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73

Explanation

如果细分地块的规划图不符合法律或地方规定设定的任何必要要求或条件,地方机构必须拒绝批准。但是,最终规划图只能因未满足初步规划图批准时已有的要求而被拒绝。在不予批准规划图时,机构需要明确指出哪些要求未被满足。如果规划图因不严重影响其有效性的轻微或意外错误而未能通过,应有一个程序可以豁免此规定。

地方机构应因规划图未能满足或履行本分部或据此颁布的地方条例所施加的任何要求或条件而予以不予批准;但最终规划图仅因未能满足或履行在初步规划图批准时适用于该细分地块的要求或条件而予以不予批准;并且进一步规定,此类不予批准应附有认定,指明哪些要求或条件尚未满足或履行。该地方条例应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程序,用于豁免本条规定,当规划图的失败是由于技术性或无意错误造成的,且经地方机构认定,该错误并未实质性影响规划图的有效性。

Section § 664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新细分地块设计,要考虑未来利用太阳或自然环境特征来为房屋采暖和制冷的潜力。目标是创建地块布局,使建筑物更容易定位以获得最大的日照用于采暖,并利用遮荫和微风进行制冷,同时不减少根据分区规定允许的建筑物数量或其尺寸。这项要求不适用于通过改造现有建筑物且未增加新结构而成的公寓。“可行”一词意味着这些改变在考虑到成本和当地地理等现实限制的情况下,应该是实际且可实现的。

(a)CA 政府 Code § 66473.1(a) 根据第66426条要求提交暂定图的细分地块设计,应在可行范围内,为该细分地块未来的被动式或自然采暖或制冷机会提供条件。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3.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3.1(b)(1) 细分地块设计中被动式或自然采暖机会的例子包括,设计地块大小和布局,以允许建筑物呈东西向排列,从而获得南向采光。
(2)CA 政府 Code § 66473.1(b)(2) 细分地块设计中被动式或自然制冷机会的例子包括,设计地块大小和布局,以允许建筑物朝向利用遮荫或主导微风。
(c)CA 政府 Code § 66473.1(c) 在细分地块设计中为未来的被动式或自然采暖或制冷机会提供条件时,应考虑当地气候、地形、待分割地块的布局以及其他设计和改进要求,并且该规定不得导致降低允许的密度,或根据暂定图提交时生效的适用规划和分区规定,减少地块上可被建筑物或构筑物占用的百分比。
(d)CA 政府 Code § 66473.1(d) 本节的要求不适用于在现有建筑物中进行空间细分且未增加新结构的公寓项目。
(e)CA 政府 Code § 66473.1(e) 就本节而言,“可行”指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经济、环境、社会和技术因素,能够成功完成。

Section § 66473.3

Explanation
加州的市或县可以制定地方法律,要求需要暂定图或地块图的新细分地块,为每个地块配备合适的有线电视和通信系统,如电话和互联网。 “适当的有线电视系统”指的是那些被授权服务该区域的系统。 当现有住宅转换为公寓或类似单元时,此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66473.5

Explanation
在批准土地分割计划之前,地方机构必须确保拟议的细分符合其官方规划中规定的目标和政策。这些规划可以是总体社区规划,也可以是更具体的开发规划。只有当细分符合这些规划的目标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才能获得批准。

Section § 66473.6

Explanation
如果市或县批准一个开发项目,并要求移动或升级电话或有线电视设施,开发商必须支付所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在工程完成后计算,并会考虑任何已支付的款项以及任何回收材料的价值。补偿金额不能超过用类似设施替换的成本。

Section § 6647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确保加州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称为“细分地块”)有充足供水的要求。“细分地块”被定义为拟议的500个以上住宅单元的开发项目,或者任何将导致服务连接少于5,000个的供水系统连接数量增加10%或以上的住宅开发项目。

法律要求,在批准此类细分地块的地图之前,公共供水商必须提供书面核实,确认在20年期间的正常年份和干旱年份有足够的可用水来满足需求。这包括考虑农业和工业等现有用途。

