能系统。该条例必须清楚说明如何确定地役权的尺寸和位置、对阻挡阳光的物体的任何限制,以及修改地役权的条件。它还必须考虑实际限制和成本,并且不应减少现有分区法律允许的建筑密度。该规定不适用于仅分割现有建筑物内空域的公寓项目。

对于根据第66426节要求临时地图的土地分割,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条例要求,作为批准临时地图的条件,设定地役权,以确保分区中每个申请批准的地块或单元有权通过分区中相邻的申请批准的地块或单元接收阳光,用于任何太阳能系统,但该条例须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6475.3(1) 规定确定此类地役权确切尺寸和位置的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6475.3(2) 规定对可能阻碍阳光通过地役权的植被、建筑物和其他物体的任何限制。
(3)CA 政府 Code § 66475.3(3) 规定地役权可能被修订或终止的条款或条件(如有)。
(4)CA 政府 Code § 66475.3(4) 规定在设定此类地役权时,应考虑可行性、等高线、待分割地块的形状和成本,并且此类地役权不得导致减少在临时地图提交时有效的适用规划和分区下允许的密度或地块可被建筑物或构筑物占用的百分比。
(5)CA 政府 Code § 66475.3(5) 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仅涉及现有建筑物内空域分割且未新增结构的公寓项目。
就本节而言,“太阳能系统”的定义应与《民法典》第801.5节中规定的一致。
就本节而言,“可行性”的含义应与第66473.1节中“可行”一词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66476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当街道在地图上被奉献或提议奉献时,毗邻这些街道的物业必须放弃直接通行权。如果奉献被接受,该放弃将按规定生效。

Section § 66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或县在批准新的细分地块时,要求开发商预留土地或支付费用用于公园或娱乐空间。这些要求基于新开发项目将带来的人口规模,通常与每1,000名居民约三到五英亩的公园空间相符。

法律规定了具体条件:法令必须在地图批准前30天生效,且费用或土地必须用于邻里公园,除非某些条件允许在不同邻里使用。地方政府必须有公园开发计划,并且必须在五年内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园,否则将其退还给业主。较小的细分地块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则完全豁免。

如果开发商自行提供公园设施,他们可以获得费用义务的抵免。额外条款涉及土地和费用的去向、可能与其他公共机构的联合协议,以及可用于娱乐的私人空间的抵免。

(a)CA 政府 Code § 66477(a) 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令,要求捐赠土地或要求支付替代费用,或两者结合,用于公园或娱乐目的,作为批准暂定地图或地块地图的条件,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6477(a)(1) 该法令在提交细分地块的暂定地图或地块地图之前已生效30天。
(2)CA 政府 Code § 66477(a)(2) 该法令包含明确的标准,用于确定细分地块的捐赠比例以及应支付的替代费用金额。捐赠的土地数量或支付的费用应基于住宅密度,该密度应根据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暂定地图或地块地图以及每户平均人数确定。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结构中每单元的每户平均人数与最近一次可用的联邦人口普查或根据《第4篇第3部第2部分第17章》(自第40200条起)进行的人口普查所披露的相同。但是,土地的捐赠或费用的支付,或两者结合,不得超过为本节所涉细分地块内每1,000名居民提供三英亩公园面积所需的相应数量,除非根据本细分条款计算的现有邻里和社区公园面积超过该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可以采用计算出的数量作为更高的标准,但不得超过本节所涉细分地块内每1,000名居民五英亩。
(A)CA 政府 Code § 66477(a)(2)(A) 市、县或地方公共机构每1,000名人口的公园面积应根据最近一次可用的联邦人口普查所示,邻里和社区公园面积与市、县或地方公共机构总人口的比例得出。邻里和社区公园面积应为市、县或地方公共机构在最近一次可用的联邦人口普查日期时,其记录、计划、娱乐要素、地图或报告中所示的现有邻里和社区公园的实际面积。
(B)CA 政府 Code § 66477(a)(2)(B) 对于在最近一次可用的联邦人口普查日期之后成立的城市,该城市每1,000名人口的公园面积应根据新成立城市所在县的地图、记录或报告中所示的邻里和社区公园面积与根据《税收和税法》第11005条确定的新城市总人口的比例得出。在根据本节进行任何后续计算时,新成立城市所在县不应包括根据本款计算的与新城市相关的数据。费用应在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记录时支付,或在当地法令可能规定的较晚时间支付。
(3)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7(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7(a)(3)(A) 土地、费用或其组合仅用于开发新的或修复现有的邻里或社区公园或娱乐设施以服务该细分地块,除非子段 (B) 另有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6477(a)(3)(A)(B) 尽管有子段 (A) 的规定,费用可用于在不同于支付费用作为批准暂定地图或地块地图条件的细分地块所在邻里的邻里中开发新的或修复现有的公园或娱乐设施,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政府 Code § 66477(a)(3)(A)(B)(i) 费用将要支出的邻里每1,000名邻里人口拥有的公园面积少于三英亩。
(ii)CA 政府 Code § 66477(a)(3)(A)(B)(ii) 支付费用的细分地块所在的邻里每1,000名邻里人口的公园面积比例达到或超过根据第 (2) 款子段 (A) 计算的比例,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低于每1,000人三英亩。
(iii)CA 政府 Code § 66477(a)(3)(A)(B)(iii) 立法机构在根据本子段使用费用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
(iv)CA 政府 Code § 66477(a)(3)(A)(B)(iv) 立法机构作出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裁定,即征收费用的细分地块的未来居民合理可预见地将使用费用所在邻里中拟议的公园和娱乐设施。
(f)CA 政府 Code § 66477(f) 公园和娱乐用途应包括用于“休闲社区园艺”活动的土地和设施,该活动是指由土地所有者以外的人或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人种植非用于出售的植物材料。
(g)CA 政府 Code § 66477(g) 在本节中,就费用支出而言,“费用”一词包括根据本节收取和征收的费用所产生的任何利息收入。
(h)CA 政府 Code § 66477(h) 本节应被称为《昆比法案》,并可引用为《昆比法案》。
(i)CA 政府 Code § 66477(i) 本节应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647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接受或拒绝与最终地图相关的奉献提议的程序。当最终地图获得批准时,负责的地方政府或指定官员必须决定是接受、有条件接受(即需要进行改进)还是拒绝与该地图相关的任何奉献提议。所采取的行动必须在地图上予以证明或说明。

