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1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条中提供的定义仅适用于本法部。它们不影响或改变本部之外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66415

Explanation

“咨询机构”是指负责审查和报告分割财产计划的官员或团体。他们为这些计划设定条件,或根据地方法律有权批准或拒绝财产分割地图。

“咨询机构”是指负责对拟议不动产分割的设计和改进进行调查和报告、施加要求或条件,或根据地方法规有权批准、有条件批准或不批准地图的指定官员或官方机构。

Section § 66416

Explanation
“上诉委员会”是一个团体或官方机构,负责听取关于不动产分割相关决定的上诉。这包括审查对不动产设定的条件或要求,以及咨询机构建议或决定的任何拟议设计或改进的样式和范围。

Section § 664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在城市中执行城市工程和土地测量任务。“城市工程师”是被授权执行城市工程任务的人。如果有城市测量师的职位,他们可以处理测量部分。

1982年之后注册的土木工程师不能处理测量图,除非他们是被授权的土地测量师,或者是在1982年之前注册的土木工程师。这些任务必须由根据《专业土地测量师法》或《专业工程师法》具备资格的人员完成。

城市工程师可以将土地测量任务分配给合格的土地测量师。如果城市没有被授权的测量师,城市工程师可以聘请一名来完成这些职能。

(a)CA 政府 Code § 66416.5(a) “城市工程师”指被授权履行城市工程师职能的人。城市工程师的土地测量职能可由城市测量师履行,如果地方机构已设立该职位。
(b)CA 政府 Code § 66416.5(b) 1982年1月1日之后注册为土木工程师的城市工程师,无权编制、审查或批准测量图和文件。测量图和文件的审查、认证和批准,只能由根据《专业土地测量师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5章(第8700条起))被授权从事土地测量执业的人员,或根据《专业工程师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7章(第6700条起))在1982年1月1日之前注册为土木工程师的人员履行。
(c)CA 政府 Code § 66416.5(c) 本条规定不应阻止城市工程师将土地测量职能委托给被授权从事土地测量执业的人员。如果城市或机构内没有被授权从事土地测量执业的人员,不应阻止城市工程师与被授权从事土地测量执业的人员签订合同以履行土地测量职能。

Section § 664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没有县测量员的情况下,谁可以履行某些测量职责。如果一个县没有县测量员,县工程师可以代行职责,但前提是他们必须符合特定标准。1982年1月1日之后注册为土木工程师的县工程师,不得处理测量图和文件。只有根据《专业土地测量师法》授权的人员,或在该日期之前根据《专业工程师法》注册的土木工程师,才能从事这项工作。

(a)CA 政府 Code § 66417(a) “县测量员”包括县工程师,如果没有县测量员。
(b)CA 政府 Code § 66417(b) 1982年1月1日之后注册为土木工程师的县工程师,不得被授权准备、审查或批准测量图和文件。测量图和文件的审查、认证和批准,只能由根据《专业土地测量师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5章(第8700条起))授权从事土地测量的人员,或根据《专业工程师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7章(第6700条起))在1982年1月1日之前注册为土木工程师的人员执行。

Section § 66418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设计”指的是细分地块规划的各种物理方面。它包括街道布局、排水系统、公用设施、地役权、消防安全道路、地块大小、交通出入以及土地平整。此外,它还包括用于公园的土地和其他要求,以确保细分地块符合当地的规划法规。

“设计”指:(1) 街道的线形、坡度和宽度;(2) 排水和卫生设施及公用事业,包括其线形和坡度;(3) 所有必需的地役权和通行权的地点和大小;(4) 消防通道和防火带;(5) 地块大小和布局;(6) 交通出入;(7) 平整土地;(8) 拟用于公园或娱乐目的的土地;以及 (9) 整个细分地块的规划和布局中,为确保符合或实施总体规划或根据第66473.5条要求适用的任何具体规划所必需的其他特定物理要求。

Section § 66418.1

Explanation
本节在土地使用的语境下定义了“开发”,指土地将如何使用、将建造的建筑物,以及对土地进行的任何改动或相关的施工活动。

Section § 6641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环境细分”是什么,即指定用于生物和野生动物目的的土地。它概述了此类细分要获得地方机构批准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这包括确认有事实性的生物或野生动物数据支持该细分,确保土地作为栖息地的永久维护,以及记录地役权以强制执行这些条件。

土地面积必须至少为20英亩,除非它是更大合并区域的一部分。一旦记录,放弃环境细分只能在没有地块被出售、用于减缓目的或地役权终止的情况下发生。本节仅在土地所有者在分割时提出请求时适用,并且不限制其他合法的环境减缓措施。

