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10

Explanation

本法条确立了政府法典中这一部分的正式名称为《细分地图法》。

本部可称为《细分地图法》。

Section § 66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地方政府机构有权监管土地细分的设计和改进,这包括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以及需要特定地图的区域。地方机构必须制定法规,确保适当的平整和侵蚀控制,以防止对周边财产造成损害。它们也可以监管其他类型的土地细分,只要其规定不比那些需要特定地图的土地细分的规定更严格。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短期租赁,除非有充分的公共需求证据。

土地细分的设计和改进的监管权归属于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每个地方机构应通过法令,监管和控制民法典第4100或6534条所定义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以及本分部要求提供暂定和最终地块图或宗地地块图的细分地块的初始设计和改进。在制定、通过、修订和实施此类法令时,地方机构应遵守第65913.2条的规定。该法令应明确规定适当的平整和侵蚀控制,包括防止泥沙沉积或对场外财产造成损害。每个地方机构可以通过法令监管和控制其他细分地块,但前提是这些规定不得比本分部要求提供暂定和最终地块图或宗地地块图的细分地块的规定更严格,并且进一步规定,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公共事业法典第230条所定义的铁路公司运营通行权部分的短期租赁(任何一方可在不少于30天书面通知后终止),除非在个别情况下,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共政策要求将这些规定适用于这些个别短期租赁。

Section § 66411.1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关于非五块或更多地块细分的土地分割的规定。地方条例可以要求奉献专用通行权和地役权等,以及在现场和附近进行合理改进的建设,但这些要求必须在地块图或相关文件上明确说明并记录。

建设工作无需立即进行,直到土地的许可或开发批准颁发后才需要。但是,如果没有协议,地方当局可以在地块图批准后的合理时间内要求进行建设,前提是这对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确保周边地区的有序发展是必要的。

(a)CA 政府 Code § 66411.1(a) 尽管有第66428条规定,凡地方条例要求对并非五块或更多地块细分的土地分割进行改进时,相关规定应限于专用通行权、地役权的奉献,以及为所创建地块进行合理的场外和场内改进的建设。场外和场内改进的建设要求应通过地块图上的声明、证明放弃地块图的文件,或通过单独的文件予以告知,并且应在地块图或放弃地块图的文件提交备案时、同时或之前进行记录。
(b)CA 政府 Code § 66411.1(b) 尽管有第66428条规定,建设要求的履行不应被要求,直到地方机构颁发地块开发许可或其他批准授权时,或者,在地方条例规定的情况下,直到根据细分商与地方机构之间的协议要求进行改进建设时,方可要求履行,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地方机构可以在地块图批准后的合理时间内,并在颁发地块开发许可或其他批准授权之前,要求履行建设要求,如果地方机构认定履行建设要求是出于以下任一原因所必需的:
(1)CA 政府 Code § 66411.1(b)(1) 公共健康和安全。
(2)CA 政府 Code § 66411.1(b)(2) 所要求的建设是周边地区有序发展的必要先决条件。

Section § 664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财产通过称为司法分割的法律程序进行分割时,地方政府可以设定诸如费用或改进之类的条件,作为批准分割图的一部分。然而,这些条件不必立即履行,而是在稍后指定的某个时间履行。 该规定特别适用于受某些土地合同约束的财产,即使在财产分割后,这些合同仍将继续有效。支付、捐赠提议和改进可以推迟到合同终止时,除非它们是针对已提供服务的费用。申请该图的人员需在这些义务最终到期时负责履行。

Section § 6641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地方机构必须批准将城市地块分割成两块独立宗地的请求。每块新宗地必须至少1,200平方英尺,并确保原始地块不会被不均匀分割,任何一块宗地都不得小于原始地块的40%。这些宗地必须位于独户住宅区或城市化区域内,且不应影响受保护的住房结构,例如受租金管制或近期腾空的房产。