如果当地公共供水系统未能核实有充足供水,地方机构可能会确定存在其他未计入的水源。如果细分地块依赖地下水,则需要进行特殊评估以确保其可持续性。

某些例外情况适用,例如针对城市化地区或低收入住房项目。该法律还规定了圣地亚哥等地区(这些地区有特殊的现有水资源管理策略)的合规性。

(a)CA 政府 Code § 66473.7(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6473.7(a)(1) “细分地块”指拟议的500个以上住宅单元的开发项目,但对于服务连接少于5,000个的公共供水系统,“细分地块”指任何拟议的住宅开发项目,该项目将导致公共供水系统现有服务连接数量增加10%或以上。
(2)CA 政府 Code § 66473.7(a)(2) “充足供水”指在20年预测期内,正常年份、单一年份干旱和多年份干旱期间可用的总供水量,该供水量将满足拟议细分地块的相关预计需求,以及现有和计划的未来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和工业用途。在确定“充足供水”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政府 Code § 66473.7(a)(2)(A) 至少20年历史记录中的供水可用性。
(B)CA 政府 Code § 66473.7(a)(2)(B) 根据《水法典》第10632条编制的城市水资源短缺应急分析的适用性,该分析包括公共供水系统为应对供水短缺而将采取的行动。
(C)CA 政府 Code § 66473.7(a)(2)(C) 公共供水系统根据其通过的决议或条例,或签订的合同,分配给特定用水部门的供水减少量,只要该决议、条例或合同不与《水法典》第354条冲突。
(D)CA 政府 Code § 66473.7(a)(2)(D) 供水商可以合理依赖从其他供水项目获得的供水量,例如联合使用、再生水、节水和水权转让,包括在联邦、州和地方水资源倡议(如CALFED和科罗拉多河暂定协议)下确定的项目,只要这些供水符合(d)款的规定。
(E)CA 政府 Code § 66473.7(a)(2)(E) 如果拟议的细分地块全部或部分依赖地下水,则应考虑以下因素:
(i)CA 政府 Code § 66473.7(a)(2)(E)(i) 对于法院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已裁定地下水抽水权的盆地,应考虑法院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通过的命令或判决。
(ii)CA 政府 Code § 66473.7(a)(2)(E)(ii) 对于尚未裁定的盆地,如下:
(I)CA 政府 Code § 66473.7(a)(2)(E)(ii)(I) 对于根据《水法典》第10722.4条指定为高优先级或中等优先级的盆地,应考虑最新通过或修订的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批准的替代方案。如果没有通过的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批准的替代方案,则应考虑水资源部是否已将该盆地或多个盆地确定为超采,或者是否预测如果目前的管理条件持续下去,该盆地将变得超采。
(II) 对于根据《水法典》第10722.4条指定为低优先级或极低优先级的盆地,应考虑水资源部是否已将该盆地或多个盆地确定为超采,或者是否预测如果目前的管理条件持续下去,该盆地将变得超采。
(3)CA 政府 Code § 66473.7(a)(3) “公共供水系统”指根据《水法典》第10912条定义的水供应商,该供应商是或可能因根据(b)款为暂定地图中包含的细分地块提供服务而成为公共供水系统,并可能为细分地块供水。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3.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3.7(b)(1) 市或县的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在其获得地方条例授权批准、有条件批准或不批准暂定地图的范围内,应在任何包含细分地块的暂定地图中,将提供充足供水作为一项条件。充足供水可用性的证明应由细分地块申请人或地方机构(由地方机构酌情决定)要求提供,并应基于相关公共供水系统在请求提出后90天内提供的书面核实。
(2)CA 政府 Code § 66473.7(b)(2)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未能按照本节要求提供书面核实,地方机构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寻求强制令,以强制公共供水系统遵守。
(g)CA 政府 Code § 66473.7(g) 根据本节编制的书面核实,还应在联邦和州机构维护的已公布记录以及地方机构的公共记录所合理可得的数据范围内,描述拟议细分地块对公共供水系统服务区域内目前未从该公共供水系统获得供水但正在利用相同水源的农业和工业用水资源可用性可能造成的合理可预见影响。如果这些合理可预见的影响此前已在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分(自第21000节起))或《国家环境政策法案》(公法91-190)为拟议细分地块编制的文件中进行过评估,则公共供水系统在编制书面核实时可利用该信息。
(h)CA 政府 Code § 66473.7(h) 如果拟议细分地块的供水包括地下水,则为该拟议细分地块供水的公共供水系统应根据实质性证据评估其或土地所有者提取为该拟议细分地块供水所需的额外地下水的权利范围。本细分条款无意修改有关地下水权利的州法律。
(i)CA 政府 Code § 66473.7(i) 本节不适用于提议在城市化区域内且此前已开发用于城市用途的场地上的任何住宅项目,或住宅项目场地周围紧邻的相邻物业目前或此前已开发用于城市用途的情况,或专门用于极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项目。
(j)CA 政府 Code § 66473.7(j) 根据本节作出的决定应符合公共供水系统根据第65589.7节向有助于满足城市或县区域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拟议住房开发项目优先提供现有和未来水资源或服务的义务。
(k)CA 政府 Code § 66473.7(k) 如果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确定已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圣迭戈县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6473.7(k)(1) 根据圣迭戈县选民于1988年11月批准的C提案,已制定了一项区域增长管理战略,该战略提供了一项全面的区域战略和协调的经济发展与增长管理计划,该提案要求制定区域增长管理计划并指示设立区域规划和增长管理审查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66473.7(k)(2) 圣迭戈县内每个公共供水系统(定义见《水法典》第10912节)均已根据《水法典》第2.6部分(自第10610节起)通过了城市水管理计划。
(3)CA 政府 Code § 66473.7(k)(3) 圣迭戈县及县内各市对本节所定义的细分地块暂定图的批准或有条件批准,要求公共供水系统以与本节所含要求基本相似的格式和内容,向市或县提交关于拟议细分地块充足供水可用性或依赖预计供水以提供充足供水的书面沟通。
(l)CA 政府 Code § 66473.7(l)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市或县的立法机构,或指定的咨询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早于细分条款 (b) 所要求的时间作出本节所要求的决定。
(m)CA 政府 Code § 66473.7(m)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创建获得供水服务或任何特定水平供水服务的权利或资格。
(n)CA 政府 Code § 66473.7(n)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改变现有法律中关于公共供水系统向其现有客户或任何潜在未来客户提供供水服务的义务。
(o)CA 政府 Code § 66473.7(o) 任何质疑公共供水系统关于充足供水的书面核实充分性的诉讼,应受第66499.37节管辖。

