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要求开发商在其开发项目中建造超大或超长的基础设施,例如排污管线。这些改进设施不仅应服务于新开发项目,还应惠及周边地区,并且必须移交给公众,即“奉献”给公众。例如,排污管线可能需要延伸,以连接新细分地块以外的现有排污口。

Section § 66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细分商按照地方规定安装改进设施时,地方政府必须同意偿还细分商超出细分项目所需部分的成本。这包括偿还这些额外成本产生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6648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政府管理有助于细分地块外财产的改进项目成本。他们可以向从这些改进中受益的人(包括其他公共机构)收费。他们还可以补偿开发商为细分地块外财产带来利益的成本份额,并通过向这些财产收费来收回这些成本,可能还会加上利息。最后,他们可以设立地方受益区来处理这些费用。

为支付偿付协议所要求的费用,地方机构可以:
(a)CA 政府 Code § 66487(a) 向使用此类改进以使非细分地块内的不动产受益的其他个人(包括公共机构)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b)CA 政府 Code § 66487(b) 向细分商支付改进成本中归因于细分地块外不动产受益的部分,并对受益的不动产征收费用,以偿付自身为此类成本(连同支付给细分商的利息(如有))所支付的款项。
(c)CA 政府 Code § 66487(c) 设立并维护地方受益区,以便向受益财产征收和收取此类费用或成本。

Section § 664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制定排水或下水道系统的规划,并向受益于这些系统的附近财产所有者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将支付给建设这些系统的机构或开发商。地方机构还可以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以获得建设成本的补偿。

Section § 664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划定特定区域,如果区域内的财产因桥梁或主要道路的建设而受益,财产所有者可能会被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收取的资金将支付给建造桥梁或道路的机构或开发商。此外,如果政府机构认为财产受益于建设,它们可以与开发商签订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