地块分割申请必须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如果拒绝,需提供解释。机构不能要求进行场外改进,例如修建新道路。当地的区划和设计规则可以适用,但不得阻止建造两套单元或小于800平方英尺的单元。如果新地块结构与现有结构匹配,则无需退让,否则可能需要小的侧面和后方地块退让。

如果地块分割危及健康和安全,可以拒绝,但不能因轻微的区划问题而拒绝。新地块必须用于住房,租赁期超过30天,并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接入。申请人必须打算在其中一套单元居住三年,除非他们是特定的非营利组织。该法律限制了地方机构要求建造两套以上单元或施加额外批准条件的能力。

(a)CA 政府 Code § 66411.7(a) 尽管本分部和任何地方法律有其他规定,地方机构应以行政方式批准(按照本节规定)城市地块分割的宗地地图,仅当地方机构确定该城市地块分割的宗地地图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时:
(1)CA 政府 Code § 66411.7(a)(1) 宗地地图将现有宗地细分,以创建不超过两块面积大致相等的新宗地,但其中一块宗地不得小于拟细分的原始宗地面积的40%。
(2)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1.7(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1.7(a)(2)(A) 除分段 (B) 另有规定外,两块新创建的宗地面积均不得小于1,200平方英尺。
(B)CA 政府 Code § 66411.7(a)(2)(A)(B) 地方机构可以通过条例规定更小的最小宗地面积,须经本分段下的行政批准。
(3)CA 政府 Code § 66411.7(a)(3) 正在细分的宗地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6411.7(a)(3)(A) 该宗地位于独户住宅区内。
(B)CA 政府 Code § 66411.7(a)(3)(B) 拟议城市地块分割的宗地位于一个城市内,该城市的边界包含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部分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或者,对于非建制区域,一个完全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边界内的合法宗地。
(C)CA 政府 Code § 66411.7(a)(3)(C) 该宗地符合第65913.4节 (a) 款第 (6) 项分段 (B) 至 (K)(含)中规定的要求,以该节在2021年9月16日的文本为准。
(D)CA 政府 Code § 66411.7(a)(3)(D) 拟议的城市地块分割不会要求拆除或改建以下任何类型的住房:
(i)CA 政府 Code § 66411.7(a)(3)(D)(i) 受备案契约、条例或法律约束的住房,该契约、条例或法律将租金限制在中等、低或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的水平。
(ii)CA 政府 Code § 66411.7(a)(3)(D)(ii) 通过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受任何形式租金或价格管制约束的住房。
(iii)CA 政府 Code § 66411.7(a)(3)(D)(iii) 住宅房地产所有者根据《第1篇第7部第12.75章》(第7060节及后续条款)行使其权利的宗地,在开发提案人提交申请之日前15年内撤回租赁或出租住宿的。
(iv)CA 政府 Code § 66411.7(a)(3)(D)(iv) 在过去三年内有租客居住的住房。
(E)CA 政府 Code § 66411.7(a)(3)(E) 该宗地不位于历史街区或《公共资源法典》第5020.1节所定义的列入州历史资源清单的财产内,也不位于根据市或县条例指定或列为市或县地标或历史财产或街区的地点内。
(F)CA 政府 Code § 66411.7(a)(3)(F) 该宗地并非通过本节规定的先前城市地块分割而设立。
(G)CA 政府 Code § 66411.7(a)(3)(G) 正在细分的宗地所有者及其任何协同行动人均未曾根据本节规定使用城市地块分割方式细分相邻宗地。
(b)CA 政府 Code § 66411.7(b) 城市地块分割的宗地地图申请应按照以下要求批准: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1.7(b)(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1.7(b)(1)(A) 地方机构应以行政方式批准或拒绝城市地块分割的宗地地图申请,无需自由裁量审查。
(B)CA 政府 Code § 66411.7(b)(1)(A)(B) 城市地块分割的申请应在地方机构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60天内进行审议并批准或拒绝。如果地方机构未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完整申请,则该申请应被视为已批准。
(C)CA 政府 Code § 66411.7(b)(1)(A)(C) 如果许可机构根据分段 (B) 拒绝城市地块分割申请,许可机构应在分段 (B) 所述的时间段内,书面回复申请人一套完整的意见,其中包含有缺陷或不足的项目清单,以及申请人如何补救申请的说明。
