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旦分割土地的初步地图获得批准或有条件批准,土地分割者(即分割土地的人)可以安排对该不动产或其一部分进行测量。测量完成后,需要准备一份最终地图,该最终地图必须符合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初步地图的详细要求。所有这些都必须在初步地图到期之前完成。

Section § 66456.1

Explanation

如果开发商有一个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土地细分初步规划,他们可以在该规划到期前,根据该规划提交多份最终地图。要这样做,他们必须在提交最初规划时告知地方咨询机构他们的意图,或者之后与地方机构达成一致,同意提交多份地图。他们不需要在一开始就具体说明将提交多少份地图或其布局。一旦为细分项目的一部分提交了最终地图,这不会影响规划的其余部分。然而,地方机构仍然可以为这些最终地图的提交方式设定条件。

与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暂定地图相关的多份最终地图,可在该暂定地图期满前提交,条件是:(a) 细分商在提交暂定地图时,告知地方机构的咨询机构其打算就该暂定地图提交多份最终地图,或 (b) 在暂定地图提交后,地方机构和细分商同意提交多份最终地图。在提供此类通知时,不要求细分商确定拟议的多份最终地图的数量或配置。就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暂定地图的某一部分提交最终地图,不应使该暂定地图的任何部分失效。细分商提交多份最终地图的权利,不应限制地方机构施加与提交多份最终地图相关的合理条件的权力。

Section § 664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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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与土地图相关的改进计划的处理流程和时限,这些计划必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编制。机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对这些计划采取行动,不包括计划因需要更正而退还给申请人的时间。机构和申请人都可以同意延长此时间。如果地方机构无法满足截止日期,他们可以选择聘请外部帮助,除非内部处理更快。细分商可能需要为这些外部服务支付额外费用。改进计划涉及其他特定条款中概述的公共改进。

(a)CA 政府 Code § 66456.2(a) 与已批准的暂定图、地块图或最终图一并处理的改进计划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编制,并在提交后60个工作日内采取行动,但对于任何重新提交的改进计划,应提供至少15个工作日进行处理。60个工作日期间不应包括改进计划因需要更正而退还给申请人的任何天数,改进计划已由地方机构以外的机构审查的任何天数,或在审查后因需要更正而退还给申请人的任何天数。
(b)CA 政府 Code § 66456.2(b) 本节规定的对改进计划采取行动的时限,经细分商和被要求采取行动的咨询机构或立法机构双方同意,可以延长。但是,任何咨询机构或立法机构不得要求将常规放弃时限作为接受改进计划的条件。可以获得常规放弃,以允许同时处理与改进计划或图相关的其他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6456.2(c) 如果在提交或重新提交时,地方机构或其指定人确定无法满足本节规定的时限,地方机构或其指定人应在细分商请求下,并为了满足时限,临时聘用或与私人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以提供必要服务,使该机构或指定人能够满足时限。但是,如果地方机构或其指定人确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无需签订合同或聘用这些人:
(1)CA 政府 Code § 66456.2(c)(1) 没有实体或个人可提供或有资格提供这些服务。
(2)CA 政府 Code § 66456.2(c)(2) 地方机构或其指定人通过调整自身工作安排,能够比任何可提供且合格的个人或实体更快地提供服务。
地方机构可以向细分商收取必要的费用,以弥补根据本节聘用或与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提供服务所直接产生的成本。
(d)CA 政府 Code § 66456.2(d) “改进计划”是指第66418节和第66419节所述的公共改进计划。

Section § 66457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提交细分地块的最终地籍图或宗地地籍图,它必须与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初步地籍图相符,并具备所有必要的签名。如果细分地块完全在市内,该地籍图应提交给市;如果完全在非建制区域,则提交给县;或者如果它跨越多个区域,则提交给每个相关辖区。

Section § 6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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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立法机构(如市议会)批准或不批准土地细分最终地图的程序。立法机构在收到地图后,必须在同一次会议或下一次例会前做出决定。如果地图符合所有要求,则予以批准;如果不符合,则不批准。如果立法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且地图符合要求,则该地图将自动被视为已批准。

此外,法律允许将地图的批准或不批准权委托给指定官员,如市或县工程师。这些官员必须遵循特定的时间框架和程序,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正在审查的任何地图,并且他们的决定可以上诉。立法机构还必须定期审查这种授权委托。