Section § 66474

Explanation

如果市或县政府发现以下任何问题,则必须拒绝批准暂定地图,或无暂定地图的地块图。这些问题包括:地图与现有规划不符、场地不适合开发、拟议开发造成环境损害、或构成公共健康风险。如果开发项目干扰公共地役权,除非提供替代的等效地役权,否则也必须拒绝批准。

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如果作出以下任何一项认定,则应当拒绝批准暂定地图,或无需暂定地图的地块图:
(a)CA 政府 Code § 66474(a) 拟议地图不符合第65451条所规定的适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b)CA 政府 Code § 66474(b) 拟议细分地块的设计或改进不符合适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c)CA 政府 Code § 66474(c) 场地在物理上不适合该类型的开发。
(d)CA 政府 Code § 66474(d) 场地在物理上不适合拟议的开发密度。
(e)CA 政府 Code § 66474(e) 细分地块的设计或拟议的改进措施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损害,或严重且可避免地伤害鱼类或野生动物或其栖息地。
(f)CA 政府 Code § 66474(f) 细分地块的设计或改进类型可能导致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
(g)CA 政府 Code § 66474(g) 细分地块的设计或改进类型将与公众普遍取得的、用于通过或使用拟议细分地块内财产的地役权发生冲突。在此方面,如果管理机构认定将提供用于通行或使用的替代地役权,且这些替代地役权与公众先前取得的地役权基本等同,则可批准地图。本款仅适用于登记在案的地役权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确定的地役权,特此不授予立法机构确定公众已取得用于通过或使用拟议细分地块内财产的地役权的权力。

Section § 6647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批准开发规划图,即使某些环境问题无法完全解决。如果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并且认定由于经济、社会或其他重要原因,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切实际,则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664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立法机构已经批准了新细分项目的暂定地图,那么只要最终版本的地图与暂定地图实质性地匹配,立法机构就不能拒绝批准它。