(a)CA 政府 Code § 66418.2(a) “环境细分”是指根据本分部为生物和野生动物目的进行的土地细分,且符合 (b) 款规定的所有条件。
(b)CA 政府 Code § 66418.2(b) 在批准或有条件批准一项环境细分之前,地方机构应认定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6418.2(b)(1) 在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环境细分之前,地方机构可获取事实性的生物或野生动物数据,或两者兼有,以支持该细分的批准。
(2)CA 政府 Code § 66418.2(b)(2) 已作出永久维护该财产作为生物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或两者兼有)的规定,并符合任何要求减缓的地方、州或联邦机构规定的条件。
(3)CA 政府 Code § 66418.2(b)(3) 将在土地所在县记录一项地役权,以确保遵守任何要求减缓的地方、州或联邦机构规定的条件。该地役权应包含一项与县、市或非营利组织签订的、永久随土地而存在的契约,规定土地所有者不得建造或允许建造改进设施,除非该权利已在文书中明确保留。在生物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或两者兼有)兼容的情况下,地方机构应考虑要求地役权包含对由此产生的地块进行联合管理和维护的要求。此保留不得与本节目的不符,且不得与维护和保存土地的生物或野生动物特性(或两者兼有)不兼容。
(4)CA 政府 Code § 66418.2(b)(4) 该不动产面积至少为20英亩,或者如果面积小于20英亩,则满足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6418.2(b)(4)(A) 该土地与符合环境细分条件的其他土地相邻。
(B)CA 政府 Code § 66418.2(b)(4)(B) 其他土地受已记录的永久地役权约束,该地役权将其用途限制为生物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或两者兼有。
(C)CA 政府 Code § 66418.2(b)(4)(C) 这些土地的总合并面积应为20英亩或以上。
(D)CA 政府 Code § 66418.2(b)(4)(D) 在生物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或两者兼有)兼容的情况下,该土地和另一块土地将进行联合管理和维护。
(c)CA 政府 Code § 66418.2(c) 尽管有第66411.1节 (a) 款的规定,地方机构作为批准环境细分的条件所要求的任何改进、奉献或设计,应仅用于确保遵守要求减缓的地方、州或联邦机构所要求的条件。
(d)CA 政府 Code § 66418.2(d) 在环境细分记录后,细分者只能通过根据第6章(自第66499.11节起)的规定恢复为原面积来放弃环境细分,如果地方机构认定存在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6418.2(d)(1) 环境细分所产生的地块均未出售或交换。
(2)CA 政府 Code § 66418.2(d)(2) 根据本节规定,这些地块均未被用于、预留或要求用于减缓目的。
(3)CA 政府 Code § 66418.2(d)(3) 根据本款放弃并恢复为原面积后,用于生物和野生动物目的的地役权即告终止。
(e)CA 政府 Code § 66418.2(e) 如果环境细分根据 (d) 款被放弃并恢复为原面积,所有地方、州和联邦要求均应适用。
(f)CA 政府 Code § 66418.2(f) 本节仅在土地分割时经土地所有者书面请求后适用。本节无意限制或排除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进行细分以减缓对环境的影响,或限制或排除用于这些目的的土地,或要求为这些目的分割土地。

Section § 6641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土地开发背景下“改进”的含义。它包括土地开发商(细分商)必须在用于公共或私人街道和地役权的土地上安装或计划安装的任何必要的街道工程和公用设施。这些改进是细分地块最终地图获得批准前的必要条件。此外,它还包括为符合该区域的总体规划或具体规划所需的任何其他特定改进,这些改进可以由包括公共机构或私人公用事业公司在内的各种实体安装。

Section § 66420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地方机构”指的是本州内的任何市、县,或市县合并的行政区。

“地方机构”指市、县或市县。

Section § 66421

Explanation
“地方条例”是指由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项地方法律,它负责监督细分土地的设计和改良。这些地方法规必须与本分部或任何早期法律中概述的更广泛的规定保持一致,并且不得冲突。

Section § 66422

Explanation
“豁免证书”是洛杉矶县在1967年9月22日至1972年3月4日期间,在特定条件下授予的一种特殊土地分割批准。该证书在颁发时必须符合当时相关的土地分割法律。

Section § 664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细分商”定义为任何个人或团体,例如公司或合伙企业,计划将一块土地分割成更小的部分,即所谓的细分地。但是,如果某人只是为这些团体之一工作,例如雇员或顾问,则不被视为细分商。

Section § 66424

Explanation

“细分”一词指的是将土地分成更小部分的过程,无论土地是否已开发,目的是出售、租赁或为其融资。这包括被道路或公用设施分隔的土地,并涵盖公寓、社区公寓以及将多个单元转换为股份合作社等项目。

