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7931(a) 该机构是蒙特雷县交通委员会的法定继承者,承担所有目的,包括《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1.5部分(第99600条起)中规定的以及特别是第99638条中规定的目的。
(b)CA 政府 Code § 67931(b) 该机构拥有为实现该第1.5部分的意图所必需的所有明示或默示权力,包括征用权以及维护、获取、建造或改进以下任何一项的权力:
(1)CA 政府 Code § 67931(b)(1) 用于铁路目的的路权。
(2)CA 政府 Code § 67931(b)(2) 铁路终点站和车站。
(3)CA 政府 Code § 67931(b)(3) 铁路机车车辆,包括机车、客车以及相关铁路设备和设施。
(4)CA 政府 Code § 67931(b)(4) 沿铁路路权用于铁路目的的立体交叉和其他改进。
(5)CA 政府 Code § 67931(b)(5) 铁路维护设施。
(6)CA 政府 Code § 67931(b)(6) 被认为对铁路服务是必需的其他资本设施,包括隔音墙。
(c)CA 政府 Code § 67931(c) 该机构可以签订合同,在蒙特雷县运营铁路服务,并与相邻和周边县市的铁路服务建立连接。