(a)CA 政府 Code § 66458(a) 立法机构应在收到地图的会议上,或在收到地图后的下一次例会上,批准该地图,如果该地图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以及在暂定地图批准或有条件批准时适用的任何当地细分条例和据此作出的任何裁决。如果地图不符合要求,立法机构应不批准该地图。
(b)CA 政府 Code § 66458(b) 如果立法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或任何经授权的延期内批准或不批准地图,且地图符合所有要求和裁决,则该地图应被视为已批准,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在其上证明或声明其批准。
(c)CA 政府 Code § 66458(c) 立法机构收到地图的会议日期应为立法机构书记员收到地图的日期。
(d)CA 政府 Code § 66458(d)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由市或县工程师、测量员或其他指定官员批准或不批准最终地图。立法机构还可以通过条例规定,该官员可以接受、有条件接受改进或拒绝通过地图上的声明作出的捐赠和捐赠提议。根据本细分条款通过的任何条例应规定 (1) 指定官员应在收到地图后的下一次例会上通知立法机构,该官员正在审查地图以进行最终批准,(2) 指定官员应在立法机构会议(该会议在下文 (4) 中的通知之前举行)后的1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最终地图,(3) 指定官员的行动可向立法机构上诉,(4) 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提供任何待批准或不批准的通知,该通知应附在立法机构的例行议程上并张贴,并邮寄给要求通知的利益相关方,以及 (5) 立法机构应定期审查对指定官员的授权委托。除本细分条款明确授权外,最终地图的处理应符合本分部所有程序要求。

Section § 66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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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住宅项目(如公寓、共有公寓或股份合作项目)中租房,并且业主想出售您的单元,他们必须提前通知您。在您签署租赁协议之前,您将收到一份通知,其中会提到该单元可能会被出售,从而终止您的租赁,但您将有机会优先购买。此通知必须在任何出售要约之前至少90天发出。

一旦转换为公寓的最终图纸获得批准,这些项目就不应再被称为“公寓”。如果项目业主未能正确通知您,您有权获得搬家费用,并可能获得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本法律不适用于拥有四个或更少单元的业主,或某些法律转让,如止赎或遗产处理。

(a)CA 政府 Code § 66459(a) 如果公寓项目、共有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项目已获批最终图,且该项目的细分商或后续所有者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出租该项目中的住宅,则其在向公众出售独立权益之前,应在租赁协议签订之前,交付以下以至少14磅粗体字印刷的通知:

致未来租户
(地址)
您可能租赁的单元已获批作为公寓项目、共有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项目(视适用情况)向公众出售。该租赁单元可能会向公众出售,如果出售,您的租赁协议可能会被终止。在任何出售要约之前,您将至少提前90天收到通知。如果您仍然合法居住在该单元,您将获得优先购买该单元的权利。
(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人的签名)
(日期)
(b)CA 政府 Code § 66459(b) 自地方机构批准公寓项目、共有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项目的最终图(该最终图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获批)之日起,该公寓项目、共有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项目不得在租赁协议中被称为“公寓”或“公寓单元”。
(c)CA 政府 Code § 66459(c) 根据本节规定,公寓项目、共有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项目的任何租户,应获得至少90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其将向公众出售租赁单元的意图。本款不应改变或缩减双方履行其契约的权利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支付租金或《民法典》第1941、1941.1和1941.2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d)CA 政府 Code § 66459(d) 根据本节规定,合法居住在公寓项目、共有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项目中的任何租户,应由该项目的细分商或后续所有者赋予优先购买其租赁单元的权利,购买条款和条件应与该单元最初向公众提供的条款和条件相同,或对租户更有利。该购买权自通知之日起90天内有效,除非租户在90天内书面通知其不打算行使该权利。
(e)CA 政府 Code § 66459(e) 未遵守本节规定不应使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无效。
(f)CA 政府 Code § 66459(f) 土地细分商或其代理人未能发出(a)款所要求的通知,不应成为拒绝转换的理由。但是,如果土地细分商或其代理人未能根据本条发出通知,他或她应向每位成为租户且有权获得该通知,但未根据第66427.1条(a)款第(2)项(F)目购买其单元的潜在租户支付以下各项总和的金额:
(1)CA 政府 Code § 66459(f)(1) 从标的物业搬离时产生的实际搬家费用,但不得超过一千一百美元 ($1,100)。
(2)CA 政府 Code § 66459(f)(2) 租户从标的物业搬离后立即入住的新租赁单元的第一个月租金(如果有),但不得超过一千一百美元 ($1,100)。
(g)CA 政府 Code § 66459(g)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6459(g)(1) 拥有四套或更少住宅单元的业主。
(2)CA 政府 Code § 66459(g)(2) 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认证法院在遗产管理中命令的转让、任何违约后的止赎销售转让、抵押贷款担保的债务违约后的任何止赎销售转让,或信托契约担保的债务违约后或任何其他包含销售权力的文书担保的债务违约后,通过销售权力进行的转让,以及接受以契约代替止赎或在止赎销售中购买财产的抵押人或信托契约受益人的任何后续转让。
(3)CA 政府 Code § 66459(g)(3) 受托人在逝者遗产、监护、财产托管或信托管理过程中进行的转让。就本款而言,“受托人”指州或联邦特许银行、信托公司、储蓄协会、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工业贷款公司。