此外,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如果县或指定官员接受奉献提议或有条件接受(以改进为前提),他们可以将奉献的道路纳入县道路系统。

(a)CA 政府 Code § 66477.1(a) 在立法机构或根据第66458条指定的官员批准最终地图时,立法机构或指定官员也应接受、有条件接受(以改进为前提)或拒绝任何奉献提议。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在地图上证明或说明立法机构或指定官员的行动。
(b)CA 政府 Code § 66477.1(b) 县立法机构或由立法机构指定的县官员,可以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941条,将任何已接受或有条件接受(以改进为前提)奉献提议的道路纳入县道路系统。

Section § 6647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细分地块内用于公共用途(如街道或小径)的奉献要约,在细分地块最终地图获批时最初被拒绝的情况下,应如何管理。它允许这些要约保持开放,赋予地方政府在以后接受它们的选项,且无需原始开发商采取任何行动,并正式记录此接受。

对于沿海岸线、水道或公共湖泊的细分地块,接受这些公共通道路线有特定的时限(3至5年)。如果未在这些时限内被接受,奉献要约将被视为已放弃。此外,如果细分地块被更改或恢复为未开发土地,被拒绝的要约在新地图获批时自动被视为已失效,并在地图上注明此终止。(a) 款中的要约也可以通过类似于街道撤销的程序被放弃。

(a)CA 政府 Code § 66477.2(a) 如果在最终地图获批时,任何街道、小径、小巷、公共事业地役权、直接惠及细分地块居民的地方交通设施(如巴士停靠站、长椅、候车亭、停靠平台及类似设施)的通行权,或雨水排水地役权被拒绝,则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771.010条的规定,奉献要约应保持开放,立法机构可在任何晚些时候通过决议,且无需细分地块开发商的进一步行动,撤销其拒绝行动并接受和开放这些街道、小径、小巷、直接惠及细分地块居民的地方交通设施(如巴士停靠站、长椅、候车亭、停靠平台及类似设施)的通行权,或雨水排水地役权供公众使用,该接受应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b)CA 政府 Code § 66477.2(b) 对于任何面向海洋海岸线或海湾海岸线的细分地块,从公共公路通往普通高水位线以下土地的公共通道路线的奉献要约,应在最终地图获批后三年内被接受;对于任何面向公共水道、河流或溪流的细分地块,从公共公路通往水道、河流或溪流河岸的公共通道路线的奉献要约以及沿水道、河流或溪流河岸部分区域的公共地役权,应在最终地图获批后三年内被接受;对于任何面向部分或全部由任何公共机构(包括州)拥有的湖泊或水库的细分地块,从公共公路通往湖泊或水库任何水域的公共通道路线的奉献要约,应在最终地图获批后五年内被接受;所有其他奉献要约可随时被接受。
(c)CA 政府 Code § 66477.2(c) 属于 (a) 款范围内的奉献要约,可按照《街道和公路法典》第9部第3部分(自第8300条起)规定的街道简易撤销方式予以终止和放弃。
(d)CA 政府 Code § 66477.2(d) 未在 (b) 款规定的时限内被接受的奉献要约,应被视为已放弃。
(e)CA 政府 Code § 66477.2(e) 除第66499.16、66499.17和66499.18条另有规定外,如果随后提交地块的重新细分或恢复为农田的申请以供批准,任何先前被拒绝的奉献要约应在立法机构批准地图时被视为已终止。该地图应包含一个注明本款视为已终止的奉献要约的批注。

Section § 66477.3

Explanation
要使奉献提议获得正式接受,它必须作为最终地图的一部分在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或者包含一份由管理机构作出的正式接受决议。

