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总则
Section § 66473
如果细分地块的规划图不符合法律或地方规定设定的任何必要要求或条件,地方机构必须拒绝批准。但是,最终规划图只能因未满足初步规划图批准时已有的要求而被拒绝。在不予批准规划图时,机构需要明确指出哪些要求未被满足。如果规划图因不严重影响其有效性的轻微或意外错误而未能通过,应有一个程序可以豁免此规定。
Section § 66473.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新细分地块设计,要考虑未来利用太阳或自然环境特征来为房屋采暖和制冷的潜力。目标是创建地块布局,使建筑物更容易定位以获得最大的日照用于采暖,并利用遮荫和微风进行制冷,同时不减少根据分区规定允许的建筑物数量或其尺寸。这项要求不适用于通过改造现有建筑物且未增加新结构而成的公寓。“可行”一词意味着这些改变在考虑到成本和当地地理等现实限制的情况下,应该是实际且可实现的。
Section § 66473.3
Section § 66473.5
Section § 66473.6
Section § 66473.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确保加州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称为“细分地块”)有充足供水的要求。“细分地块”被定义为拟议的500个以上住宅单元的开发项目,或者任何将导致服务连接少于5,000个的供水系统连接数量增加10%或以上的住宅开发项目。
法律要求,在批准此类细分地块的地图之前,公共供水商必须提供书面核实,确认在20年期间的正常年份和干旱年份有足够的可用水来满足需求。这包括考虑农业和工业等现有用途。
如果当地公共供水系统未能核实有充足供水,地方机构可能会确定存在其他未计入的水源。如果细分地块依赖地下水,则需要进行特殊评估以确保其可持续性。
某些例外情况适用,例如针对城市化地区或低收入住房项目。该法律还规定了圣地亚哥等地区(这些地区有特殊的现有水资源管理策略)的合规性。
Section § 66474
如果市或县政府发现以下任何问题,则必须拒绝批准暂定地图,或无暂定地图的地块图。这些问题包括:地图与现有规划不符、场地不适合开发、拟议开发造成环境损害、或构成公共健康风险。如果开发项目干扰公共地役权,除非提供替代的等效地役权,否则也必须拒绝批准。
Section § 66474.01
Section § 6647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立法机构已经批准了新细分项目的暂定地图,那么只要最终版本的地图与暂定地图实质性地匹配,立法机构就不能拒绝批准它。
Section § 66474.02
在批准高火灾危险区的细分地籍图之前,县必须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法规并有可用的消防服务支持。如果土地被指定用于资源生产(如农业或林业)且不会进行开发,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可能不适用。较小的地块可以施加开发限制。认定副本必须送交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并且任何允许在豁免地块上进行建设的变更都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当地消防安全规定可以比本法律更严格。
Section § 66474.2
Section § 66474.3
本法律规定,如果市或县发现某项拟议的倡议措施,可能因导致用于基础设施融资的债券违约,从而对已批准暂定图的项目产生负面影响,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市或县可以允许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计划继续进行。
“土地担保债券”包括在倡议措施之前发行的某些债券。但是,如果公共健康或安全面临风险,或者法律有要求,市或县可以附加条件或拒绝发放许可。如果最终图未及时获得批准,已批准图所赋予的权利将失效。已批准的图纸不限制市或县对未来的许可或批准附加条件。
Section § 66474.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或县发现计划中的土地细分会造成地块过小而无法用于农业,或者会导致与农业无关的住宅开发,并且该土地受特定保护或农业地役权的约束,那么就必须拒绝批准地块图。如果土地是优质农业用地且面积小于10英亩,或非优质农业用地且面积小于40英亩,则被视为过小而无法用于农业。市或县可能会批准较小的地块,如果这些地块仍能支持农业用途,或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联合管理或现有住宅。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合同即将到期,或者计划将土地并入城市。该法律还允许设定比规定更大的最小地块面积,并承认如果存在地役权,其条款将决定允许的土地细分。
Section § 66474.5
这项法律规定,在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市或县的官员不能批准洪泛危险区内的新细分地块,除非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确保防洪达到特定标准,或在2025年前在建设能达到这些标准的防洪系统方面取得充分进展。或者,该财产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达到了所需的防洪水平。
此外,这不改变任何现有的地方洪泛区管理规定,并且仍然需要遵守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这些规定何时生效取决于法律挑战和诉讼时效期。
Section § 66474.6
Section § 66474.7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的管理机构将某些职责移交给其他团体,例如咨询机构或上诉委员会。但是,他们必须制定规则,确保任何人都可以对这些团体的决定提出异议。此外,提出异议的人必须享有与新地块开发商类似的权利,来陈述自己的理由。
Section § 66474.8
本法律规定,如果细分建筑项目已根据某些细分规划图获得批准,则关于土地平整或排水的地方规定不能适用于这些项目,除非地方机构没有其他针对细分土地平整或排水的具体规定。简单来说,如果细分计划已有批准的规划图,现有的地方土地平整规定通常不适用,除非没有其他针对此类施工活动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66474.9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地方机构何时可以要求分割土地的个人或公司(即土地分割者)在法律上保护他们免受诉讼。通常,地方机构不能要求土地分割申请人提供保护(即赔偿),以应对与机构决策相关的索赔或诉讼。
但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有法律挑战明确试图撤销或取消机构对土地分割的批准,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土地分割者为其辩护。法律要求机构及时将任何诉讼通知土地分割者,并充分配合辩护。如果机构未能做到这一点,土地分割者就没有义务为其承担责任。
地方机构仍然可以选择参与自我辩护,前提是他们支付自己的法律费用并真诚地进行辩护。此外,除非土地分割者同意,否则他们不必接受任何诉讼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