立法机构不得拒绝批准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如果其此前已批准拟议细分的暂定地图,并且认定该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与此前已批准的暂定地图实质性符合。

Section § 66474.02

Explanation

在批准高火灾危险区的细分地籍图之前,县必须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法规并有可用的消防服务支持。如果土地被指定用于资源生产(如农业或林业)且不会进行开发,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可能不适用。较小的地块可以施加开发限制。认定副本必须送交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并且任何允许在豁免地块上进行建设的变更都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当地消防安全规定可以比本法律更严格。

(a)CA 政府 Code § 66474.02(a) 在批准位于州责任区或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的临时地籍图,或无需临时地籍图的宗地地籍图之前,两者均在第51177节中定义,县的立法机构应,除非(b)款另有规定,作出以下认定:
(1)CA 政府 Code § 66474.02(a)(1) 一项由记录中的充分证据支持的认定,即该细分符合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290节和第4291节通过的法规,或符合经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认证达到或超过州法规的当地条例。
(2)CA 政府 Code § 66474.02(a)(2) 一项由记录中的充分证据支持的认定,即该细分将通过以下任何实体获得结构性消防和灭火服务:
(A)CA 政府 Code § 66474.02(a)(2)(A) 县、市、特别区、州的政治分区,或专门提供消防服务并由县或其他公共实体监督和资助的其他实体。
(B)CA 政府 Code § 66474.02(a)(2)(B) 林业和消防部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133节、第4142节或第4144节签订的合同。
(b)CA 政府 Code § 66474.02(b) 在批准位于州责任区或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的临时地籍图,或无需临时地籍图的宗地地籍图后,两者均在第51177节中定义,县的立法机构应将(a)款所要求的认定副本及随附地籍图提交给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4.0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4.02(c)(1) (a)款不适用于批准临时地籍图,或无需临时地籍图的宗地地籍图,如果该地籍图将细分在总规划的开放空间要素中确定用于资源管理生产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林地、牧场、农田以及对粮食或纤维生产具有经济重要性的区域,如果该细分符合开放空间目的,并且,对于将导致面积为40英亩或更小的地块的土地细分,这些地块受制于一项具有约束力且已记录的限制,禁止开发可居住、工业或商业建筑或结构。所有其他结构应符合本法典第51182节或《公共资源法典》第4290节和第4291节中描述的防火空间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6474.02(c)(2) 任何后续批准移除作为临时地籍图或无需临时地籍图的宗地地籍图条件而施加的具有约束力的限制,如果该移除将允许对根据本款(1)项已豁免(a)款要求的地块进行建筑或结构开发,则应受(a)款要求的约束。
(d)CA 政府 Code § 66474.02(d) 本节不取代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或当地条例,这些法规或条例提供了与本节所含要求相同或更严格的最低要求。

Section § 664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如何审批暂定图申请,暂定图是新开发项目规划过程的一部分。通常,地方机构应采用申请被视为完整时生效的条例、政策和标准。但是,如果地方机构在申请被视为完整之前,已启动正式程序来修改这些规定,并通过公告告知了公众,那么在做出决定时,它可以使用新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要求将某些规定变更应用于其项目,那么这些变更将适用。

Section § 6647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市或县发现某项拟议的倡议措施,可能因导致用于基础设施融资的债券违约,从而对已批准暂定图的项目产生负面影响,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市或县可以允许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计划继续进行。