(2)CA 政府 Code § 66411.7(b)(2) 地方机构仅在城市地块分割符合《细分地图法》(第2部,第66410节及后续条款)的所有适用客观要求时才予批准,除非本节另有明确规定。
(3)CA 政府 Code § 66411.7(b)(3) 尽管有第66411.1节的规定,地方机构不得施加要求奉献路权或建设场外改进的规定,作为根据本节签发城市地块分割宗地地图的条件。
(2)CA 政府 Code § 66411.7(2) 地方机构不得施加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这些标准将实际阻止在任何一个由此产生的地块上建造两个单元,或导致单元面积小于800平方英尺。
(3)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1.7(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1.7(3)(A) 尽管有(2)段的规定,对于现有结构或在与现有结构相同位置和相同尺寸建造的结构,不得要求退让。
(B)CA 政府 Code § 66411.7(3)(A)(B) 尽管有(2)段的规定,在(A)分段未描述的所有其他情况下,地方机构可以要求距离侧面和后方地块边界线最多四英尺的退让。
(d)CA 政府 Code § 66411.7(d)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建筑官员根据证据优势作出书面认定,认为拟议的住房开发项目将对公共健康和安全产生特定的不利影响(如第65589.5节(d)款的(2)段所定义和确定),且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特定的不利影响,地方机构可以拒绝城市地块分割。
(e)CA 政府 Code § 66411.7(e) 除了根据本节规定的任何条件外,地方机构在审议城市地块分割的地块图申请时,可以要求以下任何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6411.7(e)(1) 提供公共服务和设施所需的通行权。
(2)CA 政府 Code § 66411.7(e)(2) 要求地块可通达、提供通达或毗邻公共通行权。
(3)CA 政府 Code § 66411.7(e)(3) 每单元最多一个路外停车位,但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地方机构不得施加停车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6411.7(e)(3)(A) 该地块位于步行半英里范围内,靠近《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节(b)款定义的优质交通走廊,或《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4.3节定义的重大交通站点。
(B)CA 政府 Code § 66411.7(e)(3)(B) 在该地块一个街区内有共享汽车。
(f)CA 政府 Code § 66411.7(f) 地方机构应要求根据本节创建的地块上允许的用途仅限于住宅用途。
(g)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1.7(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1.7(g)(1) 地方机构应要求城市地块分割的申请人签署一份宣誓书,声明申请人打算自城市地块分割批准之日起至少三年内,将其中一个住房单元作为其主要住所。
(2)CA 政府 Code § 66411.7(g)(2) 本款不适用于属于《税收和税法典》第402.1节(a)款的(11)段(C)分段的(ii)条款所定义的“社区土地信托”的申请人,或属于《税收和税法典》第214.15节所述的“合格非营利公司”的申请人。
(3)CA 政府 Code § 66411.7(g)(3) 除本款规定外,地方机构不得根据本节对城市地块分割施加额外的业主自住标准。
(h)CA 政府 Code § 66411.7(h) 地方机构应要求根据本节创建的任何单元的租赁期限超过30天。
(i)CA 政府 Code § 66411.7(i) 地方机构不得要求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分区条件,作为城市地块分割的地块图申请的行政批准条件。
(j)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1.7(j)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1.7(j)(1) 尽管有第65852.21节、65915节、第1部第13章第2条(自第66314节起)或第3条(自第66333节起)或本节的任何规定,地方机构不被要求允许在通过行使本节所含权力创建的地块上建造超过两个单元。
(2)CA 政府 Code § 66411.7(j)(2) 就本节而言,“单元”指任何住宅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65852.21节创建的一个或多个单元、一个主要住宅、依据第66313节(a)款定义的附属住宅单元,或依据第66313节(d)款定义的次级附属住宅单元。
(k)CA 政府 Code § 66411.7(k) 尽管有(c)款的(3)段的规定,申请不得仅因其提议相邻或连接的结构而被拒绝,前提是这些结构符合建筑规范安全标准并且足以允许单独转让。

