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6452.50(a)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地方机构可应细分商的申请,在批准拟建公寓开发项目的暂定或最终地图时(该项目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或据此颁布的地方条例需要获得暂定或最终地图),与细分商签订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强制要求这些单元在开发项目内单元的入住证书签发之日起,至少10年内首先用于租赁住房;但条件是:(1) 在10年期满后,开发项目内的单元可根据批准的授权开发项目的最终地图出售给个人购买者,无需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或据此颁布的地方条例进行进一步程序;(2)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在要求单元用于租赁目的的期间内,这些单元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分部第4部分第4章(自第51850条起)的规定投保或将要投保或共同投保;以及 (3) 开发项目内每个单元的租户在实际转换前应获得180天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一项独家权利的要约,即租户可以按照该单元最初向公众提供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或对租户更有利的条款,签订其各自单元的合同。该权利应自实际转换的书面通知发送给租户之日起,持续至少90天。
任何此类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详细描述不动产并列明受影响不动产的登记产权所有人的姓名,并由获授权代表地方机构行事的人员和细分商签署。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协议对地方机构、细分商及其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公寓开发项目受此类协议约束的事实应在地方机构批准的任何暂定或最终地图的正面载明,且该协议应在最终地图记录之日或之前,在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
(b)CA 政府 Code § 66452.50(b) 1983年1月1日或之后,使用根据本州任何法律出售的免税债券销售所得融资的多户租赁住房,不受(a)款第一段规定的条件(2)的要求约束,但须遵守发行债券所依据的法律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该法律中关于住房应维持租赁住房状态超过10年的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