“土地担保债券”包括在倡议措施之前发行的某些债券。但是,如果公共健康或安全面临风险,或者法律有要求,市或县可以附加条件或拒绝发放许可。如果最终图未及时获得批准,已批准图所赋予的权利将失效。已批准的图纸不限制市或县对未来的许可或批准附加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6474.3(a) 如果市或县的立法机构根据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认定,任何已批准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的项目将受到先前颁布的倡议措施的影响,以至于为该项目基础设施融资而发行的土地担保债券可能出现违约,则该立法机构应允许该项目由该基础设施服务的部分以符合已批准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的方式进行。
(b)CA 政府 Code § 66474.3(b) 就本节而言,“土地担保债券”指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部(自第5000节起))、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部(自第10000节起))、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部(自第8500节起))或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第5编第2部第1章第2.5节(自第53311节起))发行的任何债券,前提是该债券在拟议倡议措施通过选举民众投票或立法机构通过条例采纳之前至少90天发行和出售。
(c)CA 政府 Code § 66474.3(c)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立法机构认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可以对许可、批准、延期或权利附加条件或予以拒绝:
(1)CA 政府 Code § 66474.3(c)(1) 不这样做将使分区居民或邻近社区,或两者,处于对其健康或安全,或两者,构成危险的状况。
(2)CA 政府 Code § 66474.3(c)(2) 为了遵守州或联邦法律,需要附加条件或予以拒绝。
(d)CA 政府 Code § 66474.3(d) 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应受第66452.6节规定的时间段限制。
(e)CA 政府 Code § 66474.3(e) 如果最终图未在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期满之前获得批准,本节授予的权利将失效。
(f)CA 政府 Code § 66474.3(f) 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不应限制立法机构对开发所需的后续批准或许可施加合理条件,这些条件应由第66474.2节或第66498.1节所述的条例、政策和标准授权。

Section § 6647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或县发现计划中的土地细分会造成地块过小而无法用于农业,或者会导致与农业无关的住宅开发,并且该土地受特定保护或农业地役权的约束,那么就必须拒绝批准地块图。如果土地是优质农业用地且面积小于10英亩,或非优质农业用地且面积小于40英亩,则被视为过小而无法用于农业。市或县可能会批准较小的地块,如果这些地块仍能支持农业用途,或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联合管理或现有住宅。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合同即将到期,或者计划将土地并入城市。该法律还允许设定比规定更大的最小地块面积,并承认如果存在地役权,其条款将决定允许的土地细分。

(a)CA 政府 Code § 66474.4(a) 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如果发现土地细分后产生的地块过小而无法维持其农业用途,或者细分将导致非附属于土地商业农业用途的住宅开发,并且立法机构发现该土地受制于以下任何一项,则应拒绝批准暂定地块图,或无需暂定地块图的地块图:
(1)CA 政府 Code § 66474.4(a)(1) 根据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案(第5卷第1部第1分部第7章(第51200节起))签订的合同,包括根据第51256节签订的地役权。
(2)CA 政府 Code § 66474.4(a)(2) 根据1974年开放空间地役权法案(第5卷第1部第1分部第6.6章(第51070节起))签订的开放空间地役权。
(3)CA 政府 Code § 66474.4(a)(3)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0.2分部第4章(第10260节起)签订的农业保护地役权。
(4)CA 政府 Code § 66474.4(a)(4) 根据民法典第2分部第2部第4章(第815节起)签订的保护地役权。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4.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4.4(b)(1) 就本节而言,如果土地是 (A) 优质农业用地面积小于10英亩,或 (B) 非优质农业用地面积小于40英亩,则应确凿推定该土地的地块过小而无法维持其农业用途。
(2)CA 政府 Code § 66474.4(b)(2) 就本节而言,如果土地是 (A) 优质农业用地面积至少10英亩,或 (B) 非优质农业用地面积至少40英亩,则应推定该农业用地的地块足够大以维持其农业用途。
(c)CA 政府 Code § 66474.4(c) 如果立法机构作出以下任何一项发现,则可以批准地块小于本节规定面积的细分:
(1)CA 政府 Code § 66474.4(c)(1) 这些地块仍能维持合同或地役权允许的农业用途,或者根据第51230.1节受书面联合管理协议的约束,并且联合管理的地块总面积在优质农业用地的情况下至少为10英亩,或在非优质农业用地的情况下至少为40英亩。
(2)CA 政府 Code § 66474.4(c)(2) 其中一个地块包含一处住宅并受收入和税收法典第428节的约束;该住宅已在该物业上存在至少五年;土地所有者已拥有这些地块至少10年;并且地块图上显示的其余地块,如果土地是优质农业用地,则面积至少为10英亩,如果土地是非优质农业用地,则面积至少为40英亩。
(d)CA 政府 Code § 66474.4(d) 根据本节创建宅基地地块后,在至少10年内,不得根据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案(第5卷第1分部第7章(第51200节起))签订的合同下的任何剩余地块上创建分部 (c) 第 (2) 款所述的其他宅基地地块。
(e)CA 政府 Code § 66474.4(e) 本节不适用于受根据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案(第5卷第1分部第7章(第51200节起))签订的合同约束的土地,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6474.4(e)(1)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已批准将该土地并入城市,且该城市不会按照第51243节和第51243.5节的规定继承该合同。
(2)CA 政府 Code § 66474.4(e)(2) 已按照第51245节的规定送达书面不续约通知,并且由于该通知,合同期限内剩余时间不超过三年。
(3)CA 政府 Code § 66474.4(e)(3) 董事会或理事会已按照第51282节的规定,暂定批准取消合同。
(f)CA 政府 Code § 66474.4(f) 本节不适用于分部 (a) 第 (1) 款所述合同终止前的三年期间。
(g)CA 政府 Code § 66474.4(g)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立法机构设定大于分部 (a) 中规定最小地块面积的权力。
(h)CA 政府 Code § 66474.4(h) 本节不限制市或县批准本节所述地役权所涉土地的暂定或地块图的权力,如果农业是主要目的,并且由此产生的地块能够维持符合地役权意图的用途。
(i)CA 政府 Code § 66474.4(i) 本节不限制市或县批准临时或地块地图的权力,如果该地图涉及受本节所述地役权约束且农业并非主要用途的土地,且由此产生的地块能够维持与地役权目的相符的用途。
(j)CA 政府 Code § 66474.4(j) 如果本节所述的地役权包含关于允许的土地分割的条款,则以地役权的条款为准。
(k)CA 政府 Code § 66474.4(k) 本节在立法机关2001-02年度常会2002年部分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或地役权。