Section § 66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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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份土地细分的最终地图获得批准,但必要的公共设施尚未完成时,地方政府会要求开发商同意完成这些工程。这可能意味着开发商直接支付费用,或者使用像梅洛-罗斯法案这样的特殊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这些设施的标准不必公开发布,但必须提供给公众查阅。任何要求的协议都必须有担保作保障,以确保它们能按承诺完成。此外,指定官员可以处理这些协议,但他们的决定可以向立法机构上诉,立法机构会定期审查该官员的权限。

(a)CA 政府 Code § 66462(a) 如果在立法机构批准最终地图时,地方机构根据本分部或地方条例要求进行的任何公共设施改进尚未按照地方机构在批准或有条件批准暂定地图时适用的条例所确立的标准完成并验收,则立法机构应作为批准最终地图的先决条件,要求土地细分者签订地方机构指定的以下协议之一:
(1)CA 政府 Code § 66462(a)(1) 与地方机构签订一份协议,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此后由土地细分者承担费用完成这些改进。
(2)CA 政府 Code § 66462(a)(2) 与地方机构签订一份协议,此后进行以下任一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6462(a)(2)(A) 根据适当的特别评估法案或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第五编第二分部第一部分第2.5章(自第53311条起))启动并完成所有改进的融资和完成程序。
(B)CA 政府 Code § 66462(a)(2)(B) 如果改进未根据特别评估法案或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第五编第二分部第一部分第2.5章(自第53311条起))完成,则由土地细分者承担费用完成这些改进。
(b)CA 政府 Code § 66462(b) 如果这些标准已以书籍或小册子形式印刷,并且三份书籍或小册子已提交至立法机构书记官办公室供公众使用和查阅,则可以通过援引方式采纳这些标准,而无需公告或公布。
(c)CA 政府 Code § 66462(c) 地方机构根据本条签订任何协议时,应要求协议的履行由第5章(自第66499条起)中规定的担保提供保障。
(d)CA 政府 Code § 66462(d)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条例规定,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可以由指定官员按照地方机构采纳的标准签订。指定官员的行动可以向立法机构提出上诉,以确保符合本章和任何适用的地方土地细分条例。根据本分项采纳的任何条例应规定,立法机构应定期审查向指定官员的此项权力下放。

Section § 66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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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市或县何时不能仅仅因为开发商不拥有场外改进设施所需土地的必要权利而推迟或拒绝批准细分项目的最终地图。如果公共机构或开发商不拥有土地权利,市或县在最终地图提交后有 120 天的时间通过谈判或启动法律程序来获取这些权利。如果他们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场外改进设施的要求将被放弃。

地方当局可以在获得所需土地权利后,要求开发商签订协议以完成这些改进设施。然而,开发商可能需要承担获取土地权利的费用。“场外改进设施”明确不包括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

(a)CA 政府 Code § 66462.5(a) 市、县或市县不得推迟或拒绝批准最终地图,原因不得是细分商未能满足初步地图条件,该条件要求细分商在最终地图提交给地方机构时,在细分商或地方机构均不拥有足以允许进行改进的充分所有权或权益(包括地役权或使用许可)的土地上建造或安装场外改进设施。在此类情况下,除非市、县或市县要求细分商根据 (c) 款签订协议,否则市、县或市县应当在最终地图提交之日起 120 天内,根据第 66457 条,通过谈判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3 部分第 7 编(自第 1230.010 条起)启动程序,以取得允许进行改进的土地权益,包括根据该编第 6 章第 3 条(自第 1255.410 条起)对财产进行即时占有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66462.5(b) 如果市、县或市县未要求细分商根据 (c) 款签订协议,且市、县或市县未能遵守 120 天的时限,则建造场外改进设施的条件应被推定为已放弃。无论市、县或市县是否已根据 (a) 款推迟或拒绝批准最终地图,该放弃均应发生。
(c)CA 政府 Code § 66462.5(c) 在批准最终地图之前,市、县或市县可以要求细分商根据第 66462 条签订协议,以在市、县或市县取得允许进行改进设施的土地权益时完成这些改进设施。
(d)CA 政府 Code § 66462.5(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市、县或市县要求细分商支付与细分相关的场外不动产权益获取成本。
(e)CA 政府 Code § 66462.5(e) 本条中使用的“场外改进设施”不包括为确保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替代或建造所必需的改进设施,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条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