Section § 66412

Explanation

这项特定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况下,某项分部(很可能指财产细分规则)不适用。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公寓和办公室等空间的融资或租赁、矿产租赁、墓地用地,以及附带条件的地块界线调整等特定法律协议。它还涉及共有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社转换为公寓式住宅的情况,并对较早的细分项目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该法律还豁免了涉及农业用途、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用途以及风能、太阳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项目不适用本分部。它还包括电动汽车或氢燃料加注站土地租赁的例外情况。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6412(a) 公寓楼、工业楼、商业楼、移动房屋园区或拖车园区内的公寓、办公室、商店或类似空间的融资或租赁。
(b)CA 政府 Code § 66412(b) 矿产、石油或天然气租赁。
(c)CA 政府 Code § 66412(c)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指定用于墓地目的的土地。
(d)CA 政府 Code § 66412(d) 四个或更少现有相邻地块之间的地块界线调整,其中从一个地块划出的土地被添加到相邻地块,并且未因此创建比原有地块数量更多的地块,前提是该地块界线调整获得地方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批准。地方机构或咨询机构应将其审查和批准限制在确定地块界线调整后的地块是否符合地方总体规划、任何适用的专项规划、任何适用的海岸规划以及分区和建筑条例。咨询机构或地方机构不得对其批准地块界线调整施加条件或征收,除非是为了符合地方总体规划、任何适用的专项规划、任何适用的海岸规划以及分区和建筑条例,要求在地块界线调整批准前预缴房地产税,或为了便利现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或地役权的搬迁。临时地籍图、地块图或最终地籍图不得作为批准地块界线调整的条件。地块界线调整应体现在契约中,并应予以记录。除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8762条要求,否则地块界线调整不需要测量记录。地方机构应根据《许可简化法案》(第1分部第4.5章(自第65920条起))批准或不批准地块界线调整。
(e)CA 政府 Code § 66412(e) 州土地委员会或持有潮汐和水下土地信托授权的地方机构作为一方的界线或交换协议。
(f)CA 政府 Code § 66412(f) 根据《税收与税务法典》第2188.7条进行的任何单独评估。
(g)CA 政府 Code § 66412(g) 将《民法典》第4105条定义的共有公寓项目转换为《民法典》第783条定义的公寓式住宅,但仅限于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6412(g)(1) 该物业在1982年1月1日之前已进行细分,以创建共有公寓项目的已记录契约作为证明。
(2)CA 政府 Code § 66412(g)(2) 在遵守《民法典》第4290条和第4295条的前提下,所有为实现转换所需的转让和其他文件应由项目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中规定的所需业主数量签署。如果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未明确规定签署转让和其他文件所需的业主数量,则应由项目中的多数业主签署转让或其他文件。根据上述规定签署的转让和其他文件应对项目中的所有各方具有约束力并影响其权益。
(3)CA 政府 Code § 66412(g)(3) 如果物业的细分(如第66424条所定义)发生在1964年1月1日之后,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6412(g)(3)(A) 该细分的最终地籍图或地块图已获得地方机构批准并记录,且该图的所有条件在转换后仍然有效。
(B)CA 政府 Code § 66412(g)(3)(B) 截至1982年1月1日,项目中不超过49%的单元由第17条定义的任何一个人(包括共有公寓项目的发起人或董事)拥有。
(4)CA 政府 Code § 66412(g)(4) 如果地方机构通过条例规定了该认证,则地方机构应证明上述要求已得到满足。
(h)CA 政府 Code § 66412(h) 将《民法典》第4190条或第6566条定义的股份合作社转换为《民法典》第783条定义的公寓式住宅,但仅限于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6412(h)(1) 该物业在1982年1月1日之前已进行细分,以创建股份合作社的已记录契约、租赁转让或向股东发行股份作为证明。
(2)CA 政府 Code § 66412(h)(2) 合作社中租赁单元的人在转换时应享有州或地方法律规定的所有租户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通知权以及搬迁和安置福利。