Section § 664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市或县的官员不能批准洪泛危险区内的新细分地块,除非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确保防洪达到特定标准,或在2025年前在建设能达到这些标准的防洪系统方面取得充分进展。或者,该财产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达到了所需的防洪水平。

此外,这不改变任何现有的地方洪泛区管理规定,并且仍然需要遵守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这些规定何时生效取决于法律挑战和诉讼时效期。

(a)CA 政府 Code § 66474.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第65302.9条和第65860.1条所要求的修正案生效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内每个市和县的立法机构,应当拒绝批准位于洪泛危险区内的细分地块的暂定地图,或无需暂定地图的宗地地图,除非市或县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认定以下情况之一:
(1)CA 政府 Code § 66474.5(a)(1) 州防洪计划的设施或其他洪水管理设施,在城市和城市化地区,将该细分地块保护到城市防洪水平;或在非城市化地区,达到国家联邦应急管理局的防洪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6474.5(a)(2) 市或县已对该细分地块施加条件,这些条件将使该项目在城市和城市化地区达到城市防洪水平;或在非城市化地区达到国家联邦应急管理局的防洪标准。
(3)CA 政府 Code § 66474.5(a)(3) 地方洪水管理机构在防洪系统的建设上已取得充分进展,该系统将为位于洪泛危险区内、旨在受该系统保护的财产提供等于或高于城市和城市化地区的城市防洪水平的防洪保护;或非城市化地区的国家联邦应急管理局防洪标准。除第65962.1条和第65962.2条另有规定外,对于受工程堤坝保护的城市和城市化地区,城市防洪水平应在2025年前实现。
(4)CA 政府 Code § 66474.5(a)(4) 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位于未确定风险区域的财产已达到城市防洪水平。
(b)CA 政府 Code § 66474.5(b) 本节所指修正案的生效日期,应为第65009条(c)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之日;或者,如果修正案及任何相关环境文件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则为修正案及任何相关环境文件的有效性在最终裁决中得到确认之日。
(c)CA 政府 Code § 66474.5(c) 本节不改变或削弱地方洪水泛滥区管理法律、条例、决议或规章的现有要求,这些要求是地方机构参与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所必需的。

Section § 66474.6

Explanation
地方管理机构必须检查新细分地块产生的废物是否会违反区域委员会制定的水质规定。如果废物排放确实会导致或加剧任何违规,该机构可以拒绝该细分地块的规划。