“细分”是指任何细分者将最新均衡化县级评估名册上显示为一个单元或多个相邻单元的任何已开发或未开发土地的单元或多个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无论即时或未来,以出售、租赁或融资为目的进行划分。即使财产被道路、街道、公用事业地役权或铁路通行权分隔,也应视为相邻单元。“细分”包括《民法典》第 (4125) 条或第 (6542) 条所定义的公寓项目,或《民法典》第 (4105) 条所定义的社区公寓项目,或将五个或更多现有住宅单元转换为《民法典》第 (4190) 条或第 (6566) 条所定义的股份合作社。

Section § 664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土地所有者或土地购买者可以将土地多次细分成更小的地块,而无需等待县级记录更新以反映新的细分。它禁止地方政府禁止原所有者或后续购买者重复细分土地,但地方政府仍可对这些细分施加条件或要求。

Section 66424 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根据本分部规定或据此颁布的地方条例创建的土地单元的购买者,在反映拟细分单元创建的均衡县评估名册完成之前,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对该土地进行一次或多次细分。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根据本分部规定或据此颁布的地方条例创建的土地单元的同一细分者,对同一地块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连续细分。
此外,地方机构不得通过条例或政策,仅仅因为地块曾被细分过,就禁止同一细分者或后续购买者对同一地块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连续细分。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地方机构对连续细分施加适当条件或要求的权力。

Section § 66424.5

Explanation

(a) 款解释说,“暂定分区图”是一种初步布局,旨在说明拟议细分地块的规划和改进,以及周边地区的当前状况。它不需要基于彻底的物业测量。

(b) 款将“既得暂定分区图”描述为符合暂定分区图基本标准的地图,并且还遵守另一条款(第 66452 条)中概述的特定附加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6424.5(a) “暂定分区图”指为显示拟议细分地块的设计和改进以及其内部和周围的现有状况而制作的地图,且无需基于对该物业的准确或详细的最终测量。
(b)CA 政府 Code § 66424.5(b) “既得暂定分区图”指符合 (a) 款和第 66452 条要求的地图。

Section § 664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细分土地时,如何管理土地的某些部分。土地细分者可以选择将未被细分的部分指定为“剩余部分”,或者完全省略这部分土地。如果指定了剩余部分,这块土地不计入需要地图的地块数量,其开发要求(如施工和费用)可以推迟到开发获得批准后才履行。但是,如果出于公共健康和安全或区域开发的需要,这些要求可能需要提前履行。如果土地被省略,则适用类似规则,但没有提前施工的要求。如果土地位于特殊评估区内,这些延期特权则不适用。最后,剩余部分或被省略的地块可以在以后出售,无需额外的地图,尽管地方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合规证明。

(a)CA 政府 Code § 66424.6(a) 当根据第66424条定义的分区涉及任何一个或多个已开发或未开发土地单元的一部分时,土地细分者可以将未用于出售、租赁或融资目的而划分的部分指定为“剩余部分”。或者,土地细分者可以完全省略任何一个未用于出售、租赁或融资目的而划分的已开发或未开发土地单元的部分。如果土地细分者选择指定剩余部分,则应适用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6424.6(a)(1) 指定的剩余部分不应被计为一个地块,用于确定是否需要地块图或最终图。
(2)CA 政府 Code § 66424.6(a)(2) 对于本细分中描述的指定剩余地块,履行改进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支付与任何延期改进相关的费用,在地方机构颁发剩余地块开发许可或其他批准之前,不应要求履行;或者,在地方条例规定的情况下,直到根据土地细分者与地方机构之间的协议要求进行改进工程的施工,包括支付与任何延期改进相关的费用。在没有该协议的情况下,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在最终图批准后的合理时间内,并在颁发剩余地块开发许可或其他批准之前,履行施工要求,包括支付与任何延期改进相关的费用,但前提是地方机构认定履行施工要求是出于以下原因的必要:
(A)CA 政府 Code § 66424.6(a)(2)(A) 公共健康和安全;或
(B)CA 政府 Code § 66424.6(a)(2)(B) 所需施工是周边区域有序开发的必要前提。
(b)CA 政府 Code § 66424.6(b) 如果土地细分者选择省略未用于出售、租赁或融资目的而划分的任何一个已开发或未开发土地单元的全部或一部分,则被省略的部分不应被计为一个地块,用于确定是否需要地块图或最终图,并且在被省略地块的开发许可或其他批准颁发之前,不应要求履行场外改进的施工要求,包括支付与任何延期改进相关的费用,除非根据细分(a)的第(2)款允许。
(c)CA 政府 Code § 66424.6(c) 细分(a)和(b)中关于延期支付与任何延期改进相关的费用的规定,如果指定的剩余部分或被省略的地块包含在受益评估区或社区设施区的边界内,则不适用。
(d)CA 政府 Code § 66424.6(d) 指定的剩余部分或任何被省略的地块可以随后出售,无需进一步要求提交地块图或最终图,但地方机构可以要求提供合规证明或有条件合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