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编改良担保
Section § 66499
本法律规定了开发商在被要求确保完成某些工程或协议时必须提供的担保选项,除非他们是特定的非营利公司。开发商可以选择多种担保形式,例如授权公司提供的保证金、存入政府机构或托管代理人的存款、政府或受监管金融机构的信用凭证、对开发中财产的留置权,或地方机构接受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如果担保是通过不动产上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提供的,则必须进行备案,并且会设立一个具有与判决留置权同等优先级的留置权,以确保改进工程的完成。只要改进工程的担保被认为已充分覆盖,地方机构有权解除或调整这些留置权。
Section § 66499.1
本节解释,当个人或公司(“主债务人”)同意建造或完成公共工程时,他们必须提供一份担保书,以保证他们会按约定完成工作。这份担保书由一家企业担保人提供支持,确保项目按照合同条款妥善完成。如果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担保书允许县或市索取指定金额,以支付完成工作或解决任何问题的费用。
如果县或市必须采取法律行动来执行担保书,担保书还涵盖额外的开支,例如合理的律师费。即使项目发生变更或延误,这份担保书仍然有效,并且担保人接受这些变更,无需另行通知。
Section § 66499.2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公共工程项目需要提供担保,以确保劳工和材料供应商能获得报酬。在项目开始前,主承包商必须向县或市提交一份支付担保书。这份担保书规定,承包商和企业担保人有责任向为项目提供劳务或材料的任何人支付款项。如果县或市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该担保,担保书还涵盖相关费用和律师费。如果工程完成且所有义务都已履行,该担保书即告失效。项目的变更不影响担保书的强制执行力,担保人仍必须履行其义务。
Section § 66499.3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为保证建筑或改进项目履约而采取的财务担保措施。它要求预留资金,以确保工程按约定完成。通常,担保金额必须覆盖项目估算成本的至少50%,但不超过100%。此外,它还包括另一笔相同范围的担保金,以确保承包商获得劳务和材料的报酬。对于由政府机构资助的加州非营利公司,存在例外情况,它们可以使用信用证或担保函代替。这些公司必须确保资金得到妥善管理,例如将资金存入安全账户,并且只有在确认已支付工作款项并获得地方政府批准后才能付款。法律还规定,项目完成后需提供一年的缺陷保修。非营利公司必须遵循向承包商支付进度款的详细程序,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66499.4
Section § 66499.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承包商提供某些保证金的情况下,减少对细分地块开发商要求的保证金。这些保证金确保承包商将完成工程并支付劳务和材料费用,这在通过特别评估为细分地块改善工程融资时是必要的。
Section § 66499.6
Section § 66499.7
本法律规定了开发商(或细分商)提供的担保如何随着工程进展或在工程完成后解除。简而言之,它解释了诸如履约保证金或信用证之类的担保,在必要工程完成并获得地方机构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解除。如果开发商通知机构工程已完成,机构有45天时间审查并决定工程是否符合所需标准。如果工程未完成,机构会提供一份仍需完成的工作清单。最终改进工程完成并验收后,剩余的担保将被解除。
Section § 66499.8
Section § 66499.9
这项法律解释说,为完成某项任务或协议而提供的任何担保或保证,其责任范围仅限于以下几项具体职责。首先,它涵盖了开发商与政府机构之间协议中规定的实际工作。其次,它包括对工作的任何修改,但前提是这些修改的费用不超过原成本的10%。第三,它确保工作完成后一年内没有缺陷。最后,它还包括支付相关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66499.10
本法律解释了当承包商或供应商未收到其工作或材料的款项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提供了货币存款或债券作为担保,您可以起诉持有该存款的人以获得付款。如果提供了担保债券,您可以对担保人(即保证付款的个人或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提供了信用作为担保,则诉讼应针对涉事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