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9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细分地块所在县的高等法院可以决定将该细分地块内的任何部分土地移除。法院还可以更改或作废该细分地块的官方地图。这个过程必须遵循法律中列出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66499.22

Explanation
要启动将一块地产从细分地块中排除的程序,您需要向该地产所在县的县测量员和县监事会书记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必须包含对地产的精确描述(可使用已备案的地图或测量报告),受影响区域内所有地产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就所知而言),以及请求排除的理由。此外,该申请必须由代表受影响区域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二的地产所有者签署。

Section § 66499.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更改细分地块边界的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你必须提交一份新地图,显示变更后的细分地块是什么样子。地图应清楚标明被排除的区域,并提供每个部分的面积。如果你可以利用现有数据制作这份地图,就不需要进行新的实地测量。此外,如果县测量师批准了这份地图,你就不需要另一位工程师或测量师的声明。

申请书应附有一份新地图,显示排除和变更后的细分地块边界。新地图应将排除的部分指定为编号或字母标示的地块,并显示每个地块的面积。如果地图可以根据现有数据编制,则无需进行实际的实地测量。如果地图获得县测量师的批准,则无需工程师或测量师的声明。

Section § 66499.24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交与房地产相关的请愿书时,房地产所在县的法官将命令法院书记员公告该请愿书。此公告必须每周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者如果没有报纸,则在显眼的地方张贴,并且必须持续至少五周。如果房地产位于没有报纸的城市,则应在该城市的重点地点张贴公告。公告应解释请愿书的内容,并告知人们可以在公告期结束前提交书面异议。在此期限之后,公告的证明必须提交给法院。

Section § 66499.25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人反对,法院可以无需再发出通知就审理一份申请。如果申请人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移除该不动产是必要的,并且他们拥有其中三分之二的产权,加上没有合理的反对意见,法院就可以决定排除该不动产。法院随后可以命令修改官方地图并记录其决定。

如果未提出异议,法院可以无需进一步通知即可审理该申请。如果在听证会期间,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排除该不动产的必要性,证明寻求排除的不动产面积的三分之二的所有者是申请人,并且对进行此类排除没有合理的异议,法院可以着手排除申请中寻求排除的不动产,并命令更改或撤销已记录的地图,并相应地作出判决。

Section § 6649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人在法庭上对请愿书提出异议会发生什么。如果法院认为异议很重要,它会听取异议,并在必要时推迟审理程序。法院会通知提交请愿书的人和提出异议的人任何日程上的变动。

Section § 66499.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块房地产被从地图中排除,或者一份已记录的地图被修改或作废,这不会影响该地图上显示的任何公共街道或公路。街道和公路不受这些变更的影响。

Section § 66499.28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判决变更或取消了已记录的地图,或者排除了某块不动产,那么该判决的认证副本必须提交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记录官会在地图上注明该地图已被变更或取消,并附上法院判决的日期和参考编号。

Section § 66499.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法院判决书涉及财产并被记录时需要采取的步骤。具体而言,一份新地图的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县记录员,同时也要提交给地方机构。一旦提交,这份地图将作为财产重新评估的官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