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口超过2,800,000的城市中,如果咨询机构、上诉委员会或立法机构作出以下任何一项认定,则应拒绝批准暂定地图,或无需暂定地图的地块地图:
(a)CA 政府 Code § 66474.61(a) 拟议地图不符合第65451节规定的适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b)CA 政府 Code § 66474.61(b) 拟议细分土地的设计或改进不符合适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c)CA 政府 Code § 66474.61(c) 该场地在物理上不适合该类开发。
(d)CA 政府 Code § 66474.61(d) 该场地在物理上不适合拟议的开发密度。
(e)CA 政府 Code § 66474.61(e) 细分土地的设计或拟议的改进可能导致重大的环境损害,或对鱼类、野生动物或其栖息地造成实质性且可避免的伤害。
(f)CA 政府 Code § 66474.61(f) 细分土地的设计或改进类型可能导致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
(g)CA 政府 Code § 66474.61(g) 细分土地的设计或改进类型将与公众为通过或使用拟议细分土地内的财产而获得的地役权相冲突。在此方面,如果立法机构认定将提供替代地役权,用于通行或使用,且这些替代权利与公众先前获得的权利基本等同,则可以批准该地图。
本款仅适用于备案的地役权或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确立的地役权,特此不授予立法机构确定公众已获得通过或使用拟议细分土地内财产的地役权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