Section § 6647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的管理机构将某些职责移交给其他团体,例如咨询机构或上诉委员会。但是,他们必须制定规则,确保任何人都可以对这些团体的决定提出异议。此外,提出异议的人必须享有与新地块开发商类似的权利,来陈述自己的理由。

管理机构根据第 (66473.5)、(66474)、(66474.1) 和 (66474.6) 条规定所承担的职责,可被指派给咨询机构或上诉委员会,但前提是管理机构通过一项法令,允许任何利害关系人就咨询机构或上诉委员会就此类事项作出的任何决定向上级管理机构提出上诉。该上诉人应享有与根据第 (66452.5) 条授予细分开发商的相同的通知和关于证词的权利。

Section § 6647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细分建筑项目已根据某些细分规划图获得批准,则关于土地平整或排水的地方规定不能适用于这些项目,除非地方机构没有其他针对细分土地平整或排水的具体规定。简单来说,如果细分计划已有批准的规划图,现有的地方土地平整规定通常不适用,除非没有其他针对此类施工活动的具体规定。

任何由地方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922) 或 (17958) 条采纳或适用于地方机构的、规范或规定土地平整或排水标准的条例、法规、政策或程序,不适用于根据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初步规划图、最终规划图或地块分割图进行或与之相关的设计或改进工程的施工,包括细分地块内的粗略土地平整,除非地方机构没有其他适用于细分设计或改进的土地平整或排水标准的条例、法规、政策或程序。

Section § 6647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地方机构何时可以要求分割土地的个人或公司(即土地分割者)在法律上保护他们免受诉讼。通常,地方机构不能要求土地分割申请人提供保护(即赔偿),以应对与机构决策相关的索赔或诉讼。

但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有法律挑战明确试图撤销或取消机构对土地分割的批准,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土地分割者为其辩护。法律要求机构及时将任何诉讼通知土地分割者,并充分配合辩护。如果机构未能做到这一点,土地分割者就没有义务为其承担责任。

地方机构仍然可以选择参与自我辩护,前提是他们支付自己的法律费用并真诚地进行辩护。此外,除非土地分割者同意,否则他们不必接受任何诉讼和解。

(a)CA 政府 Code § 66474.9(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地方机构不得要求土地分割者或其代理人,作为临时地图、地块地图或最终地图申请或批准的条件,为地方机构或其代理人、官员和雇员辩护、赔偿或使其免受损害,以应对因地方机构、咨询机构、上诉委员会或立法机构在审查、批准或拒绝该地图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针对地方机构的任何索赔、诉讼或程序。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4.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74.9(b)(1) 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土地分割者为地方机构或其代理人、官员和雇员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以应对旨在攻击、撤销、宣布无效或废止地方机构、咨询机构、上诉委员会或立法机构关于土地分割的批准的任何索赔、诉讼或程序,该诉讼在第66499.37条规定的时限内提起,作为临时地图、地块地图或最终地图申请或批准的条件。
(2)CA 政府 Code § 66474.9(b)(2) 根据本款施加的任何条件应包括以下要求:地方机构应及时通知土地分割者任何索赔、诉讼或程序,并且地方机构应在辩护中充分合作。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及时通知土地分割者任何索赔、诉讼或程序,或者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充分合作进行辩护,土地分割者此后将不再负责为地方机构辩护、赔偿或使其免受损害。
(c)CA 政府 Code § 66474.9(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地方机构参与任何索赔、诉讼或程序的辩护,如果同时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6474.9(c)(1) 该机构承担其自身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2)CA 政府 Code § 66474.9(c)(2) 该机构真诚地进行辩护。
(d)CA 政府 Code § 66474.9(d) 土地分割者不应被要求支付或履行任何和解,除非该和解得到土地分割者的批准。

Section § 6647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或县政府决定对新开发项目的地图施加工程或土地测量要求,这些要求必须由市或县工程师或测量师等专家进行检查,以确保它们符合标准实践。

如果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决定对预审图或无需预审图的地块图施加工程或土地测量条件,则这些条件应由市工程师、市测量师、县工程师或县测量师(视情况而定)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普遍接受的工程或测量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