Section § 664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在财产被捐赠用于公共用途时(例如公共改善或设施,但不包括开放空间、公园或学校),备案一份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土地细分者的姓名和地址、财产的法律描述,以及一份关于如果财产不再需要用于原定公共用途时应予返还的声明。

如果地方机构发现财产捐赠的原始目的不再需要,它必须将财产返还给土地细分者,除非其中一部分仍需用于相同的公共目的或公共事业。此外,如果地方机构计划腾空或出售该财产,它必须提前60天通知土地细分者,除非该财产仍用于相同的公共目的。

本法律仅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捐赠的财产。

(a)CA 政府 Code § 66477.5(a) 地方机构,若有财产以完全所有权形式捐赠用于公共目的,或用于进行公共改善或建设公共设施(开放空间、公园或学校除外),应向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备案一份证明。该证明应附于地图,并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6477.5(a)(1) 捐赠该财产的土地细分者的姓名和地址。
(2)CA 政府 Code § 66477.5(a)(2) 所捐赠不动产的法律描述。
(3)CA 政府 Code § 66477.5(a)(3)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地方机构根据本条规定确定财产捐赠所针对的相同公共目的已不存在,或者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不再需要用于公共事业(如小节 (c) 所述),则地方机构应将该财产返还给土地细分者。
(b)CA 政府 Code § 66477.5(b) 土地细分者可以请求地方机构作出决定,确认捐赠所要求的相同公共目的仍然存在,但需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作出该决定合理所需的金额。该决定可以参照第65403条或第66002条规定的资本改善计划、适用的总体或专项规划要求、土地细分图,或识别捐赠需求的其它公共文件作出。
(c)CA 政府 Code § 66477.5(c) 如果地方机构已确定捐赠所要求的相同公共目的已不存在,则应将该财产返还给土地细分者或权益继承人(如小节 (a) 所述),但用于相同公共目的或公共事业所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除外。
(d)CA 政府 Code § 66477.5(d) 如果地方机构决定腾空、租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捐赠的财产,则地方机构在腾空、租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捐赠财产之前,应提前至少60天通知其姓名出现在证明上的土地细分者。如果捐赠的财产将用于其捐赠所针对的相同公共目的,则无需此通知。
(e)CA 政府 Code § 66477.5(e) 本条仅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要求捐赠的财产。

Section § 6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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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在需要时捐赠土地用于建设小学。这确保了该地区有足够的公共学校服务。但是,他们不能要求过多的土地,以至于使开发商的项目在经济上不可行。

如果开发商拥有土地超过10年,则无需捐赠。如果学区在30天内不同意使用该土地,则该要求自动取消。如果学区接受土地,则必须向开发商偿还土地成本以及任何改良费用或税款。如果土地在10年内未用于学校建设,开发商可以将其回购。

学区必须正式备案并接受土地捐赠,开发商有权确保此过程妥善进行。不同意条款的开发商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无论应县教育委员会请求与否,市或县均可颁布一项条例,要求在设有一所或多所小学的学区内开发或完成一个或多个细分地块开发的任何细分商,向细分地块所在的一个或多个学区捐赠当地立法机构认为必要的土地,以用于在其上建设必要的小学,从而确保细分地块居民获得充足的公共学校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当地立法机构均不得要求捐赠会使细分商持有的剩余土地开发在经济上不可行,或超出州拨款委员会程序通常允许的土地面积的土地。
根据本节通过的条例不适用于在依照本分部第3章第2条(自第66452节起)提交暂定图之前已拥有该细分地块土地超过10年的细分商。捐赠要求应在暂定图批准时提出。如果在市或县提出捐赠要求后30天内,学区未提出与细分商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以接受捐赠,则该要求应自动终止。所需的捐赠可在细分地块任何部分的最终图提交之前、同时或之后60天内进行。如果学区接受捐赠,应向细分商或其继承人偿还细分商为该捐赠土地支付的原始成本,外加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政府 Code § 66478(a) 细分商取得该捐赠土地后对其进行的任何改良的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6478(b) 自学区提出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以接受捐赠之日起,对该捐赠土地征收的税款。
(c)CA 政府 Code § 66478(c) 细分商在维护该捐赠土地时产生的任何其他成本,包括与该土地相关的任何贷款产生的利息成本。
如果学区在捐赠后10年内未将该土地用作学校用地,细分商有权以原支付金额从学区回购该财产。
接受捐赠财产的学区应向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备案一份证书。该证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6478(1) 捐赠财产的细分商的姓名和地址。
(2)CA 政府 Code § 66478(2) 捐赠不动产的法律描述。
(3)CA 政府 Code § 66478(3)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学区在捐赠后10年内未将该财产用作学校用地,捐赠财产的细分商有权回购该财产。
(4)CA 政府 Code § 66478(4) 学区接受捐赠的证明和接受日期。该证书应在接受捐赠之日起10天内备案。细分商有权强制学区备案该证书,但在该证书备案之前,任何与学区善意交易的第三方所获得的权利,不得因细分商的回购选择权而受损或以其他方式受到影响。
如果任何细分商对根据本节施加的任何要求感到不满,或不认同其合理性,他可根据第66499.37节在高等法院提起特别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