(3)CA 政府 Code § 66412(h)(3) 在遵守《民法典》第4290条和第4295条,或第6626条和第6628条规定的前提下,为实现转换所需的所有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应由合作社中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规定的必要数量的业主签署。如果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未明确规定签署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所需的业主数量,则应由合作社中的多数业主签署转让文件或其他文件。根据前述规定签署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应对合作社中的所有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并影响其权益。
(4)CA 政府 Code § 66412(h)(4) 如果财产的细分(定义见第66424条)发生在1980年1月1日之后,则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6412(h)(4)(A) 该细分的最终或地块图已获得地方机构批准并记录,且该图的所有条件在转换后仍然有效。
(B)CA 政府 Code § 66412(h)(4)(B) 截至1982年1月1日,项目中不超过49%的股份由第17条所定义的一个人(包括合作社的发起人或董事)拥有。
(5)CA 政府 Code § 66412(h)(5) 如果地方机构通过法令规定了该认证,则地方机构应证明上述要求已得到满足。
(i)CA 政府 Code § 66412(i) 租赁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或授予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通行权,以结合土地上风力发电装置的融资、建造、销售或租赁,如果该项目须经咨询机构或立法机构酌情决定。
(j)CA 政府 Code § 66412(j) 租赁或许可地块的一部分,或授予地块一部分的通行权、使用许可或类似权利,给《公共事业法典》第234条定义的电话公司,专门用于蜂窝无线电传输设施的设置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天线支撑结构、微波天线、蜂窝通信传输设备机房、电源以及与蜂窝通信传输相关的其他设备,如果该项目须经咨询机构或立法机构酌情决定。
(k)CA 政府 Code § 66412(k) 为农业目的租赁农地。在本款中,“农业目的”指种植粮食或纤维,或放牧牲畜。
(l)CA 政府 Code § 66412(l) 租赁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或授予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通行权,以结合土地上太阳能发电装置的融资、建造、销售或租赁,如果该项目须根据其他地方机构规范设计和改进的条例进行审查,或者该项目须经咨询机构或立法机构采取其他酌情决定行动。
(m)CA 政府 Code § 66412(m) 租赁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或授予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通行权,以结合沼气项目,该项目在其运营中利用项目所在地土地上的农业废弃物或副产品,并减少该土地上农业运营产生的温室气体总体排放,如果该项目须根据其他地方机构规范设计和改进的条例进行审查,或者该项目须经咨询机构或立法机构酌情决定。
(n)CA 政府 Code § 66412(n) 租赁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或授予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通行权,以结合土地上电能存储系统的融资、建造、销售或租赁,如果该项目须经咨询机构或立法机构酌情决定。就本款而言,“储能系统”的含义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835条中定义的相同。
(o)CA 政府 Code § 66412(o) 租赁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或授予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通行权,以结合氢燃料加注站或电动汽车充电站,如果该项目须经咨询机构或立法机构酌情决定。就本款而言,“氢燃料加注站”和“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含义与第65850.7条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664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规定不适用,当涉及为建造商业或工业结构而对土地进行融资或租赁时,只要该项目需要经过地方机构的设计审查。如果在单一地块上已有独立的商业或工业建筑,这些规定也不适用于对其进行融资或租赁。

