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6499.30(a) 任何人不得出售、租赁或融资任何地块或多块房地产,或开始建造任何用于出售、租赁或融资的建筑物(示范住宅除外),或允许其被占用,如果本分部或地方条例要求提供最终地图,除非该最终地图完全符合本分部和任何地方条例,并已由细分地块任何部分所在县的记录员备案。
(b)CA 政府 Code § 66499.30(b) 任何人不得出售、租赁或融资任何地块或多块房地产,或开始建造任何用于出售、租赁或融资的建筑物(示范住宅除外),或允许其被占用,如果本分部或地方条例要求提供地块地图,除非该地块地图完全符合本分部和任何地方条例,并已由细分地块任何部分所在县的记录员备案。
(c)CA 政府 Code § 66499.30(c) 本分部或地方条例要求提供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的任何房地产细分部分的转让,不得通过地块或街区编号、首字母或其他名称进行,除非且直到该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已由细分地块任何部分所在县的记录员备案。
(d)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30(d)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30(d)(a)、(b)和(c)款不适用于在细分地块设立时生效的、规范细分地块设计和改进的任何法律(包括地方条例)所符合或豁免的、已出售或租赁、已签订出售或租赁合同、或已出售或租赁的细分地块的任何地块或多块地块。
(e)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30(e)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30(e)(a)和(b)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禁止出售、租赁或融资房地产或在其上建造改良物的要约或合同,如果出售、租赁或融资,或开始施工,明确以本分部要求的最终细分地图或地块地图的批准和备案为条件。
(f)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30(f)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30(f)(a)至(e)款(含)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影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18.2节。
(g)CA 政府 Code § 66499.30(g) 就本节而言,针对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颁布的地方条例时的细分商或登记所有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时效期,应在构成违规的交易没有推定通知的任何期间内中止,因为登记所有人,在违规时或此后任何时候,未能向县记录员备案契约、租赁或融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