本分部亦不适用于:
(a)CA 政府 Code § 66412.1(a) 任何地块或其任何部分的融资或租赁,如果该融资或租赁与在单一地块上建造商业或工业建筑相关联,除非该项目不受其他地方机构关于设计和改进的条例审查。
(b)CA 政府 Code § 66412.1(b) 在单一地块上现有独立商业或工业建筑的融资或租赁。

Section § 664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分部的规则不适用于根据特定条款建造、融资或租赁房屋。然而,这些规则适用于出售或转让这些房屋的情况,但不适用于租赁这些房屋的情况。

本分部不适用于根据第65852.1条建造、融资或租赁住宅单元,或根据第一分部第13章第2条(自第66314条起)建造、融资或租赁附属住宅单元,但本分部适用于这些单元的出售或转让,但不适用于租赁。

Section § 664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地方政府机构考虑其规定和行动如何影响其所在区域的住房。他们必须在住房需求与社区服务以及资金、环境等资源之间取得平衡。

Section § 664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当地法令允许,本分部的规定不适用于将土地细分为四个或更少地块,用于建造面积小于100平方英尺且易于移除的小型商业建筑的情况。

Section § 66412.6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土地在1972年3月4日之前被分割成少于五个地块,只要当时没有地方规定限制此类分割,就推定其为合法创建。同样,如果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此类地块,且该地块违反了任何规定,也推定其为合法。然而,在开发这些地块之前,所有者需要一份证书,证明该土地符合所有现行法规。这些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6412.6(a) 为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颁布的地方条例之目的,任何在1972年3月4日之前创建的地块,如果该地块是土地分割所产生,且分割后创建的地块少于五个,并且如果在该地块创建时,没有生效的地方条例对创建少于五个地块的土地分割进行规管,则应被推定为合法创建。
(b)CA 政府 Code § 66412.6(b) 为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颁布的地方条例之目的,任何在1972年3月4日之前创建的地块,如果任何后续购买者在未实际或推定知晓违反本分部或地方条例的情况下,以有偿对价取得该地块,则应被推定为合法创建。受本款规定影响的地块或土地单元的所有者,在获得地块或土地单元开发许可或其他批准之前,应根据第66499.35条的规定,取得合规证书或有条件合规证书。为确定地块或土地单元是否符合本分部及根据本分部颁布的地方条例的规定(根据第66499.35条 (a) 款的要求),本款中声明的推定不应生效。
(c)CA 政府 Code § 66412.6(c) 本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664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细分地块何时被正式认定为设立。通常,它在最终地籍图或分宗图备案时被认可。但是,如果地图是在1972年3月4日之前提交审批的,或者如果细分地块在该日期之前通过豁免证书免除了地图要求,那么它被视为在地图或豁免申请首次提交给地方机构时设立。

为第66499.30条 (d) 款以及本分部任何其他规定的目的,细分地块应在最终地籍图或分宗图备案之日视为设立,但在以下情况下除外:(1) 1972年3月4日之前提交审批并随后经地方机构批准的地图,或 (2) 在该日期之前申请并随后由地方机构根据地方法规颁发的豁免证书(或同等文件)豁免地图要求的细分地块,该细分地块应在地图或豁免证书(或同等文件)申请提交给地方机构之日视为设立。

Section § 664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洛杉矶县的一个项目,如果是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获得批准的,即使它没有修建巴洛纳水道上要求的道路和桥梁,也不会因此违法。这项例外情况适用于项目所有者放弃了修建这些设施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放弃,是因为加利福尼亚州正在接管这片土地,用于一个至少400英亩的湿地项目。任何城市法规,如果要求修建这条道路,或者因为道路未建而需要新的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都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6412.8(a) 位于洛杉矶县、且在本节新增法案生效日期之前获得公共机构批准的项目,如果未能按照《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29节(c)款的规定,在转让给州的财产上修建道路,以及在洛杉矶县相邻的巴洛纳水道上修建桥梁(这些原本是既得暂定图或暂定图批准的条件),则不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要求,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2.8(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412.8(a)(1)(a)款中规定的改进工程未予施工,其全部或部分原因是项目所有者或开发商放弃了修建这些改进工程的地役权。
(2)CA 政府 Code § 66412.8(a)(2) 第(1)款中规定的地役权放弃,是与加利福尼亚州通过渔猎局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收购一个至少400英亩、位于沿海区域的湿地项目相关的。
(b)CA 政府 Code § 66412.8(b) 在地役权已被放弃的情况下,特许市或普通法市通过的任何市政条例或法规,在要求修建(a)款中规定的交通改善工程,或因(a)款中规定的交通改善工程未予施工而要求重新处理或重新提交许可证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备案图、既得暂定图或暂定图)的范围内,均不适用。

Section § 664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希望为农业工人建造住房,某些法律要求不适用于农田租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土地不能超过五英亩,租赁期限必须至少为30年,并且租赁必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签订。

本分部不适用于将农业区划土地租赁给非营利组织,用于在该物业上运营农业劳工住房项目,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6412.9(1) 拟租赁的物业不得超过五英亩。
(2)CA 政府 Code § 66412.9(2) 该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0年。
(3)CA 政府 Code § 66412.9(3) 该租赁必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签订。

Section § 6641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细分区域的最终地图已经获得批准并备案,并且该区域成为城市的一部分,那么该地图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仍然适用。但是,如果该细分区域只有临时地图,或者在该区域并入城市时最终批准尚未完成,那么城市的规定将从并入之日起生效,并且该地图必须符合该城市的当地要求。

Section § 66413.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县级批准的细分地块或规划细分地块(带有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并入新城市时的情况。如果最终图符合所有既定条件和要求,新成立的城市必须批准该最终图。但是,如果存在健康、安全问题或法律合规问题,城市可以拒绝批准或附加条件。如果最终图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此处授予的权利将失效。该法律还允许城市对开发所需的未来批准施加合理条件。本法律适用于在城市并入程序开始前提交的图,但不适用于1999年前已并入的地区。它还澄清,无意影响1999年前提起的诉讼。

(a)CA 政府 Code § 66413.5(a) 当细分地块或拟议细分地块中的任何区域,其符合本节标准的暂定图已获得监事会批准,并入新成立的城市时,如果最终图符合暂定图的所有条件,并符合第4条(自第66456节起)以及本分部其他规定中关于最终图批准的要求和条件,则新成立的城市应批准该最终图。
(b)CA 政府 Code § 66413.5(b) 当细分地块或拟议细分地块中的任何区域,其符合本节标准的既得暂定图已获得监事会批准,并入新成立的城市时,如果最终图符合既得暂定图的所有条件,并符合第4条(自第66456节起)、第4.5章(自第66498.1节起)以及本分部其他规定中关于最终图批准的要求和条件,则新成立的城市应批准该最终图,并使该既得暂定图依照第4.5章(自第66498.1节起)的规定生效。
(c)CA 政府 Code § 66413.5(c) 尽管有(a)和(b)款的规定,如果新成立的城市确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可以附加条件或拒绝许可、批准、延期或权利:
(1)CA 政府 Code § 66413.5(c)(1) 未能如此行事将使细分地块的居民或邻近社区(或两者)处于对其健康或安全(或两者)构成危险的状况。
(2)CA 政府 Code § 66413.5(c)(2) 该条件或拒绝是必需的,以符合州或联邦法律。
(d)CA 政府 Code § 66413.5(d) 如果最终图申请未在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到期之前及时提交,则本节授予的权利应失效。在最终图批准之前,本节授予的权利应受第66452.6节规定的适用时限的约束,该时限不应超过自并入之日起八年,除非申请人与新成立的城市双方同意本分部规定的更长期限。
(e)CA 政府 Code § 66413.5(e) 经批准的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不应限制新成立的城市对开发所需的后续批准或许可施加合理条件,且这些条件须经第66474.2节所述的条例、政策和标准授权。
(f)CA 政府 Code § 66413.5(f) 除(g)款另有规定外,本节适用于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任何经批准的暂定图或经批准的既得暂定图:
(1)CA 政府 Code § 66413.5(f)(1) 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的申请已在根据第56704节首次签署并入请愿书之日前提交,不论首次签署的有效性如何,或在根据第56800节通过决议之日前提交,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2)CA 政府 Code § 66413.5(f)(2) 县已在就并入问题进行选举之日前批准了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
(g)CA 政府 Code § 66413.5(g) 本节不适用于其并入生效日期在1999年1月1日之前的任何区域。
(h)CA 政府 Code § 66413.5(h) 立法机关无意影响或左右在1999年1月1日之前正在进行或已启动的任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